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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腐败风险的司法腐败博弈模型及防治对策

2016-07-18李书金马秀娟

关键词:被告监察法官

李书金 ,马秀娟

(1.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研究所,河北 保定 071000;2. 河北大学 图书馆,河北 保定 071002)

基于腐败风险的司法腐败博弈模型及防治对策

李书金1,马秀娟2

(1.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研究所,河北 保定071000;2. 河北大学 图书馆,河北 保定071002)

司法腐败产生的微观原因在于司法人员对最大化个人收益的追求,以个人理性为基本假设的博弈论,是研究行为人发生相互作用时的决策及决策均衡问题的一门学科。以司法审判为研究背景,通过构建风险情形下法官司法腐败的一般化博弈模型来解读司法腐败现象,从博弈均衡角度揭示司法腐败局中人间策略选择规律,进而从加大腐败风险角度提出构建司法腐败防治机制的相关对策及建议。

司法腐败;非合作博弈;Nash均衡;防治策略

社会的公平及良好的社会秩序需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来保障,而司法腐败的存在,制造了社会不公,破坏了社会公信力,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如何对司法腐败的产生原因进行准确剖析,对于揭示司法腐败的发生规律,科学构建司法腐败防治机制,进而有效打击司法腐败,都有着深远影响。

一、从博弈论角度研究司法腐败的必要性

博弈论作为一门工具性学科,是以行为人追求最大化个人收益的个人理性假设为分析基础的,从上个世纪四十年代作为一门专门学科建立以来,博弈论在众多领域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将博弈论引入司法研究领域,对司法腐败产生的机制与原因开展研究,为司法腐败防治问题的研究打开了一个新颖的视角,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及现实意义,其必要性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有利于揭示司法腐败产生的微观原因

司法腐败问题研究的传统方法,大多从不完善的司法管理体制着手,对司法腐败产生的制度性原因进行探讨,这类研究方法往往偏重于从宏观角度对司法腐败问题开展定性分析,而缺乏对司法腐败产生原因的深层次的微观剖析。将博弈论引入到司法腐败问题的研究探讨,依据个人理性假设,通过引入博弈模型开展司法腐败问题的研究探讨,恰恰弥补了定性研究的不足,从定量化角度有力揭示了司法腐败产生的深层原因。

(二)为司法腐败问题研究提供了一个新颖视角

司法腐败问题的研究群体,大多拥有深厚的法学素养,作为司法问题的亲历者、研究者与思考者,其自身的法学学科背景,使得研究者们更偏重于从法学角度对司法腐败问题进行诠释。而从管理科学背景出发,站在博弈微观角度对当事人的司法腐败行为进行深层解析,可以发现行为人之所以违规,与其在司法职务活动中对自身最大化偏好收益的追求是分不开的,也即司法腐败行为是源自于当事人的个人理性选择动机。从司法当事人间相互作用角度出发,依据博弈论开展司法腐败问题分析,为司法腐败原因的探讨提供了一个新颖的研究视角。

(三)为司法腐败防治策略的制定提供了方法论依据

博弈论作为研究行为人相互作用时的决策及决策均衡问题的一门学科,是以行为人的理性选择为基本假设的[1],作为一种分析工具,博弈论因为没有关于政治、道德的特别含义,因此在政治、经济、军事、犯罪学等各个研究领域都得到了广泛应用。依据个人理性行为假设,运用博弈论对司法当事人在相互作用下的行为选择规律加以分析,实现了对司法腐败微观原因的清晰解读,对于司法腐败防治策略的有效制定提供了良好的方法论依据。

二、基于腐败风险的司法腐败博弈一般化模型

在运用博弈理论对司法腐败问题进行研究解析过程中,需要针对司法腐败问题的不同环节、不同环境特点来加以探讨。下面将在考虑违规风险条件下,针对原被告与法官之间、原告与被告之间、法官与监察者之间、监察者与其监管人之间等不同环节来构建博弈模型,进而分析不同博弈模型下的均衡结果状况。

(一) 原告(被告)与法官博弈的一般化模型

在现实中,如果原告(被告)因为行贿而获得了好处、法官受贿又没有被监察者查处的风险,那么基于博弈的个人理性假设,原告(被告)的行贿策略、法官的受贿策略势必会成为双方的占优策略选择,然而就目前的司法环境而言,尽管存在着导致司法腐败的诸多弊端,但不断完善的法律制度导致原告(被告)的行贿与法官的受贿都会承担着一定的违规风险,在这种情形下博弈双方将如何对相关策略进行权衡取舍呢?也就是说,原告(被告)到底选择行贿还是不行贿,而法官对受贿还是不受贿又该怎样选择呢?下面通过建立风险情形下原告(被告)与法官博弈的一般化模型来对此加以解读。

