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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文学作品视野中的女性生存状态研究

2016-08-15徐荫龙魏琳

戏剧之家 2016年15期
关键词:文学作品

徐荫龙+魏琳

【摘 要】唐宋为中国文化发展最为鼎盛的时期,本文通过对不同体裁的唐宋文学作品的研究分析,以求能够客观公允地论证当时女性的社会地位、生存境遇,透过男性文人的笔墨来探究被男性光芒所掩盖的女性。除了传统的诗词歌赋外,律法史书中也有女性存在的痕迹与当时社会对女性的态度,本文均有涉及。

【关键词】唐宋;文学作品;女性生存

中图分类号:I206.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6)08-0275-02

唐宋两朝为文化兴盛的朝代,文化兴盛意味着社会文明程度高,在封建王朝中的高度文明的两个朝代中,女性的生存地位较之前朝有了明显的提高。本着“设想过去的女性仅仅是牺牲品并不能使他们对女性产生任何好处”的客观研究态度,本文重点从唐宋文学作品中探究当时女性的生存状态,是否如当代想当然地认为她们生活在水深火热中、是否真的没有一点个体自主权、是否真的如同寄生虫般依附在男权的羽翼之下、是否同历史一般是任人打扮的一个被物化的存在?

一、身处宫闱之中的女性

唐代诗歌塑造了不少贵族妇女形象,洪迈在《容斋续笔》卷二“唐诗无讳避”条中说:“唐人歌诗,其于先世及当时事,直辞咏寄,略无避隐。至宫禁壁昵,非外间所应知者,皆反复极言,而上之人亦不以为罪。”虽然她们大多被作者隐去了姓名,却也在字里行间反映了她们苦乐悲喜的真实生存境遇。

陈鸿的《长恨歌传》中有“欲惩尤物,窒乱阶,垂于将来也。”之语,陈鸿认为杨玉环未具女德,不能助国君之政,降家人之道。此语颇多偏见,将安史之乱的责任归咎于杨玉环一身,而白居易的《长恨歌》虽为讽喻诗,笔墨却多落在歌颂杨李的爱情上。

唐代的宫女一旦入了宫就再也无法出宫去过自己应有的生活,须得一辈子待在皇宫里侍奉皇族。她们多半是青春少女时进宫,老态龙钟时依旧为君王服务,最后逝于宫中。王建的《旧宫人》真实地描写出了千万宫女相同的命运:“先帝旧宫宫女在,乱丝犹挂凤凰钗。霓裳法曲浑抛却,独自花间扫玉阶”。白居易的一首政治讽喻诗《上阳白发人》讲述了一位不得宠的宫人的凄凉命运:“一生遂向空房宿。”在静默孤独中生活,待到韶华逝去,“大家遥赐尚书号”,皇上才心不在焉地赐一个尚书封号,此处不由使人想到《红楼梦》中的贾元春,被父母送到“那不得见人的去处”,一直未得皇上的青睐,苦熬多年,或因“今日宫中年最老”方被晋封凤藻宫尚书,加封贤德妃,没多久便病逝宫中了。公侯之家的女儿入宫后尚不能得到家族的庇护,落得万种凄凉千般寂寞,寻常官宦家庭的女子入宫后的处境可想而知。

