河道管理面临的问题与河道整治的规定
2016-08-16阿布都热西提阿布力孜
阿布都热西提?阿布力孜
摘 要:新中国成立以来,通过大规模的水利建设和河道治理,我国江河的防洪抗灾能力大大提高,但由于人口增长、经济要素集中,洪涝灾害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大。由于人类活动的影响,河道面临洪水,干涸,污染和萎缩的危机。在现阶段,河流的水污染严重、水生态恶化、河流空间萎缩问题尤其突出,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关键词:河道管理;遇到问题;整治规定
River management are faced with the problem and the provisions of the river regulation
A Bu du re xi ti· A Bu Li Zi
Abstract: since the founding, by large water conservancy construction and the river management in our country, the rivers flood control anti-disaster ability greatly improved, but due to population growth, economic factors concentration, the damage of the flood disaster is more and more big. Due to the influence of human activity, river face floods, dry, pollution and atrophy of the crisis. At present, the rivers of water pollution, water ecological degradation, serious problems especially river space atrophy, must cause the attention of the whole society.
Keywords: river management; Meet the problem; Regulation provisions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于1988年6月10日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该条例分总则、河道整治与建设、河道保护、河道清障、经费、罚则和附则共7章51条《河道管理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河道管理条例》强调“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资源和防止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河道是供江河湖泊水流流通的通道和载体。河道的管理范围分为,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河道整治与建设的总体要求是,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注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1.河道管理面临的问题
1.1河流普遍污染,部分污染严重
随着全国各地经济发展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工业化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供水水质下降,并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加之全国废水、污水排放量的直线上升,成为又一个制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1.2河道生态恶化,生物多样性锐减
我国是世界上少数几个拥有巨大生物多样性的国家之一,生物物种占全球物种总数的10%~14%,生态类型极为多样,由于生态环境多样民族众多、历史悠久、已培育了大量的多样性栽培植物和动物。作为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和农业大国,中国的经济持续发展与民族兴衰,比世界上任何其他国家都更依赖于生物多样性资源,但巨大的人口压力、经济的高速发展、对资源需求量的日益增加和利用不当,使我国的生物多样性受到极为严重的威胁。
由于人类不合理的水资源利用模式、生产与生活造成的严重水污染等,给水生态系统带来更大的压力,使水生态系统成为全球生物多样性丧失速度最快的生态系统,众多珍稀的水生生物水利锐减,由于河道断流、湖泊干涸、湿地萎缩、入海水量减少、河口淤积、渤海湾的一些优良鱼种已基本消失依存于河口并在咸淡混合区产卵的蟹类生物已绝迹,河口生态遭到严重破坏。入海水量的减少,使流域生态系统由开放型逐渐向封闭式和内陆式方向转化,河流生物的物种转向低级化。
1.3水域占用,河流空间日益萎缩
我国水域占用大致集中在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为传统农业时期,大约在20世纪40年代以前。由于人口的快速增长,对粮食的需求大大增加,导致围垦湖泊、河道等占用水域的高潮。第二个时期为“以粮为纲”的农业经济时期,在20世纪50~70年代,为了扩大耕地地面积,围湖造田、围江造田、水域面积再度减少。第三个时期为城镇化迅速推进的工业经济时期,在20世纪80年代至今,伴随着城市的发展,为提高土地利用率或节省投资,填占湖滨、河汊、山塘,占用了大面积的水域,且皇逐年上升趋势。
1.4断流之患、洪水之灾依然严峻
由于全球气候变化、水土严重流失、人类对水不合理开发利用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的洪涝灾害、天气干旱、河道断流等仍时有发生。
新疆的塔里木河是我国最大的内陆河,也是阻隔塔克拉玛干沙漠和库鲁克沙漠的天然屏障。但是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由于塔里木河流域的人口不断增长,人们引水造田。1972年,塔里木河下游河道距尾闾320公里处的大西海子水库建成,基本拦截了塔里木河上游来水,从此下游河道完全断流,致使下游绿洲濒临毁灭,靠绿色走廊分割的两大沙漠皇合拢之势。
河流洪灾不断、河道断流为患、水质污染严重、水生态恶化加剧、河流空间日益萎缩,使人们不得不认真审视对河流利用和改造的得失,不得不反思对河流无限素取的功过,不得不重新考虑人与河流的关系。
2.河道整治的规定
2.1《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关于河道管理权限,《河道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2.2《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设计洪水位系指根据防洪标准分析计算与该标准相应的洪水位。防洪标准是指根据防洪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和经济合理性而由国家确定的防御洪水的标准,通常采用洪水的重现期(N)或出现频率(p%)表示。
2.3《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水利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宇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在国家规定可以流放竹木的河流和重要的渔业水域进行河道、航道整治、建设单位应当兼顾竹水水运和渔业发展的需要,并事先将有关设计和计划送同级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河道整治是指采取各种治理措施改善河道边界条件及水流流态以满足人类各项工作的需要。
2.4《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提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识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在提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2.5《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合同有关部门批准:
①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②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③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④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2.6《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防洪规划是指为防治某河流或某沿河地区的洪水灾害而制定的总体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