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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Z/T 81012《围巾、披肩》等标准

2016-08-16

纺织检测与标准 2016年3期
关键词:产品安全技术规范规格

问与答

FZ/T 81012《围巾、披肩》等标准

涉及标准:FZ/T 81012—2006《围巾、披肩》、GB/T 22705—2008《童装绳索和拉带安全要求》、GB/T 22702—2008《儿童上衣拉带安全规格》、GB 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 1335《服装号型》、GB/T 6411《针织内衣规格尺寸系列》、、FZ/T 81007—2012《单、夹服装》、FZ/T 81004—2012《连衣裙、裙套》、GB 20400—2006《皮革和毛皮有害物质限量》和QB/T 1615—2006《皮革服装》等。

问题1:有款机织围巾产品执行标准为FZ/T 81012—2006《围巾、披肩》,产品两端分别有2 cm的流苏(穗子),中间主体部分长度为80 cm,宽度为30 cm,那么产品合格证上规格尺寸应该按以下三种方法中何种方法标注才是准确?方法1:规格为80 cm×30 cm;方法2:规格为80 cm×30 cm+2 cm×2 cm;方法3:规格为82 cm×30 cm?

解答:GB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中5.3.3规定:床上用品、围巾、毛巾、窗帘等制品应标明产品的主要规格,例如长度、宽度、重量等。

FZ/T 81012—2006《围巾、披肩》中3.1规定:成品的使用说明按GB 5296.4和GB 18401的规定执行,其中成品的规格应以厘米为单位标注其外形的几何尺寸。因此,无论是强制性产品标准还是推荐性产品标准,对于成品的标注是由其主要规格以及外形的几何尺寸来决定的。

FZ/T 81012—2006《围巾、披肩》制定的本意是只需要标注成品的主体尺寸,装饰穗(如流苏等)可以不用标注。为了明确该内容,新修订的FZ/T 81012《机织围巾、披肩》(报批稿)已明确规定“成品的规格应以厘米为单位标注其有效外形几何尺寸(不包括装饰穗)”,请随时关注该标准的最新动态。

问题2:GB/T 22705—2008《童装绳索和拉带安全要求》和GB/T 22702—2008《儿童上衣拉带安全规格》中都规定幼童服装中风帽和颈部不能使用拉带,GB/T 22705—2008《童装绳索和拉带安全要求》中4.2.1规定“幼童服装的风帽和颈部不得设计、生产或适用拉带、绳索”。GB/T 22702—2008《儿童上衣拉带安全规格》中4.1.1规定“幼童上衣的风帽和颈部不允许适用拉带”,2016年6月1日施行的GB 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中4.4.3规定“婴幼儿及7岁以下儿童服装的头部和颈部不应有任何绳带”。请问图1中这种中国传统的婴幼儿肚兜,是不是也不能做了?GB/T 22705中把儿童使用的围兜排除在外了,肚兜是否也在GB/T 22705—2008 和GB 31701—2015的考核范围外?

答:肚兜作为服装穿着用的一种产品,是在GB 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和GB/T 22705—2008《童装绳索和拉带安全要求》考核范围内的,是不符合GB 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绳带安全的要求。因此,不建议企业生产该款式产品。

问题3:对于GB 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中的4.5.3的规定,3岁及以下婴幼儿服装的品牌商标牌和水洗唛是否都不能和皮肤接触?

答:根据GB 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中4.5.3规定“对于缝制在可贴身穿着的婴幼儿服装上的耐久性标签,应置于不与皮肤直接接触的位置”,对于非贴身穿着的婴幼儿服装的耐久性标签,标准中无规定。

问题4:婴幼儿服装产品标注GB 31701—2015,如果将品牌商标牌和水洗唛缝制在衣服外侧,是否需要做抗拉测试?

答:根据GB 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中4.4.1规定:婴幼儿纺织产品上不宜使用≤3 mm的附件,可能被婴幼儿抓起咬住的各类附件抗拉强力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婴幼儿服装附件抗拉强力要求

如能确保缝制在衣服外侧的品牌商标牌和水洗唛的耐久性标签不易被婴幼儿抓起咬住,则不需要测试抗拉强力测试的。

问题5:企业生产了一款牛仔背带裙(见图2),适应于7岁以下儿童。图中的双肩带是不固定的,请问这种背带是否符合GB 31701标准关于绳带的要求?

