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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打脸的国际仲裁和判决

2016-08-01任小愚

新民周刊 2016年29期
关键词:国际法院捕鲸毛里求斯

任小愚

“南海仲裁庭”是个什么鬼?

在所谓南海仲裁结果公布后,联合国官方微博随即于7月13日声明表示,常设仲裁法院与联合国没有任何关系。海牙国际法院同时发表声明指出,国际法院作为完全不同的另一机构,自始至终未曾参与所谓的南海仲裁案。15日,国际海洋法法庭也表示,南海临时仲裁庭与海牙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都是“互不隶属”的关系,国际海洋法法庭既没有在仲裁案件中扮演任何角色,也不会“对其他国际性质法院或是法庭所作出的裁决发表评论”。

国际法院、联合国、国际海洋法法庭纷纷与南海仲裁案撇清关系,均声明未参与南海仲裁,不为其结果背书。很多人才发现,“南海仲裁庭”并没有想象中那么权威。

这里牵涉到四个机构,国际法院、海洋法法庭、常设仲裁法院,以及对南海仲裁案做出裁决的南海仲裁庭。这四个听起来“高大上”的机构究竟有没有隶属关系?我们先来梳理一下。

在国际法院官网上,关于南海仲裁案的表述是这样的,“国际法院(ICJ)在此希望媒体和公众注意,南海仲裁案(菲律宾共和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裁决结果由常设仲裁法院(PCA)下的一个特别仲裁庭做出。”也就是说,南海仲裁案和国际法院没有丝毫关系,那么和常设仲裁法院有什么关系?

首先来梳理一下常设仲裁法院的“出身”。二战结束后成立了联合国,国际法院(ICJ)是1946年2月根据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成立的。而常设仲裁法院是1899年根据海牙和会通过的《关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公约》成立。

事实上两个法院的功能大相径庭。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下属六大机构之一,是具有明确权限的国际民事法院,其仲裁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并可向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提供法律方面的咨询意见;而常设仲裁法院的权限却是相对含糊的,并非通常意义上的法庭,只能在争端当事双方的要求下才能介入争端的调查、仲裁和调解,且究竟适用国际公法或私法也一直是争议不绝的一件事。

2013年7月,也就是南海临时仲裁庭成立的第二个月,它以人力和资源有限为由,把秘书服务正式“外包”给常设仲裁法院,具体服务内容包括协助查找和指定专家,发布信息和新闻稿,组织在海牙和平宫举行听证会,支付仲裁员和其他人员的费用等。换句话说,“南海仲裁庭”只是拉了常设仲裁法院的虎皮。

国际仲裁和判决多次被打脸

值得一提的是,国际仲裁必须遵循“双方共同委托”的大前提。只有当双方共同委托,且对仲裁结果双方都接受,裁决才能生效。只要有一方不接受,裁决就是一纸空文。所以历年来,成功仲裁的案子寥寥无几。

1993年,为管理和养护南方金枪鱼种群,三个捕捞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和日本缔结了《养护南方金枪鱼公约》,以适度捕捞和公平分配。但日本坚持实验性捕捞,即所谓的为了确定南方金枪鱼的种群现状而大量捕捞,无视三国协议。因此澳新两国对国际海洋法法庭提出诉讼,1999年国际海洋法法庭裁定要求日本停止实验性捕捞,并履行协议。然而,日本拒不执行,并诉称其没有管辖权。最终,2000年仲裁庭在最初裁决中推翻了国际海洋法法庭关于管辖权的初步裁定。

从历史来看,对仲裁案持不接受、不参与态度的国家比比皆是。2013年,荷兰向国际海洋法法庭提起诉讼,起因是9月18日绿色和平组织积极分子搭载“极地曙光”号破冰船,试图在伯朝拉海登上俄罗斯天然气工业石油大陆架公司的钻井平台,以抗议在北极开采石油。第二天俄边防人员登上“极地曙光”号,将30名积极分子带到科拉湾并被扣留,对他们提起海盗行为指控,后来指控被改为“流氓行为”。

荷兰要求在该案实质审理阶段之前采取四点保护措施,即允许破冰船离开俄罗斯水域,释放其船员,停止在俄罗斯各级司法机关的行政及法院审理,避免任何可能加重围绕该案局势的措施。国际海洋法法庭裁定,“极地曙光”号破冰船以及在俄罗斯被被控犯有流氓罪的船组人员应当获释,荷兰方面交付360万欧元的保释金。

但俄罗斯抵制了国际海洋法法庭召开的听证会。在“极地曙光”号案中,俄罗斯坚持不接受、不参与荷兰针对其提起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项下的仲裁案,也没有参与荷兰就该案向国际海洋法法庭提起的临时措施案。

即便是管辖权大于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国际法院,也总是因为执行力困境而陷入尴尬。

1986年,国际捕鲸委员会发布禁令,禁止商业捕鲸,但日本以用于科研目的为理由,继续捕鲸活动,鲸鱼肉大多都被摆上了当地人的餐桌。2010年,澳大利亚政府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控告日本在南极海域进行的调查捕鲸实质为商业捕鲸,从而有违《国际禁止捕鲸公约》,并要求日本停止上述捕鲸活动。

