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用税收临界点进行纳税筹划
2016-07-13刘磊
刘磊
[提要] 税收临界点是能引起纳税人实际税负产生变动的所得或收入。一般情况下,当纳税人的收入或者所得位于税收临界点附近的金额时,可以通过调整收入的多少来避免较高的税收负担。本文分析消费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土地增值税等四个税种的税收临界点,并分别举例探讨不同税种如何利用税收临界点进行纳税筹划。
关键词:税收临界点;合理筹划;税种分析
本文系2015年山东经贸职业学院院级课题:“基于内部审计视角的中小企业税务风险控制——以潍坊市滨海区为例”(课题编号:YJKT201501)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12月25日
一、消费税的税收临界点分析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政策的通知》中,对啤酒包括其包装物及押金等的消费税纳税进行了划分。其中,每吨啤酒扣除增值税后的价格(其中包括包装物及其押金)大于等于3,000元的,其单位税额为250元/吨;小于3,000元的,单位税额为220元/吨。自制自售的啤酒,单位税额250元/吨。在这里3,000元就是税收临界点,一旦单价超过了3,000元,那么税额就会全额累进,因此税收负担就会大大增加,从而导致净利润的减少。如果利用税收临界点分析,适当范围内降低销售价格则会避免过重的税收支出。我们可以通过下面的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一 某啤酒厂2015年生产销售啤酒每吨出厂价格为2,996元(不含增值税),与啤酒生产销售相关的成本和其他费用为2,440元。2016年,经过配方改良产品的品质得到了一定的提升,而生产成本没有较大的变化,该酒厂制订了两个方案:一是将价格提升到3,020元;二是将价格保持在原有水平。
方案一:将价格提升到3,020元。因为3020>3000,则每吨啤酒缴纳的消费税250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7%+3%)×250=25元。税费共计275元。那么,每吨的利润=3020-2440-275=305(元)
方案二:将价格维持在2,996元。因为2996<3000元,则每吨啤酒需要缴纳220元的消费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7%+3%)×220=22元。税费共计242元。那么,每吨的利润=2996-2440-242=314(元)
通过对方案一和方案二进行对比,方案二少缴税33元,利润多出9元。所以说该厂不应提高售价。
小结:该啤酒厂在税收临界点销售价格的选择上应该对提高售价保持谨慎,因为提高售价必然导致销量的减少。而降低售价,同时税费支出减少,同时能兼顾销量,可以提升产品的竞争力,可以视为最优的选择。
二、个人所得税中偶然所得的税收临界点分析
个人中奖等偶然性质的所得称为偶然所得。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根据相关的税收法律规定: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一旦中奖所得超过10,000元则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当中奖金额在刚刚超出10,000元时,纳税人所得是要全额征税的,这样税后所得会大大小于预期值。我们以下面的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二 某商场举行购物满100元则可以抽奖促销的活动。在设定抽奖范围时设定了两个方案:方案一,不分等级,统一设定奖项价值10,800元,共设5个,总价值54,000元。方案二,分为两个等级,一等奖10,000元,共设5个,二等奖4个,每个1,000元。
方案一:获奖者应缴纳的税金为=10800×20%×5=10800元;获奖者的税后收入为=54000-10800=43200元。
方案二:因为所设奖项均小于等于10,000元,因此不需要纳税。
因此,方案一比方案二多纳税10,800元,获奖者的税后收入少10,800元。
小结:设奖金总额为X,税后收入为X×(1-20%),当X×(1-20%)=10000时,X=12500元。所以12,500是一个分界线,当X>12500元时,获奖者的收益超过10,000元;当10000 三、企业所得税的税务临界点纳税分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同一纳税年度,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具体的税法细则如下:当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小于500万元时,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技术转让所得大于500万元时,对于大于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小于500万元的部分仍免税。由于小于500万元的部分不征税,则企业在进行技术转让时可以分年度进行转让,保证每年度转让总额不大于500万元即可。这样就可以完全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合理规避税费,提升企业的利润。 案例三 2015年9月16日,北京某机械加工公司准备出售1,300万元的某项专利,在出售过程中的税费为200万元,技术转让成本为200万元。 方案一:2015年全款出售,则2015年的应纳税所得额=1300-200-200-500=400(万元)。2015年应纳企业所得税=400×25%×50%=50(万元) 方案二:分两年出售2015年出售600万元,税费100万元,技术转让成本100万元;2016年出售700万元,税费100万元,技术转让成本100万元。则2015应纳税所得额=600-100-100-500<0,应纳税额为0;则2016应纳税所得额=700-100-100-500=0,应纳税额为0。 方案一比方案二多纳税50万元,因此应该选方案二。 小结:在该案例中,将技术转让所得分期进行出售的好处在于,使得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都小于等于500万元这个税收临界点,这样企业就可以充分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的税收优惠。
四、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临界点分析
土地增值税增值额小于50%的对增值部分按照30%缴纳增值税,但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简装普通标准住宅进行销售的,增值率未超过20%的部分,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率超过20%时,对全部增值额进行征税。因此,当纳税人建造的住宅为普通标准住宅时,就要比较税收优惠和提高销售价格带来的收益。这样就可以避免增值率稍大于20%时,价格提高而收益减少的现象。也就是说,当普通住宅增值率略高于20%时,可以通过适当减少销售收入或加大扣除项目金额的方式将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我们以案例四对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临界点进行分析。
案例四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计划2015年建造一处楼盘,按照税法相关规定,该楼盘的开发成本为3,000万元,其他相关开发费用为1,800万元。该公司提出了两个销售方案。方案一:销售价格为5,900万元;方案二:销售价格为5,700万元。
方案一:若销售价格为5,900万元,则增值额为5900-4800=1100(万元),增值率=1100/4800×100%=22.9%。由于增值比例超过20%,因而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税法相关条例应按30%缴纳土地增值税,即1100×30%=330(万元)。
方案二:若销售价格为5,700万元,则增值额为5700-4800=900(万元),增值率=900/4800×100%=18.75%。由于增值比例不超过20%,因而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方案一销售价格比方案二多200万元(5900-5700),但方案一比方案二多缴纳330万元的土地增值税,总体收益方案一比方案二少130万元(200-330)。
小结:只有当增值部分带来的收益大于税费增加带来的成本时,才能保证企业总体收益增加。
通过以上几个案例分析可以得知,在某些情况下,当应纳税所得额超过税收临界点的一定范围内,实际税负水平往往是不经济的。在实际的税务操作中,我们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运用税收临界点的避税效用,往往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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