答:如该产品适用于7岁以下儿童,双肩带是不固定的,则根据GB 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4.4.3中表3第2项规定,婴幼儿及7岁以下儿童服装应符合“肩带应是固定的、连续且无自由端的。肩带上的装饰性绳带不应有长度超过75 mm的自由端或周长超过75 mm的绳圈”的规定,因此该产品不符合GB 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

表2 不同种类服装主要相关标准

问题6:成衣进口产品一定要标注中国号型或规格吗?国外号型或规格和国内号型或规格的分段有所不同,应如何标注符合国内要求的号型或规格?是标注适穿范围还是服装的实际尺码?

答:对于在国内销售的进口产品必须符合中国的相关标准,号型或规格应按我国有关号型标准的规定标注。

按GB/T 1335《服装号型》和GB/T 6411《针织内衣规格尺寸系列》标注的尺寸均是指人体净尺寸,即所适合的人体尺寸,不是服装的实际尺寸。

机织类产品一般按GB/T 1335《服装号型》标注;针织产品一般按GB/T 6411《针织内衣规格尺寸系列》标注,但部分针织产品也允许按GB/T 1335标注,主要相关标准见表2。随着针织面料款式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针织产品将引用GB/T 1335《服装号型》标准。

此外,FZ/T 73018—2012《毛针织品》、FZ/T 73005—2012《低含毛及仿毛针织品》或FZ/T 73009—2009《羊绒针织品》对于紧身或时装类产品的号型标注提出了特殊的规定,可标注适穿范围,如“95~105cm”,具体条文见相关标准。

问题7:关于FZ/T 81007—2012《单、夹服装》和FZ/T 81004—2012《连衣裙、裙套》纰裂测试中,企业该如何选择送样数量?

答:根据FZ/T 81007—2012《单、夹服装》和FZ/T 81004—2012《连衣裙、裙套》规定(见标准中5.3、A.4.2条文),企业要求检测产品所有的理化性能,至少需要寄送4件产品,包括纰裂测试项目。如果企业只要求测试纰裂指标,则送样数量必须满足产品的每个取样部位能截取到3块试样。

因服装款式不同以及所需测试纰裂部位不同,则所需成品件数不同。一般来说,对于常规款式的服装,按标准规定。每个取样部位关于纰裂测试所需产品的数量见表3。

具体的取样部位见图3:

表3 不同取样部位测试纰裂项目所需产品的数量

表4 纰裂测试送样数量

综上所述,对于FZ/T 81007—2012《单、夹服装》和FZ/T 81004—2012《连衣裙、裙套》中关于纰裂测试送样数量的建议见表4。

备注:以上仅是常规款式给出的寄送数量的建议,对于非常规款式的产品建议送样3件。

问题8:用皮革做面料的羽绒服装,执行标准应选用哪个?

答:用皮革做面料的羽绒服装涉及的服装面料是皮革,成品是羽绒服装,而根据GB/T 14272—2011《羽绒服装》适用范围(适用于以纺织机织物为主要面料,以羽绒为主要填充物生产的各种服装)和QB/T 1615—2006《皮革服装》适用范围(适用于以各种皮革为主要面料的服装。毛革服装参照使用本标准)来看,对于该类服装,建议企业制定相应产品标准,针对性地考核产品的性能。其中皮革面料需符合GB 20400—2006《皮革和毛皮有害物质限量》和QB/T 1615—2006《皮革服装》,内胆要符合GB 18401—2010和GB/T 14272—2011《羽绒服装》的要求。

问题9:是否牛仔服装都不需要考核耐湿摩擦色牢度?

答:按照现行的产品标准FZ/T 81006—2007《牛仔服装》和FZ/T 73032—2009《针织牛仔服装》的规定,包括婴幼儿牛仔服装,不管原色产品还是水洗产品只考核耐干摩擦色牢度。

但2016年6月1日已经实施(过渡期两年)的强制性标准GB 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中对婴幼儿纺织产品和直接接触皮肤儿童纺织产品提出了湿摩擦的考核指标,即婴幼儿穿用的牛仔服装以及贴身穿着(直接接触皮肤)的儿童牛仔服装,也必须考核湿摩擦色牢度。

GB 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中4.2规定: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的面料、里料、附件所用织物应符合GB 18401中对应安全技术类别的要求以及表5的要求。

表5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耐摩擦色牢度要求

因此,婴幼儿儿童服装品牌商在生产牛仔服装时,必须充分考虑成品是否能满足耐湿摩擦的要求(见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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