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期越轨者合法权利保护问题浅析
2016-07-11解志伟
【摘要】越轨者的合法权利保护存在一定的问题,建立和完善保障越轨者的合法权益制度,是法制社会建设的发展要求;保障越轨者的合法权益,是现代法治文明的彰显;普及人权教育和多元文化主义教育,培育公众宽容的人文素养,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积极探索各种矫正措施,是保障越轨者合法权益的基础,能为越轨者回归社会,更好地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关键词】越轨者;合法权利;权利保护;合法权益制度
一、越轨与越轨者
越轨是既古老又现代的社会问题。社会学中所谓的越轨,简单地说,包括违反法律、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社会习俗的所有行为。越轨行为也就是异常行为,是偏离或违背社会规范并指向他人的行为,异常行为的基本特征是背离社会规范。越轨行为作为一种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是社会控制的对象。但是,社会越轨行为有消极性、积极性和中性三种不同的性质,消极性社会越轨是一种对社会共同生活和社会发展起消极阻碍作用的越轨行为。本文所说的越轨者指的是具有消极性越轨行为的人,主要包括违法犯罪人员、非正当职业者、吸毒者和某些亚文化群体成员等。在社会公众眼里,越轨者是对社会有害的另类群体(越轨者对社会有机团结的破坏是社会公认的,有些也是客观的)。
二、越轨者权利保护历史与现状
越轨受到惩罚是符合社会运行的要求的。从亚当和夏娃违背上帝而被去逐出伊甸园,到该隐弑杀兄弟亚伯拉罕而受到诅咒,再到目前不同现代国家都存在各种刑罚制度,这一切似乎都在证明对越轨者惩罚的合理性。从旧制度到现代社会,往往都惯常使用暴力惩罚越轨者来实现社会正义。暴力对于达到某种社会文化目标是有帮助的,越轨者在不同程度上对社会秩序带来一定的冲击,惩罚越轨者被认为是净化社会和规范社会运行的一种不可或缺的有效的手段。
传统社会往往强调惩罚越轨者的震慑效果,以威慑为主旨的惩罚往往剥夺越轨者不该被剥夺的权利,他们除了受到制度性的惩治之外,很多权益在有形或无形中被剥夺,越轨者还要在人生未来的生活中受到更多的不利影响——越轨者各种不同名称的标签将伴随他们终生。越轨往往导致身败名裂,污名难除使他们难以再重返正常人的社会生活,而他们所遭受的一切不公正待遇都会用一个词来解释:罪有应得。这个词可以让他们的权利被任意剥夺,让他们的精神被任意折磨,让他们的肉体被随意凌辱,越轨者在其越轨行为昭然于世之后,合法权益就不再成为社会关心的东西,他们的合法权益被忽视,甚至是被无情剥夺,社会公众已经演化为制裁越轨的施暴者,他们会用“罪有应得”这个词来证明他们对越轨者毫无限制的暴虐是一種符合道义的行为。
福柯让我们清楚地认识到无论在什么时代伴随着统治而来的就有冒犯,而与之对应的就有惩罚,这一切都是包含着相当政治意义的。在刑事司法中,监狱把惩罚程序变成一种教养技术,而“监狱群岛”则把这种技术从刑罚扩展到整个社会有机体。这就产生了若干重要的后果。这个宏大的机制建立了一种渐进的、连续的、不易察觉的等级,这就容易很自然地从不守秩序过渡到对准则、常态、要求和规范的轻微的偏离,所有这些偏离都构成了社会学所说的越轨,而所有的越轨都要受到不同程度的惩罚。社会并不认为它施加惩罚是野蛮地以制造痛苦为乐。社会认为,惩罚是必要的预防措施,旨在防止类似的犯罪,保护社会,使之免受凶杀及种种邪恶的威胁。惩罚不是无限制的暴力,而是有限地借助法的名义而展开的一系列合乎道义的惩戒。
在现代国家建设过程中,越轨者的公民权不断受到重视,而且在实践领域,他们合法的权利也在不断得到维护,这种现象说明了我国公民社会正不断走向成熟。多元文化主义让我们用文化相对论理性看待世界一切现象,宽容让我们理性对待社会的越轨者。无论是对待十恶不赦的罪犯,还是对待社会生活的离经叛道者,现代社会都表现出极大的宽容。现代公民社会绝不主张以暴制暴,废除私刑、肉刑,减少或废除死刑,对待越轨者要有人文的关怀等都体现了现代公民社会的宽容。保护越轨者的合法权益,对越轨者抱有同情之心,为亚文化群体伸张权利,为离经叛道者进行辩护,为违法犯罪者开脱,在现代公民社会这是一种正常现象,人们不会因此而受到舆论的审判。
三、现代文明社会建设与越轨者的权益保护的途径
(一)健全越轨者权益保障制度
