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2015版与2002版对比研究
2016-07-26潘叡
潘 叡
(黑龙江科技大学图书馆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2)
《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2015版与2002版对比研究
潘叡
(黑龙江科技大学图书馆黑龙江 哈尔滨150022)
摘要:将2015年颁布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与2002年颁布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进行逐条对比,从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对新旧规程进行对比研究,探讨新规程对高校图书馆工作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
我国高等学校图书馆(以下简称图书馆)立法工作已经有了六十年的历史。“1956年,高等教育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图书馆试行条例(草案)》。1981年,教育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图书馆工作条例》。1987年,国家教委修订了《条例》,并改名为《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1]。2002年,教育部颁布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2](以下简称“旧《规程》”)。旧《规程》在当时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它为图书馆的建设和管理提供了指导和规范。如今我国高等教育事业进入了“全媒体”、“大数据”时代,图书馆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针对未来图书馆发展面临的新问题与新挑战,结合当前图书馆工作的实际需求,教育部于2015年颁布了再次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3](以下简称“新《规程》”)。新《规程》与旧《规程》在形式和内容方面都有了较大的调整,本文对新旧《规程》进行对比研究,以探讨新规程对图书馆工作的重大指导意义。
1新《规程》与旧《规程》在形式方面的对比
新旧《规程》同为八章,且内容是一一对应的,但是章节名称、次序和所含条款数量均有变化,详见表1:
表1 新旧《规程》章节名称、条款数量对照表
由上表可见,新旧《规程》有四章的名称是完全相同的,有三章的名称字数减少,但含义未变,更加简洁精炼,第五章由原来的第三章文献资源建设改为文献信息资源建设,用词更符合时代的发展。
新旧《规程》在章节的次序上有了显著的变化:将原来的第六章工作人员和第七章经费、馆舍、设备变更为第三章、第四章,其余章节顺延。先有工作人员和经费、馆舍、设备,再有文献信息资源建设、服务、管理,新《规程》这一章节次序的调整,在顺序上更合理,逻辑关系上更清晰。
新《规程》共48条,比旧《规程》多7条,其中六章的条款数增加,两章减少,服务、管理两章增加的最多,均为3条。虽然条款数增加,内容更加丰富,但是字数只有3 755个,比旧《规程》还少17个,用词更加简练、规范,且更具时代感。
2新《规程》与旧《规程》内容方面的对比研究
2.1第一章 总则
新《规程》的总则共四条,比旧《规程》增加了一条,增加的是第一条,《规程》制定的目的和依据,其余三条与旧《规程》一一对应,阐述了图书馆的性质、职能和主要任务。
总则第二条将图书馆定位于学校文献信息资源中心(原为文献信息中心),是为人才培养(原为教学)和科学研究服务的学术性机构,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校园文化和社会文化建设(原为学校信息化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基地。
新《规程》总则第三条比旧《规程》更细致地阐述了图书馆的职能,指出图书馆应充分发挥在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中的作用。
新《规程》总则第四条字数比旧《规程》少了一半,内容由五条减为四条,把图书馆的主要任务归纳为建设文献信息资源体系,建立健全文献信息服务体系,积极参与人才培养、信息化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积极参与各种资源共建共享,发挥信息资源优势和专业服务优势,为社会服务。
新《规程》总则对图书馆的性质、职能、主要任务进行了部分修订,其中三次提到了人才培养,指出图书馆是为人才培养服务的机构、应充分发挥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积极参与学校的人才培养,明确了图书馆在学校人才培养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同时在主要任务中提出了为社会服务,这意味着对社会开放将成为趋势,如何对社会开放、开放到何种程度、怎么解决对社会开放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是今后图书馆需要研究的课题之一。
2.2第二章 体制和机构
新《规程》将这章的名称简化为体制和机构(原为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内容由旧《规程》的六条减为四条,一是将有关馆长方面的规定改在第三章中表述,二是将设立分馆和院系(所)资料室这两方面内容合并为一条。
这一章的内容总体上变化不大,在部分内容的表述上更加精炼,用词更符合时代特色。值得注意的是,旧《规程》中对院系(所)资料室的表述是全校文献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在业务工作和资源配置上,接受学校图书馆的指导与协调,而在新《规程》中表述为可根据学校校区分布或学科分布设立相应的院(系、所)分馆(资料室),分馆(资料室)受总图书馆领导或业务指导,这意味着新《规程》更趋向于将现隶属于各院(系、所)的资料室,统一由图书馆建设和管理,这样可以更优化地配置资源,便于各种资源的共建共享,有利于文献信息资源体系和服务体系的建设。
2.3第三章 工作人员
新《规程》将工作人员这章由旧《规程》的第六章变更为第三章,体现了工作人员的重要性,从结构上也更加合理。
新《规程》中关于工作人员的内容最重大的变化有三点,一是将馆长作为工作人员的一部分增加进来;二是提出了专业馆员和辅助馆员这一概念,指出专业馆员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层次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经过图书馆学专业教育或系统培训,数量应不低于馆员总数的50%,辅助馆员一般应具有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层次学历;三是提出新聘用图书馆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按照规定执行。
