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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探讨

2016-07-25土尔滚·喀迪尔

中国建筑科学 2016年4期
关键词:质量监督建设工程工程质量

土尔滚·喀迪尔

摘要: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现代化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总体水平也不断提高。同时,随着我国新建工程项目数量迅猛增加,规模不断增大,投资额日趋增加,建设周期不断延长,导致实施失控的危害也日趋严重.因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工作已经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展开研究意义重大。

关键词:建设工程;工程质量;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现状

目前,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推行的是“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三级质量管理体系。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从1988年开始,经过试点和稳步发展两个阶段后,从1996年开始进入全面推行阶段。社会监理是指由具有工程建设监理资格的监理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该项目法人委托对施工承包合同的执行、工程质量、进度、费用等方面进行监理与管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工程经验,对建设单位提供技术支持、业务指导,并对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检查与控制。实行建设监理制,已经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制度。这项制度把原来工程建设管理由业主和承建单位承担的体制,变为业主、监理单位和承建单位三家共同承担的新的管理体制。监理单位已成为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对规范建筑市场的秩序,控制工程质量,发挥投资效益等,都具有不可忽视的巨大作用。企业自检则是指各参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文件,建立约束本单位对自身的施工行为和产品质量的控制机制。企业自检是保证工程质量的第一关。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除不断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外,还要不断完善各级岗位质量管理规范、责任制及保证措施,使工序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工作作为一项制度固定下来;要根据工程进展不断分析影响工程施工过程的各种风险因素,作好过程控制;要不断完善自身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并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的实际特点不断调整质量控制策略,做到动态化管理,最终把好工程质量检验的第一关。三级质量管理体系是一种综合利用市场机制和政府行政监督职能,按照法律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来约束建设主体及行为,达到保证工程质量,按期完成建设任务,控制造价,提高效益的目的。在三级质量管理体系中,企业自检是基础,社会监理是关键,政府监督是保证,只有企业、社会、政府的职能结合起来,各尽其职,才能最终为工程质量创造必要的制度环境,为形成良好的工程质量提供了保证。

2.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建设工程质量的形成过程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在我国当前的建筑市场中,政府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承包商、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咨询单位、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等单位共同协作形成建筑产品。在各参建主体中,包括代表政府和公众利益的政府质量监督管理、代表建设单位利益的监理单位等中介组织对参建主体质量行为和活动的监督管理,以及各直接参建主体的质量审核监督管理三个层次。

2.1建设单位质量管理

1)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条文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

2)应严格履行《建筑法》、《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遵循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并结合工程项目自身的特点和技术要求,合理确定标段、工期和造价,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测、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并签定相应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2.2承包单位质量管理

1)承包单位必须按资质、资信等确定的业务范围参加投标,承揽工程施工任务,并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2)承包单位必须依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承包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2.3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工程监理是工程质量管理的关键环节。实践证明,实行监理制对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工期、控制投资、提高效益起到了极大的作用,是管理领域实现建设与质量、规模与效益有机结合的重要途径。

1)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制性条文等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2)工程监理应按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以伪造、隐瞒、虚报等手段获得监理业务,更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也不得以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3)监理单位应根据承担的监理任务和监理合同的要求,选派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和设备:并应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熟悉承包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和要求的规定:监督和纠正承包合同的施工行为: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工程验收等。

2.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管理

质量监督机构是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质监人员的组成要做到专业配套、构成合理,应具有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较高的技术业务素质、较强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过硬的思想作风。它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证技术性法规和标准贯彻执行:控制的依据主要是有关的法律文件和法定技术标准。内容涉及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监督与控制,审查单位、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施工单位的自检体系是否建立,监理单位的检测手段是否满足施工要求:施工阶段则以不定期的检查为主,审查施工质量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施工完成后则以工程质量评定为主,审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过程资料及现场施工纪录,对工程项目整体质量进行审查和评定。

总之,质量监督工作必须在严把“三关”;体现“三性”;用好“三权”;抓好“三重”上下功夫,即:严把“开工关”、“施工关”、“验收关”;体现“权威性”、“科学性”、“公正性”;用好“质量监督权、质量否决权、质量仲裁权”;抓好“重点工程、重点部位、重要单位”。

随着国家基本建设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工程质量监督事业也取得长足发展,工程质量监督领域也逐步实现了有法可依,依法执监。同时,伴随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监督管理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已步入了良性轨道。当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也出现了诸多的矛盾和问题。但这些矛盾和问题也会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建设工程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而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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