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团购的法律关系群分析
2016-07-14青海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学院巩寿兵
青海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学院 巩寿兵
网络团购的法律关系群分析
青海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学院 巩寿兵
在当前主流的第三方网络团购模式中,消费者、团购网站和商家三方主体相互间形成了复杂的法律关系群。消费者和团购网站之间的法律关系可以界定为网络团购服务合同;团购网站和商家之间是基于平等的网络团购服务或合作合同发展而来的支配性契约关系,团购网站在整个网络平台公共治理体系中具有特定地位;消费者和商家之间则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消费合同关系。
网络团购 法律关系群 网络团购服务合同
网络团购作为一种新兴的电子商务模式,因方便快捷等优势已经成为目前最流行的一种购物形式。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统计,截至2015年12月,我国团购用户规模达到1.80亿,较2014年底增加755万人,增长率为4.4%,有26.2%的网民使用了团购网站的服务。但是,对于我国来说,网络团购仍然处于利益博弈、规则形成时期,对其法律风险的规制和消费者权益损害的救济规则还不完善。这其中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网络团购的一个基础性问题——团购诸多法律关系的性质认定还存有激烈争议,远未达成共识。
1 网络团购概述
1.1 网络团购的定义
所谓网络团购,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工商市字〔2012〕39号)的规定,是指通过互联网渠道,聚集一定数量的消费者组团,以较低折扣购买同一种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活动。其核心是需求聚集和数量折扣,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2008年以来,美国团购网站Groupon首创了社会化网络团购模式,将团购网站、商家和消费者通过网络整合到一起,由于这一模式的易复制性,随后在全球范围内引发了网络团购的创业热潮。我国也不例外,自2010年以来,团购网站数量迅速增长,竞争日趋激烈。但与此相对应的是,网络团购纠纷数量也迅猛增长。同时,网络团购这种新兴商业模式对政府现有的电子商务监管的理念、模式和措施也带来了巨大的冲击。
1.2 网络团购的模式
根据团购组织者的不同,可以将目前的网络团购分为三种类型[1]。
第一种是消费者作为组织者的自助团购模式,这是网络团购的初级形态。消费者通过各种社区或即时通讯工具,召集同样具有购买欲望的消费者,从而形成一定的购买规模,以相对较低的价格购买商品或服务.
第二种是商家发起团购模式,即实体商家作为发起者,借助网络平台发布团购信息,吸引众多的消费者参与团体采购。 这两种类型法律关系相对比较简单,只涉及到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与普通的线下交易没有实质区别。因而并非本文探讨的对象。
第三种类型是团购网站作为第三方组织的团购,这是当前的主流模式。团购网站作为主要参与者,在网络团购交易过程里承担着中介的角色,通过网络平台发布相关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包括商品的名称、数量、价格和团购的价格、数量、时限以及消费方式等。这种第三方网络平台团购模式是本文所要重点探讨的内容,因为在这种模式中,存在消费者、团购网站和消费者等三方所形成的复杂的法律关系群,只有明确界定法律关系群中各方主体的法律地位后,才能够明确他们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正确处理相应的各种团购纠纷。
2 网络团购的运作
为了更为精确地把握和理解网络团购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关系,我们有必要事先对网络团购的实务运作流程进行分解和分析,找出其中各个环节是否具有以及具有何种法律意义。下面即以美团网为例,进行实例分析。
第一步:注册美团账户,获得美团网账户和密码。在注册过程中,美团网会征询消费者是否同意《美团网用户协议》,用户完成注册程序、获得美团网账号和密码时,视为用户与美团网已达成《美团网用户协议》,就用户进入美团网消费(即用户通过美团网与商家进行团购交易)达成该协议的全部约定。
第二步:浏览团购信息。团购信息是指商家通过美团网发布的,在美团网页面上展示的团购商品/服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团购商品/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有效期、预约时间、商家地址、配送方式、退换货方式、退款条件、售后服务等内容。团购信息在法律上构成商家就团购商品/服务向用户发出的要约。
第三步:选定、提交及确认团购订单。团购订单页面中所包含的全部内容,构成了用户与商家之间达成的团购合同的合同内容,用户完全同意团购订单的全部内容后提交订单。
第四步:支付团购价款。在团购合同成立之后用户应根据付款页面的提示通过网上支付平台完成团购价款的支付。因美团网接受商家委托代商家向用户收取团购价款,故用户将团购价款支付给美团网且支付成功即视为用户已向商家履行了团购合同项下的团购价款支付义务。用户在支付团购价款之前不得要求商家向用户提供团购商品/服务。
第五步:获取团购电子消费凭证。用户支付团购价款成功后,美团网向用户发送团购电子消费凭证,用户可按照团购合同的约定凭团购电子消费凭证向商家主张获得团购商品/服务。
第六步:提示团购电子消费凭证并消费。对于需要通过团购电子消费凭证验证进行消费的团购商品/服务,用户进行消费时,应向商家出示团购电子消费凭证,商家对团购电子消费凭证验证成功后按照团购合同内容的约定向用户提供团购商品/服务。
3 网络团购法律关系群分析
如上所述,网络团购法律关系存在三方主体,即消费者、团购网站和经营者,他们相互之间形成了三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下面分别进行分析。
3.1 消费者与团购网站:网络团购服务合同
