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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治观念:基于身份社会标签化的反思

2016-07-16田亦尧天津大学

科学中国人 2016年32期
关键词:标签身份观念

田亦尧天津大学

公民法治观念:基于身份社会标签化的反思

田亦尧天津大学

今谓之“身份”,一直为社会所争议,尤其对于尚未完成法治启蒙的社会而言,“身份”的地位便更凸显尴尬。形塑某项思维,首要是要固化其身份,而这种身份却又不得使其获得与他人所不同的社会资源;这种身份可以传承,这种传承却又不得使其继承人得以不经劳动而获益的现象存在。故而言之,在没有了良好的舆论环境与审判地位的政策疏导下,抛却了先哲们对于社会形态的基本理念,却又迷失了教育的基本导向的时候,“身份标签”将会如某种生物对某种食物的偏执一样,被舆论奉为“永恒的主题”而屡试不爽。

法制观念;身份社会;标签化

一、问题的提出:公民法治观念的弱化与消解

当下在面对诸多国内外政治焦点时,民众情绪一直是被民族主义所掌控着。民族主义这一术语可以说是现代文化不断融合时产生的特殊现象。正如勒庞在《乌合之众》里对群体的论述所言:个人一旦进入群体中,他就会意识到人多势众的力量。充足的狂热情绪从人类那里产生,因此当愿景不能实现时,群体累积而成的只剩下这种亢奋的状态……即便它有各种各样的热切愿景,但不具备任何深谋远虑的能力。[1]

那么这时民族主义起源时的集体意识也就转变为了集体无意识,盲目的遵从着一些理论教化而失去自我的主见。任何意图以某个群体的声音作为政权的支撑,并以此作为所谓“民主的基石”都是不可信任的,因为群体驾驭公共权力的情绪是多变的,掌控舆论导向的个别人就可以凭此凌驾于任何制度之上并备受推崇。所以在他们看来,法治社会的发展唯有先回到重塑个人品行,追求所谓德行才得实现国民素质的普遍提升,进而走向民主之路;而更为有“效率”的则不一定要走提升素质这条路径,并依赖于个人的政治韬略实施以德治国,并似乎一直为了证明这条路的正确性而意图尝试着。

二、个人公民法治观念的培育与涵养

(一)公民法治观念的社会需要

首先需要指出,公民法治观念的本质不在于“身份”而在于“平等”,因为公民法治观念的核心是平等地赋予所有人相同的身份,而所有人都拥有相同的身份就意味着所有人都没有身份或者特权身份。

若继续从改变个人天性角度着眼是困难的,因为“人类天性如此,他们追求私人的目标而非公共的目标才是自然的。”[2]那么只有从个人角度出发,令社会个体都意识到社会的问题也是自己的问题,只有每一个人的诉求都得到表达,社会的问题才会得到解决。那么经由公民教育唤起公民意识以达到培育公民社会的目的是处理这一问题的必由之路。

(二)公民法治观念的培育进路

公民教育,是为一个国家培育“社会—政治共同体”中形成公民意识具备公民资格的成员的教育模式。而公民法治观念是对一个属性亦即法律身份的认知。[3]首先,公民教育的实现的前提是教育平等,要保证社会群体每一个人平等的享受到公民教育的渲染。所有公民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这是政府和教育系统必须保障的公民权利。政府应当为国民教育序列的所有院校和市民学校提供必要的支持,保证公民教育资源的平等分配。其次,公民教育目的是要形塑公民法治观念,强调个人表达见解权利是现代公民教育价值偏向的必然选择。再次,公民教育的成败在于思维自由,要重视培养公民的批判与怀疑精神。我们需要通过对于公民批判与怀疑精神的培养与保护,培育有批判能力、有主动精神理性的公民,进而换来敢于面对现实、接受挑战、勇于负责的政府。

(三)公民法治观念涵养的愿景与期盼

如今,经济社会丰富了社会的物质财富,人们获取信息的渠道不断增加,面对复杂多样、瞬息万变的社会环境,人们并不是简单地接受和内化外部影响,而是具有了一定的分析辨别能力,能够对各种教育信息进行判断、选择、吸收和改造。一些企图干扰或者诱导的力量应经不再像许多年前那样可以轻易地挑动社会敏感的神经。公民已不再是可以随意驱使的群体,而是有着一个个独立思维的社会主体,在良好的公民社会里,每一个人都具有了强大的力量,他们不再需要聚集在一起找寻自己的领袖,甚至从某种意义上讲,公民自己就是自己的领袖。

培育公民社会,是从根本上防范身份标签的泛滥:个人不再需要先定位自己于什么身份之下再开展社会活动,也不必要担心自己因为某项不被社会所容忍的标签而遭受排斥。培育公民社会,是实现执政者与社会成员的统一的途径:执政者不再可以因为自己所处的位置而肆意发布命令,公民社会下追求的权力制约和监督,只能使执政者担负起比其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时更多的责任。培育公民社会,是从源头上保障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和谐关系的建立:个人担负起更多的社会责任,社会为国家的稳定与团结提供安全的基石,国家尊重并保护每个公民的权利。

[1][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M].陈天群译.江西:江西人民出版社,2010:80

[2][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社会契约论[M].刘训练等译,江苏: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147

[3]秦鹏.环境公民身份:形成逻辑、理论意蕴与法治价值[J].法学评论.2010(3):78

天津市社科规划项目《环境邻避运动的风险治理机制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TJFX16-004Q);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司法保障机制研究》(项目批准号:14ZDA073)。

田亦尧(1989-),男,河南开封人,法学博士,天津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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