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制度中人的尊严问题不容忽视
2016-07-23杨刘保
杨刘保
摘 要:社会保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不管是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还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必然涉及到受保障对象的尊严问题。尊重人的尊严既关系到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效果,也关系到社会成员本身权利的实现,更关系到受保障对象的精神健康和全面小康社会的建成。
关键词:社会保障;人的尊严;底线思维
社会保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是国家和社会依照法律,尤其是通过社会保障立法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给予相关保障的一种社会安全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种依法确立的制度建构,保证了每个社会成员从国家和社会两个层面获得各种物质帮助、服务保障等基本的生活需求。社会保障制度是针对人的一项政策,其实施的好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不管是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还是实施,其对象都是各类受保障对象,必然涉及到受保障对象的尊严问题。
一、社会保障制度中人的尊严的内涵
“人的尊严是指人基于所处的社会关系和人自身的需求,通过一定的形式而具有或表现出的一种不可冒犯、不可亵渎、不可侵越或不可剥夺的社会存在状态。”(韩德强,2006)如何来界定社会保障制度中人的尊严呢?它指的是被保障对象在所处的社会保障关系当中以及自身对社会保障的需求过程中,通过隐性或显性的方式而具有或表现出来的一种不容侵犯、不容亵渎和不可剥夺的社会存在状态和心理状态。在社会保障关系当中,这种尊严感体现为社会保障主体对社会保障客体的尊严的尊重和保护,也就是社会保障的设计者与实施者对被保障对象的尊严的尊重和保护;在社会成员自身对社会保障的需求过程中,这种尊严感体现为社会成员或者说被保障对象对于自身尊严的内在要求——觉醒和维护。隐性的方式指的是被保障对象对于自身尊严所持的一种“破罐子破摔”的思想,这是一种反向的维护,即消极被动的维护;显性的方式指的是被保障对象在维护自身尊严的过程中所采取的相对过激的行为,这是一种正向的维护,即积极主动的维护。
二、社会保障制度中人的尊严问题的缘起
社会保障制度在其设计特别是实施的过程中,由于缺乏人道主义理念,或者所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不当,人的尊严受损或者被伤害的情况经常发生。在社会救助领域,例如捐赠,捐赠者往往站在自身的角度,或者是为了自我宣传,或者是为了迎合某种需要,甚或是为了某种特别的目的,而要求被捐赠者对捐赠者表示感谢,甚至在公开的场合、在镁光灯的聚焦下对捐赠者敬礼鞠躬乃至鼻涕一把泪一把,最终只会伤了被捐赠者的尊严,违背捐赠的初衷。捐赠者这种非慈悲的心态、非平等的对待被捐赠者的方式只会使被捐赠者感觉到是在接受捐赠者的怜悯和施舍,是不尊重被捐赠者尊严的典型表现,结果只会刺伤被捐赠者敏感的心灵和自尊,严重的还会使他们产生“破罐子破摔”的自我放逐行为。被捐赠者这种“破罐子破摔”的自我放逐行为实际上就是对捐赠者这种“变了味”的捐赠行为的一种无声的抗议,其实质是被捐赠者对自己人格尊严的一种消极维护。毋庸置疑,捐赠这种行为需要我们大力提倡,需要每个社会成员积极参与其中,但是,如果捐赠的目的不纯或者捐赠的理念存在误区,只会使捐赠这一善举最终走形、变样。以对弱者施恩的心态和方式实施捐赠必然要遭到诟病,最终损害的是社会救助这一社会保障制度最美好的理想。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有一个悖论现象:为了保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有效性,更好地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让符合要求的社会成员得到真正的保障,就必然要对社会成员的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并进行相应的公示,可是这又有侵犯社会成员的隐私、自尊之嫌,容易对被调查对象造成精神压力和心理阴影。实际上,人的尊严是与生俱来的,放弃尊严,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而且,心灵被无端伤害、人格遭到严重侮辱在短时间内是无法愈合的,甚至永远也不会愈合。
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与实施涉及到人的方方面面,即从人的外在层面需要到内在层面需要。外在层面需要主要是指物质生活方面的需求保障,属于社会保障制度设计与实施的较低层次;内在层面需要主要是指精神慰藉和心理需求方面的保障,属于社会保障制度设计与实施的较高层次。不管是人的外在层面需要还是人的内在层面需要,都隐含着人的尊严问题,或者说实质上都是人的尊严的具体表现形式。人的外在层面需要和人的内在层面需要往往互相交织在一起,满足人的外在层面需要就是尊重人的较低层次的尊严,满足人的内在层面需要就是尊重人的较高层次的尊严。事实上,人的生存仅是一个方面,在保障社会成员特别是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利的基础上,既要从外在层面尊重和保障受保障对象的尊严,使之得以重视;也要从内在层面尊重和保障受保障对象的尊严,使之不受侵害。
三、关注社会保障制度中人的尊严问题的必要性
不管是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还是实施都要充分尊重每个受保障对象的尊严,关注受保障对象的尊严问题很有必要。随着社会保障制度在我国的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国家对和谐社会建设、小康社会建设的推进,人的尊严问题逐渐被专家学者在论及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与实施时所提及。郑功成教授就曾认为,不管是制度化的社会保障还是非制度化的社会保障,都应该是充满人性和人文关怀精神的,不能单纯地从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层面来看社会保障,还应该从伦理、人道主义和人性的角度来看社会保障。专家学者对社会保障制度中人的尊严问题的积极关注和思考,使得隐藏在社会保障制度中人的尊严问题开始受到重视,这是一种好的现象,既体现了社会保障理念的扩展和更加人性化,也体现了现代国家和社会的文明进步。事实上,能够如此长久地支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并不断完善的潜在的精神力量就是人类社会所具有的悲天悯人的情怀,是人类对于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关注。
十八大以来,中国正在积极推进小康社会全面建成,而全面小康的本质和核心是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出发点、目标和标准。习近平总书记在上任之初与中外记者见面时就曾说:“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为此,党和国家领导人庄严承诺:要让人民群众过上更加幸福、更有尊严的生活。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不断突出以人为本的理念,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强调“中国梦即人民的梦”,要求各级领导干部积极践行群众路线和“三严三实”,要求全体党员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与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不断改善民生和提升居民幸福指数。以人为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关心人民群众的基本物质生活和需求,二是尊重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精神世界、心理追求和人格尊严。加强对人本身的关注是小康社会全面建成的要义所在。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推进小康社会全面建成的一项重要内容,关系着全体社会成员的安居乐业。习近平总书记曾说,在工作实践中,在日常生活中,必须有“底线思维”,凡事不能超越底线。如果我们突破了事物的度,越过了事物的底线,事情就会朝着坏的方向发生质变。对于社会保障制度来说,这种底线就是人的尊严。尊重人的尊严,就是要使社会成员在享受改革发展成果的同时,也能体会到深层次的以人为本的关怀,这既关系到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效果,也关系到社会成员本身权利的实现,更关系到受保障对象的精神健康和全面小康社会的建成。
(作者单位:中共长春市委党校哲学与文化教研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