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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法治精神推进法治建设

2016-08-01王书惠

决策与信息·中旬刊 2016年6期
关键词:培育精神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空前的成就,确立和巩固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层面的建设却相对薄弱,特别是公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尚未普遍树立起来。对此,应给予充分的重视,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重视和强化对公民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培育,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想目标的实现提供精神支持和内在驱动力。

【关键词】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育

建国以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跌宕起伏,几代中国共产党人在曲折的探索中,以巨大的政治勇气和理念智慧,逐渐形成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伟大成就,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必须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更多的群众更加主动、自觉和积极地参与法治建设,必须使最广大人民群众认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理解现代法治,尊重法治和信仰法治。

一、法律的概念

依法治国的“法”是什么?法律是如何产生的?法律代表正义、理性,还是代表强权?科学地认识法律,才能从观念上重视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价值。

法律是国家的产物,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是统治阶级为了实现统治并管理国家的目的,经过一定立法程序,所颁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是国家的统治工具。这是马克思主义法的学说的基本理论。社会主义法律具有巨大的作用,首先它是社会主义国家所制定的。社会主义国家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它的使命是建立、保护、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消灭一切旧制度和旧的社会关系。其次,社会主义法律反映了工人阶级和全体劳动人民的意志,它是依据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而制定的。

二、法治与法制的关系

法治发展是一个历史过程,法治的出现需要法制的准备,没有法制同样也不会产生法治。法制既不同于法治,又内含于法治,两者具有逻辑和历史的一贯性。法治与法制的关系:一是法治是法的统治,依法而治的意思,是动态与静态的统一,既包含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动态过程,也包括法理国家所遵循的各种法律这一静态规则;而法制则多为静态的概念,是法律及相关制度的总称,侧重于法的静态方面;二是作为治理国家的方式,法治的对立面是人治,而法制作为一种制度则是相对于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等来说的;三是法治的前提必须是“良法之治”,既在治理国家中所依据的法律必须是在民主基础上制定出来的代表大多数人利益和意志的法律。而法制则既包含良法也包含“恶法”;四是法治与民主政治有必然的联系,法治是民主政治的要求,而法制则同民主政治没有必然的联系。可以说,有“法制”未必有“法治”,而有“法治”必有法制。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特征

新中国法治建设从无到有,从否定法治的存在到树立法治的权威,从法治认识的片面化到法治建设的全面化,坚持和完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最终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

(一)社会主义法治概念的提出

新中国成立后,我党在治理国家的大政方针上处于领导核心的地位,探索和总结了一些成功的方法和经验。首先摒弃了“人治”思想。建国初期,我们对法治的重要性还是有很清醒的认识的,但由于种种原因及几千年传统的“人治”思想的影响,致使在治国的过程中经历过一些波折,十年“文革”的浩劫使中国法制遭到了彻底的破坏,法律的权威也丧失殆尽。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思想指导下,中国理论界开始了对人治与法治问题的新的大讨论,从而真正揭开了正面解释“法治”的序幕。在这次人治与法治的争论中,“法治主义”获得胜利。二是从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转变。建国初期,由于“法治”被认为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东西而加以回避,所以那时很少使用“法治”一词,基本上都讲“法制”。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学术界对“法治”概念不再进行批判性的解释,但许多人仍然存有种种顾虑,不敢大胆揭示“法治”的真实内涵,而是采取回避或价值中立的态度。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一般也使用“法制”而非“法治”。1997年党的十五大胜利召开,大会决议正式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党章,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彻底宣告几千年来中国人治和专制社会的瓦解,国家政治发展的道路勘定了“法治”这一科学文明而充满生气的目标。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和特征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形成的有关法治问题的根本观点和根本方法,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包含五个方面内容,即: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核心内容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我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本质要求是执法为民,执法为民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其主要精神内涵是实现、维护、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基本价值取向是公平正义,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和落实依法治国的目标,不但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理论,还要使公平正义的精神和价值通过法的适用和实施,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实现、彰显和弘扬。重要使命是服务大局,指法治建设要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为保障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谐社会建设服务。为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和高效的法治环境服务。根本保证是党的领导,我们要搞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必须明确树立党的领导地位,坚信党能带领全国人民健康有序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五个方面是一个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完整理论体系。

四、培育法治精神的重要性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为了发展社会主义法治文明,保障公民的权利。任何法治建设都是人民群众在探索中创造的,离开法治建设的主体,法治建设不啻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本。社会主义法治的建立、存在和发展,必须适应社会发展规律、经济关系的变革,但其直接依据是社会公众对它的普遍认同、充分信任和坚定信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绝不仅限于制度建设和技术性的“硬件”系统的完备周详,更要重视精神层面的“软件”系统的开发,促使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普遍化、社会化,并深深扎根于人们心中,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理想目标得以实现的关键。

五、培育公民法治精神的措施

法治精神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则成为这一概念的具体实践。公民法律意识的生成,是一种教育过程、理解过程和社会氛围。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应当是一项比较艰巨的任务。

(一)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生长发育

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是相互依存、相互支持、相互促进的。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一种自由的、平等的政治,这种特性为各种政见和立法建议的表达和交流、各种政治主体参与决策提供了机会,使制定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能真正地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实现法出于民。

(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增强公民法律意识

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属于上层建筑,它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经济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地蕴涵着自由自主精神、公平正义精神、契约自治精神、平等效率精神、责任规约精神。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进行经济活动时,为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规避风险,就必然期待具有至上权威的、明确的法律来规范市场秩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信任法律、依赖法律、遵从法律成为其明智且唯一的选择。

(三)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为培育公民法律意识提供道德支持

道德不仅是人们信赖法律的客观依据,也是人们进行法律活动的动力。社会主义道德通过对社会主义法律所确立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评价,帮助人们认识到其合理性和历史进步性,认识到遵守法律不仅是公民的法律义务,也是公民的道德义务,人们应该养成正确地行使权利、忠实地积极地履行义务的习惯,并把这一要求作为评判善恶是非的标准,谴责滥用权利的不负责任的行为。

参考文献

[1]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4页.

[2]张雪筠.我国法治之路的精神分析[J].山东法学,1999(02).

[3]孙光妍,毕晓棠.法律意识与法治建设.人民日报,2002年8月13日,第10版.

作者简介

王书惠(1978-)女,河南郑州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工作于新郑市委党校,主要研究方向为人与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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