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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区专用航标设置申请受理审查技术要点的探讨

2016-07-15牛瑞娟阮佳骁陈跃芳海口航标处

珠江水运 2016年11期

◎ 牛瑞娟 阮佳骁 陈跃芳 海口航标处



关于海区专用航标设置申请受理审查技术要点的探讨

◎ 牛瑞娟 阮佳骁 陈跃芳 海口航标处

摘 要: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为进一步规范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行为,保障海事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了《2014版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广东海事局发布了《海区专用航标(二类)设置管理业务流程》。本文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就海区专用航标设置申请受理审查的技术要点及相关注意事项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专用航标 设置申请 受理审查

1.引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为进一步规范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行为,保障海事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于2014年12月26日发布了《2014版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广东海事局于2015 年9月17日发布了《海区专用航标(二类)设置管理业务流程》,全面、详细地规定了海区专用航标(二类)设置管理业务的适用范围、基本要求、职责分工、工作流程等内容。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本文就海区专用航标设置申请受理审查的技术要点及相关注意事项进行探讨,有助于一线受理人员做到依法行政,规避行政风险,更好地保障海事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辖区航标管理机关的职责

根据《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专业单位设置航标,应当向辖区航标管理机关提交航标设置书面申请。专业单位申请设置航标,辖区航标管理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根据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审查,并于20日内做出书面审查意见,报海区航标管理机关审批;海区航标管理机关应在20日内将书面审批意见下达给辖区航标管理机关,辖区航标管理机关应及时通知专业单位。

在《2014版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第四十五条《海区专用航标设置、移动、撤除审批》中明确了实施机关、受理部门、材料接收部门、具备条件、提交材料、办理依据、办结期限、办理结果、收费标准等内容。海区专用航标设置申请的受理部门是海区海事局政务中心及经授权的辖区航标处。

广东海事局发布的《海区专用航标(二类)设置管理业务流程》进一步明确了辖区航标处在海区专用航标设置申请流程中的职责是:申请的受理、决定文书的发放、标记文书编号(业务流水编号)、受理纸质材料归档、审核收存的申请材料、提出设计方案的技术审查意见。

3.受理人员的职责

根据《海区专用航标(二类)设置管理业务流程》中对工作流程的规定,受理人员在工作流程中涉及到的主要职责有:

(1)对行政相对人的问询做出回应,并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即:受理人应当当场或5个工作日(收存材料的)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的《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2)审查航标设置申请条件的符合性,判断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判断申请设置航标的类别。

(3)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按《海区专用航标(二类)设置管理业务流程》规定的受理材料清单,采取形式审查的方式,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

(4)对行政许可申请做出断定,即对航标设置申请做出受理、不受理、材料补正、接收材料的处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

(5)将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结果知会行政相对人,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送达《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进行登记。

4.受理审查的关键环节

在航标设置申请的受理工作中,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人员应依据法规审查其申请事项和提交的材料,并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受理、不予受理、补正材料、接收材料),这主要包括两个关键环节:

(1)许可条件的审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7号)对申请事项是否符合申请的条件进行审查。

(2)申请材料的审查:审查申请的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根据《2014版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中规定的专用航标设置申请需要提供的材料清单进行审查。

5.受理审查的技术要点及注意事项

在许可条件审查及申请材料审查的两个关键环节中,受理人员进行审查的技术要点主要有:

(1)真实性和合法性。受理人员对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和合法进行审查;对于复印件,需要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签注“与原件相同”并签名。

(2)规范性。受理人员主要审查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或格式的规定要求。例如:提供的坐标是否2000坐标,表单是否采用法定表单,表单是否按要求填写等。

(3)齐全性。受理人员必须根据《2014版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中规定的提交材料清单,依据工作程序要求,审查提供的材料有无缺漏。例如:按《海区专用航标(二类)设置管理业务流程》要求组织评审的航标设置却没有提供专家评审意见,综合性航标设置且使用期限超过3个月却没有提交航标养护方案等。

(4)特别关注隐含的必要性条件。在受理审查提交的材料时,受理人员还应当特别关注隐含的必要性条件,例如: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设置的航标是否涉及第三方利益,是否具备海岛开发许可证明等,同时,需要征询海上安全保障的各相关方的意见。

在航标设置申请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情况下,受理人应提请行政相对人注意,尽可能在受理前由相对人与第三方取得共识,申请时一并提交达成共识的证据,或取得相关协调证据。例如:三亚凤凰岛国际邮轮港发展有限公司组织设计单位编制的《三亚凤凰岛国际邮轮港二期工程第1标段(3号泊位)助航设施设计方案》中,其申请的航标设置方案影响到第三方的利益,受理人员提醒申请单位与第三方就航标设置方案进行协调,修改航标设置方案,提交达成共识的证据。

在受理审查提交的材料时,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当地海事局、海洋局、环保部门等海上安全保障的各相关方就航标设置申请的意见。

在受理审查过程中,受理人员除了必须把握以上技术要点进行受理审查,还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对于建设期限较长、需要多次进行航标设置调整的方案,可分阶段报批或一次性报批。一次性报批的,必须对每次调整做出详细说明和出具每一阶段的航标配布蓝图。

(2)受理和审查的时间要求:受理、初审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3)填写表单应注意填写字迹清晰、用词准确。对于需要行政相对人签名确认的,必须签名确认。如《海事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海事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4)在决定书送达环节中,受理人应当注意:送达受理通知文书确认的接收人;履行行政决定告知义务,尽量避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于签收确认,应注意保留送达证据。

6.结束语

尽管目前已出台了《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2014版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海区专用航标(二类)设置管理业务流程》等法规规范,但专用航标设置行政许可的受理工作涉及的范围比较广、要求的知识面比较宽、设置方案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较难界定、自由裁量因素较多,同时,需要协调海上安全保障的方方面面,受理审查工作依然存在着行政风险,这要求受理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慎之又慎,准确把握的技术要点,规避行政风险,严格依据法律规范办事,才能做到依法行政,有效保障海事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交通运输部海事局.2014版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2014年12月26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15年5月29日.

[3]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1996年12月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