模型1 原告(被告)与法官博弈的一般化模型

在模型1中,变量x表示原告(被告)的行贿额度,y表示原告(被告)在其行贿得逞后所能得到的预期收益值,t则表示其行贿被发现后可能带来的风险罚金。z表示法官受贿的风险损失预期,以上这些变量都假设是非负的,后面支付矩阵中的变量假设也满足这一点。

当法官选择受贿时,如果原告(被告)选择了行贿,则原告(被告)的收益为y-x-t,也即其净收益等于其行贿得逞后的预期收益减去其行贿额及行贿风险损失。而法官的净收益x-z则为其收受的贿赂值减去其受贿的风险额度;如果原告(被告)选择了不行贿,面对一个受贿枉法的法官,原告(被告)虽然没有行贿及行贿的风险损失,但会失去其行贿可能带来的预期收益y。而受贿的法官因为原告(被告)没有行贿,因此没有收益。

当法官选择不受贿时,如果原告选择了行贿,那么原告不仅会损失其贿金x,同时还要承担因为行贿而带来的风险罚金t,所以这时原告(被告)的收益为-x-t,而法官没有额外收益与损失,故其收益为0。而如果原告(被告)选择了不行贿,则双方都没有收益与损失,所得都为0。

在模型1中,当x>z时,即当法官受贿额度大于其受贿风险损失时,受贿策略将是其占优策略。而考虑到法官将选择占优策略“受贿”,在对最大化个人利益的追求下,这时如果原告(被告)行贿得逞后的预期收益减去其行贿金额及行贿所承担的风险损失后所得到的净收益大于其不行贿所导致的预期收益损失,即y-x-t>-y,那么(行贿,受贿)将会是双方的均衡策略选择,在博弈论中该均衡又称为重复剔除劣策略的占优均衡。

而当x

(二) 原告与被告博弈的一般化模型

在现实中,原告与被告为了在审判中处于更有利的地位,使法官的裁决更有利于自己这一方,双方都会对是否向法官行贿进行权衡,如果不行贿,那么在对方行贿的情形下,势必会担心法官在审判中做出不利于自己的司法裁决;而一旦选择了行贿,那么行贿方在拥有了较高的预期审判收益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要承担相应的行贿风险。原告与被告双方在对自己的利益进行权衡过程中,该如何对行贿与不行贿两种策略进行选择呢?模型2给出了风险情形下原告与被告博弈的一般化模型。

模型2 原告与被告博弈的一般化模型

在模型2中,x表示原告的行贿额度,u表示原告行贿额度为x时的期望收益值,y表示被告的行贿额度,v表示被告行贿y时的期望收益,s、t分别表示原告、被告的行贿风险。

当被告选择行贿时,若原告也选择行贿,则原告的实际收益将是其行贿x时的期望收益u减去其行贿额与行贿风险额之和x+s,同时还要减去被告行贿y时的期望收益v,即原告的实际收益为u-x-s-v,被告的实际收益v-y-t-u可做类似解释;若原告选择不行贿,则原告将遭受v的损失,该损失由被告行贿y时的期望收益v所导致。而此时被告的实际收益将是其行贿y时的期望收益v减去其行贿额y及行贿风险额t,即v-y-t。

当被告选择不行贿时,若原告选择行贿,则原告的实际收益将是其行贿x时的期望收益u减去其行贿额x与行贿风险额s,即u-x-s;而此时被告将遭受u的损失,该损失由原告行贿x时所获收益u引起。当原告选择不行贿时,因为双方都没有行贿,这时法官将无偏袒地进行判决,双方都没有额外的收益与损失,故双方的收益向量为(0,0)。

在模型2中,如果双方对行贿的收益预期与行贿额及行贿风险之差u-x-s、v-y-t都大于0,那么(行贿,行贿)将会是该博弈的占优均衡解;而当双方对行贿的收益预期与行贿额及行贿风险之差u-x-s、v-y-t都小于0时,(不行贿,不行贿)会是博弈双方不愿偏离的占优解。

(三) 法官与监察者博弈的一般化模型

对法官而言,面对原告或被告送来的贿赂,是收下还是拒绝呢,如果没有被监察者觉察的风险,那么在个人理性的支配下,受贿会是其必然的选择,但在存在受贿风险情形下,理性的法官则势必会对受贿风险与受贿所得收益进行权衡比较,从最大化个人收益的角度来对受贿与不受贿策略进行选择。而对监察者来说,如果对法官不监察,那么当法官受贿事发时,其势必要被追究相应的渎职责任;而如果法官没有受贿,那么其不监察的策略又可以因没有被察觉而照常享有其工资酬劳,在对个人收益的权衡比较下,理性的监察者又会如何选择呢?模型3给出了风险情形下法官与监察者之间博弈的一般化模型。

