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的核心价值与纳税人权力探讨
2016-07-11王映黔
【摘要】稅法核心价值,即:税法追求的目标。税法核心价值应当兼顾公平和效率,确保纳税人拥有对等的权力和义务,然而,在我国税法中,更多的设定了纳税人的义务,而没有体现出纳税人的权利,导致纳税人缺乏维权意识,所以,我国应当在税法中补全纳税人权利,并给与保护。
【关键词】税法核心价值;纳税人权利;监督机制;税收立法;依法治税
税法价值属于法律价值的一种,简单来说,就是税法追求的目标,内容包括:公平、效率、秩序。而税法核心价值就是税法价值中最重要的价值,因为在我国税法中,缺乏对纳税人权利的设定,所以,在征税的过程中,纳税人的利益容易受到非正义税的侵害。所以,税法的核心价值应该能够体现纳税人权利。
一、我国现行税法价值取向的分析
总的来说,自从我国实行经济改革之后,税法得到了不断的补充,并越来越完善,然而,在税制改革过程中,价值取向越来越倾向于实用主义,就现行税法的价值取向而言,税法追求的目标和市场经济体制之间存在冲突。具体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总体而言,我国现行税法追求的主要目标:提高国家财政收入。因为社会发展水平所限,我国并不能制定出较为科学的税收计划,制定税收计划的出发点和归宿点都是为了提高国家财政收入,按照财政预算的标准,向下级政府分配税收任务,而且,衡量税收工作的指标,也以税收收入为准。从而导致我国税法唯一价值取向就是提高财政收入。
第二,一味注重效率优先。自从改革开放之后,我国政策注重效率优先,尤其是经济效率,税法自然也不例外,效率优先成为税法的主要价值取向。例如:为吸引大量外商前来投资,我国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对外商实行优惠税收政策,而对国内企业却无相关政策优惠,这就造成承担着比外商更大的税收负担,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平。为了提高征税效率,在《个人所得税法》中,我国采用分项征收的方法,忽视了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以及收入水平的差异,不但没有发挥出税收的积极作用,甚至还加大了社会贫富差距,影响社会公平,使得逃税现象越来越严重,大大提高了征税难度和成本。
第三,以保障国家利益为中心。因为长期以来,国家分配论在我国占据主要地位,一切以国家利益为中心,税法必须以追求国家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历次税制改革的出发点和归宿点都是国家利益。例如:1953年,税制改革的口号是:保障财政收入,精简税制;1958年,税制改革的口号是:确保当前税负的前提下精简税制;1999年,税制改革的目标是:提高 中税收收入比例。为了完成税制改革的目标,制定税法也以提高财政收入为中心,而完全忽视了纳税人的利益。虽然2001年在税法中补充了纳税人的权利,使得税法的价值取向指向了纳税人权利保护方面,然而,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缺乏有效的保障,从而使得税法中的相关政策形同虚设。
二、税法核心价值与纳税人权利的关联
(一)公平观
在税法核心价值中,公平观主要体现在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呼应、相互依存的。即便国家征税的目的是为了改善公共服务质量,最终回馈给社会大众,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征税可以毫无顾忌,不受丝毫制约。跟整个国家相比,纳税人只是微小的一份子,自然属于劣势的一方。所以,若在税法的制定过程中,一切以国家利益为重,将维护税权放在最高的地位,而对纳税人权利不屑一顾,甚至在征税的过程中滥用职权,置纳税人的权利和利益于不顾,如此做法,必然导致民怨沸腾,逃税和漏税行为迅速蔓延,从而增加征税难度和成本。这不但践踏了税法威严,还影响到财政收入的稳定,甚至为社会增加不稳定因素。若要实现税收利益,离不开纳税人的积极配合,而若要使纳税人积极配合,就必须保障纳税人的权利,实现权力与义务的对等。
(二)民主政治观
在宪政制度下,国家征税的目的是为了提供更加完善的公共服务,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从这点来看,纳税人并不是在为国家纳税,因为自己是最终受益人,不过是在法律的监督下强制执行的。所以,一切的税收行为都当有法可依,所有的税收制度都应当具有法律效力,法律是一切税收行为的依据,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则不可以将之作为征税的依据,对于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纳税人需要无条件的去履行,而对于法律之外的苛捐杂税,纳税人有权拒绝,对于征税的过程,纳税人有权关注和监督,即:民主立法权、民主监督权。因此,税法应该体现公民的民主价值,确保其拥有民主表达的途径,使公民能够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对于滥用职权的征税行为,税法中应该明确责任,确保纳税人能够利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利。
