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刑诉制改革:以审判为中心

2016-07-18丨梁中流

遵义 2016年22期
关键词:庭审审判证据

■丨梁中流

刑诉制改革:以审判为中心

■丨梁中流

司法公平正义是法治的精髓,是法治信仰的指南针,司法公平正义应该成为司法工作人员的不懈追求。这次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意见的核心是约束司法权力,关键之处在于,把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防止制造冤假错案放在了重要的醒目位置,并明确提出建立科学制度。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入额法官举行集体宣誓,标志着云南省第一批员额制法官正式诞生,司法改革进入新阶段。(CNS/图)

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两年来,尊重世界各国共同司法规律,借鉴国际司法领域有益做法,于近日出台《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充分发挥审判,尤其是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作用,筑牢防堵冤假错案的藩篱,促进司法公正。

大刀阔斧的改革

近年来,包括呼格案、张氏叔侄案、陈满案在内的一批冤假错案陆续被纠正,暴露出过去关键性诉讼制度未能真正落到实处,侦查、起诉、审判等职能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等问题……

为此,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意见》诞生。共21条,从判决、证据的收集和认定、讯问制度、庭审制度等多个方面,对现行刑事诉讼制度进行全盘梳理,并在过往争议较多、实践有分歧的地方加以强化。

《意见》开篇即明确指出了刑事诉讼领域的几个纲领性原则,如“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对于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等等。

涉及证据收集和认定的内容在此次占较大篇幅。比如,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适应各类案件特点的证据收集指引;探索建立命案等重大案件检查、搜查、辨认、指认等过程录音录像制度;完善技术侦查证据的移送、审查、法庭调查和使用规则以及庭外核实程序;统一司法鉴定标准和程序;完善见证人制度。

除上述针对技术和程序性环节的规定外,还在排除刑讯所得非法证据之外,进一步收紧了对证据合法性的要求。并提出要“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对定罪量刑的证据,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应当单独质证;对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可以简化举证、质证。

对于出庭作证制度,其要求“落实”、“提高出庭作证率”,而可能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此外,还要求健全证人保护工作机制,建立证人、鉴定人等作证补助专项经费划拨机制。

此次改革还包括对重大案件增设一道来自检察院的反刑讯逼供把关,要求由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如确认存在非法取证,相关证据应依法及时排除。

作为人民检察院监督侦查机关重要手段的补充侦查制度,《意见》要求细化补充侦查的相关机制,并要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书面向人民检察院说明无法查明事项的理由;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针对一些地方存在庭审“走过场”的问题,《意见》指出了“四个确保”: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确保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确保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确保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还明确,法律援助机构应在看守所、人民法院派驻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同时,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简化审理,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意见》也提出了对其他相关制度的要求,例如要求健全当事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制度,其中包括完善便利辩护人参与诉讼的工作机制;同时也指出,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何以审判为中心

我国过往“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实践造成庭审过分依赖侦查卷宗笔录等书面材料,庭审流于形式,使得刑事诉讼通过法庭审理发现事实真相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大打折扣,既不利于有效追究犯罪,也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之前的刑事诉讼程序从侦查经起诉再到审判环节,始终处于接力传承的状态。如同一叶扁舟顺流而下,作为源头的侦查一旦成型,就将左右后续程序的走向。处于“下游”的起诉、审判通常只能承接侦查结论,很难作出颠覆性改变。

“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理念置于‘以审判为中心’的政策语境中,无疑具备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核精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奋飞说,随着这份意见的出台,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实际已经落地生根,这也可被看作是摒弃旧有诉讼模式的标志。

漫画:让执法立于“光明”之下(丹尼斯/图)

为何诉讼制度要“以审判为中心”?“这是因为人民法院所主持的庭审活动具备程序正义的最完整形态,对案件的认识和处理建立于庭审活动中控辩双方对证据、法律意见的充分讨论和辩驳之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魏晓娜讲道,在庭审中被告人的程序参与权、辩护权得到最有效的保障,各种证据、主张、观点、意见都得到来自正反两个方面的充分讨论和反驳,在此基础上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是最科学和公正的。

“在具体审判过程中,审前活动的办案质量、证据的扎实程度,直接决定了法庭审理的走向和公正程度。”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宏耀说,因此,大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绝不是法院一己之力所能完成。缺乏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积极参与,法院就会或因控方证据不足、不符合有罪的证据标准,冒着可能激化社会矛盾的风险遽然裁判被告人无罪;或迁就控方的证据缺失,冒着错及无辜的风险贸然裁判被告人有罪。

吴宏耀同时表示,意见提出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这两个方面事实上构成了此次司法改革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只有二者同步推进,才能真正实现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改革目标。

不少专家都认为,强调“以审判为中心”并不是否认侦查、审査起诉程序的重要性。侦查和审查起诉程序收集、审查证据和适用法律的质量关系到整体的案件质量,进而也决定着判决的质量。诉讼制度的改革,最终就是要让每一起案件的判决都能经得起历史考验。

应该看到,这份《意见》从完善庭前会议到规范法庭调查程序,从健全质证规则到保障法庭辩论机制,从强化当庭宣判到严格依法裁判,都是在着重强调庭审实质化。此外,《意见》将辩护律师的活动空间作了进一步延展,以矫正控辩失衡。还对于当事人的权利保障给予了全方位覆盖,彰显了司法人权保护的内在精神。

对于诉讼制度改革,《意见》已经作出了具体部署。包括要求所有定罪的事实证据都要经得起法律检验,严格落实疑罪从无,确保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上发挥决定性作用等。

总而言之,就是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的作用,将其作为确保案件处理质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实现有效惩治犯罪和切实保障人权相统一。

地方试点求突破

“对于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7月8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钱仁风再审改判无罪申请国家赔偿案听证会,云南高院副院长向含冤入狱13年的钱仁风赔礼道歉。