模型3 法官与监察者博弈的一般化模型

模型3中,x表示法官所收受的贿金。y表示监察者没有履行监察责任而照样享有的工资酬劳,这属于其不当收益,t则表示了监察者没有履行监察责任时的风险罚金。s表示法官受贿而遭到查处时的风险损失。

当监察者不监察时,这时如果法官受贿,那么其受贿行为会因监察者的失察而得逞,因此其收获了贿金x。而监察者因为没有履行职责而仍然获得了薪金y,属于不当利益,但同时也要承担其不作为而带来的风险损失t;而当法官不受贿时,其自身没有不当收益,故其收益为0,而此时监察者的不监察策略会因为法官不受贿而暴露不出来,从而其获取了不当薪金y。当监察者监察时,法官会因受贿暴露而遭到查处,从而其受贿行为招致了风险损失s,这时其收获的净收益为x-s,而监察者因履行职责而收获了薪金,没有不当利益,故其额外收益为0。如果法官不受贿,监察者同时也履行了监察责任,双方都不存在不当收益,故此时双方的额外收益都为0。

在模型3中,如果y>t,即当法官受贿而监察者不履行监察责任时,监察者的不作为策略所获得的不当收益超过了他的渎职风险,则不监察策略会成为了其占优策略,而法官在了解到监察者的占优选择后,从最大化自己的收益出发,其必然的选择会是受贿,这时(受贿,不监察)便成为该博弈的均衡策略组合。

如果x>s,那么不管监察者监察与否,法官的受贿策略总要好于不受贿策略,也即受贿会是法官的占优策略,这时候如果y>t,那么(受贿, 不监察)会是双方的均衡策略;而如果y

如果t>y>0,且s>x>0,这时如果法官受贿,那么监察者则会为其不监察的渎职策略承受风险损失t,以致其实际收益y-t为负值,这时不监察不再是监察者的占优策略。而当法官不受贿时,监察者又可以从不监察策略中得到收益y,这要比选择监察得到的收益0更具吸引力。从最大化自己的个人收益出发,理性的监察者必然会对其监察还是不监察策略进行斟酌,什么时候监察什么时候不监察,这将取决于不同策略选择下其自身收益的大小,相应地博弈模型3不再有纯策略的Nash均衡解,这时则需要引入博弈的混合策略均衡来描述双方的策略选择特征(见第三部分)。

如果y=0,在渎职风险存在的情形下(t>0),则不管法官受贿与否,监察者的监察选择都会优于其不监察策略。而当存在较大受贿风险时(x-s<0),为了避免受贿被查的损失,法官的选择必然是不受贿策略。

(四) 监察者与其监管人博弈的一般化模型

监察者与其监管人博弈的一般化模型如模型4所示。这是一个与模型3类似的博弈模型,当监察者的监管人渎职时的不当收益y大于其不作为时的风险损失t时,不监督将是其占优策略,而此时监察者采取不监察策略则会成为实现其最大化收益x的最佳策略选择。当(不监察,不监督)成为监察者与其监管人的均衡策略选择时,必然导致监察环境的恶化。问题在于,当监督人与被监督人之间的博弈由低向高层层递进时,位于最高层的监督人作为终极监督权的拥有者,如果他的不监督行为没有了渎职风险,可以想象,通过一连串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势必会导致从高层到低层各层级的监管失控。更为糟糕的是,如果监察者的监管人对于不监督策略的选择不但不是源自于其消极的不作为,而是发端于其为被监管者渎职行为提供主动姑息与庇护的动机,则势必会导致司法腐败变得不可想象。

模型4 监察者与监察者的监管人博弈的一般化模型

与模型3类似,同样地,模型4的理想情形是y=0,这时候监管人对监察者的监督行为成为了占优策略,也就是说,无论监察者采取监察还是不监察策略,只要其监管人采用了不监督策略,那么他的职责酬金都会是0。而监察者清楚了监管人的占优选择后,当x

三、法官与监察者的混合策略博弈模型

模型3中提到,当y>t及y=0时,纯策略形式的Nash均衡解总是存在的,这两种情形下的均衡解表征了法官与监察者博弈的两种极端结果,前者对应了糟糕的博弈均衡(受贿,不监察),而后者则导致了理想均衡结果(不受贿,监察)。然而当t>y>0且s>x>0时,模型3的纯策略形式的Nash均衡是不存在的,也就是说,这时候没有哪一种策略组合是两个博弈局中人都不愿偏离的。那么这个时候,法官与监察者将如何选择呢?一般的情形会是这样,两个博弈局中人会根据不同策略组合下的收益大小对不同策略按一定的比例来选取。现在的问题是,对不同策略的选择比例会遵循怎样的规律?混合策略博弈均衡对此做了解答。