(三)契约观
根据契约观,征税应该建立在公众和国家合意的基础上,唯有当公众同意之后,国家才可进行征税,而合意的条件是双方处于相同的地位,这便是平等原则,失去了平等,也就失去了合作。所以,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应当处于相同的地位。简单来说,税收是公民和国家之间存在的契约关系,即:公民通过缴纳部分财产,向国家纳税,其目的是确保其自然权利能够更好地满足,而当自然权利遭到践踏时,能够依靠国家救济;而对于国家来说,则要尽可能地满足公民的要求。既然税收是一种契约,那么不妨做出假设,若在谈判的过程中,制定契约条款的主动权掌握在实力雄厚的一方,那么国家作为契约的一方,必然会争取到对自身有利的条款。法属于契约的一种衍生物,其主要职责是保障人性需求,因此,法不可能平等的对待所有人的需求。所以,制定税法的过程中,应该约束强势的一方,照顾弱势的一方,所以,对于国家和纳税人来说,应该达成平等的契约,保障纳税人权利,而非盲目的征税。
三、我国税法中纳税人权力保护的缺失
(一)纳税人权利和义务不对等
第一,我国现行宪法中更多的强调公民的纳税义务,而忽视了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我国宪法在侧面指出:征税是为了满足国家需要,是公民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具有无偿性,并在法律的监督下强制执行,而对于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则少之又少,这便导致在宪法中,纳税人权利和义务严重的不对等。第二,并未有专门的法律文件来确保纳税人权利,而对于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相关条款则比较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文件中都有涉及,却没有明文规定。从而导致纳税人在权利受到侵犯时,不知具体该如何维权,不容易借助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身权利。总之,由于纳税人权利保护在法律文件中比较分散,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第三,即便在新的税法中补充了一系列纳税人权利条款,然而,这些条款不够具体,显得过于空洞,无法真正的操作,而且并不全面。比如:在最新的《税收征管法》中,对于征税机关的监督和管理,存在严重的缺失,从而导致在征税的过程中滥用职权的现象异常严重,使纳税人的权利遭到严重的侵犯。而且,在税收宣传方面,一味的注重纳税义务的宣传,宣传内容主要包括:公众如何纳税、纳好税、拒绝纳税的后果等,而在纳税人权利维护方面则完全的忽略,长此以往,使得纳税人只知道纳税义务,而不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从而导致权利意识的缺失,在征税的过程中,由于缺乏具有权利意识的人的监督,增加了违法征税现象的出现,使得纳税人权利保护进一步弱化。
(二)税收立法和民主性较为欠缺
我国在税法立法方面极为欠缺,大部分税法都是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在人大授权下制定,这种方式属于税收授权立法,同税收立法相比,更加灵活且成本低。由于其程序较为简单,因此,我国更多的采用税收授权立法,但是却在缺乏公开论证的前提下就付诸实施,征税机构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行使职权时过于随意,从而导致滥用职权的现象频频出现,难以及时有效的遏制,导致纳税人的权利遭到严重的侵犯。而且,我国的税收授权立法存在一大缺失,那就是民主性,税法起草部门往往是税政管理业务司,而制定税法中详细条例的往往是从事征税工作的人员,一般都不征求纳税人的观点,纳税人参与立法的意愿得不到满足,立法权得不到体现。由此可见,我国的税收立法具有一个明显的特征,即:部门立法,将纳税人孤立于立法之外,纳税人权利得不到保障。而且,若遭遇税收方面的问题,纳税人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的范围非常狭隘,而且,国家在这方面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就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而言,其审查范围只局限于规章,或者规章之下的抽象性文件,更重要的是,仅有适用权,而无撤销权。根据《行政诉讼法》条例规定,对于税收相关的行政行为,司法权的审查只可以针对其合法性,至于合理性,则无权审查。总而言之,在我国税法的立法过程中,公众自由表达的意愿得不到满足,欠缺诉求的渠道,民主监督权无法真正的行使,纳税人权利缺乏有效的保护。
(三)税收立法不够公正
