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因素
2016-07-12王亮刘长宪
王亮 刘长宪
(湖北省地质环境总站 湖北武汉 430034)
浅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因素
王亮 刘长宪
(湖北省地质环境总站 湖北武汉 430034)
在建筑物施工建设之前,需要对建筑用地进行前期的勘察,而在这其中,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其分级就是一项重点的工作内容,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与意义。通过评估能够对建筑用地在将来可能会出现的地质灾害情况进行及时地预测,并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从而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本文首先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概述,在此基础上,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因素进行了分析,并对地质灾害评估工作中的技术问题进行了一定的探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因素
1 引言
我国国土辽阔,有着非常复杂的地形地质条件,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比较严重,一些规模比较大的工程建设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对周围的环境产生一定不利的影响,而且地质灾害能够极大地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鉴于此,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相关内容进行研究与探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1 基本概念
地质灾害不但是广泛存在于自然界的一种自然现象,而且也是危及人们生命财产安全与工业生产的关键因素。结合其发生的因素能够把它给归结为经由地质作用而引起危害人类社会的现象,该现象不但具备自然属性,而且还因为其能够对人类社会活动产生影响,因此也会具有一定的社会属性。
2.2 研究现状
从古代的地震仪再到现如今的精密设备,我国针对地质灾害的预防、治理、研究与分析从未停止过,特别是我国幅员辽阔,是地质灾害频繁发生的国家,因此,做好地质灾害的检测与预防对于我国的安定与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具备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我国地质灾害的评估程序与方法创建的时间比较短,还具有很多的缺陷与需要改进的地方,因此,我国的地质灾害研究工作还需要开展进一步的加强与改进,争取可以在未来几年内形成一个独立的学科或者是体系。此外,还需要充分借鉴国外的先进地质灾害预测技术,这也是一种促进我国人才培养与技术发展的重要方面。
2.3 常见的地质灾害
通常比较常见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当中的灾种重点包含滑坡、泥石流、崩塌以及各种类型的地面沉降与地面坍塌。这些灾种通常都是发生在地质比较松软的地区与山地地区,都可以作为评估的重点。在现实当中,我们还会经常遇到一些灾害,例如洪水、水土流失以及地震等,例如因为气候问题在南方的山区当中产生的胀缩岩灾害,这些都是当地建设用地地质灾害评估当中不能忽视的内容。在现实的工作当中,评估人员需要把相关的环境地质问题归结到我们经常提到的地质灾害当中进行分析,例如冲沟问题应该归入到泥石流灾害当中,熔岩问题需要归入到地面塌陷中来讨论等等。
3 地质灾害危害性评估分级
一般来说,利用地质灾害对财产损失与人员情况作为区分危害程度的分级标准。“地质灾害危险程度分级标准”给我们在划分地质灾害危害程度中开展定量评价带来了一种非常重要的参考指标,让我们对于灾害程度的划分变得容易了解。但是从过去的评估报告来看,在地质灾害的现状评估以及工程建设引发地质灾害评估当中对于受灾状况的统计是比较合理的。但是在地质灾害对于工程影响的评估通常存在危害程度划分过高、灾害程度扩大化等等问题,具体体现在对于工程的受灾损失计算不够合理与科学等等。
针对工程项目的危险性评估重点以地质灾害对于该工程影响的评估为落脚点,地质灾害对于该工程的影响怎样,并且利用综合评估确定工程建设场地的适用性。但是在评估报告当中往往会产生对内容了解不透彻,把不属于工程危害的损失也列在其中,使得工程出现受灾程度过高,危险性等级划分过高等问题。一些项目在进行地质灾害对于工程影响的评估过程当中,比如泥石流对于拟建公路的影响,在评价当中通常把泥石流所到的地方对当地财产、农田以及人员等损失归入到工程影响当中,原本泥石流对于公路会产生100200m的破坏,使得交通暂时中断,其危害程度只是一般,但是因为评估当中把全部泥石流范围当中的财产与人员都计算在其中,将会产生地质灾害对于工程建设产生的损失偏大,危害程度的划分偏高,这会对该项目的适宜性评价产生不符合实际的夸大。所以,地质灾害对于工程的影响评价当中需要重点考虑以下损失:
