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企复产对去产能的挑战
2016-08-06周劲付保宗
周劲 付保宗
近一段时间以来,国内钢铁产品价格上涨较快,市场回暖带动钢企利润回升,部分停产的钢铁企业加速复产,给去产能和行业健康发展带来挑战。
一、钢价上涨刺激钢企复产和增产
自2015年年底以来,在下游需求带动下,国内钢铁产品价格开启一轮上涨行情。尽管近期有所下跌,但截至2016年5月5日,上海20mm螺纹钢和5.75mm热轧钢材价格分别比年初上涨47.1%和50.0%。钢价回升带动钢材库存下降和产量上升。截至2016年4月29日,钢材社会库存为908.1万吨,同比下降38.0%。高炉开工率回升至78.9%,相较3月初累计上升5个百分点。根据相关调查,4月份和钢铁企业五大钢材品种日均产量上升10.2万吨,实际产能利用率月环比上升4.6%; 5月份五大钢材品种计划产能利用率继续上升1.3%,钢厂计划日均产量上升3.0万吨。
分品种来看,与基础设施和房地产投资密切相关的建筑钢材增产最为明显,5月份螺纹钢和线材日均产量分别增加1.8和1.5万吨;而其它产品如热轧板卷、冷轧板卷产品则分别下降0.3万吨和0.2万吨。可见,投资扩张是拉动此轮钢市回暖的主导力量。分区域看,产量普遍呈上升状态。其中,西北、西南地区增产力度最大,5月份计划产量相比4月份实际产量分别增长19.3%和7.7%。
市场回暖带动钢企利润回升,导致部分停产的钢铁企业加速复产。例如,停产5个月的河北唐山松汀钢铁厂重新点火,天铁集团、唐山港陆等也全面复产,经过重组的山西海鑫钢铁也正积极筹备复产等。据报道,去年关闭的5000—6000万吨产能中,现已恢复生产的超过4000万吨。
二、钢企复产给去产能和行业健康发展带来挑战
虽然近期钢市回暖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钢铁行业经营困境,但大量低效产能的复产给“去产能”带来挑战。
钢市回暖削弱了企业去产能的意愿。在经历了较长时期的钢铁市场低迷之后,市场机制的倒逼效应正在显现,部分企业由于经营困难已经停产或主动削减产能。在国家统一部署下,各地去产能工作也紧锣密鼓开展,政府采取了总量分解、标准倒逼、资金支持等一系列举措,力求逐步削减钢铁产能并取得一定进展。而近期钢市回暖使部分已经停产或即将停产的企业再次燃起了希望,不仅去产能意愿有所削弱,甚至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加入复产或增产行列,如果趋势延续可能会对去产能措施形成很大的抵消作用。如果复产、扩产节奏加快,需求改善的边际效应将趋于减弱,市场供需矛盾可能再次加剧,将可能再次将行业拖入效益低迷的泥潭。
不当的行政干预可能制约行业转型升级。在去产能过程中,为完成总量控制目标,一些地方政府不得不采取任务摊派等带有行政色彩的手段,在复产冲动增大的背景下,企业对去产能产生更大抵触情绪,市场矛盾可能被转化为社会矛盾。并且,由于去产能政策标准和执行力度在区域间和企业间存在一定差异,一些敢于突破政策控制的企业可能实现扩张,而一些严格遵守政策的企业可能受到约束而错失市场机遇,这不仅会挫伤企业“遵纪守法”积极性,也会产生“劣胜优汰”的逆向选择效果。
国内钢市回暖的可持续性还有待观察。房地产与基建投资回升并不具备较长的持续性,三四线城市房地产投资约占房地产整体投资的70%,仍然处于去库存过程中。近期钢材价格短期涨幅过快过大,未来由于房地产市场调控和货币政策变化,经济增长仍然面临回落风险,钢材价格可能出现大幅波动。国际市场来看,今年钢材出口增加导致遭遇了比往年更为强烈的国际贸易摩擦。今年1—4 月份,其他国家和地区对我国钢材产品发起了一共15 项贸易救济调查,去年同期只有8起,接近于翻倍增长。贸易摩擦加剧会对钢材出口形成抑制,届时国内钢铁行业产能过剩矛盾将更进一步激化。
三、政策建议
钢铁行业是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行业,价格涨跌及由此带来的企业增减产应属正常现象。而由于体制机制约束和政策制约,市场不能自动出清和行业外部性无法内部化的情况也客观存在。为此,需要从维护有效的市场机制和消除外部性等方面出发,进一步理清去产能思路。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弱化总量指標控制手段,强化环保、安全等标准倒逼机制。去产能需尽量规避计划和行政性任务摊派手段,尤其是慎重运用通过设备规模标准对过剩产能强行拆除设备的做法。同时,强化运用环保、能耗、安全等社会外部性准入门槛,倒逼过剩产能退出市场。从节约能源资源、强化环境保护、社会安全等角度出发,科学设定节能、环保、质量等功能性监管标准,通过征收排污费等方式将外部效应内部化,让企业根据自身成本收益状况自主决定产能去留。
二是妥善处理职工安置、债务处置等问题,守住底线不放松。科学测算资金需求,多方筹集资金支持企业清理无力支付的职工欠薪、安置下岗人员、奖励按期或提前退出的企业、补助因产能退出而造成财政困难和社保有缺口的地方政府。加快社保体系建设,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转移。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扶持政策体系。健全企业退出的金融支持体系,建立企业坏帐退出通道,降低退出企业过度负债的债务风险。改善支持企业退出的资本市场体系,建立畅通的资产形态转换与资产流动机制。
三是完善破产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加快破产处置程序。逐步明确司法权和行政权在企业破产中的界限,增强法院在企业破产中的主导作用,使企业破产制度回归司法本质。强化对破产重整启动的司法审查,确定关联企业合并破产规则,保障实质公平。保障破产案件审理的司法力量,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
四是改进产能等方面的信息统计工作,加强重点产业监测和信息公开。加强重点产业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服务,与环保、金融、国土等相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形成协同监管机制。同时,建立和完善举报查处制度,鼓励和引导社会参与监管。加强市场信息预警与引导。
(作者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