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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工资如何界定?

2016-08-15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16年8期
关键词:王鹏试用最低工资

【来信】

编辑同志:

今年年初,我与哈尔滨市一家公司订立了两年的劳动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工资为每月1800元,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间,工资为合同约定工资的80%,即每月1440元。在工作五个月后,我认为试用期工资低于哈尔滨市最低工资标准(1480元),于是提出加薪要求,但被公司拒绝。我想咨询一下,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读者 王鹏

【答疑】

对于王鹏的疑问,本刊特邀请黑龙江省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建文解答如下:

可以肯定地说,王鹏所在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关于试用期工资问题,我国《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另外,该公司的试用期限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王鹏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480元,因此,合同约定的每月1440元试用期工资是违法的。

对于试用期限,《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因此,公司与王鹏约定的六个月试用期显然不合法。

对于试用期间工资的赔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八十五条明确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由于王鹏已经履行了五个月的试用期,超出了法定试用期上限三个月,因此,公司应该履行加薪义务,并要对多履行的三个月,以月工资1800元的标准向王鹏支付赔偿金5400元。同时,公司还要补足王鹏五个月不满当地最低工资的差额部分,并按1800元的标准确定王鹏尚未履行的一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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