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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2016-07-29王琼萱

2016年25期
关键词:刑法保护个人信息公民

王琼萱

摘要:公民信息的保护已经成为了我国一个重点保护的范畴。面对日益发展的互联网技术,个人信息的保护形势非常严峻,本文以此为出发点,首先介绍了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然后介绍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表现,再介绍了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中的问题,最后介绍了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完善建议。

关键词: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

公民的个人信息是指公民的个人名称,个人的家庭住址,个人的出生年月日等等个人信息。在学界,对于个人信息的定义还是存在不同的理解。

公民的个人信息是指公民的隐私信息,要准确理解公民的个人信息首先需要理解公民隐私的定义。隐私的定义可能每一个人都有不同的理解方式。隐私和隐私权具有不同的定义。隐私的范围比隐私权的范围要更广。有些隐私的权利较小,不需要法律给予专门的保护;有些隐私关系面广,需要进行法律的保护。隐私的界定由于每个人的理念不同,故而隐私权就需要法律给予一个权威的定义。这样才能准确的理解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表现

在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很多,存在不同的表现形式,其中有一些侵权行为会给公民的权益造成巨大的伤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表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非法收集,出售信息渠道多样

在现实的生活中,收集公民信息的方式越来越多,加上公民在自身信息保护上的不严谨,让公民的信息泄露变得非常的猖狂。例如,某人在下班的时候,在公交车站等公交车,闲来无事的时候,那人看到了公交站台上的一个标语:扫一扫,得奖品。本着占小便宜的心态,那人对二维码进行了扫描。随后,那人就受到一个电话,需要汇款到一个账户就可以领取一个商品。虽然当事人没有汇款到一个账户,但是当事人的信息已经泄露。这种案例在我们身边随时发生,需要我们加强防范。

(二)通过网络媒体泄露个人信息日益增多

科技的进步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日新月异的变化。一方面,网络给我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捷,使得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加的轻松。在另一方面,网络媒体给我们也带来了困扰。随着网络的发达,人们喜欢浏览一些网页,这些网页在不留声色中收集客户的浏览习惯,转而对客户进行商品的营销,甚至有一些网站在注册的时候,需要填写个人的手机号码,对于这样的现象,这就使得公民的信息收到泄露,往往受到欺诈的电话短信,使得公民的财产权受到损失。

(三)侵害行为隐秘,导致调查取证困难

随着技术的进步,侵害公民的行为变得越来越隐蔽,个人的信息往往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了泄露,这是一种无形的窃取行为,当事人不知道自己的个人信息已经被他人所得,而且由于网络案件,案发的地点很难确定,案发的实践也很难确定,这就使得司法人员在进行办案的时候,往往出现一定的困难。

三、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中的问题

(一)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是罪名较少

在我国目前的刑法体系中,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的罪名很少,只有以下几个罪名: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罪、出售个人信息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等罪名。这些罪名虽然对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环境,这些罪名很难做到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全方位覆盖,这就使得公民信息的保护存在一定的漏洞,使得不法分子有机可乘。而且,这些罪名分散在各个地方,这就使得保护变得更难。

(二)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主体规定存在局限性

在我国的刑法规定中,对于个人的信息犯罪的主体是特定的。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侵犯公民隐私的主体可以是传统的机关法人,例如:金融单位、电信单位、教育部门等等;也可以是新型的单位,例如现在的互联网公司,房地产公司等等。而在我国当前的立法当中,对于互联网公司侵犯公民权益的规定很少,甚至没有,这就使得在实际生活中对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缺少了法律的依据,不利于对人民群众的个人隐私权益的保护。

(三)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行为方式规定的局限性

在侵犯公民隐私权益的手段方面,我国的法律规定的方式有:出售、窃取两种方式。但是,随着技术手段的更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的手段变得越来越多样化。除了以上的方式之外,还存在以下很多其他的方式,例如进行偷窥、偷拍等行为,就是利用工具偷偷记录当事人的言行,使得当事人在不知不觉中就留下了对他人的一些隐私信息。

四、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完善建议

(一)建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罪名体系

笔者基于思考,认为在刑法的体系中,可以将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罪名单独列为一章,促进对公民权益的保护。随着社会的发展,侵害公民权益的事情越来越多,对于公民权益的侵害,随着时间的发展会越来越严重。对于公民信息的侵害可以分为两章进行规范,可以分为总章和分章两种。在总则中,我们可以规定对当事人的信息权益保护的一般规定;在分则中,我们可以规定对当事人信息权益保护的具体内容,使得公民信息安全权益的保护得到切实的落实。在进行我国的刑法修正案中,对于当事人权益的保护也有不同程度的提及,我们可以在当事人权益保护的修正案中,加强对新出现的情况的解释说明,使得我们的刑法保护可以和最新的形势相结合。

(二)完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

在刑法中,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在犯罪主体上,需要对犯罪主体进行相关的扩大,使得身份犯和非身份犯都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在对主体的进行表述的时候,我们不能对主体进行一一的说明,因为社会发展的太快,由于法律的滞后性,这就使得法律规范的真空可能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在规定主体的时候,我们可以进行概括性的规定,使得这种法律的真空可以消失。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对于他人秘密的保护也应当写入法律的规定。他人是指行为人以外的其他人;秘密是指他人的个人生活,还包括对他人与社会的关系等等个人的隐私。例如,医师在进行职业的过程中,知道的他人的病史等等都是他人的秘密。(作者单位:象山县公安局)

参考文献:

[1]周汉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研究报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赵秉志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草案)的讨论意见[A].赵秉志主编.刑事法治发展研究报告[C].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

[3]赵江辉,陈庆瑞.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中国检察官.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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