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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山西汾州府的慈善事业

2016-08-05吴五燕苏州大学社会学院江苏苏州215000

人间 2016年10期
关键词:山西慈善

吴五燕(苏州大学社会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0)



明清时期山西汾州府的慈善事业

吴五燕
(苏州大学社会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0)

摘要:慈善文化在中国由来已久,特别是明清时期,我国古代社会慈善事业发展到顶峰,作为社会保障和救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种慈善机构及个人慈善行为在救济贫困百姓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对明清时期山西汾州府的慈善事业作了介绍,以期能够更好的了解山西的慈善文化,为我们今天发展慈善事业提供一些借鉴

关键词:慈善;山西;救济机构;个人慈善行为

慈善文化在中国世代相承、深入人心,是中华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5000多年来,中华民族历经沧桑却始终巍然屹立,屡遭劫难却愈发坚韧不拔,这得益于中华民族勤劳、勇敢、智慧、善良的优秀品格,也得益于中华民族扶危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

汾州自明万历二十三年改府,其治下大部分地区属于今山西吕梁市。改称府后的汾州下辖汾阳县、平遥县,介休县,孝义县,临县,石楼县,永宁州和宁乡县,现在除平遥县,介休市划归晋中市外,其他五县一州都属于今山西吕梁市,其中汾阳县改为汾阳市(地级市),永宁州现为今离石区,宁乡县为今中阳县。

明清时期,由于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江南地区的慈善事业迅速发展,慈善机构数量多、规模大、财力充足、慈善团体普遍设立,极大地推动了慈善事业的发展,在慈善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章。而在江南地区的带动下,山西汾州府的慈善事业也在明清时期有了很大的发展。

一、慈善机构

根据资料,明清时期汾州府慈善机构设置统计如下表:

明清时期汾州府慈善机构设置情况①(见表1)

上表虽然不太全面,但是其中涉及了明清时期汾州府的各个州县,大致能够反映该地区慈善机构的创置过程和分布情况,下文就其中的几个慈善救助机构作一介绍。

(一)养济院。明代政府对社会福祉事业是相当重视的。明太祖在立国之初,即诏令天下设置孤老院(后易名养济院)。诏令中说到:“昔吾在民间目击其苦,鳏寡孤独,饥寒困路之徒,常自厌生,恨不即死,……吾乱离遇此,心常恻然”,因此,要求地方官府对“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养者,官为存恤”。他对贫困者的同情和关心源于他亲身的经历。这切身的体验,使他掌权后极为重视社会福祉事业②。汾州府下辖各县大都设有养济院,但很多地方上的养济院在明后期由于没有得到维护,大都已荒废,等到满清入关,统治者为了稳定其统治,颁布了一系列养民政策,养济院又得以重建。如“介休县养济院在宣化街南,明洪武间,知县柳元泰建。国朝康熙间,知县王埴修”。③又如“汾阳县养济院在县治西北”,“每人按月给米三斗,孤老冬衣花布银十八两,在存留项下支”④。汾阳县养济院还表明了救助对象,救助方式,以及资金来源,可见养济院有正规的运营模式。这也体现了政府对社会福利事业的重视。

州县名称 慈善机构 创办人 创办年代 重建年代汾阳县 预备仓 知县周超 明朝 康熙五十八年养济院 明朝社仓 郭建瑄 乾隆八年平遥县 预备仓常平仓 知县王傑 康熙三十四年 雍正五年、九年恩预仓 知县顾之麟 乾隆五年养济院 知县陈以恂 康熙十二年社仓介休县 预备仓 知县王一魁 明万历十八年 康熙三十二年义仓 县富民 雍正二年 乾隆十二年养济院 知县柳元泰 洪武八年 康熙年间普济堂 县人赵祚焻 雍正二年育婴堂 雍正二年社仓 雍正二年常平仓 知县史记事 万历二十七年 康熙三十二年冬生院 万历年间 万历二十四年孝义县 常平仓普济堂育婴堂 雍正年间养济院义仓 知县李方泌 乾隆十二年给养局 乾隆年间临县 常平仓 知县莫友任 康熙二十八年养济院 知县莫友仁 康熙二十四年 康熙五十六年石楼县 常平仓 知县袁学谟 雍正八年养济院 知县袁学谟 雍正七年义学 知县袁学谟 雍正六年育婴堂普济堂永宁州 预备仓养济院宁乡县 常平仓 知县邵之楷 雍正六年 乾隆八年,三十年养济院