模型5 法官与监察者混合策略博弈的一般化模型

混合策略选择的依据是这样:当监察者为了获取收益y而选择不监察时,理性的法官则会为实现自己最大化收益x而必然选择受贿,这导致了监察者的理想收益y不能实现,而得到的实际收益为y-t<0。面对法官对受贿策略的选择,从最大化自己的收益出发,监察者的选择必然又会转向监察策略。而如果法官观察到监察者选择了监察策略,在个人理性追求动机下,法官又会转而选择不受贿策略以避免其因选择受贿而遭受到额度为s-x的损失。而当监察者进一步观察到法官所选择的不受贿策略,监察者必然会倾向于选择不监察来实现最佳收益y……。这样周而复始,博弈双方会在自己的策略空间中对不同策略做出随机选择,以避免对方观察到自己的真实选择后而采取不利于自己的策略。于是博弈局中人的选择初衷必然是,在对方按不同可能性大小对不同策略进行选择过程中,自己无论选择哪一个策略,所期望得到的收益应该是无差别的,因为如果有了差别,在个人理性支配下自己势必会倾向于选择导致自己这一方更多收益的那一策略,而当对方察觉到这一点时,必然会进行策略调整,以实现自己的最大化收益。然而对方的这种策略调整,又会使己方原来占优的策略选择失去了优势。于是在双方策略选择的相互影响下,各方对不同策略的选择会呈现出一定规律,即双方会以一定的比例来选择各自不同的策略,使得各策略的平均收益是无差别的。满足这一条件的不同策略所对应的选择比例,便构成了该博弈的混合策略均衡。关于混合策略均衡的存在性,博弈论中有着详细的证明,在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情形下,混合策略Nash均衡总是存在的。

在模型5中,当监察者对“不监察、监察”两个策略的选择比例为q、1-q时,法官选择受贿时的平均收益为x﹒q+(x-s)·(1-q), 选择不受贿时的平均收益为0.q+0·(1-q)=0, 由法官选择受贿与不受贿策略平均收益的无差别性,有

x﹒q+(x-s)·(1-q)=0

于是q=(s-x)/s,1-q=x/s

同样,针对法官对“受贿、不受贿”的选择比例p、1-p,监察者选择不监察时收益为(y-t)·p+y.(1-p),选择监察时收益为0﹒p+0·(1-p)=0, 由两种策略下平均收益的无差别性,有

(y-t)﹒p+y·(1-p)= 0

这时p= y/t,1-p=(t-y)/t

于是模型5中法官与监察者博弈的混合策略均衡为((p,1-p),(q,1-q))=(( y/t, (t-y)/t),((s-x)/s, x/s)),即法官以y/t的比例选择受贿,以(t-y)/t的比例选择不受贿,而监察者以(s-x)/s的比例选择不监察,以x/s的比例选择监察,是博弈双方不愿偏离的策略选择比例。

由期望收益的无差别求得的博弈混合策略均衡曾受到一些学者的置疑,认为人们在实际的博弈过程中不可能对不同策略的选择比例进行精确的计算,但众多博弈论学者通过大量的博弈实验对局中人的策略选择规律进行了验证,从统计学意义上揭示了混合策略均衡的存在性[2]。

四、司法腐败的防治策略

个人理性,即追求个人收益最大化是行为人具有的普遍性特征,这是博弈分析的基本依据。不可否认,社会中存在着众多无私奉献的守法公民,但在制度设计上,依据行为人的无私品质为前提进行制度设计是靠不住的,以德治国是以治国者自身具有高尚道德修养为前提的,而要求所有的治国者都拥有高深的道德修养是不现实的。反映在司法体系中,即不应奢望所有司法行为人都是道德高尚的无私者,毕竟现实社会中具有七情六欲的普通人占了绝大多数。前面关于司法腐败的博弈模型,立足于微观视角,从行为人的理性需求出发,分析了司法腐败产生的规律与原因,这为制定切实可行的司法腐败防治策略提供了借鉴。

依据司法腐败防治的一般化博弈模型分析,具体地,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司法腐败防治体系的建构:

(一) 增大法官的受贿风险,是预防法官腐败的有力保障

从模型1的博弈分析可以看到,当法官的受贿风险损失z大于其受贿额x时,不受贿是其最大化个人收益的理性占优选择。而追溯法官受贿风险的来源,一方面在于有效运行的法官严格监管机制,另一方面则是法官受贿必遭严惩的司法保证机制。

