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业银行开展债转股的主要矛盾和信托公司推行债转股试点的比较优势
2016-07-19王石秋段军有
王石秋+段军有
[摘要]在产能过剩、供给侧改革的大背景下,债转股政策具有优化金融企业指标、改善困难企业经营,防范社会风险的优势,但商业银行大面积推进债转股具有较大障碍和局限性,包括法律限制、道德风险、资金久期等。信托公司试点债转股合法合理,具有比较优势,因此债转股应在信托公司间推广试点。
[关键词]债转股;商业银行;信托;比较优势
[DOI]10.13939/j.cnki.zgsc.2016.29.087
1 债转股研究背景
2016年3月,李克强总理表示“要用市场化推动、探索用债转股降低企业杠杆”,2016年3月8日,华荣能源公告了熔盛重工债转股相关事宜,包括向22家债权银行和1000家供应商债权人发行股票抵消债务,并使得中国银行成为其最大股东。此举正式宣告债转股这项作为化解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率上升的手段重新步入视野,并成为配合供给侧和国企改革的重要措施。目前关于在银行间大力推进债转股的观点和论述也非常踊跃。
2 推进债转股的优势与必要性研究
在目前的供给侧改革背景下,产能过剩行业市场需求日益低迷,同时杠杆率不断加大,市场风险显著增加,企业信用违约风险高企。从金融机构层面来看,“债转股”优势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有助于降低不良贷款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各项经营行为和监管评级均受到不良贷款率和拨备覆盖率的制约。将不良资产转化为股权,能在短期内迅速制约不良资产率的上升,尤其是解决部分经营相对困难、问题资产相对较高,甚至濒临触碰红线银行的燃眉之急。第二,有助于提升短期利润相关指标。不良债权转化为股权,避免了当期直接计提贷款损失,有助于提升财务指标,对平抑外部评级、股价等因素的剧烈波动也能起到一定作用。第三,避免了彻底损失,获得潜在投资收益。对于部分现金流彻底枯竭的企业,强制其还债清算可能导致极低的现金收回率乃至彻底损失。债转股一方面可能取得一定的股息收入;另一方面,如果企业经营状况逐步改善时,可以通过上市、转让或者企业回购等方式收回借款。
从企业和宏观经济层面,其优点主要有三方面。第一,避免了企业的破产与倒闭。使得资不抵债的企业能够继续维持经营,让企业尤其是周期性行业的企业有了起死回生的机会,促进了宏观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稳定。第二,优化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债转股导致企业负债的减少、所有者权益增加,一定程度上也完成了去杠杆任务,为供给侧改革增加了保障。第三,拓宽企业潜在的发展空间。债转股提高资金周转的灵活度,同时提高了转股企业信誉,有了金融机构股东作为后盾,为企业未来的业务拓展和进一步融资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3 银行推进债转股的阻碍
第一,法律障碍。我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能直接投资于实业企业股权。虽然随着银行混业经营需求的增加,以及债转股等措施的推进,上述法规存在修订的可能性;但允许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直接投资股权是一项非常重大的改革措施,牵一发动全身,如果风险隔离防范处理不当有可能导致根本性的系统风险,动摇国家经济安全根基,因此,从顶层设计上对此处法律的修订必然需要经过大量试点、慎之又慎,短期内出台几无可能。
第二,道德风险与管理体制障碍。债转股面临较大的企业道德风险。部分经营和偿债困难的企业可能主动选择拒绝偿还本息,以获得银行资本金救助。同时,银行管理人员,尤其是分行、支行行长和项目经理等一线人员具有较强动力采用债转股方式掩盖坏账、避免损失。部分劣质股权可能长期无法产生收益或进行处置,待相关人员退休或离职后,相关责任也难以厘清。
同时,银行由于采用垂直化管理模式,总部决策机关难以把握债转股企业的经营和主要特征,这也不适应需要进行大量持续管理工作的股权投资于管理业务,同时为道德风险留下更大空间。另外,银行由于借贷两条线管理,资金使用相对隐蔽。债转股完成后,银行管理人员有动力对转股企业进行持续的输血融资,以避免企业经营彻底破产,但这伤害了投资人和股东的利益。强制对银行自有的低效率企业进行救助也危害了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的运行。最后,众多的农商行、城商行等中小银行由于管理体制和监督体系不够规范,数量众多,道德风险无法控制,更不适合进行债转股试点工作。
第三,资金性质和久期匹配障碍。除自有资金外,银行资金来源大多为债务资金,具有明确的固定本息属性和还款日约定,而股权投资的收益期限和金额均不确定,银行进行债转股具有明显的资金来源与运用不匹配性。
4 信托公司推行债转股试点的比较优势
4.1 制度和法律优势
投资实业是信托公司主营业务之一,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现实中也有平安信托等众多信托机构以自有资金投资实业企业并且获得批准。同时,信托资金投资实业不受限制,对于不动产、艺术品和实业企业股权等实体的投资也是国内外信托公司的主要业务之一,因此信托债转股在法律上没有障碍。
4.2 管理体系和监管优势
中国目前经营的68家信托公司,大多采用扁平化的投资决策,决策层级少,管理透明度较高,因此公司决策层和股东对于拟债转股企业的了解更加深入,在抑制道德风险方面更有保障。同时信托公司长期进行房地产、矿业等领域的实业管理,对于股权变更后的管理与处置也更加具备经验。信托公司采取单笔资金对应单个项目的直接投资的模式,有效抑制了无限制的扩大对转股企业的继续输血和救助问题。
同时,由于目前中国信托公司大多具有央企或地方大型国企背景,且数量有限,业务规模有限,在全国各省分布均匀,也便于监管机构对其进行监督和风险防范,以及对债转股试点业务相关指标的监控。
4.3 资金安排的合理性
信托账户的资金来自于委托人,在债转股项目中,信托公司可以通过召开委托人/受益人大会的方式,明确资金收益分配时间和期限的变更,使得债转股有法、有据可依。在后续管理中,信托公司也可以发行新的信托计划,对持股企业进行股权或债权投资,投资者可视企业被救助后的运作情况决定是否投资,使得债转股的全流程做到透明可监督,避免了暗箱操作。也避免了商业银行短期债权资金投资于长期股权项目的资金性质根本性错位。
5 结 论
综上所述,在产能过剩、供给侧改革的大背景下,债转股政策具有优化金融企业指标、改善困难企业经营,防止社会风险的优势,但商业银行大面积推进债转股具有较高障碍和局限性,包括法律限制、道德风险、资金久期等。信托公司试点债转股合法合理,具有比较优势,因此债转股应在信托公司间推广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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