(二)冬生院。除养济院外,明清时期汾州府各地还有很多慈善机构,如预备仓,义仓,常平仓,普济院,育婴堂,在介休县还设有冬生院(冬生院在有道祠前,明万历二十四年汾州府教授高进孝移于养济院东,今废⑤),冬生院是吕坤于万历年间所建,和常年经营的养济院不同,冬生院只在冬季,即每年阴历十月一日到来年三月一日之间开设,目的是为那些60岁以下50岁以上的老人提供过冬的栖身之所。因为这些人不属于60岁以上由养济院救济的对象。冬生院备有火炕等取暖设施,而且被褥要足够厚实,每月支给的布棉酒肉等也有详尽的标准。吕坤还规定,收养的老人每十人指派一人负责照顾,他们在身体允许的情况下应从事“纺花、捻线、打席、织簾”等劳动,所需的工本由官方借贷。

(三)义仓。《乾隆·孝义县志》:“乾隆十二年,知县李方泌创捐义仓,是年邑士民共捐粟穀两千六百五十四石,嗣后所捐无案可稽。义仓亦春借秋还,歉收减息,每仓设立仓正副各一人专司经理。凡出入千石准以三十石作饭食纸张费,当时义仓条例原定所捐之穀以三分建仓,今孝义仍寄贮各寺庙,固以工矩未能骤,举然虽无常社诸第仓正副无出纳,秉承每因贫民不完易致亏缺而仓正副有因以不轻出借致有霉变,是亦有司之不善为主持也⑥”。根据记载,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义仓的运营方法,即由知县创建,百姓共同捐穀,义仓实行春借秋还的借贷规定,并且表明了实行管理者负责制,由此可见慈善机构的运营有很完整的规则,而完善的义仓制度,可以义仓使更好地在救助贫民中发挥作用。

(四)常平仓。《乾隆·孝义县志》:“常平仓二处,一在宣化坊仓巷之北,一在县署之东,共实贮额定粟穀两万石,又贮溢额粟穀二千二十一石零。罚邑贮穀自顺治十一年起始以民间词讼量罚贮仓,每案不过数石或数十石而止。时即有孤贫之赈亦节次支销,存仓无几。至顺治十七年,积有五百余石,始令民间领借,每石加息三斗,获有息穀而量罚之例止。康熙元年,每石止收息一斗,令同城官每岁量捐若干,节年仿,而亦节年支销孤贫囚犯等口粮⑦。”常平仓贮穀最先由民间进行诉讼的人所交纳的罚粟积累,等有一定量的积穀后,开始向百姓借贷,随着常平仓中粟穀的储量增加,向百姓征收的利息相应减少,这也可以看作是一种社会救济的一种手段。

二、个人慈善行为

明清时期不仅由政府主导的慈善机构的运营日渐完善,民间慈善行为也有很多的记载,地方士绅与有力者成为慈善的中坚力量,而救助对象涉及到很多类型,包括赈灾救荒,恤老慈幼,治病施药,施棺代葬等。

(一)赈灾救荒。《乾隆·汾州府志》中记载有:“王元儒,孝义县人,康熙三十六年,饥,元儒出穀三百石,银三百余两,散给其村人,五十九年,六十年,又大饥,元儒计村中有成丁一二人者,给银三两,买推挽车一具,三四人者,给银六两,买推挽车二具,每一车又给银十二两,令往崞县市米归售所获余粟,人自为生,老弱不能推挽,计口给粟费千余金,而活人亦千计,子定位能继殳风⑩。”王元儒不仅在大饥时广施银穀,救助村人,而且还出资买推挽车,使让有能力的人自力更生来度过饥荒,这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慈善救助行为,他更懂的“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的道理,这也是今天我们需要学习的一种精神。

(二)恤老慈幼。《乾隆·汾州府志》:“吕谦字谨躬,汾阳县人,好施樂排解,有贫妪张氏年六十,无依,周给衣食者二十年,及殁,买棺葬之。里有贫鬻妻者,谦闻之,急馈以钱粟,并劝其族人共资助,得保全,生子成家。有张習之者,負(负)债致忿争,债主不能平,将構(构)讼,谦既代偿,而为习之曰:‘彼免尔债矣。’滕厮儿者,贫家孤儿也,遇诸路,恻然哀之,遂收养于家。生平所为,类如此11。”

《乾隆·汾州府志》:“李亨翠,平遥县监生,好施与,于里中设义学。邻近寡妇雷氏贫老无依,月给之粟至殁,棺敛之。王某妻产一女,而妻死,欲弃其女,亨翠闻,雇乳母养之,长有高者,欠亨翠租穀四十餘石及白金三十,欲卖女为人妾以偿,亨翠知其事,取券与之,女得不卖12。”

