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篮球课积分激励训练法
2016-07-12韦娜
韦娜
(菏泽学院体育系 山东菏泽 274015)
浅析篮球课积分激励训练法
韦娜
(菏泽学院体育系 山东菏泽 274015)
摘 要:我国竞技人才的培养和输送都是阶梯式的,当很多青少年篮球运动员在克服高原现象想要向更好的运动成绩突破的时候,往往这时运动倦怠现象成为了队员们的绊脚石。该文通过积分激励训练法来降低青少年篮球运动员的运动倦怠水平,通过积分激励训练法训练,让队员们对训练更加有兴趣,认同度得到提升。该次研究基于变换训练方式方法的基础上,在内容上做出创新,创新点就在于独创了积分激励法去缓解运动员运动倦怠的现状。
关键词:篮球课 积分激励训练 倦怠
积分激励法是指练习比赛过程中,4人为一队进行对抗练习,在比赛之前发运动倦怠调查问卷,针对问卷选择出平时经常出现运动倦怠的学生和训练积极性较高、运动倦怠水平较低的学生分为一组,分别各为两人,在篮球练习赛中,倦怠水平高的学生进一个两分球算4分,进一个三分球算6分,这样通过实验,运动倦怠水平高的运动员在经过这样的比赛之后,倦怠水平明显降低,这也说明此次的研究是非常有意义的。
表1 积分激励训练具体安排表
表2 实验组、对照组前测差异性分析
表3 实验组、对照组后测差异性分析
1 实验程序与内容
1.1 实验程序
1.1.1 前测
通过翻译的《运动员运动倦怠问卷》筛选出运动倦怠水平较高的青少年篮球运动员和运动倦怠水平较低的青少年篮球运动员,实验组和对照组每组20人。
1.1.2 实验处理
实验组被试进行积分激励法进行练习。团队训练人数为20人,每周安排两次,每次训练时间为3 h左右,对照组接受常规的运动训练。
1.1.3 后侧
第6周训练完毕后,实验组队员和对照组队员进行运动员运动倦怠水平测试。
1.2 实验内容
实验组共20人按运动倦怠水平分为5个小组,每组4个人,每组运动倦怠水平较高队员2人,运动倦怠水平较低队员2人进行篮球对抗赛。每组运动倦怠水平高的队友投进两分球算4分,投进三分球算6分,最后得分多的一组为获胜组。
2 实验组和对照组前侧与后侧的差异性检验
以往研究都是通过心理学的相关内容去缓解和抑制运动倦怠的现状,该次研究基于变换训练方式方法的基础上,在内容上做出创新,创新点就在于独创了积分激励法去缓解运动员运动倦怠的现状,所谓的积分激励法是指练习比赛过程中,4人为一队进行对抗练习,在比赛之前发运动倦怠调查问卷,针对问卷选择出平时经常出现运动倦怠的学生和训练积极性较高、运动倦怠水平较低的学生分为一组,分别各为两人,在篮球练习赛中,倦怠水平高的学生进一个两分球算4分,进一个三分球算6分,这样通过实验,运动倦怠水平高的运动员在经过这样的比赛之后,倦怠水平明显降低,这也说明此次的研究是非常有意义的,也为以后篮球运动队及其他项目的训练队提供借鉴,为运动员更好的在训练和比赛中发挥出自己应有的水平而贡献自己的力量。
通过表2可以得出前侧实验组在情绪/体力耗竭这个纬度上(13.24±4.314)与对照组(9.11±1.106)的差异性比较显著,实验组在此项上的得分远远高于对照组,在其余各项上不存在显著的差异。这是因为在实验前通过调查将运动倦怠症状较显著的队员编入实验组,将运动倦怠水平一般的学生编入对照组的缘故。在其他因素上显著性不明显。实验组在前侧时总分远远高于对照组,表明实验组队员运动倦怠症状较为明显,将这部分队员编入实验组有一定的研究意义和价值。
通过表3可以看出后侧实验组与对照组在情绪/体力耗竭这个因素,存在显著差异,对照组的总得分远远高于实验组。这说明通过积分激励训练法的训练后,实验组运动倦怠症状较明显的队员得到有效的缓解,而按照原有训练方式进行训练的对照组队员,运动倦怠水平较实验前基本一致,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而在其他因素的选项上,并没有明显的显。对照组在总得分上要高于实验组,这说明对照组的运动员倦怠水平要高于实验组,实验组通过积分激励训练法的训练后,总体倦怠得分下降,表明积分激励法缓解了运动员的运动倦怠水平。
3 结语
通过积分激励训练法来降低青少年篮球运动员的运动倦怠水平,通过积分激励训练法训练,队员们对训练更加有兴趣,认同度得到一定的提升。通过积分激励训练法,大多数队员都对训练充满了热情,对今后的训练和学习生活都更加自信,并且乐于接受其他队员的意见。大多数队员都认为积分激励训练法对他们的训练是有帮助的。
参考文献
[1]张力为,毛志雄.运动心理学[ M ].上海: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
[2]张江霞.谈谈比赛教学法在普通高校篮球教学中的实施[J].科学教育,2008(1):36-37.
[3]谭文辉.浅析比赛教学法对篮球班学习动机及效果的影响[J].成人教育,2010(7):88-89.
中图分类号:G8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813(2016)04(b)-0015-02
DOI:10.16655/j.cnki.2095-2813.2016.1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