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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雾霾费”当破解信任荒

2016-07-18文丨唐

遵义 2016年1期
关键词:正当性民意挥发性

文丨唐 伟

收取“雾霾费”当破解信任荒

文丨唐 伟

唐伟,公务员,资深网络评论员。

雾霾产生的成因很复杂,然而明确相关责任主体却并不困难,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排放,谁缴费”的原则,收取费用可以达到反向促进的作用。而且随着收费的标准越来越高,当其已达到非法排放或者未按规定排放的成本,那么责任主体的主动性就会得到充分的调动,从而能够自觉履行控制污染的责任。

近日,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环保局制定了《上海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上海开始试点启动挥发性有机物(VOC“)排污收费。排污收费分为三个阶段,每个阶段实施不同的收费标准。

排污收费,天经地义,试行“雾霾费”,有助于补强排污收费的版图,一方面通过价格杠杆的作用,增加排污的成本,倒逼企业进行排污技术的升级改造,或者让一些排污大户因为成本过高,而关停并转,以达到产能调控的目的;另一方面,收取的费用可以用于治理,以解决相关经费不足造成的治理难。同时,收取的费用还可以用于返还于公共需求,比如全民健康体检,或者大气污染引发的系统性危机等。

然而,此项政策却引发了外界的强烈质疑,这种结果与大气污染的严峻性和治理的紧迫性相比,可以说是反差明显。其间原因在于,一是收费的程序缺乏公平性,导致收费本身的正当性没有获得支持;因而,要求对收费的去向进行说明,成了很多网友的共同声音;二是收费的杠杆作用相对有效,在社会治理过程中不能也不宜作为优选。比如一些地方对收交通拥堵费十分热衷,不过开征之后却未能达到治堵的预期,也足以说明收费并非一剂灵丹妙药。若不能对收费产生的综合效应给予说明,并获得绝大多数人的支持,那么收取“雾霾费”就会面临习惯的信任荒。

尽管在现实中,存在收取治污费用于养人,或者收费就是管理的现象,然而却不能无视收取“雾霾费”本身的正当性。雾霾产生的成因很复杂,然而明确相关责任主体却并不困难,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排放,谁缴费”的原则,收取费用可以达到反向促进的作用。而且随着收费的标准越来越高,当其已达到非法排放或者未按规定排放的成本,那么责任主体的主动性就会得到充分的调动,从而能够自觉履行控制污染的责任;反之,当排放所带来的成本,远远低于防治所需要的支出,那么其就宁愿接受处罚,或者缴纳相关费用,也不会进行防治设施的投入。

前几年,一些企业宁可花费巨资作广告,或者接受较重的行政处罚,也不愿意进行环保投入,就在于收益与成本之间不匹配,污染面对的风险太低所致。虽然现行的排污费的收取项目中,不乏对废水、废气和废物的界定,然而挥发性有机物作为一项新生事物,也是形成雾霾的主要因素,针对新的情况进行特殊性收费,可以达到收费调控精准化的目的,并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更重要的是,通过增补“雾霾费”的项目设置,可以对责权利进行重新的界定和明确,有助于树立责任意识,由此筑牢全民环保价值底线。

政策善意未能获得正面解读,其间的原因就值得治理层面的反思。若没有强大的民意作为基础,那么治理的效果就会明显打折。恰是长期以来程序不公,信息不明,效果不佳,以至于出现管理就是收费,或者为收费而收费等现象,导致公众对政府治理的行为正当性,产生高度的警惕与怀疑。故而,如何让“雾霾费”真正获得公众的理解与支持,出于民意尊重的程序正义,就应当得到彻底的体现。

诚然,当前上海市拟定的“雾霾费”还是个“草稿”,《办法》也是个“小儿科”,很多方面存在空白、欠缺,是环保部门制定的“半成品”,需要交给专家和民众深度“打磨”。完成这些“工序”后,“雾霾费”才能收取的治霾高效、民意闪亮,也才能最终冲出“霾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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