从职业特点来讲,公正执法是司法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要求。但依据行为人的个人理性行为特征,将公正司法的实现完全寄希望于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是行不通的,而只有完善的司法监管机制,才是实现公正司法的保障。关于法官的监督问题,从目前的司法管理体制来看,除检察院的监督职能之外,同级的纪检、党委、人大、地方政府、政法委、上级法院等各相关部门,都肩负着对法官实施监管的职责,但监督职责范围的不明确,以及法院在人、财、物等方面对地方的依赖性,导致了地方党委、人大、政府与法院之间、检察院与法院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而这些监督部门出于私人利益考虑或地方利益权衡,使得对法官的监督大打折扣,这在客观上降低了法官的受贿风险,助长了法官的受贿动机。将法院与地方党委、人大、政府以及上级法院的利益链条斩断,是增强监察效率、提高法官受贿风险的有力手段。

(二) 增加原告与被告的行贿风险,是净化司法环境的一项必要措施

从模型1的博弈分析可以看到,增大法官的受贿风险,是预防司法腐败的有力保障。模型1同样也反映出,增大原告与被告的行贿风险t,使得y-x-t<-y时,不行贿策略将成为原告(被告)的占优策略。随着法官受贿风险与原、被告行贿风险的同时加大, (不行贿,不受贿)最终将成为原告(被告)与法官间博弈的均衡策略选择,而这种均衡所对应的司法环境正是全社会所期待的。模型2则清晰展示了原告与被告之间博弈的策略选择规律,降低原告(被告)的行贿收益预期,增加行贿风险,是促使均衡策略(不行贿,不行贿)呈现的有效手段。而行贿收益预期的降低,源自于原告与被告对法官公正执法的坚强信念,而这种信念的形成则是由公正司法的制度环境来保证的。

原告与被告的行贿风险来自哪里,这是司法腐败防治体系构建所不可忽视的内容。观察司法腐败泛滥的各个时期可以发现一个共同点,那就是低廉的行贿成本是不同腐败泛滥时期所共有的特征。从司法腐败的相关报道中也可以观察到这样的现象,某法官因为受贿而受到严厉查处,但对相关行贿人的惩罚却要轻的多。行贿的低风险以及对法官公正执法的不信任,客观上助长了原告与被告行贿的预期收益,最终会导致更多的民众成为潜在的行贿者:不花钱办不了事,而花了钱才会心中踏实,即使自己处于证据有利的一方也是如此,从当前民众对司法腐败的抱怨中可以深切体会到这一点。当然在法理上,增大行贿风险,也需区分主动的行贿与被动的行贿两种情形,如果行贿人为了谋求高额的不当收益,则应当提高其行贿风险罚金,而当行贿人为了谋求公正的判决而不得已采用了被动行贿手段,则理当酌情减免其行贿风险。

(三) 完善监察者的追责机制,是减少司法腐败的重要举措

在模型3中,y=0意味着不管法官受贿与否,只要监察者没有履行监察职责,则其职责薪酬必然得不到落实。尤其是当法官选择受贿时,监察者不但失去了职责薪金,同时更会因为不监察的渎职行为而遭受到额外的渎职风险损失,在这种情形下“监察”便会成为监察者的占优策略。而法官在掌握了监察者的最优选择后,其最佳选择一定是“不受贿”策略。然而y=0的实现,需要怎样的制度来支持呢?很显然,科学的监察制度设计必须能够落实对监察者的实时监督与追责,而不应将责任追究仅仅停留在法官受贿行为发生之时。然而长久以来的司法实践结果恰恰相反,民不告、官不究的司法历史源远流长。一般情形下,当法官没有受贿时,监察很少被提起,而一旦法官受贿发生,人们更关注对受贿法官的处置,而对负有监察职责的各相关部门及责任人的监察职责追究却往往被淡化,少有被严厉追究责任的情形出现,这可以从目前的监管制度来找寻原因。前面提到,地方党委、政府、人大、检察院都承担着对法官受贿的监察责任,而监察责任的缺失,到底应当追究哪一个部门、哪一个责任人的渎职责任呢?多头的监管机制及监管责任的不清晰,实际上弱化了监管职能。而一旦司法腐败案件发生,面对公众对监管不力的质疑,敷衍往往成为监管部门的常规反应,难得见到哪一个监察者的责任追究得到真正落实。而即使监察者在一定程度上被追究了责任,然而如果其个人收益并未因责任追究而出现较大幅度下降时,如模型3中y>t>0情形下,作为理性行为个体,其强烈的职责意识也并不能得到有效激发。这时法官的受贿与监察者的不监察将成为法官与监察者博弈的均衡态。因此为了有效提升监察者的责任意识,首先应当明确各监察部门的监察职责及范围,对于不作为的监察者,即使没有法官受贿发生,其本人也要为职责缺失付出相应代价。而当法官受贿发生时,则不但意味着其职责酬劳要失去,同时其本人还要承担显著的渎职风险,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提升起监察者的责任意识。

