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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主体自由裁量权规制

2016-07-29钱炳汉

2016年25期
关键词:规制

钱炳汉

摘要:自由裁量权作为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它也是行政权力中最显著最独特的体现。自由裁量权的合理使用能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加快对社会各种事件的反应处理速度。近些年来在自由裁量权适用上产生了许多分歧,但不可否认的是它的存在能减轻社会行政成本,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它本身的优势和合理性。同时自由裁量权也需要进一步的进行规范改革与创新。

关键词:行政主体;自由裁量;规制

自由裁量权在设计之初是非常成功的,不失为一种创举。因为不可能把所有问题都机械的按照规程或者照搬固有的经验步骤来解决,整个社会是不断进步和发展的,原有的模式都面临淘汰的挑战。中国引入市场经济体制后,社会的经济政治环境变得更加复杂和多样化,随之行政部门的压力越来越重,所以这是新时期要求各行政机构要解放思想,将具体的现实的问题进行客观的具体的分析。

一、现实中走样变形的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各行政主体的知识构成以及所面临的利益关系不同,于是出现了对自由裁量权的曲解行政主体凭着主观意愿再加上权力本身的弹性大可取舍空间广而随意使用自由裁量权。这样的后果只有一个那就是自由裁量权最终成为政府部门滥用职权的工具。各行政主体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利用职权上的便利,并且抓住了行政相对人普遍法律维权意识淡薄的短板,对相对人进行行政压榨和重复行政。最明显的体现就是在行政处罚时忽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一事不得再罚款原则,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极大损害。这样的做法无异于玩火自焚,得不偿失,使政府在公民中的形象大打折扣,会使政府公信力急剧下滑。行政主体在自由裁量中处于主导地位,拥有信息、法律等多方面的优势,而相对人却相形见绌,作为被管理者为了安身立命只有忍气吞声任其宰割。

二、规制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

我国是以成文法为主导的国家,一切公共问题均要以具体的法律条文为依据,而法律具有滞后性的特点,它无法预见未来,所以要赋予行政主体自由裁量权。“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法有规定可裁量”,行政执法主体正是在这面旗帜的指导下对公共事务进行主观的随意的裁量,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主体就能自己随意的造法凌驾于法律之上。裁量权本来是一种更好的为民服务的手段却迅速异化为强悍的政治特权,成为了腐败的源头。因此我们大声疾呼一定要规范自由裁量权,把已经严重脱轨的行政特权规范成公平公正公开的能切实提高行政效率和社会效益的科学行政权力。

三、规制自由裁量权路径选择

(一)加大司法审查力度

自由裁量权从产生渊源上来看是基于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并且也是对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是法律赋予的在具体行政事件活动中的一般的具有一定选择余地的公共权力。著名行政法学家王名扬认为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对作出任何决定有很大的自由,可以在各种可能采取的方针中进行选择,根据行政机关的判断采取某种裁量。可见在学理上作为一种研究对象自由裁量权的地位是普遍被认可的。但我们忽视了一点也就是无论对于相对人还是法律而言,自由裁量权是一种不公平的单方特权。换句话说有关于裁量的最终解释权在行政主体而非法律。试问这样一种没有法律保证得到权力哪有不会产生滥权的道理。因此司法部门必须对属于行政领域的自由裁量权各个方面加以清晰界定。凡与宪法、法律相冲突,同合理性相违的不规范裁量权均应判定为不成立。这样做的目的就是是行政自由裁量权清晰化明朗化,会大大减少执法人员主观上一刀切,一风吹的可能性,加大行政主体责任人的底线思维力度。

(二)加强行政执法主体素质建设

行政主体的根本职责就是产生行政行为,管理社会事务,实现社会目标。产生具体行政行为的人员才是一切法规、方针、政策的最终执行者。所以要规范自由裁量权应该从权利的实际占有者入手。加强行政队伍大的个人素质建设,强调公务人员的各种必备的过硬的基本素质。如最基本的思想道德水平和基础的法律素养。在应对具体的裁量行为时坚持以事实为准绳,以过罚相当为准则进行合理的在一定范围和幅度的自由裁量,并将回避制度严格贯彻。既要坚持裁量原则不能出于情面从轻裁量,更不能为了一己私利或个人偏好从重裁量。当然执法主体素质提升本身较抽象,具有很多不可控的因素,对执法者自身的价值偏好、知识构成要求较高,为此很多学者认为“素质”更多的属于自律的范畴,最终规制效果的达成必须使得“自律”与“他律”二者有机结合。

(三)不可或缺的行政救济

当作为弱势群体的行政相对人权益在裁量时受到侵害时,除了相对人自身的维权意识外,更重要的是要拓展相对人的维权渠道,加强权利救济力度,深化国家赔偿工作。出于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行政行为有一个先行有效原则。在自由裁量中行为确为违法无效的不加以立刻停止执行,并且此时的相对人告状无路,而违法的行政行为仍然必须要强制执行,那么相对人的利益将会收到更大的损失。如果不加以人为的控制并提出对策进行调解,那么整个社会的秩序将会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于是相应的各种安抚性的国家政策应运而生,如针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的救济行为。可以说行政救济是维护相对人权益,补偿相对人受损利益的最后屏障。

四、结语

自由裁量权作为一把锋利的双刃剑,如果它被利用得当那么就能造福于整个政治生活,但如果把它偏向于谋取私利那么将会成为滥权的根源。因此我们要趋利避害规范自由裁量权的正确合理使用,坚决杜绝权力的滥用。从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以及行政救济的各个角度谋求权力的平衡。行政主体真正能以事实为依据在法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实行合理的自由裁量,行政相对人能按照法定的程序向相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维护自身的合法的权益,国家能不断拓宽行政救济途径做好行政救济工作。这样才能减少行政冲突,促进公平行政,如此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才能真正的成为提高行政效率,解决行政事务,维护相对人权益,出于公共价值取向的,合法的正当的公共权力。(作者单位:延安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王名扬.法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

[2]张春雨.论行政自由裁量权[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6.05.

[3]余凌云.行政法讲义[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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