2014年3月,国际法庭裁定,日本的南极捕鲸活动并非出于“科研目的”,应当停止,今后不得进行该活动,而日本认为海牙国际法庭不具有裁判权。2015年12月2日,日本无视国际法院禁令,派出船队赴南极海域,恢复捕鲸活动。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等33个国家和地区联名向日本政府提出抗议,甚至考虑派船监视日方行动。

美国口口声声敦促中国“执行仲裁,尊重国际法”,美国国务院发言人柯比在当地时间7月12日答记者问时,还举出1984年国际法院对美国和加拿大对缅因湾的海洋边界划定做出的判决,两国都选择了服从,但他却忽略了这个判决是经过美加政府协商同意后进行的仲裁。

更何况,美国在30年前就对国际法院的判决耍过流氓。1984年1月,美国在尼加拉瓜多个港口布下水雷,在国际法中相当于封锁。到3月底,水雷已破坏或摧毁9艘船只,打乱了尼加拉瓜的出口——每年11月到第二年的4月是尼国玉米的出口旺季。荷兰的挖泥船,载着食品、医药的巴拿马船都因水雷受损。

1984年4月9日,盛怒下的尼加拉瓜将美国告到国际法院,控告美国在其港口布雷、出动飞机袭击尼加拉瓜石油设施和港口,以及武装和培训反抗军,请求法院宣布美国的行为构成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干涉其内政和侵犯其主权的行为,请求法院责令美国立即停止上述行为,及对其本身和其国民所受损害予以赔偿。

而里根政府在3天前即“先发制人”,通知联合国秘书长说,对于1946年美国发表的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在两年内不适用于“与任何中美洲国家的争端或由中美洲发生的事件引起,或同中美洲事件有关的争端”,该通知立即生效,排除国际法院对美国的管辖权。

1984年5月10日,国际法院通过保护尼加拉瓜的临时措施,要求美国立即停止向尼加拉瓜港口布雷。美国参与了管辖权部分的听证,并不遗余力地论证国际法庭对此案没有管辖权。11月26日,国际法院拒绝美国的辩解,坚持称国际法院对此案具有审判权。次年1月18日,美国退出国际法院,指责该案件是“出于政治和宣传目的错误利用国际法院”。

美国退出国际法院并未阻止案件审理。1986年6月27日,国际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要求美国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并对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赔偿总价为3.7亿美元。时任美国常驻联合国代表柯克帕特里克说,国际法院不过是个“半司法、半政治”的机构,一国可以接受其裁决,也可以不接受。

尼加拉瓜曾想到联合国安理会说理,但美国作为常任理事国连续5年行使否决权,拒绝执行。1990年代初,尼加拉瓜在美国压力下决定撤诉,并表示将来也不会追究此案。

看了这么多案例,还有人认为中国不执行南海仲裁就会“被孤立”么?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创始院长埃里森日前在《外交家》杂志撰文指出,中国无视南海仲裁是遵循一直以来的大国先例。没有任何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遵循过涉及海洋法的国际仲裁,更没有接受任何侵犯各国主权和国家安全利益的国际法庭裁决,美国也没接受过。

领土争议不归国际仲裁管

2010年4月,英国外交部宣布,在查戈斯群岛建立世界最大的海洋保护区,范围覆盖自该群岛向外200海里的全部海域,禁止商业捕鱼、深海采矿等行为。毛里求斯对此表示“愤怒”,2010年12月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就英国设立海洋保护区合法性问题提起国际仲裁。在诉讼请求中,毛里求斯不仅要求仲裁庭裁定英国设立海洋保护区的行为侵犯了毛里求斯的合法权利,还要求裁决英国不是有关海域“沿岸国”,无权划设海洋保护区。

事实上,毛里求斯将其与英国之间围绕查戈斯群岛的领土主权争议“包装”成了海洋管辖权问题,和中菲南海问题如出一辙。

查戈斯群岛是英国在印度洋上的领地,位于印度洋中部。1814年,该群岛被法国根据《维也纳和约》正式割让给英国,成为英属毛里求斯的一部分。1965年,作为获得独立的附加条件,毛里求斯“同意”该群岛从英属毛里求斯的领土中分离出去,成为英属印度洋领地,英国则承诺毛里求斯仍可在该海域享有捕鱼权,当该群岛不再具备军事作用时,英国将向毛里求斯归还该群岛。毛里求斯独立后,一直通过各种渠道催促英国归还该群岛,英国不仅置若罔闻,还驱逐了岛上原住民以建设军事基地。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5部分第3节第298条规定,如果当事方之间的争端涉及到大陆或岛屿主权,可以不接受强制仲裁。缔约国有权在任何时候做出书面说明,表明不接受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强制仲裁。

当时有仲裁员认为,国际司法和仲裁机构不是一般的国际机构,应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承担更多的谨慎义务,即“司法节制”原则。国际司法机构在传统上都倾向于拒绝审理那些由严重政治矛盾或军事对立引发的争端。

最终,审理查戈斯案的仲裁员投票结果是,拒绝受理可能对群岛领土主权作出裁定的诉讼请求,也没有对英国在非殖民化过程中相关主权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作出评判。

查戈斯案对中国具有直接的现实借鉴意义。菲律宾于2013年单方面将南海争议提交国际仲裁,本质上就是把中菲之间的南海岛礁主权争议“包装”成海洋管辖权问题,对此中国政府一直反对仲裁庭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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