在法官受贿风险及监察者不监察的责任风险都较大时,即在模型3中s>x且t>y情形下,博弈的纯策略均衡解将不复存在,但由第三部分的混合策略均衡分析,法官的受贿风险值s 及监察者不监察风险t的大小会直接影响两博弈局中人对不同策略的选择比例。在法官受贿额x与监察者酬劳y一定时,提高监察者不监察的风险t,会降低法官选择受贿策略的比例y/t;而法官受贿风险s的提高,则又会降低监察者选择监察策略的比例x/s。对此也并不难理解,当法官受贿风险提高时,比如对法官受贿惩罚力度的加大,媒体对法官监督力度的加强等,都会对法官的受贿行为起到巨大的震慑作用,从而使法官减少了受贿选择。在这种情形下,作为法官的监察者,其偷懒不监察的策略必然会因法官受贿行为的减少而更难以被发现,自然作为追求个人理性的监察者,其选择不监察的可能性便增加了。

(四) 落实最高司法监督人的监管责任,对于司法腐败防治具有正本清源的功效

模型4给出了监察者与其监督人之间博弈的一般化模型,该模型与模型3是相类似的一个模型,为了得到理想化的博弈均衡结果,让不作为的监察者的监管人为其监督职责的缺失付出必要的代价是实现理想化博弈均衡的有效措施。而在这种博弈递进过程中,最高层监管人的职责履行状况会对整个司法环境的优劣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在圣人治世的理想社会,这一点也许可以得到保证,然而一旦最高层监管人出现了“不监督”的渎职怠政,基于对个人理性的追求,势必会导致下级司法监督人一连串的博弈不作为选择,于是整个司法环境将不可避免地会呈现出十分恶劣的表现。历史上由昏君政治引发的王朝司法溃败并不鲜见,而前一段时期查处的四川刘汉犯罪集团所涉及的司法腐败案件也直接表明负有监督责任的高层司法监督人渎职所引发的严重司法腐败后果。很显然,在现实中奢望圣人司法是靠不住的,只有依靠健全的司法管理体制与机制来解决问题才是根本。面对当前的司法困境,如何实现对最高司法监督人的职责监督是当前社会所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对于司法行为人及时性的监督,及时纠正司法权力行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偏颇与错误,对于提高司法效率,提升司法公信力,进而提高整个国家的法治化水平,构建起法治化的社会环境,都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五) 完善举报制度,开通多元化的监督渠道,是司法腐败防治体系中的重要环节

除了每层级司法监察者的直接监察之外,拓展其他的司法监察渠道,是完善的司法腐败防治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前面提到,提高行贿及受贿风险,是防治司法腐败的有力手段,而完善的举报制度,将会显著提高行贿与受贿行为的暴光机率,客观上提升了行贿及受贿行为人的违规风险。而为了提升举报制度的有效性,首先应当充分落实举报人保护机制,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不受侵犯,使举报人免除对举报的恐惧。举报制度的不完善不健全,会使得举报者因为担心受到来自于被举报者的打击报复而放弃举报。在众多的举报案例中,举报者的举报信落入到被举报者手中的情形并不鲜见,举报者因此而遭受打击报复的现象时有发生,而泄露举报内容的相关责任人却往往很少被追究责任。对举报者保护的不力,加深了举报者对自身举报行为的恐惧,最终将导致举报行为的人质困境格局。除非抱有鱼死网破、破釜沉舟的勇气,否则没有人愿意冒着巨大的个人风险对司法腐败进行积极举报。

关于人质困境现象,前苏联有一个著名的解读案例。1956年2月, 前苏联共产党在莫斯科召开了第二十次代表大会,在大会闭幕的当天晚上,赫鲁晓夫向与会代表们作了《关于个人崇拜及其后果》的报告,系统揭露和批评了斯大林执政时期的重大错误,要求肃清个人崇拜在各个领域的流毒。该报告在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强烈反响。许多人在心中置疑赫鲁晓夫:你作为斯大林最为信任的人之一,既然早已了解他的错误,为什么在斯大林生前不提出意见来纠正其错误,而非要等到斯大林去世后的今天才放“马后炮”呢?在后来的一次党代会上,当赫鲁晓夫又就斯大林的错误发表议论时,在听从席中有人传来一张便条,上面写着:当时你在哪里? 对此赫鲁晓夫考虑了一下,然后便开始大声念出纸条的内容,接着他向台下喊到:“写这张纸条的人,请你马上从座位上站起来,并走到台上。”这时台下参会者鸦雀无声。赫鲁晓夫又重复了一遍后,台下仍无人回应。于是赫鲁晓夫淡淡地说:“好吧,就让我告诉你,当时我就坐在你现在所坐的那个位置上。”这便是人质困境的典型表现,当一群人面对威胁或损害时,如果“第一个采取行动”的人的决定意味着要付出惨重的代价,那么在个人理性的约束下,便不再有人敢于采取主动的行动,这样做的结果便是作恶者不能得到及时的惩处,而作为人质的局中人的群体利益却要遭受巨大侵害。其它如面对公交车上嚣张的歹徒,全体旅客集体沉默的现象,也都是人质困境的真实反映。

