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罚世轻世重”原则
2016-07-23郭晨晨
郭晨晨
摘 要:“刑罚世轻世重”原则是一个比较久远的刑事法律原则,在西周时期就有论及,被后世统治者视为治国经验,在历史上很长一段时期内都作为刑事政策调整和立法的一条指导原则。只要在立法和司法上能做到“变化因时”,在治理国家上都或长或短地出现过繁荣太平的统治。刑罚世轻世重制度,虽然是我国古代适用刑罚的一项重要制度,但其对现世也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在浅谈古代相关刑罚原则的同时,粗陋的谈一谈刑罚世轻世重原则在近现代的影响、现世意义以及古老法律原则的新借鉴。
关键词:刑罚;世轻世重原则;古代刑事法律原则
刑罚的轻、重,缓、急,主要还是取决于犯罪行为对统治关系的威胁程度。不同朝代的很多思想家、政治家也提出过很多关于刑罚世轻世重原则的思想,在不同的社会情况下熠熠生辉。其实都无不显示了一个真理,“法因时变”是绝对的,变则胜,不变则衰。所以我们要辩证的去看待这一原则。
一、“刑罚世轻世重”原则的含义
“刑罚世轻世重”的原则其大意是说,对于刑罚的适用,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其轻重程度是各不相同的。即根据不同时期犯罪的不同情况,依照客观形势的需要,制定出不同轻重的刑罚,使其符合于各个不同时期同犯罪作斗争的实际需要;正确执行轻重不同的刑罚,才能有区别有分析地去适当用刑,以求得安定社会秩序的一致需要。
二、“刑罚世轻世重”原则的由来
“刑罚世轻世重”原则最早出现在西周法律制度中,周公主持制定了《周礼》,其中《秋官·司寇》阐明了“……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的刑法思想。①“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即刑罚的轻重要根据时势的需要来确定,必须对具体情况作有差异的处置。隋、唐初期的法律则体现了平世用“轻典”的特征。明初,连年战争的乱世,朱元璋制定一系列严刑峻法,明确重典之治。清朝初期,社会阶级、民族矛盾十分尖锐,统治者“承明制”施行重典。②
三、“刑罚世轻世重”原则的积极作用和危害
时代是不断变化前进的,法律一经制定,便已落后于时代,法律原则亦如此。一成不变、墨守成规的法律原则,必然不被发展的社会所容,必将带来危害。
“刑罚世轻世重”原则作为一个为历代统治者推崇采用的刑罚原则,必然有其存在的积极作用。其在法典的编纂方面,随着统治阶级认识的深化而不断发展,“因时制宜”充分体现法律的灵活性;在法律内容的制定方面,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采用轻重不同的刑罚措施,并且严宽相济,体现了一定的刑法人伦主义精神;也是礼法结合,相互为用的原则。
事物都有两面,所以我们要理性的、客观的、辩证的去看待问题。“刑罚世轻世重”原则也不例外,它虽然长久以来被君王所推崇,但也有其本身固有的缺陷,可能制约着社会的前进和发展。
“刑罚世轻世重”的观念符合统治者实现统治的目的,面对不同的社会情况,建立一个对应稳定的社会秩序,但从另一角度看,它是纯粹的实用主义的法律观。因为现实的需要暂时调整法律、政策,掩盖了法律本身存在的缺陷。我国《刑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罪行法定”原则,而“刑罚世轻世重”政策却是根据具体的现实需要来调整适用刑法。这种不确定的空间范围内司法可能产生腐败现象,导致冤假错案和对人权的践踏等。③“刑罚世轻世重”政策观念虽然强调了刑法的适用性,在短期内针对某些事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它是对“重刑主义”的一种无形的宣传,是封建统治者为了统治需要可以使用的一种极为方便的法律工具,极易滋生“重刑主义”,严重冲击现代的刑法思想。
四、“刑罚世轻世重”原则对当今社会法治的借鉴意义
中国的法律文化源远流长,糟粕与精华同在,不得不要求我们取对我们现代法治有借鉴意义的精华,坚决弃有害的糟粕。“刑罚世轻世重”原则虽然被历代统治者视为治国的宝贵经验,但是我们也要清醒的认识到,它从本质上来讲就是实用主义法律观,会导致重刑主义的倾向,与近现代刑法思想背道而驰。它在当今的体现之一为严打政策,在短时间内严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社会安定,慢慢的就会发现严打会带来更加严重的后果。每一次“严打”活动都可以大大降低犯罪率,看上去效果显著,但是过20年左右会产生一个反弹,犯罪数量会有一个波谷似的小高峰。这就不可控制的容易陷入了一个恶性循环中,最终影响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所以不能退而求其次,治标不治本。必须究犯罪产生之根本原因,从源头上防治犯罪行为,最终达到社会安定和谐,人民安居乐业的状态。所以,我们对待古代的刑事政策,应该立足于现今,以客观又不失预测性的目光做到扬弃,最终使得刑事政策能够服务社会,用更合理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取代“刑罚世轻世重”原则。随着历史发展的脚步,我们应该批判地继承“世轻世重”的刑罚观念,也要坚定地在罪刑法定的基础上灵活运用刑罚。刑法中刑罪不相称的条文应根据形势及早地修改,以发挥刑罚的威慑力,增强社会对法治的信任,从而更好的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现以人为本,贯彻民主、法治、平等的观念,服务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顺应当今社会的四个全面,法治改革永远在路上。
(作者单位:甘肃政法学院)
注释:
① 《周礼·秋官·司寇》
②《尚书·吕刑》
③刘静静:《论刑罚世轻世重原则在当今社会的折射及危害》,法制与社会,2009,第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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