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显旗帜力量--浅议德育工作中榜样树立及导向分析
2016-07-14王晓晨云南师范大学
王晓晨云南师范大学
彰显旗帜力量--浅议德育工作中榜样树立及导向分析
王晓晨
云南师范大学
摘要:在多元文化的社会背景下,我们倡导主流文化,并将其作为旗帜予以彰显和推崇。在这种文化推动力下,众多的榜样典型被树立起来。众人耳熟能详的感动中国,中国好人,抑或是各地评选的地方标兵。在常规的投票方式以外,很多地方还引入网络投票,旨在让更多的人了解这些人的事迹,通过内心震撼感动来达到学习效仿,引为典范。本文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针对榜样树立的导向问题,何种做法可以作为榜样,对待众多榜样又当以什么样的心态去面对等问题进行分析论述。
关键词:榜样;效仿;导向;标准
对于从事德育工作或者接触过德育相关内容的人员来说,有一个词语定不会陌生,这个词语就是“榜样”。既然提到了榜样一词,那么有必要在这里对于这个词语的含义进行阐述,为下文的论述做好铺垫。笔者查阅了目前关于榜样的众多定义,得出一个较为通识的概念定义“榜样,也是一种理想人格,或者说是主观自我。以某个人为榜样,就是领会运用某个人的立场观点方法,把榜样人物同主观自我高度融合,在具体问题面前,运用榜样人物的立场观点方法来认识问题、形成观念设想,从而指导支配自身的言行。以某个人为榜样,其实就是学习领会这个人的立场观点方法,使自己成为榜样人物的替身”。伟大的革命导师列宁同志对于榜样曾有过一句非常经典的论述:“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对于德育工作而言,榜样既可以是一种资源,也可以是一种德育手段“榜样示范”,同时也可以是一种效应,“示范性效应”。在明确了榜样的定义和在德育工作中的作用之后,我们接下来需要谈论一下榜样的功能。翻阅众多的德育教材和书籍,可以看到,榜样的作用多被概括在两个方面:一是行为示范功能。榜样提供了一种值得学习的行为方式,这种行为方式在他人处理类似情况时,可以模仿或者借鉴,这是一种相对而言比较外在的体现。另一个方面就是人格激励的功能。榜样通过行为引起他人巨大的精神激励和精神感召,使受众产生想要达到与榜样相类似的精神高度的动力。这是榜样作用的实质。综合而论,榜样具有双重示范性的影响。故而,我们可以明确一个问题,在多元文化充斥的社会中,选取榜样进行示范影响,对于我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榜样也可以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更加清晰完善的表述出来,使之立体化,生动化,使广大干部群众更加容易理解,明确了榜样的定义和功能之后。接下来需要明确榜样的确立。这是德育工作中进行榜样教育的初始环节,也是至关重要的环节。什么样的人物,什么样的事迹具有榜样的作用值得论证和分析,引为榜样的形成是一个社会和个体建构的过程,所推崇的人物必须是经历社会过程塑造和大众群体认同的,榜样身上所体现的是社会主流道德精神和共同理想。具有一定的形象性,感染性和可信性的。那么,接下来本文将从榜样选择和榜样学习两方面存在的问题入手,分析一下我们在选取和效仿榜样时应当规避的一些不当方面。
1:榜样选择:在这里要讨论的第一个问题,是关于榜样的定位。在此不妨提出一个关乎根本的关键问题,什么样的人才可作为榜样,才可让公众效仿?前文中提到的一个内容,榜样首先是符合社会主流意识形态和被大众所认可的价值观的。那么,笔者想在这里提出一个关于价值问题的探讨,爱护家人,赡养老人的标兵榜样是否值得大力推崇?众所周知,尊老爱幼,友善家人,和睦邻里是包含在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中的。在当今社会,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在《婚姻法》、《继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我们都可以找到明确的法律佐证。在赡养老人的问题上,我们可以看到: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时增加了新的规定:即除增设了老年监护制度外,新法在家庭赡养与扶养方面还作了较全面的增添:是进一步明确了赡养人对患病和失能老年人给予医疗和照料的义务;是充实了精神慰藉的规定,把“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不常看望老人将属违法。