如何破除举报中的人质困境局面呢?媒体的有效监督以及觉悟的群众,是破除人质困境、扼制司法腐败的有力措施。媒体的开放性,对于司法腐败的及时揭露具有重要意义。以往当司法腐败发生时,当地政府往往在政绩观导向及对监管责任追究的顾虑下,对辖区司法腐败案件的处理会表现得十分消极,隐匿、瞒报往往成为地方政府处理司法腐败问题的常见方式,这造成了司法腐败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而媒体的有效监督,为地方司法腐败的及时披露提供了良好媒介,使得越来越多的群众了解了腐败并加入到反腐败的队伍中,尤其是当前互联网的普及,更为司法腐败的曝光提供了迅捷、便利的平台,极大提高了对地方司法腐败的威慑作用。

(六) 提升司法的相对独立性,是司法腐败防治机制的有效创新

长期以来,司法的地方化是困扰司法公正、导致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当前法院、法官及审判的不独立,使得法院的司法活动受到过多的地方牵制。然而针对目前我国国情,要求司法的完全独立是不现实的,而允许法院在人、财、物等方面实现相对独立性,将是摆脱司法地方化影响的有力措施,这已经成为当前我国司法管理体制创新的一个重要方向。在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中,针对深化司法改革问题就提出了“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改革路径。如果这一规定得到了真正落实,那么对于推进法官及审判的相对独立性,摆脱地方对审判活动的非法干扰,实现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将具有重要意义。

《决定》中同时强调“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的改革方向。长期以来,司法管理中的内部行政化体制,一直是妨碍审判独立的最直接原因,如果“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得到落实,那么法院行政领导的服务宗旨将被强化,而其对法官判决的干预与影响自然会被削弱,这对于提升审判的公平性,减少司法腐败机会势必会产生深远影响。阿克顿勋爵在其《自由与权力》一书中就曾讲到:权力会产生腐败,绝对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实现司法相对独立性的本质正体现在对司法干预者权力的限制,这也即习近平总书记所倡导的“把权利关在笼了里”,这一方面包括对地方党委政府、人大等部门司法干预权的限制,另一方面也是对法院内部行政权不当干涉的控制,从而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得到真正落实。关于限权的显著性效果,“独裁者博弈”与“最后通牒博弈”两个著名的博弈实验对此有着清晰地解读。

最后通牒博弈是一个简化的二人博弈:两名局中人对某种资源进行分配,其中提出分配方案的局中人被称作提议者,而另一名对所提方案做出反映的局中人称作响应者,对于提议者提出一种资源分配方案,如果响应者赞同,那么双方将按照该方案进行资源分配;如果响应者反对,那么两个局中人所得都将为零,这便是最后通牒博弈,其中响应者的否决权,在资源的分配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果最后通牒博弈中响应者的拒绝权被取消,即不管提议者提出怎样的分配方案,响应者都只能加以接受,这种情形的博弈则被称为独裁者博弈。

关于最后通牒博弈与独裁者博弈,专家们设计了大量不同的实验来探讨两类模型的博弈选择规律,如早期古斯[3]等人的博弈实验,稍后有卡尼曼[4]等人的实验,而弗西斯[5]等人则第一次彻底地对最后通牒博弈与独裁者博弈进行了比较。结果表明,在最后通牒博弈中,提议者的出价通常在总额的40%左右,而在独裁者博弈中,这一比例仅为20%。从这两个博弈模型的实验结果可以总结出以下几方面特征:一是人的自利性是人性中最显著的特征,这是经济学与博弈论的假设基础;二是权力限制对资源分配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不同的权力分配机制对应着不同的资源分配结果,这是以分权为目标的制度创新的依据;三是人性中的利他性也不容忽视,但与自利性(个人理性)相比,利他性在人的属性中所占比重要低得多。

两个博弈模型迥异的实验结果充分表明了分权制度对实现公平的决定性影响。为了防治司法腐败,对司法干预者的限权与分权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必要举措。因此从根本上讲,司法腐败防治的决定性要素在于腐败防治机制设计是否科学合理,从目前的司法管理体制来看,当地的政府、党委、人大等都承担着对法官的监察责任,但多头的监察,实际上造成了直接监察责任人的缺失,使得对监察人的责任追究不能得以落实。而当监察者插手司法事务时,对监察者的监督漏洞,导致了现实中监察者权力独裁的局面,由监察者不受监督的权力所导致的腐败现实自然不可避免。