(1)地质灾害对于该项目直接或者是间接威胁的人员数目。
(2)地质灾害对于该项目产生临时或者是长期经济损失的耗费,例如,因为阻碍交通所占用的时间可以按照交通流量来计算与处理灾害所需要的费用等。
(3)因为地质灾害对于该项目所造成的其他损失。
4 地质灾害评估工作中的技术问题
4.1 评估范围的确定问题
因为我国幅员辽阔,所以地质灾害具有成因多元性与区域性的特征,所以在明确评估范围的时候,各个省市、地区对于《技术要求》开展了延伸与细化,但是总体来说是依照规划与建设项目的特征、地质灾害种类、地质环境条件和属性进行确定的。影响范围是地质灾害破坏性的一个关键特征,所以,在开展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过程当中,需要整体考虑地质灾害的直接影响范围与间接影响范围。特别是山区的工程,针对工程受到附近潜在滑坡、泥石流、崩塌、地裂缝与地面塌陷等直接影响的范围,不需要划分灾害的危险性大小,都应该视作评估范围;针对间接影响工程项目的区域,比如泥石流以及影响到泥石流沟中物质堆积的范围,采空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等,如崩塌、滑坡的影响范围,以及现采空区或者是将来可能进一步发展的采空区范围,也需要确定为评估范围;在充分考虑到直接影响与间接影响的条件之下,相比较工程所在的位置,地质环境条件的变动比较大,灾种比较多而且较发育,并且对于工程建设具有比较大威胁的区域,评估的范围要更大,工程的重要程度越大的项目,评估的范围就应该更大,必要的时候对于直接影响范畴作出重点评估,间接影响范围可以进行一般性评估。另外,确定评估范围还需要考虑地质灾害的转化性,例如在崩塌发生之后,众多松散的物质堆积或许会引发滑坡,然而崩塌滑坡堆积物又会给泥石流带来物质来源;又比如,地裂缝的产生形成地下水汇集到排泄通道之后会影响到一定范围当中地下水位的下降,最终发生地面沉降的问题。在时间尺度当中,地质灾害持续转化导致其影响范围处在不断的变动之中,相应的评估范围也有所差别。所以,评估范围的确定是一个综合性的技术问题。
4.2 地质灾害危险性的划分问题
危险性是地质灾害社会属性与自然属性的综合表现,是在特殊时间与区域当中某一潜在灾害发生的概率或者可能性以及危害程度。但是在实际的评估工作当中,有的技术人员只是片面的把地质灾害危险性当作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以为只要地质灾害产生的几率越大,它的危险性就会越大,该观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当中是不准确的,它会增大或者缩小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而在经济方面给工程建设企业引起不必要的损失与浪费,或者给工程建设带来一定的隐患,从而无法实现工程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目标。地质灾害产生的可能性越大,并不代表它的危险性就越大,地质灾害产生的可能性小,也并不代表它的危险性就越小,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方面来考虑,只有地质灾害发生之后并且威胁到建设场地当中工作人员的生命与财产安全才具备危险性,否则就不具备危险性。比如一个边坡,在历经持续的演变将来产生了崩塌或者是滑坡,如果它的影响范围没有牵涉到拟规划场地,那么这个边坡就不具备危险性;反之,如果会给建设场地带来一定程度的危害,那么它就具备危险性。所以,在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评估当中,对于某一具体灾种危险性的评估,不仅仅是考虑它发生灾害的可能性,还需要评估它对于建设场地是否会产生危害,危险性大小可以按照其可能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或者是占工程总体投资的比例来划分,既不能够扩大也不能缩小,要真实、客观、精准的划分地质灾害危险性的级别,才可以将危险性评估工作做好。
5 结语
总而言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级别能够对评估工作的深度与精度、评估项目的投资与工期、评估成果的验收与备案等问题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是评估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此,相关部门必须要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因素进行重视,从而不断推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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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694
A
1004-7344(2016)14-0171-02
2016-5-4
王亮(1980-),男,工程师,本科,主要从事水工环地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