消费者与团购网站之间究竟是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理论和实务界争议较大。本文将目前主要观点分为两类,一类是以传统的有名合同来对之加以解释和界定,如居间合同说、行纪合同说、代理说等[2];另一类则认为消费者与团购网站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新型法律关系,上述各种传统的有名合同均不能或不适合对此进行有效的规范,应承认这是一种新型的无名合同,或可名之为网络团购服务合同。
本文赞同这一观点,一方面从现实来看,各团购网站用户协议条款对此也都有明确体现,如美团网用户协议中明确规定:“美团网为用户通过美团网进行网络团购交易活动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目前美团网对用户提供的美团网网络交易平台服务为免费服务,但美团网保留未来对美团网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收取服务费用的权利。”同时还明确了美团网向消费者提供的网络团购服务的四项内容。另一方面,考虑到目前诸多团购网站作出的关于消费者权益保障服务的承诺,如美团网推出“团购无忧”消费者保障计划等,这些服务实际上原本是商家所应承担的责任,通过这一服务部分地转移到了团购网站,这说明团购网站已经深深地介入到了消费者和商家间的消费合同中,而传统的有名合同是无法合理解释这一现象的。
3.2 团购网站与商家间的法律关系:支配性契约关系
这是网络团购法律关系群里最为复杂的一组。通过对此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由各团购网站的盈利模式倒推出两者间的具体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类型,各团购网站的盈利来源一般包括商品代理销售、团购交易佣金、商场展会入场费、商品广告费或其他推广服务费用等。所以,相应的两者间的法律关系就可能会是委托代理合同、团购服务合同、广告合同等,但要注意的是,很可能团购网站与商家之间同时存在上述多种合同关系,属于复合性合同,是一种无名合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工商市字〔2012〕39号)将这一合同称之为网站进入经营合同,用以明确双方在团购交易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但是,如果我们考察当前网络团购的运作实践,就会发现网络团购网站与商家的关系可能已经超出了传统的民事契约理论的范畴,而进入了一个管理与被管理的领域。在最初阶段,团购网站与商家在自由竞争市场中为了各自利益而彼此选择订立相对平等的民事契约。但是,随着网络团购的发展,团购网站基于其平台服务优势、资金优势、技术优势而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商家和消费者,从而扩大了资源优势,提升了影响力,形成了一定规模的治理单元,具备了取得支配地位的可能性。在这一阶段,平台经营者基于规范自身平台秩序的考虑而引入了诸多具有单方意志性、管理性的规则,商家的权利义务受到明确的限制。在此种情况下,团购网站与商家间的关系成为了自愿性的支配性契约关系。而这也正是网络团购网站取得治理地位的基础性法律事实[3]。也就是说,团购网站通过制定平台规则,并将其纳入与商家间的契约中,事实上取得了网络平台治理者的地位。我国一些关于电子商务的规范性文件也确认了网络团购网站在公共治理体系中的地位,规定了其享有的特别的权力以及相应的责任。如《食品安全法》第62条规定的网络平台食品经营者的登记和审查责任等。
3.3 消费者与商家间的法律关系:附解除条件的消费合同
消费者与商家的法律关系相对来说比较简单,是各种各样的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关系,如买卖合同、餐饮合同、旅游合同等,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团购的特点,团购网站一般都会在具体的团购活动中规定最低参团人数,如果实际参团人数达不到这一人数,当次团购活动就会被取消。由此可以认定消费者与商家间的合同是一个附条件的合同。
但是,对于所附条件是生效条件还是解除条件呢?有学者认为:“按是否设定团购的最低份数确定生效条件,即设定了团购最低份数要求的团购产品,消费者确定订单并付款后,如果份数尚未达到,则团购交易合同虽然成立但并未生效,必须在有效期内达到团购最低份数(团购成功)后团购交易合同才生效,如果有效期届满后未达到规定团购最低份数的要求,则团购交易合同始终不生效[4]。”但本文主张解除条件说,团购订单构成了用户与商家之间达成的团购合同的合同内容,在消费者确认并提交订单后合同即生效,消费者、团购网站和商家均应履行各自相应的合同义务。由于未达到规定的最低团购人数,导致团购活动取消,就意味着团购合同的解除。从现实中的团购网站用户协议条款来看,消费者在确认并提交团购订单后,就应履行付款义务的事实说明团购合同已经生效,因为只有根据生效的合同,消费者才有付款的义务。要求消费者根据虽然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履行付款义务,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从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角度来看,也以认定为解除条件为宜。
[1] 许林.中国网络团购运营模式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3(19).
[2] 彭悦.网络团购的法律问题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2.
[3] 沈岿.电子商务监管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4] 文雨菲.网络团购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D].重庆:重庆大学,2013.
F7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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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6-0298(2016)03(c)-06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