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角度下会计诚信缺失的原因及对策
2016-07-25常雯
常雯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6)06-000-01
摘要会计工作是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近年来国内外屡屡曝光的会计诚信危机及其导致的重大财务丑闻却使得会计诚信缺失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会计诚信缺失并不仅仅是道德或经济问题,它关系到国家的经济稳定和政治安全。鉴于法律手段是提升会计诚信的有效途径,因此从法学角度对会计诚信缺失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据此提出会计诚信问题的治理对策,从而改善当前会计诚信状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会计诚信会计法律会计监督缺失原因治理对策
一、从法学角度分析会计诚信缺失的原因
1.会计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严重影响着会计诚信度。现行会计法律文本尚有很多不够缜密之处,这直接影响《会计法》发挥其法律规范的作用。同时缺乏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例如《会计法》规定对于虚假提供会计信息构成犯罪的可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怎样才算构成犯罪,追究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却没有界定。与之相配套的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1条规定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财务会计工作是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对于该罪名的构成要件、认定标准、定罪量刑尺度均急需进一步明确。如此有弹性的法律规定,让会计造假者有空可钻,同时给执法人员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这样只能加速会计诚信度的下降。
2.会计信息造假的法律惩罚成本较低。会计失信导致的会计报表造假行为本身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我国目前实施的《会计法》是1999年修订的,在当时,中国大部分地区经济条件还不太发达,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会计信息造假者来说成本还比较高,但是在我国经济经历了飞速发展之后的今天,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收入都得到了极快增长,这样的处罚对于多数会计信息造假者来说相当之轻。正因为会计失信可能导致的经济成本或者违法成本远远低于其收益,所以许多企业财务人员受管理者指使或胁迫,甚至出于自愿进行会计造假,会计诚信缺失就是在这种处罚环境中越来越严重。
3.有关会计法律的强制执法环境没有形成。法律规范的执行是强制性的,它是借助于国家机器的力量来强制推行,要求每个人都无条件地服从,然而很多会计法律并不具备完全的强制力。从近几年对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调查来看,多是由于单位负责人法制观念淡薄、追求局部利益,利用职务上、经济上的隶属关系让财务会计人员造假。《会计法》仅有第45条对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制度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不仅笼统而且在实际中也难以执行。其中最大的问题在于如何证明是单位负责人让相关人员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单位负责人为了规避责任,一般都会小心谨慎,具体会计人员难以证明自己的造假行为是受到了单位负责人的“授意、指使、强令”。
4.我国会计监督法律约束机制不够健全。会计监督配套的法规体系不完善,必要的民事索赔制度没有制定。《会计法》中对于提供不实会计信息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措施,如罚款,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的可以降职、降级,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说从国家层面上的处罚措施相对较为完善,但是并没有充分考虑到因虚假会计信息而受到损失的赔偿问题。
二、从法学角度分析建立会计诚信的对策
1.完善有关法律制度。近年来,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会计法》为主体,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会计监督法规体系,但仍存在很多尚待补充完善的地方,如:尽快修订《会计法》,增加有关会计诚信的条款;对会计信息及虚假会计信息的界定科学化;严格界定会计立法中的法律用语, 对会计法律规范进行细化。
2.加大对会计不诚信的处罚力度。在我国现行对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体系中,以行政责任为主,辅之以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其中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最为薄弱,即重在惩罚而非对投资者的赔偿;在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实践中主要以行政处罚为主,所谓处罚力度的加大只是体现在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上。在财产责任方面,处罚后果往往只是表现为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全部由国家罚没,而没有对投资者的民事赔偿。因此,在立法技术上,我国迫切需要加强对会计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方面的研究。
3.加强会计监督机制。首先加快建立社会信用监督体系,建立会计行业的征信系统,方便有关企业和个人查寻会计从业人员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诚信记录;逐步建立会计职业公积金制度并以此作为会计职业的诚信保证金,有不诚信记录的会计从业人员不再从业后只能领取部分公积金以示惩罚。同时加强外部监督,在政府监督方面,强制进行会计信息的定期披露以使监督及时有效;在社会监督方面,改革现行的会计聘任制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企业不再内设会计机构,而是由第三方委派,以增强其工作的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