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法治保障江苏水绿山青
2016-08-01贺震
贺震
近年来,江苏省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关切,更新司法理念、创新工作机制、拓展审判职能,切实贯彻环境资源保护的立法精神,与环境监管职能部门携手,全面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增进人民福祉、建设美丽江苏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创新环境司法模式,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
环境资源案件跨越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门类,私益性与公益性交叉,法律知识与科学知识交融,还涉及国内法和国际公约、法律判断和技术判断等多个领域,往往牵涉错综复杂的深层次利益博弈,对法院的司法能力和审判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这决定了环境资源审判必须走专门化之路。为此,江苏省法院对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工作较早地做出了探索。2008年,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组建全国第二家、江苏第一家环境资源保护庭。2013年,江苏开始在全省范围内整合司法审判手段,全面推行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集中审判模式,将涉及环境资源的刑事、民事、行政以及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统一由一个审判庭审理,并将环境资源案件由部分法院集中管辖。
省高院探索环境资源审判的特殊规律,总结审判经验,下发环境民事侵权案件审理指南和量刑指导意见,为全省法官提供了明确操作指引,统一了全省常见、多发刑事案件的量刑尺度,增强了环境司法的统一性。省检察院指定32家基层检察院集中办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并专门成立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办案组加强指导。江苏在全国率先建立起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专家库,聘请26名知名专家学者以提供咨询意见、作为专家辅助人参加庭审或担任人民陪审员等方式,解决相关科学技术问题,提高了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专业化水平。
二、推进环境公益诉讼,检察官走向台前
2015年,江苏被全国人大确定为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省之后,确定南京、苏州、无锡、常州、泰州、盐城、徐州7个地级市为试点地区。从出庭支持起诉到提起公益诉讼,从出庭检察员到“公益诉讼人”,从“幕后”到“台前”,在探索公益诉讼的道路上,江苏检察机关扮演着“先行者”的角色。
江苏检察机关秉持“积极探索、审慎推进”的原则,牢牢把握“公益”这个核心,突出环境侵权不特定人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找准切入点,努力提高发现线索的能力,落实诉前程序。对于已经获批的公益诉讼案件,加强同法院间的沟通与配合,形成司法合力,确保办出好的效果。截至2016年1月下旬,江苏省检察机关共摸排出公益诉讼案件线索92件,通过检察建议、督促或建议起诉等方式履行诉前程序的就有36件,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提升了案件办理的综合质效。统计显示,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数量大幅上升,由2013年12件49人增至2015年137件344人,大大增强了对环境犯罪案件的司法打击力度。
三、强化环境司法理念,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
江苏省在环境司法实践中,自觉承担维护环境公益的社会责任,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强化司法监督,支持依法行政,努力维护公民法人的环境权益。
一是加大刑事犯罪打击力度。2014年,全省法院受理环境资源刑事一审案件231件,同比增长31%;一审审结污染环境犯罪案件33件100人,超过现行刑法生效15年以来全省法院审结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数和人数的总和。2015年全省法院共受理一审环境类案件1482件,同比增长256.25%,对严重污染环境犯罪的惩戒力度逐步加大。二是大力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全省法院以公益诉讼作为强化环境司法保护的突破口,采取多种措施畅通诉讼渠道,拓展社会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空间,不断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审判机制,加大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司法救助力度,合理确定诉讼费用的负担主体,有效发挥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作用,不断加大了环境公共利益司法保护力度。三是强化行政执法司法监督。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处罚依法予以变更或撤销,对行政机关的消极不作为行为确认违法,对行政机关人员监管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探索恢复性司法理念,保障生态环境司法社会效果
全省法院积极推进环境司法理论和制度创新,在审判实践中坚持以生态环境有效修复为价值目标,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为理论指导,探索建立生态恢复性司法机制。对有可能恢复原状的污染案例,在判决污染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责令其自身或第三方机构代行修复,不断拓展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空间,取得了较好成效。
一是创新判决方式,落实环境修复责任。针对同一个污染环境行为往往造成不同损害后果的特征,在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依据损害担责原则,判令被告承担相应的环境修复民事责任,并将被告承担环境修复的意愿、行动和环境修复实际效果作为量刑的重要考虑因素。连云港市中院在审理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创造性地引入“劳务代偿”概念,判令造成环境污染但无赔偿能力的被告承担一定工时的环境公益劳动。二是探索执行途径,预防污染重复发生。省高院在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起诉常隆公司等环境污染侵权赔偿公益诉讼案中,在确认被告承担1.6亿元赔偿责任的前提下,判决可以依照被告申请和提供的有效担保,对其中的40%予以缓交,并可在一年内以技术改造费用相抵扣。这种做法既合理平衡了利益冲突、最大限度地避免企业因承担生态赔偿而导致经营困难,又引导、促进了企业技术升级改造,化解、消除了潜在的环境污染风险。三是合理平衡利益,注重司法实际效果。全省法院在环境资源民事审判中,注重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努力追求经济新常态下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与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最佳平衡。无锡市中院在审理中华环保联合会与江苏宁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噪音污染责任纠纷案中,依据实际情况和专家建议,制定了由被告采取加装声音屏障等降噪措施的调解方案,既维护了公路沿线6个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又保障了高速公路的正常运营。
五、构建联动互动平台,形成司法保护环境的合力
全省法院在做好法院内部各职能部门协调联动的同时,不断加强行政执法与环境司法的外部联动。通过搭建信息交换平台、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密切同环境保护行政职能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形成打击违法犯罪与保护环境的工作合力。
一是建立联动机制。省高院、省检察院、公安厅、环保厅先后下发《关于建立实施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关于依法办理环境保护案件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和违法案件联动办理制度,形成及时、快捷、高效的工作机制,加强了环境司法与环境执法的衔接和协调。二是增强环境执法。针对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中所发现的问题,充分运用司法建议等手段,及时向政府环保相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督促其改进工作,提升了环境保护执法能力和水平。针对江苏地区海关较多,走私固体废物案件高发等问题,省高院向海关和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提出加强固体废物进口监管力度等意见,并就侦查范围、证据固定等提出具体建议。三是促进全民参与。全省法院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规定,认真组织开展环境日宣传活动。2013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召开近20场新闻发布会,发布30余件典型案例。在案件审理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益组织及社会公众旁听庭审,提高了司法审判的教育效果。
(作者系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处长)
责任编辑:霍宏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