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营改增”对确立建筑工程造价的影响
2016-08-06黄晓成都师范学院四川成都611130
黄晓(成都师范学院,四川成都 611130)
论“营改增”对确立建筑工程造价的影响
黄晓
(成都师范学院,四川成都611130)
摘要:国家已将建筑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文章针对两种税制模式下工程造价确立的差异化进行了分析,并且探讨了在增值税计税模式下建筑工程计价方式和造价确立具体应该有哪些调整措施,期望能够为“营改增”后建筑行业相关部门的种种应对措施和决策提供部分理论参考。
关键词:营业税模式;增值税模式;建设工程;造价确立
1 问题的提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文件规定:2016年5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国家进行这种税制改革的初衷是期望能减轻和改善目前国内企业较为不合理的税收负担,从而促进和引导各地扶持和发展自身的优势产业。而“营改增”政策方案实施后,为适应这种税制改革的需要,整个建筑行业工程造价确立及计价方式也必须要随之做出种种改变[1]。
本文针对两种税制模式下工程造价计价的差异化进行分析,并且探讨增值税计税模式下,建筑工程计价方式和造价确立具体应该有哪些调整措施,期望能够为“营改增”后建筑行业相关部门的种种应对措施和决策提供部分理论参考。
2 两种税制模式下确立工程造价的差异化分析
营业税的定义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的定义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2]。在我国建筑业长期适用的计税模式是营业税模式,建筑工程价格中税金的征收也是以营业税的方式进行的[3],基于两种税收征收方式的不同,建筑工程计价方式也不一致。
2.1营业税模式下工程造价如何确立
我们以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相关规定为例来说明。该定额规定工程的建安费用是由以下五部分之和组成的(公式1):
G为建筑安装工程费;F为分部分项工程费;C为措施项目费;Q为其他项目费;G为规费;S为营业税税金,定额规定的税金是指营业税,同时还包含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这三种税。它的计算基础是:含资源要素进项税额的各部分费用之和。当工程在市区时,定额规定上述4种税金的综合费率为3.48%,(公式2):
r为营业税及其它3种税综合税率(3.48)。
特别要指出的是,在营业税模式下,现行工程计价规则规定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和其他项目费中涉及到的所有资源的价格即“营业税税前造价”中其实已经包括了资源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2.2增值税模式下工程造价如何确立
现在政府文件规定计税模式变更为增值税,那么建安工程税收的计算方法也要随之改变,与原模式相比则更为复杂一些。国家规定增值税分为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两种。假设建筑企业年应税销售额标准均不小于500万,那么我们文中研究的建筑企业只分析一般纳税人而不考虑小规模纳税人的情况。按以下公式确定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公式3-公式7):
Z为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X为销项税额;J为进项税额。
A为不含税销售额;a为增值税率。
进项税额是指组成建安工程费用的各部分资源和要素购买时,在卖方提供的发票上注明的税金金额(进项额x税率),这部分税金由买家支付给卖家并缴纳给税务部门[4]。
增值税模式下资源和要素的价格中均不能含有税金,要剔除掉税金的影响后该资源和要素的价格方能计入建安工程费用的计算公式,含税销售额与不含税销售额之间可以进行换算(公式5)。
B为含税销售额
那么在实施增值税模式计价时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组成公式改变如下(公式6):
F1为不含税的分部分项工程费;C1为不含税的措施项目费;Q1为不含税的其他项目费;G1为不含税的规费。
公式(6)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工程费与公式(1)中含义有所不同,这里的税前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全部需要剔除资源和要素的进项税额,各部分均以不含税的“净价”计取并组成建安工程费的计税基础。因此计算公式(6)中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工程费和规费均指不含进项税额的“净价”。由此可见,新政策下增值税的征税额计算则变成公式(7):
Z=(F1+C1+Q1+G1)xa%(7)
3 工程造价的计价规则如何调整
从上一部分分析,我们可以得知过去按照营业税方式征税时,建安工程费用的各项组成费用其实都是涵盖了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而现在调整为按照增值税方式征税,要求建安工程费各项组成费用不能含有进项税的金额[5]。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到的所有环节出现的税收都必须征收增值税,并且要层层抵销,所有资源要素的取费比如人工、材料和机械等费用全部要扣掉税收金额。计算税前造价各项费用时不能包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不含增值税税金”,建安工程费用计算规则及组价和定价模式的调整也是围绕这一核心思想来进行的。
我们仍以2015年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相关规定为例来说明,该定额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组成详见公式(1)。增值税征收总的原则是构成上述各项费用的组成部分均不能包含进项税额,通过对以上定额计价组成各项目的分析,我们逐一探讨“营改增”后定额计价的调整方法。
3.1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调整
定额规定分部分项工程费是由规定计量单位各分项工程定价之和组成的(详见公式8-公式9),公式中的综合费是由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组成的。
即:分部分项综合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综合费(8)
分部分项工程费=∑分部分项各项目综合单价+工程数量
(9)
增值税计税时,定额计价规则的调整要按照“建安工程费各项组成费用不能含有进项税金额”这一原则,分部分项工程费用中涉及到的所有资源要素价格均要保证不能含有进项税额,也就是说无论政府采集发布的建筑业参考信息价格、市场实际价格或定额中涉及到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及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等全部需要考虑到这个因素,要做好除税测算,采用不含进项税的单价进行定额组价,重新构筑定价体系。