事情缘起2002年,云南省巧家县一幼儿园发生投毒案,1名2岁女童因“摄入毒鼠强”身亡,幼儿园17岁的保姆钱仁风因“投放危险物质罪”被云南高院判处无期徒刑。2015年12月21日,云南高院下达了再审判决书,钱仁风被无罪释放,这时离她失去自由已超过13年。

钱仁风案、陈满案、陈夏影案、许金龙案……近几年,司法机关依法纠正了一批冤假错案,据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显示,2013年至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各级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重大刑事冤假错案23起。

于是,《意见》在具体制度上进行了探索。比如提出探索建立命案等重大案件检查、搜查、辨认、指认等过程录音录像制度。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李文胜认为,这能够有效地固定和还原侦查机关侦办重大案件时收集、提取证据的过程,进一步增强相关证据的证明力和说服力,促使办案人员规范取证。

并提出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李文胜介绍,对公安机关侦查的重大案件,由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以便在侦查环节能够及时有效地发现和解决非法取证等问题,确保案件质量。

与此同时,一些地方试点也积极进行了更有突破性的尝试。

以审判为中心要求庭审实质化,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认为,庭审实质化的方法包括“将侦查和庭审拦腰截断”,“ 检察院向法院起诉时,只提交给法院一份起诉书,倒逼法官必须在庭审中调查证据,而不是依赖于在庭外阅卷。”尴尬在于,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时刚刚恢复了起诉全案移送制度,即检察机关将全部案卷移送法院,法律允许并要求法官庭前阅卷。

因此,成都市的庭审实质化改革试点进行了曲线突破。试点单位设计了多种方案,包括只允许合议庭三名成员中的一人阅卷,并组织庭前会议,审判长和承办法官均不阅卷,只看一份起诉书。但现实中由于案多人少的压力,这项改革也采取了其他设计,比如主持庭审的审判长不阅卷,而承办法官阅卷,以节约审判资源。

成都市改革的重中之重,是落实直接言词原则、敦促人证出庭作证。为此,试点单位强调证人出庭,还要求出庭作证人员分别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截至5月,成都中院人证出庭案件共计77件,占试点庭总数的68.14%。

试点单位甚至设计了被告人当庭质问警察证人的方案,在以往这为肩负打击犯罪职责的公安干警难以接受,也未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确认。为此,试点单位允许被告人“曲线”对质,被告人可以当庭将要质问的问题告知法官,再由法官询问警察证人。

相比于成都市仅仅在法院系统进行的试点,5月开始,上海、湖北等地在当地政法委部署下,全面展开“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试点,上海的试点包括九项任务,即《意见》所涉及的主要内容。

“传统的审查逮捕方式是在封闭的状态下运行,逮捕决定的作出主要建立在侦查机关提供的单方证据材料基础上,缺少听取或者了解被追诉方辩护性意见的机制。”上海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负责人说道,探索改革现行审查逮捕方式,突出司法审查特点,体现公开透明,提升执法公信力,是当前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落实司法改革的重要方向和目标,要让司法正义以看得见、信得过的方式实现。

自改革以来,上海市侦监部门以“转变审查逮捕方式”作为贯彻实施新刑诉制的基本抓手,通过找准方向路径、构筑刚性保障、创新构造模式、拓展范围领域等途径,为全面落实人权保障,提高逮捕质量,开展了有益且富有成效的探索与实践。

目前,上海市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方式已由当初的“封闭化、单一粗线”过渡为“司法化、公开化”,逐步构建起在相对开放的场所内,以侦查机关为一方、辩护律师为另一方,检察机关在重视听取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在主动兼听、权衡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让逮捕决定过程公开化。

作为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事关依法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是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

改革需对症下药

习近平总书记曾于2015年10月在英国议会发表讲话时说,现在,中国人民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吸收中华法制的优良传统,也借鉴世界各国法治的有益做法。

相比于一些西方国家相对成熟的证据保管制度,中国过往证据保管存在漏洞,由此产生了一些冤假错案。如今,中国在司法改革领域吸收着人类文明成果,针对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刑事案件增多趋势,中国在坚持公正作为刑事诉讼的首要价值的前提下,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式。

中央五部门联合印发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意见,既是司法改革的深化,也是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这次改革可谓“对症下药”,有诸多亮点,也是司法改革的重大突破。

对于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对于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等,都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突破性改革举措,抓住了防止冤假错案的关键点。

正如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卞建林所说,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能在优化刑事司法职权配置、完善刑事诉讼程序、落实证据裁判原则、转变刑事庭审方式、发挥辩护实质作用等方面实现全方位提升,不断夯实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基础,触及到我国刑事诉讼中由来已久的症结。只要改革意见真正落地,化成刚性制度,将有效确保刑事诉讼制度牢牢守住公平正义的底线。

司法公平正义是法治的精髓,是法治信仰的指南针,司法公平正义应该成为司法工作人员的不懈追求。这次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意见的核心是约束司法权力,关键之处在于,把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防止制造冤假错案放在了重要的醒目位置,并明确提出建立科学制度。

此次改革提出了很多任务,并对各级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的司法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尤其要求司法人员从内心深处改变司法观念和态度,顺应司法改革潮流,做改革的实践者、推进者,严格要求自己,而不是成为改革的阻力。而今,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已“对症下药”,唯愿药到方能“病除”。

猜你喜欢

庭审审判证据
“五个到位”推动未成年人案件审判试点工作
人民法院庭审须全程录音录像
裕仁天皇如何逃过审判
对于家庭暴力应当如何搜集证据
手上的证据
消失中的审判
手上的证据
未来审判
自动到案后仅在庭审时如实供述能否认定自首
行政公益诉讼庭审应对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