就当前的税法而言,只有有限的三部税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制定的,其余的都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下,由国务院及以下行政机构制定的税收规章、行政法规等,相对于税法法律而言,这类税收授权立法的文件占据极高的比例。通过授权立法的税法,不仅欠缺足够的法律效力,而且,还使得税收立法位阶变得越来越低,大大地降低了税法的权威性,公正性也不能保障。在我国宪法中,更多的强调了纳税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而对于纳税人权利,则完全的被忽略,缺乏对征税的监督和约束。因为,在最高宪法层面,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缺失,导致纳税人保护自身权利,没有最高的宪法作为依据,那么纳税人維权的效果自然会极低。所以,我国应该不断地完善税收立法,确保其公正性,从而保障纳税人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政策建议
(一)坚决实行依法治税
从法理思想来说,义务与权利应该是对应的、对等的,因此,纳税人在纳税的过程中,既然依法履行了义务,那就一定要赋予纳税人相对等的权利,这也符合法的基本性质和要求。虽然在宏观层面,宪法对纳税人权利提供了保障,然而,却缺乏可操作性,纳税人权利保护更应该放在微观层面,通过制定具体的法律条例来保障纳税人权利,切实做到依法治税,依法治国,通过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对纳税人权利给予全方位的保护,确保执法的公平公正,从而实现在税收层面上,纳税人与国家的和谐。
(二)深入贯彻民主政治观
第一,构建健全的纳税人监督机制。就当前税收执法情况来看,针对税务行政处罚的情况,只有当罚款超出了一定的标准,才会实施听证,这对于纳税人行使其监督权利是极为不利的。所以,我国应该充分重视税务听证制度的完善,扩大听证制度的范围,唯有如此,才能充分发挥纳税人的监督作用,减少任意执法、违规执法的现象。而且,还应该确保纳税人能够行使其立法权,参与立法的过程,征求纳税人的意见,使纳税人的民主权利得到充分的体现。第二,加强自由裁量权的管理。在征税的过程中,我国应该加强对税收自由裁量权的管理,否则的话,就会出现执法过于随意,影响执法公正,征税部门应当制定出明确的细则,增加可操作性,一切按照严格的标准进行,公示执法过程,接受纳税人监督,约束执法权利,并减少执法弹性较大的规定。
(三)完善立法
第一,提升税法立法位阶。就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而言,总体呈现混乱性,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规定也较为分散,因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应当充分重视税收立法,制定一部完善的税收基本法,作为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法律依据。而且,还应该充分重视授权立法,尽量节制授权立法,提高税法的法律效力。不仅如此,对于现行的税收行政法规或相关条例,经检验效果良好的,证明已经可以上升为法律文件的,立法机关应当切实履行其立法职责,赋予这些税收行政法规法律效力,使之以法律形式付诸实施;第二,完善税收立法。首先,在宪法中补全纳税人权利,实现纳税人权力与义务的对等,赋予纳税人维权最有效的法律依据;其次,针对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全方位的审查、整理、分类、归并,而且,立法过程要严谨,使得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内容清晰明确、全面完整,对于其中的疏漏之处,或者表达不清的地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有责任进行立法解释。
五、结论
法的基本性质要求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对等,然而,在实践过程中,权利往往存在缺失。因为我国宪法中更多的强调了公民的纳税义务,而忽略了公民的纳税权利,因此,在税收执法过程中,纳税人权利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护,纳税人维权没有有效的法律依据,因此,我国应该在宪法中补全纳税人权利规定,实现权利与义务对等,并充分发挥纳税人民主监督权,确保纳税人和国家的和谐相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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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映黔(1994-),女(土家族),重庆人,本科在读,研究方向: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