能入诗的贵妇题材除了后妃宦妇,还有各色公主。而关于公主的诗歌,主要有两种,一种展现公主幸福的婚姻生活,一种反映公主和亲的悲苦无奈。前者有杜甫的《郑附马宅宴洞中》,此诗描写了临晋公主与其驸马郑潜曜神仙眷侣般的婚姻生活,不仅言其两情相悦之美满,更展示了公主驸马物质生活上的铺张华贵。后者有宜芬公主本人所作的《虚池驿题屏风》,“沙塞容颜尽,边隅粉黛残”将边地的荒凉、青春的消逝融入到了辞去故国的无奈之中,“妾心何所断,他日望长安”真实反映出了和亲公主的哀伤之意。杜甫也曾在《咏怀古迹五首·其三》中写出了远嫁异域的女子永远怀念乡土、怀念故土的怨恨忧思:“千载琵琶作胡语,分明怨恨曲中论。”其中也有诗人对和亲的王昭君的无限同情。纵观明朝276年历史,虽然国力艰难,却做到了“不和亲、不赔款、不割地、不纳贡,天子守国门,君王死社稷”,反观在中国历史上享誉中外、拥有“贞观之治”、“开元盛世”的唐朝,国力充盈,兵力极盛,却也不得不牺牲公主,将一个柔弱女子放到蛮荒之地以换取短暂的和平。

北宋濒灭,钦、徽二宗被虏,后宫的妃子、公主、宫女,甚至民间稍有姿色的女子皆被金人挟往北国,陷入无尽地狱。尤其是北宋公主,国破家亡,身陷囹圄,实实可哀,《宋史·列传第七》中有这样一句话,道出了宋朝公主的遭遇:“靖康二年,诸帝姬(宋朝公主均称为“帝姬”)北徙。”在所有公主都被金人掳走的时候,唯一逃过此劫的是仁宗皇帝第十个女儿,因“姬以先朝女,金人不知”得以幸免,留于汴。寥寥数语,道出了战乱时期女性的人生悲剧,连高高在上的天家之女亦不能免。

二、处于婚姻的民间女性

跟文人笔下的贵族妇女相比,中下层妇女的形象更具普遍性和真实性,她们的形象也更能反映唐代社会平民妇女的生存状态和普遍命运。

中唐之际的李唐王朝已呈凋敝之势,统治者增加诸多苛捐杂税,导致整个社会民不聊生。白居易的《观刈麦》展现了一个贫妇在重税之下卖尽家田,带着幼儿靠着拾取遗穗过活的悲惨境遇:“复有贫妇人,抱子在其旁。左手秉遗穗,左臂悬敝筐。听其相顾言,闻者为悲伤。家田输税尽,拾此充饥肠”。而关于商妇,一种是自己参与经商的妇女,比如发出“遍身绫罗者,不是养蚕人”之感慨的养蚕妇;还有一种是嫁给商人为妻妾的妇女,如白居易《琵琶行》中那个年长色衰后嫁给重利寡情商人的歌伎,婚后“夜深忽梦少年事,梦啼妆泪红阑干。”《江南曲》“嫁得瞿塘贾,朝朝误妾期。早知潮有信,嫁与弄潮儿。”也是写商妇与丈夫久久不能团聚的怨诗。无论是哪一种,她们的命运都是坎坷多舛的,在一个“士农工商”等级森严的社会里,商妇的生存状况必定是艰辛而遭人轻贱的,她们的爱情与终身都交予丈夫之手,这也是封建社会对女性的约束性和环境的局限性造成的,以至于女性发出了“忽见陌头杨柳色,悔教夫婿觅封侯”的懊悔之言。

婚姻中除了感情之外,更实际的是法律保障。宋律沿袭唐律,“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座。”在一夫一妻多妾的基础上,“诸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为妻婢为妻者徒一年半。”这给生活在当时环境中的妻子身份的女性地位维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尽管这类律法依然是建立在对另一些女性的剥削的基础上。甚至在争夺孩子抚养权上,部分官员也会依据律法外加人情而维护女性,例如《夷坚丙志卷十四》中有个离婚的案例:商人王八郎,在外面有了新欢,在外花天酒地,妻子默默典质家当,待他回来一看,怒不可遏,与妻子对簿公堂。公堂之上,财产分割完毕后,商人要求女儿的抚养权,妻子说:“夫无状,弃妇嬖倡,此女若随之,必流落矣。”县令仁义,判决孩子归妻子所有。离婚后妻子带着女儿,做小本买卖,后来积少成多,女儿出嫁后,妻子将所有财产尽数赠给女儿女婿。商人与新欢坐吃山空,后来穷困致死。这个案例中的妻子属于典型的家庭主妇,无权无势,丈夫是富商,在这样的情况下,县官的判决依然公允,而且在妻子抚养女儿成人出嫁后,财产处置权还是属于妻子所有的。

