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城镇化下的农村基层治理优化模式研究
2016-07-18袁颖
袁颖
摘 要 农村基层治理问题,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石,是社会的稳步发展助推器。尤其是在新型城镇化下背景下,原有的农村基层治理模式愈发显现出其不合理性。本文通过构建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农村基层治理“合作共治”的优化模式,以上层与基层权利配置与运行为视角,实现国家政权与农村基层相融合的优化模式。
关键词 新型城镇化 基层治理 合作共治 模式
中图分类号:D267.2; D638 文献标识码:A
2016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对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做出了重要指示强调,坚持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引领,促进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持续健康发展。那么,在新型城镇化这个大背景下,现有的农村基层治理模式的不适当性逐渐凸显。因此,有必要研究新问题,提出新对策,制定出各种创新性的模式改革。新型城镇化的实现,须要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对其进行科学的引导与规制。农村基层治理是否能够有效发挥,是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并最终得以顺利完成的根本保障。
1当前农村基层治理的主要模式和弊端
1.1农村自治模式
自治,即自下而上的组织形式,欲合理运用该模式,前提之一就是要有运行良好的村级自治体。此类治理模式强调的是乡镇自治,主要是撤除乡级政权,将上层的所管束的基层治理单位减至县一级,以村民自治为基础,进行乡镇自治。随着自治模式的不断推进,愈来愈多的弊端迎面而来。自治制度的不合理性,民选后的官员为得到更多的发展空间而违背自身原则,为获当选而遵循票选前承诺服务于家庭或小集团。由于农村自治机制的失范,“两委”矛盾日趋严峻,民意的诉求无法做到上传下达,农民的参与方式受到了阻碍,使得农村自治模式的弊端日益凸显。
1.2乡政府派出模式
该模式主要是从体制上将乡镇级基层政权下放至县级政府,成立派出机构,设置办事处,精简职能,避免其臃肿。在此,乡的职能主要分为两种,一是接受上级对其委派,完成所派政务;二是对村民委员会的实质事务通过指导,对其统筹规划协调。
该模式作为典型的行权放权模式。但县政府的不行政模式,是否能实现行政成本的缩小,执行力的提升,弱化矛盾的能力。乡政府派出模式的应用,一系列的矛盾油然而生,最为突出的是在公共服务分配时,村民对于政府的政治认同感是极为低的。同时,这种方式也降低了农村基层政府的自由裁量权。
1.3“公推直选”农村领导人模式
公推直选,打破了原有的基层治理模式,使农村基层的民主性得到落实。该类模式的选举方式为三公开,即宣传公开、报名公开、推荐公开;两票制,即推荐票、选举票,这两种票选均需要无记名投票;三轮选,即直接选、倒着选、差额选。“公推直选”的优势在于拓宽了党内民主;改变了小范围选举机制。当前“公推直选”模式也面临着问题,如选举产生的村委得不到有效的保障;选举过程中受到上级政府把控较多;新上任的“两委”难以斧正其问题便重返老路,顾虑重重无法正确匡正。
1.4强化乡镇或政府中介模式
强化乡镇,所采取的措施通常是减少官员的开支,为农民减少财政包袱。但这种治标不治本的方式带来了或多或少的麻烦,例如将臃肿的官员进行裁剪,使得乡镇财政宽松,一些官员行为失当就更加在所难免。官员的减少,同时也会使得官员所作之事减少,反而会本末倒置。政府中介模式,引用企业制度,由政府作为第三方介入村级政府中去。值得一提的是,该模式推动了小城镇的成长。但是,政府就是政府,并不是“企业”,不能用企业的目标性来处理事情,该模式的关键是政府该如何引领、规范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以上两种模式,都深刻的展示出中国农村需要民主管理,但是民主的旗帜打的在如何响亮,也要根据一定的经济条件、社会背景才能因地制宜。
从当前的四种较为普遍的模型来看,基层政府人员存在一定的臃肿,人浮于事的现象不绝于耳,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待加强,有关村委选举的事项也是“乱象环生”。在新型城镇化的背景下,必须立足我国国情,构建一个适合当下农村的基层治理模式。
2新型城镇化下的农村基层治理优化模式——合作共治模式
以上列举的四种模式,都是以政府为社会的唯一治理主体,其他的社会力量只起到辅助作用,即受到政府支配和控制,作为参与者进行参与。愈来愈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其中时,基层政府的治理方式出现了多元参与的模式。将“政府治理,多方参与”模式进化为“合作共治”的模式。
合作共治,即通过治理结构的优化配置,将单一的政府治理转变为多元治理模式,实现乡镇政府、村委会、村民自组织多元利益主体在行事上民主协商、和谐互动,同时在处理公共事务中,形成相互监督的管理机制。合作共治模式,既履行了国家意志,政府的权利渗透到基层中,也不阻碍农村的基层发展,未减弱基层的自主健康发展。
3“合作共治”模式的具体措施
3.1有效匡正基层政府权利,引导合作共治
政府职能的合理改变,是农村基层治理的核心问题。想做到合作治理,上层与基层政府的权利分配应当改变,农村基层不再是被压迫者,给予一定的权利,做到事权、人权、财权相适应。同时,增强农村基层政府工作的清澈度,使得村民的信任感加强,参与感加剧。最后,须改变组织结构,即因事设岗,减少人浮于事。
3.2促使农村自组织发展,完善合作共治
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支撑为农村基层提供公共服务的具有公益性、社会性的非政府组织、农民自治组织。这些“第三部门”的发展推动了合作共治。在基层治理中,常常因为农民的利益复杂性而设坎,正因为“第三部门”的出现推动了科技、农产品、资金、出口加工等服务。这种合作共治的模式不仅仅让农民走出了小农户、大市场的困境,而且在基层治理的过程中,为政府解忧分难。
3.3融通农民参与渠道,辅佐合作共治
首先,及时进行政务公开,让与之有切实关系的农民得到第一手的信息。并给予其畅所欲言的机会,以书或网络的方式告知,避免“熟人社会”中“抹不开面子”的尴尬;其次,延长民意争执较大的政务,从时限上对村务进行监督。最后,可成立民意畅通小组,严格把控“依据、信息、公开”三原则,辅佐农村基层治理。
3.4调整政绩评价体系,落实合作共治
合作共治下的政绩评价,不再是为“上行负责”,也要“下行负责”,也不是以经济增长为唯一目标,同时需要考虑社会环境的发展、是否满足公共的需求发展、公共信息资源的发展、农村的社会保障、农村的社会治安。在进行考评是需要尊重村民的参政议政权利、服务对象的考核、村委成员的互评、专业的评审机构。
新型城镇化下的农村基层治理的合作共治模式,需要政府引导、农民参与、第三方配合的改进性模式。合作共治是开放的治理,参与其中的主体都应履行其职责,这样才能使农村基层治理更为有益。
参考文献
[1] 习近平.促进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持续健康发展[EB/OL]. http://www.chinanews.com/gn/2016/02-23/7769703.shtml,2016-02-23/2016-05-31.
[2] 郎友兴.走向总体性治理:村政的现状与乡村治理的走向[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02):11-19.
[3] 卢福营.近郊村落城镇化的路径选择[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3):41-48+2.
[4] 岳文海.中国新型城镇化发展研究[D].武汉大学,2013.
[5] 惠恩才,刁清华.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投资机制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2014(08):78-87.
[6] 吴永江,李俊.“新型城镇化与基层治理”学术研讨会综述[J].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06):106-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