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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二孩”时代:更应关注儿童福利

2016-07-29吴海萍

2016年25期
关键词:全面二孩普惠

吴海萍

摘要:现如今儿童福利问题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重视。中国儿童数量已超过两亿,在“全面二孩”政策下,儿童福利需求将日趋强烈。本文首先介绍了问题提出的背景,其次从观念、政治、法律等方面阐述了儿童福利的现状,最后借鉴国外经验对问题提出了解决对策。

关键词:儿童福利;国家责任;普惠

十八届五中全会“全面二孩”政策一经出台,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主要表现在人口出生率、老龄化及人口结构等方面,甚少关注儿童福利问题。但人口发展战略不仅要注重量,还要注重质。近几年,关于儿童受到伤害的报道屡见不鲜,可见儿童福利方面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中国政府必须作出相应地政策制度安排,并建立一套完善的儿童福利体系,加强儿童保护,遏制儿童伤害,以达到调整人口结构、社会和谐发展的战略目标。

一、问题的提出

2013年1月,河南兰考火灾,7名孤儿和弃婴死亡,将“弃婴妈妈”袁厉害推到了风口浪尖;8月山西男童被伯母挖眼;2015年5月四川12岁留守女童喝农药自杀,并对81岁奶奶投毒;同年10月山西13岁女童遭性侵,留遗书跳楼坠亡;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多起拐卖儿童案件中,被告人马守庆伙同他人拐卖婴儿37人,曾导致多名婴儿窒息伤残或者死亡……

据2015年全国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显示,0-14岁人口为22696万人,占16.52%;人口学专家黄文政预测“全面二孩”每年将带来300万-800万的新增人口,2017年可能出现生育高峰。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缓解了整个社会对于人口老龄化的焦虑,但我们是否为孩子们提供了所需要的成长环境呢?留守儿童、虐童、弃婴、拐卖儿童等引发的社会问题,使我们不得不重视儿童福利建设。

二、中国儿童福利建设的现状分析

2010年10月,《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拉开了中国儿童福利时代的序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首次增加“儿童福利”章节,儿童福利已被正式提到国策层面上。我国的儿童福利事业已取得了巨大进步,但不可否认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一)儿童福利观念弱化,社会参与度不高

首先,随着经济发展,工作、生活节奏加快,“二孩”也就意味着成本和生活压力的增加,迫使一些家庭放弃抚养;其次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女婴常被父母抛弃;落后的儿童观念使家长认为儿童是家庭的私事,打骂孩子被视为天经地义的事,经常引发家庭暴力和虐童事件,儿童的基本生存权根本得不到保障。

现行儿童福利政策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个人、企业、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宗教组织等社会团体的力量没有被充分调动起来[1],民间福利事业发展缓慢。由于政府、社会各主体间缺乏联动,无法有效扩展儿童福利观念,实现普及性。

(二)缺乏统一的行政管理机构

我国儿童福利的管理主要由全国人大、国务院、妇联等多部门负责,缺乏国家层面的统一领导机构。况且这些部门有不同的儿童政策目标,在政策制定和执行上缺乏统一集中性,难免会有冲突,降低工作效率,从而影响儿童福利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而且由于缺乏追查机制,管理多头,一旦出现问题,也难以落实和追究管理责任。

(三)福利政策分散,缺乏配套的政策体系

我国的儿童福利政策比较分散,保障项目少且涵盖对象范围小,并不能很好地满足儿童发展的需要。根据马斯洛需求理论,每个人都有五个层次的需要。儿童福利的内容主要侧重于儿童最低层次的需要,除了基本的生存生活和医疗需要外,其他方面的需要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例如安全和保障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被尊重和自尊的需要、自我实现和全面发展的需要[2]。如今我国的儿童福利政策还处于补缺型福利,主要针对特殊儿童如留守儿童、弃婴等,普通儿童还未纳入福利体系,这也违背了公平性、普惠性。

(四)法制建设缓慢,执法力度不强

我国针对儿童保护的一般性法规较多,如《儿童权利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收养法》等都有所涉及。但这些只涉及儿童福利与保护的某一方面,我国至今还没有制定和出台一套统一的儿童福利政策,没有一部儿童福利方面的基本法。尽管学界也一直呼吁制定和出台《儿童福利法》,但至今尚未实现。

此外,法律对于儿童的权益保护实操性不强。以《收养法》为例,符合《收养法》收养条件的家庭极少。根据我国《收养法》第6条和第8条规定,收养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具有抚养教育能力;未患有不宜收养的疾病;年满30周岁;自愿收养,有配偶者须配偶双方完全同意收养;只能收养一名子女[3]。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出台,《收养法》制定时的计划生育背景已不存在,修改《收养法》迫在眉睫(杨涛,2015)。而且,我国的法律没有专门的弃婴罪,对于弃婴行为的处罚,也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使得此类案件的处理无法可依[4]。

三、加快我国儿童福利建设的建议

(一)提升儿童福利认识,强调国家责任,倡导多元参与

随着我国社会福利观念由补缺型向普惠型的转变,首先要树立全社会尊重儿童权利、提倡儿童优先、儿童全面发展和儿童参与社会的发展理念,重视和关注儿童事业(仇雨临,2009)。其次明确国家儿童福利的责任,加大政府对儿童及其家庭的支持和保障力度。可借鉴西方的津贴制度,如瑞典“儿童津贴”、日本“育儿津贴”、法国“教育津贴”等,设立家庭福利津贴,构建以家庭福利为基础的儿童福利制度。还要建立多元参与的儿童福利服务体系,鼓励发展民间儿童福利机构,以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儿童福利设施,加快民间福利步伐。

(二)健全儿童福利管理体制,设立专门的儿童福利行政部门

整合各个儿童福利管理部门的职责,建立科学、高效、统一的儿童福利行政机构,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儿童福利管理服务体系。既可以避免出现多头管理的弊端,又能够真正为儿童的福利进行全面统筹规划与管理,落实各项具体政策。

(三)完善儿童福利政策体系,逐步实现普惠型儿童福利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对儿童福利概念的认识不断拓展,已由补缺型福利向普惠性福利转变。今后儿童福利政策导向将要从重保护、重基本生存权利扩展到重生活、重全面发展的层面上,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

(四)加快完善我国儿童福利法律体系,并加强法律约束

我国急需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儿童各项基本权利的儿童福利基本法,因此首先要积极推动《儿童福利法》的立法。同时,各地区可结合国内外经验与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制定儿童福利方面的地方性规章制度,为保障儿童基本福利需求提供基本制度保障。其次要修订《收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顺应时代要求,填补有关法律空白,实现有法可依,增强实际操作性。最后需要加大执法力度,设立虐待强制报告制度[5]、弃婴罪等,推进处罚规则具体化,并坚持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加大对儿童伤害行为的打击惩处力度。(作者单位:吉林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仇雨临,郝佳.中国儿童福利的现状分析与对策思考[J].中国青年研究,2009:26-30.

[2]赵雨皓.关于我国儿童福利问题的探讨[J].劳动保障世界,2014(1):103-105.

[3]吴国平,张影.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第3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邢凯慧,薄涛.弃婴引发的思考[J].医学与哲学,2012,33(8A):72-74.

[5]刘向宁.当务之急和制度构建:从南京虐童案看儿童虐待强制报告[J].中国青年研究,2015:4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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