三、活在列女列传中的女性

从《旧唐书》、《新唐书》及《宋史》的列女列传篇章中,可以看到时人所认可的列女的标准:

《旧唐书·列传第一百四十三》有云:“女子禀阴柔之质,有从人之义。前代志贞妇烈女,盖善其能以礼自防。至若失身贼庭,不污非义;临白刃而慷慨,誓丹衷而激发;粉身不顾,视死如归,虽在壮夫,恐难守节,窈窕之操,不其贤乎!其次梁鸿之妻,无辞偕隐,工姜之誓,不践二庭,妇道母仪,克彰图史,又其长也。末代风靡,贞行寂寥,聊播椒兰,以贻闺壼,彤管之职,幸无忽焉!”

《新唐书·列传第一百三十》亦云:“女子之行,於亲也孝,妇也节,母也义而慈,止矣。……唐兴,风化陶淬且数百年,而闻家令姓窈窕淑女,至临大难,守礼节,白刃不能移,与哲人烈士争不朽名,寒如霜雪,亦可贵矣。”

《宋史·列传第二百一十九》亦云:“古者天子亲耕,教男子力作,皇后亲蚕,教女子治生。王道之本,风俗之原,固有在矣。男有塾师,女有师氏,国有其官,家有其训,然而诗书所称男女之贤,尚可数也。世道既降,数典非古,男子之志四方,犹可隆师亲友以为善;女子生长环堵之中,能著美行垂于汗青,岂易得哉。”

能够被史官写入列传中的女性,无非有五:一为贞,能终生守节,不为外物所诱;二为烈,遇歹人列强面无惧色,慷慨赴死;三为孝,侍姑舅如生身父母,毫无怨言;四为慈,生儿育女教导有方;五为贤,待伴侣谨遵三从四德的标准。此五者非付出性命或牺牲自我或舍弃个体幸福不可达也。

四、结语

虽然诗词文章中的女性是经过文人加工修饰过的,却也是取材于日常生活的,所以其中对女性的描写可以借鉴。总结一下,唐宋时期女性的生存状态并非如当代所误解的那样——无自由,无尊严,几近于奴隶的地位。包括在政治社会中,女性也有着自己的一席之地,尤其在和亲一事中,女性对国家的和平稳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至于平民阶层的女性,在和平年代起到了相夫教子、延续文明的作用,战乱时期则尽自己的一份力,当适龄男性被征召入伍时,任何年龄段的女性都有可能成为火头军或者辛苦劳作上缴赋税军费。在婚姻中,女性确实受到了一部分的限制,但同时社会也对男性有一定的约束和要求,尤其是律法中对女性进行了一定的保护,在当时的环境下,这也是一种比较先进可行的举措。但在实际的生活中,女性依然是付出和牺牲的代名词,在伦理的约束下,在父权社会有意或无意的抑制下,女性的生存依然比较艰难。

女性的生存状态应该是全体人类密切关心的问题,因为女性身上维系着文明的传承,负担着生育责任。关爱女性,就是关爱人类文明的发展走向,也是关爱人类社会的进步。

参考文献:

[1]洪迈.容斋随笔[M].北京:中华书局,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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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脱脱等.宋史[M].北京:中华书局,1985.

[8]曹雪芹,脂砚斋.脂砚斋评石头记[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1.

作者简介:

徐荫龙(1988-),陕西安康人,西藏大学文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唐宋文学研究;

魏 琳(1992-),重庆渝中人,西藏大学文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唐宋文学研究。

基金项目:本文为“西藏大学研究生创新人才培养基金项目”结项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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