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
2016-08-15
刑法案例
12名青少年网上谩骂相约斗殴10人获缓刑
案 例:
2011年3月30日晚,周某与芦某在玩网络游戏时发生纠纷,双方相互谩骂,并相约第二天打架。次日下午3时许,双方各自纠集了自己的朋友,周某一方还携带了刀具,双方去到附近公园内斗殴,在斗殴过程中,芦某等2人被对方砍伤(经法医鉴定均为轻微伤)。据了解,本案的12名被告人作案时未满18周岁的有10人,在校学生10人。
[问题] 周某和芦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何定性?
[评析]
周某、芦某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考虑到大部分被告人作案时未满18周岁,多数是在校学生,最终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12名被告人管制十个月、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刑罚,对其中被判处有期徒刑的10人宣告缓刑,并对适用缓刑的被告人发出禁止上网和进入桌球室等内容的禁止令。
小学消防栓玻璃门破碎致男童伤残校方赔13万元
案 例:
年仅7岁的小冬(化名)是温州某小学的二年级学生。2014年9月30日下午,小冬在学校吃完午饭,和同学玩耍时不慎将双手按在消防栓的玻璃门上,致使玻璃门破碎。当即小冬的左前臂、头面部、右腕不同程度被玻璃割伤。事发后,学校教职工第一时间把小冬送到医院治疗。小冬伤得不轻,经过手术治疗,住了10天院。之后,小冬的家长委托鉴定机构对孩子的伤势程度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小冬这一方将学校起诉到了人民法院,索赔15.5万余元。
[问题] 在此案件中,校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说明理由。
[评析]
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事发当时,小冬仅7岁,属于法律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小冬在学校午休活动期间受伤,虽然学校日常工作中也履行一定的教育管理职责,但仍存在瑕疵。根据在案证据,法院认定小冬的损失为13.3万余元,判决由学校承担该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