健全的制度是保护越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越轨者合法权益保护只有在民主政治下方能实现,而民主政治问题首要的是制度问题,任何民主形式如果没有必要的制度和法律作保障,没有规范的操作,就必然会流于形式而不会落到实处。民主政治度的健全将有利于促进和激发越轨者在权利与义务方面的政治热情、参与方式,有利于在整个政治系统中对越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为了保护越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以及国际社会已经制订了一系列的法规,如《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执法人员行为守则》、《囚犯待遇基本原则》、《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保障措施》等等,这些法规主要面向给社会带来重大消极影响的越轨者——罪犯的权利保护问题,而对于一般越轨者的权利保护问题重视程度有待提高。
(二)明晰不同越轨者合法权利的谱系,保障越轨者的合法权益
在历史上,与人类权利现象的起源和内涵一样,越轨者权利是随着以法治、平等、自由为核心的近代法观念而成长起来的;在理论上,越轨者的权利则是由越轨者作为人的越轨、越轨者具有公民资格、社会对越轨者矫正的需要等所决定的。越轨者具有的权利构成了越轨者权利的谱系,越轨者的权利以不断发展的人权和公民权为主要基础,同时有着自己的确立原则和特点,所有这些构成了越轨者权利的谱系。
越轨者的权利主要包括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具体而言它主要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社会经济和文化教育权利、社会经济和文化教育权利和其他一些权利等。
越轨者的权利具有不完整性和有限性的特点,我们不能为了保护越轨者的合法权益而忽视了越轨者是某些权利受到限制的人,保护越轨者的合法权益不应以损害社会公平、正义为代价,我们既不能无限放大越轨者的权益,也不能牺牲越轨者合法权益,明晰不同越轨者合法权益的谱系,是解决二者之间矛盾的重要基础。
(三)加强公民文化教育,将越轨者培养为守法公民
越轨者仍然具有公民身份,越轨者在罪当其罚的前提条件下,他们的公民文化权利理应得到保护,让越轨者充分享获得文化享受的权利、文化参与的权利、文化创造的权利、文化保护的权利。和谐社会建设离不开公民文化建设目前,我国需要将每位社会成员塑造成具有现代公民意识的公民,中国现阶段越轨者的公民意识开始觉醒,但总体上还有待成长和完善。越轨者公民意识的培育是一项长期而艰苦的工程,需要从建构公民教育的社会环境、发展学校公民教育、拓展公民教育的形式等方面着手。公民教育在教育目标上,要以塑造越轨者为适应民主政治要求的社会主义公民为指向;在教育内容上,要坚持多元文化主义原则,进行系统的公民教育就道德意义而言,包括自主意识与独立人格、国家意识与集体主义意识、公德意识;就法律而言,包括越轨者的权利意识、主体地位意识、法治观念等。
四、总结
公平正义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首要价值追求,建立和完善保障越轨者的合法权益制度是法制社会建设的发展要求;明晰不同越轨者合法权利的谱系,保障越轨者的合法权益,是现代法治文明的彰显;普及人权教育和多元文化主义教育,培育公众宽容的人文素养,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积极探索各种矫正措施,是保障越轨者合法权益的基础,能为越轨者回归社会,更好地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1]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修订本)[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徐显明.从罪犯权利到受刑人人权[J].学习与探索,2005,(3).
作者简介:解志伟(1968-),男,江苏徐州人,河南工程学院教师,讲师,博士,研究方向:公民文化、民族文化、社会问题、民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