从修订案我们看到,不常探望老人都属违法行为,更遑论不赡养老人。前文中我们提到,榜样的作用一是行为上的效仿,从这个层面而言,这些榜样的确立具有合理性,我们可以鼓励全社会学习这种尊老敬老的精神。同时,在赡养老人方面做的极其突出者,是可以宣扬其事迹,让更多人能够去关怀老人,和睦家庭;可是从更深层的角度而言,对于榜样的学习,是效仿者依据自身力量,以期达到相同境界。如果力不能及,则可以只是赞同或崇敬。沿着这个层面发展,不赡养老人只解释为能力不及,只怕是与法律精神相违背的。所以,对于这种情况,笔者认为,此种榜样的树立和宣传应当慎重的,不赡养则受到法律制裁,赡养成为稀松平常之事,这才是我们这个社会需要的结果。而非赡养老人受到大张旗鼓的表扬,不赡养者无关痛痒。以此例子,笔者想在此得出一个论断,与上述例子相同的情况下,我们在确立榜样的时候,考虑应当是全面细致的,既要想到榜样作用积极的一面,对于因为如此确立榜样而导致的消极甚至负面的影响也应当有所考虑,这样才可确保我们在确立榜样的时候能够产生长效,正面的德育影响。
2:刻意的叠加事件,塑造榜样。这里所谈的,其实就是我们常说的“为了榜样而榜样”。不可否认,有时我们意图选定的榜样并非十全十美,甚至在某些方面存在着一些道德瑕疵。这时,就会出现一种拼凑完美榜样的现象。把本不属于此榜样的行为,强行安在这个人身上,凸显出高尚、全面和伟大。这样塑造出来的榜样,实则已经脱离了人性的一些东西,人性本就有缺点,有不完美的方面,这些需要在不断的德育实践中进行修改和完善的。如果我们塑造的是完美无缺的榜样形象,势必会使受教育者觉得空泛而遥不可及,存在巨大的心理差距,这样的后果是不要说期望受教育者学习模仿,只怕连接受都很难。
3:学习实践的过程中断章取义,适得其反。任何榜样的产生,是有一定的社会背景和事件产生的客观条件的。这些客观条件并非放诸于四海皆准,所以德育工作者在向受众传递榜样形象的时候,一定要说明一定的客观条件下。例如,艰苦朴素的作风,在那个特殊的年代被推崇是有不得已的时代条件的。今天我们推崇朴素作风是与社会上日渐兴盛的攀比风、奢靡风做斗争。所以,要求受教育者做到不浪费,不铺张、节约克己就好。没必要还像当年一般,提倡“新三年,旧三年,缝缝补补又三年”。现在的社会,大多数的群体受众温饱早已满足,穿的时尚美观,食物健康精细的要求在很多城市也都达到。在这种情况下,过分提倡简朴会让很多人在接受上产生抵触,反而造成不好的影响。而在学习榜样的过程中,我们也发现,少部分的学习者存在对榜样事件了解断章取义,体现在自身就是表现的极端化。例如,此前网络上有一张图片引起过广泛的关注。这张照片记录的是一位胸前挂满军功章的军官,在妻子和孩子的墓前,泪如泉涌。笔者查阅了相关的事件,当他的妻子难产之时,他正在执行任务,由于大雪封路无法赶回。等条件允许,他匆匆而回的时候,早已是天人永隔,妻子与孩子双双殒命。当这位军人来到妻子和孩子墓前时,难掩悲痛之情,才有了照片所呈现的画面。这件事情被某部队单位广泛宣传,说是爱岗敬业标兵,新时期军人典范。可若是冷静的看待此事,他无法赶回的原因,是有很多的无奈和不得已。而这份无奈和不得已,在某些宣传中被刻意的隐去了,致使某位战士在学习了之后,在其父亲病重离世之时,不愿意回去。这样的做法,与我们最初宣扬榜样的目的背道而驰。奉献的精神固然可嘉,可是,如何平衡家庭与工作的关系,也是我们需要考虑权衡的问题。有人说过,人生是没有归程的旅行。既然无归程,很多事情,错过了可能就永远的错过了,日后无论是追悔莫及也好,想来心痛也罢,终究遗憾已成为既定的事实,无法更改,无法弥补。笔者通过上述的两个例子,想要阐明的观点就是,我们在对榜样进行宣传时,一定要呈现完整,不能为了达到震撼人心的目的而去刻意地夸大,篡改榜样本身和事件本身。
综上所述,以上三个方面,是我们在选定榜样和运用榜样示范时候的一些不完善的方面,明确了问题才可以讨论问题的解决。要求我们在选择榜样时慎重考量,对如果采用会产生的好和不好方面的影响都需要顾及到;在榜样示范法实践时需要立足于学生对榜样的全面了解,有着相对全面的感知,彰显正面内容,对于榜样本身存在的消极影响进行有效的干预和控制,帮助学生形成较为理性的认知,提高榜样对于德育的影响力。因为榜样对于德育工作有着重要的作用,是受教育者学习道德的一条相对简洁的途径,榜样可以以自身润物细无声的感化作用,促进受教育者全方面的发展,这是我们在从事德育工作时的一把利器。所以作为教育者,我们需要去思考怎样用好它,规避一些在榜样示范时不当的方面,使学生乐于认可和接纳,从而使榜样的力量在一代代人中传递,薪火不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