诸如此类的记载还有很多,这里就不一一赘述了。恤老慈幼,对孤寡老人、遗婴弃儿提供帮助,是慈善的一种重要体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这是中华民族一贯的传统博爱思想,在当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同样值得我们一以贯之。

(三)治病施药。 医者佛心,施医赠药,济世救人,任何时代这种高尚的品德,心怀众生的慈善之心都不会过时,都需要得到大力弘扬。

《乾隆·汾州府志》:“严敏,汾阳县人,性好施,凡衣食棺木藥(药)餌济人,终身不倦,而宁乡县高世科,孝友,端方里党推重,深於醫,置藥活人甚众,隆庆六年,知县吴三聘其事,奉诏给冠带13。”

《乾隆·孝义县志》:“刘执德,雍正时刘王,里岁贡读。精医学,好施药饵14。”

(四)施棺代葬。由于战争饥荒频发,有很多身份不明或家庭贫困的人尸骨暴野,地方上有善心、有能力人的就会组织拾遗骨,建立义冢。如《乾隆·汾州府志》中记载:“李洵仁,汾州平遥人,金新泰令 ,皇统间,元兵陷平遥,时援兵五千,编户数百,胥被杀,骸骨暴野,洵人以宦游得免,及归,与平遥令梁琮募人拾遗骸万余于城西北,为巨塚葬之15。”又如《光绪·汾阳县志》记载:“曹禄,汾阳人,笃于亲,几修桥筑堰凿井,……万历中饿殍遍野,买地九畮以为义冢16。”

三、慈善事业的启示

明清时期山西汾州府的慈善救助机构和民间慈善救济行为所涉及的范围是比较广泛的,对当时社会中处于贫困状态的老人、孩童、妇女、废疾有病者等社会弱势群体,都给予了一定的帮助。同时,这些慈善救助机构在维护社会稳定、增强民族凝聚力方面,也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当然也有一些慈善救助机构由于监管不力,只是徒有其表,并没有真正起到救助作用,如在《乾隆·孝义县志》中记载有:“育婴堂在南稍门外路西东向,瓦房三间,雍正年始建设,然自设后从未济一老病育一婴孩,徒存其迹而已17。”但是我们也不能苛求,毕竟在封建社会能够出现救助百姓的慈善机构,不管其结果如何,这本身就是一种进步。

荀子说:积善成德而神明自得,圣心备焉。此即谓善念善行,足以自我救赎。慈善救济事业是一种道德事业,需要我们营造氛围,用心培植。弘扬中国传统的救济慈善文化,发展慈善救济事业,对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注释:

① 资料来源:《乾隆·汾州府志》卷四;《乾隆·孝义县志》卷十;《康熙·永宁县志》卷之二;《光绪·汾阳县志》卷之二;《雍正·石楼县志》卷之一;《乾隆·介休县志》卷之三;《嘉庆·介休县志》卷之三;《光绪·平遥县志》卷之三;《康熙·宁乡县志》卷之三。

② 王卫平:《明清时期的江南慈善事业》、《社会学研究》1998年第1期。

③ 《乾隆·汾州府志》卷五《仓廒·十四》,第92页。

④ 《光绪·汾阳县志》卷二《官署·二》,第61页。

⑤ 《乾隆·介休县志》卷三《公署·八》,第45页。

⑥ 《乾隆·孝义县志·田赋绩贮·十五》,第486页。

⑦ 《乾隆·孝义县志·田赋绩贮·十》,第484页。

⑧ 《乾隆·介休县志》卷四《仓储·十》,第58页。

⑨ 《乾隆·孝义县志·官司建置·十一》,第492页。

⑩ 《乾隆·汾州府志》卷十七《义行·四》,第252页。

11 《乾隆·汾州府志》卷十七《义行·四》,第252页。

12 《乾隆·汾州府志》卷十七《义行·十三》,第257页。

13 《乾隆·汾州府志》卷十七《义行·二》,第251页。

14 《乾隆·孝义县志·人物事迹卷一·二十一》,第545页。

15 《乾隆·汾州府志》卷十七《义行·一》,第251页。

16 《光绪·汾阳县志》卷六《孝义·二》,第129页。

17 《乾隆·孝义县志·官司建置·十三》,第493页。

中图分类号:R1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4-0114-02

作者简介:吴五燕(1991-),女,汉族,山西吕梁,硕士在读,苏州大学社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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