由于图书馆的人事权在学校的人事部门,实践中许多图书馆成了学校安置富余人员、家属等特殊人员的单位,造成图书馆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整体水平不高,难于管理的局面。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新《规程》根据图书馆工作的具体情况,将工作人员分为专业馆员和辅助馆员两类,对专业馆员的学历、所学专业、职称等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并要求数量不低于馆员总数的50%,这个规定可以有效解决图书馆这一学术性机构目前人员素质不高的现状。
2.4第四章 经费、馆舍、设备
新《规程》将经费、馆舍、设备这章由旧《规程》的第七章变更为第四章。新《规程》中经费包括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运行费和专项建设费,运行费主要包括设备设施维护费、办公费等,经费根据发展需要逐年增加。而旧《规程》中经费只包括运行费和专项建设费,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是运行费的组成部分,且只提到了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根据学校的发展逐年增加。二者对比,显然新《规程》的规定更为科学,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在图书馆的经费中,是占比最大的一部分,将它与运行费、专项建设费并列显然比包含在运行费中更合理,况且根据学校的发展而需要逐年增加的是图书馆的全部经费,而不仅仅是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
此外,关于捐赠和资助的表述,由可依法接受改为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积极向图书馆进行捐赠和资助,新《规程》为保证图书馆正常运行和持续发展,支持图书馆多渠道、多途径筹措经费。
2.5第五章 文献信息资源建设
旧《规程》中第三章文献资源建设在新《规程》中变为第五文献信息资源建设,名称由文献资源建设改为文献信息资源建设,加入了“信息”二字,“互联网”时代,文献信息资源的存在形式和检索方式有了重大的变革,本章在用词和内容上也相应做了调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第二十二条 图书馆应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原为发展目标和教学、科学研究)的需要,以及馆藏基础和资源共建共享(资源共建共享为新增)的要求,制订文献信息资源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
(2)第二十三条 图书馆在文献信息资源建设中(原为在文献采集中)应统筹(原为兼顾)纸质资源、数字资源(原为电子资源)和其他载体资源;注重收藏本校以及与本校有关的各类型载体的教学、科研资料与成果(原为出版物和学术文献);寻访和接受社会捐赠(新增内容);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文献信息资源体系。
(3)新增第二十四条,图书馆应积极参与国内外文献信息资源建设的馆际协作,实现资源共建共享。在这一章中两次提到资源共建共享,表明共建共享是今后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建设的方向。
(4)新增第二十七条,图书馆应注重建设数字信息资源管理和服务系统,参与校园信息化建设和学校学术资源的数字化工作,建立数字信息资源的长期保存机制,保障信息安全。
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 新《规程》比旧《规程》更加明确地提出制定文献信息资源建设方案的要求,如何进行文献信息资源的配置,强调馆际协作与资源共建共享,强调数字信息资源的建设与管理,对今后图书馆工作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2.6第六章 服务
新《规程》第六章将旧《规程》中的第四章读者服务的名称简化为服务,由旧《规程》的七条增加到十条,不仅条款数增加,内容方面也是调整较大的一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开馆时间由原来的周70小时以上提高到不低于90小时。
(2)在服务方式方面,提出应积极拓展信息服务领域,提供数字信息服务,嵌入教学和科研过程,开展学科化服务,根据需求积极探索开展新服务。
(3)再次提到应全面参与学校人才培养工作,充分发挥第二课堂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同时要为学生提供社会实践的条件,设置学生参与图书馆管理与服务的岗位,支持与图书馆有关的学生社团和志愿者的活动。
(4)在提倡全民阅读的背景下,将开展阅读推广等文化活动写入了条例。
2.7第七章 管理
新《规程》第七章将旧《规程》第五章科学管理的名称简化为管理,由旧《规程》的五条增加到八条,对图书馆的理念、宗旨、制度、目标、规划、学术研究、考核等方面都作出了调整,主要增加了以下几方面内容,建立文书和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资产账目和管理制度;重视图书馆公共安全管理;鼓励图书馆积极开展业务评估评价活动,不断提高办馆效益和水平。
2.8第八章 附则
新旧《规程》的附则都明确了适用范围,旧《规程》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学校执行《规程》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而新《规程》的内容为教育部专家可根据《规程》制订各类图书馆建设与服务方面具体规定,指导图书馆的发展和评估评价工作,并未强制要求对《规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3结语
旧《规程》在过去十多年中有效地指导了图书馆事业的建设和发展,规范了图书馆的服务与管理,发挥了重大作用。当前,我国高等教育事业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期,“互联网”时代,图书馆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修订后的新《规程》体现了时代特点,对不同层次、不同水平的图书馆具有普遍的指导作用,具备了指导性、时代性、科学性、适用性等特点,是今后较长一段时间指导图书馆改革和发展的最权威的纲领性文件。
参考文献
[1]蔡卫平.《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新旧对比研究[J].图书馆论坛,2003,23(4):147-148.
[2]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Z].教高[2002]3号,2002-02-21.
[3]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Z].教高[2015]14号,2015-12-31.
中图分类号:G258.6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16-04-01责任编辑:孙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