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两岸之综艺节目
——以《康熙来了》与《非常静距离》为例
2016-07-19高媛
高 媛
(四川大学 四川 成都 610207)
浅谈两岸之综艺节目
——以《康熙来了》与《非常静距离》为例
高媛
(四川大学四川成都610207)
【摘要】通过对《非常静距离》与《康熙来了》的对比分析不难看出,经济发展的程度与政治体质的不同,孕育出来的文化氛围也不一样。两个节目各有其长处与短板,台湾的综艺节目有很多地方值得我们学习。我们无法定义一个节目的好坏,因为每个节目都各有特色,但是一个优质的节目一定是充满正能量、对社会有益,能够启迪人们思考,并且不断创新的。
【关键词】差异;特色;发展
一、《非常静距离》与《康熙来了》的节目差异及节目特色分析
(一)节目制作模式的差异
节目比较 《非常静距离》 《康熙来了》周一到周五22:00-23:00已停播拍摄地点 摄影棚内 摄影棚内有无现场观众 200位现场观众 无主持人 李静 蔡康永、徐熙娣、陈汉典来宾数量 3人以内 无固定人数开播时间 2009年6月 2004年1月播放时间段 周六周日晚上23:40-00:20
(二)《非常静距离》的节目特色
《非常静距离》是一档具有李静鲜明个人特色的深度明星访谈节目。李静邀请演艺明星和社会热点人物亲临现场,通过面对面谈话的形式,以拉近距离、静品人生、静看明星为节目特色。以明星的人生故事、心路历程为切入点,对观众讲述成长的故事,分享成长的蜕变,在这个过程中发掘明星鲜为人知的一面。主打温情路线,在内容上强调明星独具魅力的本色,有励志意味,整个节目传达给观众一种温暖、积极、正面的形象,为大众树立起一种良好的导向作用。
通过这七年的节目表分析可以看出,《非常静距离》的访问人群主体为明星。虽然带有明显的美式热谈话风格,但是节目的基调还是带有强烈的教育意义,访问的范围还是有一定的局限。另外,访问主题选择范围比较单一,大体分为:成长坎坷、情路坎坷、成名后的心得感悟。这样的节目制作模式有一些套路化和刻板化,节目的弹性不够,很容易引起“情感”疲劳,给予观众一种太过“完美”的错觉,与普罗大众的真实生活衔接不够。因为话题性不足、吸引力不够,人物的选择有一定的局限性,若不是当下的热点人物,关注度就会减少,对收视率有一定的影响。
(三)《康熙来了》的节目特色
《康熙来了》是典型的台式综艺节目:风格轻松活泼、搞笑无厘头、话题感十足、节目尺度大。无论是平时严肃的政界人士,还是在演艺圈风生水起的演艺明星,或者是平头老百姓,只要进入《康熙来了》这个舞台,都要跟着主持人的思路走,主持人每集都采访潮流知名人物,并以这位嘉宾为主轴,另外邀请他们的相关好友、幕后工作者以及保姆等现场爆料,主持人毫不留情地发问,用一种“揭露”的方式,利用观众的好奇心理,通过一个又一个爆点来抓取观众的眼球,赚取收视率。另外,《康熙来了》的一大特色就是主持人的选择与搭配,蔡康永是作家,智慧而知性,徐熙娣风格活泼风趣、无厘头,两人配合在一起,相互平衡,同时,助理主持人陈汉典的搞笑模仿,起着连接节目的作用。节目的内容也不仅仅是访问艺人,还涉及明星卸妆、搜查包包、话题辩论、台湾小吃介绍等等。总之,《康熙来了》走的是草根与亲民路线,辛辣的点评、大尺度的访谈风格、以点带面的访问模式,一度是台湾综艺节目的代表。
随着台湾综艺环境的低迷,《康熙来了》的金牌制作人辞职,收视率下降,最终在2015年底停播。《康熙来了》的停播有诸多原因:一、整个台湾综艺环境走向式微,制作费太低,竞争太过激烈,市场不景气。二、尺度过大,不免沦为低俗,语言太过辛辣露骨,虽能在一时博取眼球,可是想要长线发展不仅仅要有欢声笑语,更要给观众带来启迪意义。三、一周五天的持续播出,强度太大,节目组需要不断地找出新鲜事物来满足观众。《康熙来了》走过的这十二年实则不易,在创新上面临瓶颈,也是影响节目质量的原因。
二、产生差异的原因
(一)发展因素:台湾经过日本的统治以及一系列社会政治的变化,政治环境逐渐开放,对电视环境的限制放宽,语言表达较自由,整体氛围轻松,尺度比较大、后期风格活泼。节目尺度的拿捏有待商榷,很容易变成恶趣味与走向低俗化。大陆综艺节目起步晚,前期发展缓慢,规则比较完善。所以节目所呈现出来的整体风貌积极向上,但未免显得刻板化与模式化,节目的范围与类型受到限制。
(二)经济发展: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台湾经济发展起步早,人们对于精神生活要求高,电视综艺节目发展早,人们对于娱乐化接受程度较高。可是,近年来台湾综艺节目受到外来综艺节目的冲击,自身发展也遇到瓶颈,所以渐渐走向式微。大陆经济腾飞,地广人多,市场繁荣,近几年发展势头很好,台湾人才有北上向大陆发展的趋势,但是大陆大多数收视率高的节目都是引进版权。如:《奔跑吧,兄弟》《中国好声音》《爸爸去哪儿》等等,创新力度不足,本土自创的节目同质化问题严重。
中图分类号:J9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6)07-01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