(七) 法官道德的提升教育是防治司法腐败的重要辅助手段

好的制度胜过华丽的说教。独裁者博弈与最后通牒博弈实验,诠释了制度规则对于公平实现的决定性影响。但提升司法人员的道德素质作为一个长期目标,在司法腐败防治过程中的作用也不容忽视。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教育对人的作用与影响是一生一世的,所以重视司法人员的个人道德修养是一项长期任务,为此由政府牵头的防治司法腐败的警世教育及司法人员道德素质培养也应成为防治司法腐败的常规性手段。但需要注意的是,奢望司法腐败的防治教育成为维持法官廉洁的关键手段是靠不住的,毕竟完全廉洁的圣人与完全腐败的恶人在人群中都是小概率事件。从最后通牒博弈及独裁者博弈实验所揭示的博弈规律来看,只有设计科学的司法管理体制与机制才是维系司法公平的决定性因素。

五、结论与展望

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个人理性是行为人决策过程中表现最为显著的属性特征,基于个人理性的司法腐败博弈分析,对司法腐败防治机制的科学设计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但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个体的多元化需求趋势越来越明显,在大量的司法腐败博弈问题中,博弈个体除表现为对经济收益的需求偏好不断增长之外,对其它属性需求的偏好也在不断增加。如在一些司法腐败案例中,违纪个体除了表现出对财物的偏好之外,对其它属性偏好的追求也成为个人理性不可忽视的构成因素,比如作为腐败联盟的某一个体成员,其本人并没有明显的腐败经济收益,而只是作为下属协助相关领导被动实施了司法腐败,这时利用经济博弈分析模型来研究这类腐败现象显然并不适当,这无助于准确揭示这类腐败问题的内在运行规律。在这类腐败案例中,作为下属的腐败联盟个体更多表现为对自己发展前景的考虑而采取腐败违纪行动。因此在构建博弈模型过程中,对自身未来良好发展前景的偏好,以及自身发展受制于部门领导喜好的客观现实也应视作个体参与腐败行动的重要构成动机。面对司法腐败案例中个体呈现出的多元化需求特征,建立多属性需求情形下的博弈模型是实现对这类腐败问题准确剖析的关键。因此,在对司法腐败问题进行博弈分析研究过程中,结合当前中国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及个体需求偏好的客观现实,构建多属性需求情形下的博弈模型,是实现对司法腐败问题进行全面准确博弈解读的必然趋势,这应当成为司法腐败博弈研究的未来方向。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1. [2]科林-凯莫勒. 行为博弈——对策略互动的实验研究[M].贺京同,等,译.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6.

[3]GUTH, WERNER, ROLF SCHMITTBERGER, BERND SCHWARZE. An Experimental Analysis of Ultimatum Bargaining[J]. Journal of Economic Behavior and Organization, 1982(3):367-388.

[4]KAHNEMAN, DANIEL, JACK l KNETSCH, RICHARD THALER. Fairness as a Constraint on Profit Seeking: Entitlements in the market[J].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1986(76):728-741.

[5]FORSYTHE, ROBERT, JOEL L. Horowitz, N.E.Savin, and Martin Sefton. Fairness in Simple Bargaining Experiments[J]. Games and Economic Behavior, 1994(6):347-369.

【责任编辑侯翠环】

Judicial Corruption Game Model and Control Strategy Based on Corruption Risk

LI Shu-jin1, MA Xiu-juan2

(1. Research Institute, The Central Institute for Correctional Police, Baoding, Hebei 071000;2. Library, Hebei University, Baoding, Hebei 071002, China)

The microscopic reason for judicial corruption lies in the legal staff pursuing the maximum individual benefits, and as the basic assumption of individual rationality, game theory is a subject that studies the decision making and the equilibrium problem of the behavior when people interact with each other. This paper constructs generalized judicial corruption game model based on risk to analyze the phenomenon of judicial corruption and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game equilibrium, reveals the law of human strategy choice in the judicial corruption, and then puts forward some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to construct the mechanism of judicial corrup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syste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creasing the risk of corruption.

judicial corruption; non-cooperative game; Nash equilibrium; control strategy

10.3969/j.issn.1005-6378.2016.03.023

2015-10-15

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HB15GL001)

李书金 (1970—), 男, 河北蠡县人, 博士,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教授, 主要研究方向: 司法博弈、决策理论方法。

D917.6

A

1005-6378(2016)03-015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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