3.1.1人工费
定额人工费组成内容是人工工资,一般不存在进项税额,所以定额基价中的人工费用不需要做税收剥离。往往在具体工程施工时,有可能人工费用并没有按照定额规定来计算,而是根据市场行情或承发包双方合同约定来计价的,这种情况下计价时则要剔除掉其中的税收因素,计取不含税的人工费。
3.1.2材料费
定额规定材料价格是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四项费用之和。实际操作中不具备细分成四项费用的市场条件,所以无论是政府发布的信息指导价格还是市场实际价格均采用综合材料价格来涵盖这四项费用。
增值税制下材料市场价格和政府发布的信息价格必须要扣除其进项税额,价税分离,以“不含税净价”来进行计取。定额中以金额“元”为单位来表示的“其他材料费”,也应以适用的增值税率来扣减其进项税,定额中以百分比“%”表示的“其他材料费”则是采用相同比例与材料费同时下浮。
3.1.3机械费
属于机械费中的材料部分比如燃料动力费等,可以按照3.1.2中材料费调整方式进行,计价时需要扣除其中包含的进项税额。定额中还有以金额“元”为单位表示的和以百分比“%”表示的“其他机具使用费”,计算前者要扣减其进项税金额;计算后者则是按同比例的原则下浮以剔除进项税金额。
3.1.4综合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定额中规定的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包括了14项内容。在增值税模式下,其中办公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4项内容涉及到材料和征税,因此其包含的进项税额应予扣除;而管理人员工资、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费等10项内容不涉及到征税则可以不做调整。综合费中的利润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本身并不含进项税额,因此可以不做调整。
实际工程中要细算这14种费用比较困难,为简化计算,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规定,综合费金额是以取定的人工费作为基价,综合考虑14项内容的影响因素,测算出合理的费率并计算得出的。税制改变后也可参照此原则,细分14项内容的影响因素及大小,经综合测算后在费率上做适当调整。
3.2措施项目费
不直接构成工程实体但对工程建成提供条件所需的组织措施费和技术措施费用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等,在四川定额中是以造价部门测算的综合费率形式以人工费综合作为基数进行计算的。调整时,应在分析各措施费具体组成内容的基础上进行,参照前述企业管理费费率的调整方法,包含了进项税额的予以扣除,不包含进项税额的不做调整,然后综合测算新的费率。
3.3规费
规费是由社会保险费中“五险一金”以及工程排污费等根据政府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按实际发生计取并上缴的费用组成的,因此规费是施工企业上交给政府部门的费用,本来就不涉及进项税额,所以不用调整。
3.4税金
首先必须在计价定额费用组成的文字说明中重新约定关于税金的含义,在新模式下,修正后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税金的定义要明确指出税金指的是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原定额中税金除了营业税还涉及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四种税费,其处理方式是综合测算税率,统一考虑了这四种税金;而在增值税制下,则需要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其它三种税费的计取方式,是单独计取抑或是重新测算综合考虑合成一个费率。
综上所述,我们将定额中涉及到的各项费用的调整方案列表详细表达(表1)。
4 结束语
表1 增值税模式下各费用计取方式调整
如前分析,营改增后建安工程造价的计算方式与以前相比有着较大程度的改变,增值税制下建筑企业能否盈利,将会是一件非常不确定的事情。文章对“营改增”计税模式下,建筑工程计价方式的差异化和造价确立具体调整措施进行了详尽阐述和说明,可以为造价管理部门制定进一步详细的政策、造价从业人员尽快了解新的计价规则并及时制订应对措施提供部分理论参考。
参考文献:
[1]王良,吴伟平.“营改增”对工程造价控制和工程承包模式的影响及应对策略[J].邮电设计技术,2015(2):88-92.
[2]黄艳.建筑业“营改增”将面临困境的分析与探讨[J].财经界:学术版,2013(21):255-256.
[3]于惠珍.营改增背景下基础设施工程造价的影响及实例分析[J].知识经济,2014(13):97-98.
[4]王耀萱,陶学明,伍洋.基于现行综合单价计价模式下建筑业营改增后产生的问题及影响分析研究 [J].西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6(2):110-112.
[5]钱承浩.建筑业“营改增”工程造价对策研究与影响分析[J].建筑经济,2013(7):18-21.
责任编辑:孙苏,李红
中图分类号:TU-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107(2016)07-0023-03
doi:10.3969/j.issn.1671-9107.2016.07.023
收稿日期:2016-04-26
作者简介:黄晓(1974-),女,四川绵阳人,博士,高级工程师,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研究方向为建筑管理。
Impacts of Value-added Tax Reform on Construction Project Cost Establishment
Abstract: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has been taken into the business tax VAT pilot.This paper analyzes the differences of the construction cost establishment under the two kinds of tax systems,and discusses the specific adjustment measures for construction valuation and cost establishment under value-added tax system.It hopes to offer some theoretical references for relevant departments.
Keywords:business tax model;value-added tax model;construction project;cost establish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