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关系协调分析
2016-07-23罗倩
罗倩
在当今的社会,会计本身所规定的需要遵守的规章制度与法律上所规定的具有很大的不同点,并且这个不同点在逐渐扩大,最终导致对公司的运行产生了很大的阻碍。所以,应该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共同进行让步与调整,从而使会计统计的信息更加具有正确性,也使会计与法律,尤其是税法方面两者之间的交流更加频繁,使其能够得到更大的进步空间。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的差异越来越明显,二者间的差异为企业地发展带来很多的不便,因此需要认清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间的差异以便于协调二者的发展。伴随着我国经济能力的提高,以及税法的不断提高和完善,为了更好地满足市场经济与国际社会接轨,对会计准则的要求也越来也高。在不断地提高和操作中,实现二者间关系的协调有利于企业能够正确地实施,履行应尽的纳税义务,减少纳税风险,使企业免于受到处罚;对于投资者来说,可以作出正确地决策减少投资风险,这样可以使我国的经济发展趋于平稳。这样不仅可以推动企业发展,也可以使企业和国家间能够相互互动,共同发展与进步。本文从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差异入手,着重分析了会计准则和税法在目标、形式特征和永久性的差异并提出了使会计准则和税法间能相互协调的措施。
一、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差异
(一)两者的目标不同。企业的会计准则主要目标是让会计信息使用者能从企业的各种报表中了解到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经营成果,并反映出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使得会计信息使用者能够快速地作出正确的决策。而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是税收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让国家和法人、自然人之间能够相互制约、相互平衡,这样一来,国家不会乱收税而企业也能够按时缴税,从而使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得到双重保障,达到共赢的局面。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在目标上存在差别,所以在内容的制定上会计准则和税法就会存在差异。
(二)税法和会计形式特征不同。会计准则和税法在形式特征上也存在差异。税法的强制性是指国家以法律、法规等手段对纳税行为加以规定,并按照法律强制征税,是能够保证国家拥有固定资产的财政税收的有效手段。它的强制性主要体现在征税的过程。因此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处罚。而会计准则却与之不同,它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不确定性,主要表现在对企业经营的核算上,因此对于这些资金筹集核算、生产成本核算、销售核算等我们应该站在客观、公允的角度上进行确认和计量。同时,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要按照谨慎性原则,对不可回收的应收账款进行计提坏账准备、对还未计提的固定资产进行累计折旧,以防存在的风险,以此保证企业能够长远发展。此外,企业需要从自身的内部环境出发制定符合本企业的制度,但是此制度需要在符合会计准则的制度下进行,使其能够客观、真实、灵活的反映企业的成果,这就注定要使准则的不确定性与税法相背离。
(三)税法和会计存在永久性差异。企业准则和税法之间一直存在一些固有的差异,产生这些差异的原因是在税法一方面从某种的计税原理出发,对部分经济事项的涉税进行特定举例。例如增值税征税范围确认的视同销售的范围,增值税对增值额进行征税范围符合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而会计准则和税法对销售范围的确认就有所不同。另一方面为了维护国家的利益,税收的制定具有防范性。这是为了让企业不能够通过税法的漏洞来避税,钻税法的空子。所以税法对会计核算有相对的一些调整以防此类情况的发生,这样就形成税法与会计准则存在差异。
二、协调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差异的重要意义
(一)利于经济全球化的实现。从全球化的背景出发,不管是对会计准则还是对税法来说对他们的要求越来越严格、越来越高,所以为了能够在国际的市场经济中能够占领优势、吸引外资,我国的会计准则就要与国际准则靠近、看齐,尽量缩小差距,以体现全球一体化的经济发展趋势。同时在不断缩小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距的同时,要力求税收制度的公平、公正与高效,在保证我国有足够的税收的前提下,尽可能为企业减少负担,为中外投资者创造优惠的税收环境,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给我国带来更多的资金源,推动企业更好地发展壮大。
(二)利于减少纳税成本。就目前而言,会计准则和税法间还是存在差距,企业在缴纳税费时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还是很多的,这样使得企业的会计从业者不仅仅要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还要同时能够熟练地掌握税法,这样使得企业纳税成本和要求越来越高。第一,由于税法和会计准则间存在差异,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基本是也会计准则为依据进行处理,在年度汇算企业所得税时依据税法要求进行纳税调整,这样就使得企业耗费更多的人力、时间和财力,使得企业增加了成本。第二,企业会计人员在进行纳税调整时,因为对税法不过了解导致实际与计算出来的不相符,如果计算出来的结果多于实际,那么必然会使得企业在经济上造成损失,如多计算出来的结果少于实际,就会是企业偷税漏税,而且企业也必定会受到法律的处罚,企业的声誉必定会受到严重影响,经济上肯定会造成损失。第三,随着社会发展,企业对会计人员的素质要求也随之提高了,企业需要给会计从业人员定期培训,避免在纳税调整时出差错而给企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给企业带来额外的更多的成本,使企业的纳税成本大幅度提高。
三、协调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关系的措施
(一)协调会计目标与税法目标。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是影响会计准则目标的两大观点,这两种观点是适应现在会计发展的需要而产生。因为受托方对委托方有如实告知其被委托资源情况的义务,因此受托责任观认为会计目标就是要向资源的委托者提供信息,让委托者能够真实的了解财产情况。决策有用观主要目标是能够为信息使用者提供充分有用的信息,以便于投资者进行正确决策,降低经营决策的风险。而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的目标是使国家的收入得到保障,同时保证了企业能够在一个稳定的税收制度下健康发展。所以,在制定会计准则和税法时,可以尽量协调要两者间的差异,并且在国家的利益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地减少税收负担,让企业可以拥有一个更好的发展环境与平台。
(二)协调会计准则和税法间的处理方法。我们可以通过协调会计准则和税法来疏通税务机关征收和纳税的工作。就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捐赠处理来说,在会计准则上不具备会计收入确认条件,但在税法处理上,要按照《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与准则不同的应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因此我们可以重新来制定所得税通过税法和会计准则在处理方法上的不同,以便于降低企业纳税成本和利益损失。
(三)协调会计准则和税法法规中的日期问题。会计准则和税法的期间上也存在差异,这个差异主要是说在某一个期间内未能实现但在这个期间前或是在这个期间后实现的内容,主要体现:第一,企业取得某些收益在会计准则估量下属于本期收益,但是在税法估量下却属于其他收益;第二,企业在某个期间内发生了某些费用的损失,根据会计准则可以直接在本期中扣除,但是按照税法来说需要在下期的费用扣除;第三,企业在某一期间内取得收益按照准则应在其他期间中缴纳,在税法中却在本期间内缴纳税费。
面对这些差异对企业造成的影响也是不同的,对于第一种来说,这会使得税前利润比应纳所得高出很多在时间上产生差别;对于第二种、第三种来说,这会导致税前利润比应税所得少出很多在时间上产生差异。这些不同都是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的差异而产生的,并且要保持它们两者之间的协调性在实际的应用中能够作为时间性差异进行。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不断完善,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存在差异是客观必然的。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进一步扩大,是我国会计制度体系和税法体系逐渐独立完善的体现。正确认识和协调两者之间的差异既有利于税收征管,又能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简化会计核算手续,提高会计和税收工作的效率。会计准则与税法都随着社会的发展、生产力的提高和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而时刻变化着,所以要求我们对二者有进一步的分析和研究,以使两者更好地协调与发展。
(作者单位:北京新华联产业投资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