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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应作到“良法善治”

2016-07-11崔彦文

现代经济信息 2016年12期
关键词:良法临沂市三轮车

摘要:“一切滥用权力的人首先手里要握有权力”这是十七世纪,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对权力认识的经典名言,政府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拥有最高的行政权力,地方政府在行政权力运作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滥用权力的问题,如何加强对地方行政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是本文的重点,从而建立法治政府,实现良法善治。

关键词:地方行政权;监督与制约;良法善治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2-000-01

十九世纪,英国著名的政治理论家阿克顿勋爵也曾认为权力将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将导致绝对的腐败。强化对政府行政权力(特别是地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就是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建设现代民主政府、法治政府、有限政府的重要举措。本文通过对临沂市政府管治机动三轮车问题调查研究,深度挖掘地方政府在运用行政权力存在的问题,从而更好地加强对地方行政权的监督与制约。

根据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相关规定:只有持有驾驶证D证的公民才能驾驶机动三轮车辆,更何况是驾驶运营机动三轮车了。但是,通过调研发现多数营运车主甚至都没经历过驾驶培训,直接驾车运营拉客。此外,依照法律规定,只有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公民,才能考取得三轮摩托车驾驶证,而市区从业者很多都是60岁以上的老人,为了赢利而营运机动三轮车,这是违法法律规定的。因此,2013年,临沂市政府就通过了《加强市区营运三轮车治理的建议》的提案,面对这些,安全性差,驾驶人员参差不齐,特别是在创建文明城市时期,严重影响市容的运营机动三轮车,临沂市政府及其交警部门

加强了交通管理和行政处罚,并颁布了强制管理的相关法律文件。此外,市政府针对机动三轮车运营问题还采用限时限区域办法,提出的“在兰山区、罗庄区主要街道,实行限时限区域的制度”的建议,《临沂市政府加强和规范运营三轮车管理通告》中明确了运营的三轮车禁止通行时间及区域。而交警执法上也加大了对机动三轮车处罚的力度。2014年从9月到11月临沂市创建文明城市期间,临沂市兰山区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行政强制,暂扣的营运机动三轮车辆多达900多辆。致使市区机动三轮车主人心惶惶,不敢出门运营,由于临沂市政府突然加大了整治机动三轮车的力度,交警也大力度的扣押机动三轮车进行行政处罚,使得城区内的运营三轮车数量有所降低。然而,市政府和交警在处罚机动三轮车的同时时,是否做到了合法合理,值得商榷。

首先,临沂市政府在行政决策过程中缺乏法律依据。我国大修后的《立法法》规定了各级政府的立法权限,立法范围等问题。地方制定的法律文件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省级规章等相冲突,在没有上位法规定的情况下不得加以规范。临沂市政府为了整治机动三轮车辆,先后出台了《临沂市营运三轮车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加强和规范营运三轮车管理的通告》、《临沂市加强和规范营运三轮车管理工作》等相关法律文件和行政决策,并没有上位法的支持,属于越权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的支持,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其次,交警存在滥用职权的现象,有些交通警察为了所谓的“工作任务”、“工作指标”,对三轮机动车进行乱罚款、乱扣押,甚至在没有说明情况下,张口罚款100元。因此,很多机动三轮车的车主对交警执法表达强烈的不满。这些问题都影响人民群众对市政府工作的看法,破坏了社会和谐,抹黑了政府在人民中树立的“公仆”形象。

因此,需要加强对地方政府行政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在有“良法”的前提下,更要做到“善治”。第一,坚持建设地方“服务型政府”。十八大指出:将行政体制改革作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目标之一,也就是要不断地深入推进政府与企业、经济、事务、社会分开管理,更好地建设科学分工、优化结构、高效廉洁的法治政府、有限政府,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第二,努力建设地方“阳光政府”。地方政府的政务须向公众开放,包括地方政府的行政决策,地方政府部门的执法动态等。在临沂市政府官网、市图书馆、政府公告栏等场所,将颁布的地方规章、法律文件公之于众,让人民群众做到心中有数。还有多建立像“阳光连线”类似的大型网络问政和民生服务互动平台,接受社会媒体的监督,通过网络、广播及时回答群众所关注的社会问题。第三,地方政府及其明确“权力清单”,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做出合法、合理的行政决策。所谓的权力清单制度,就是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政府部门所享有的行政权力(公共权力),明确到具体的单位、具体的职位、具体的公务人员。这有利于执法人员明确自己手中的“权力”,依照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合法、合理的执法,开展行政工作。

总之,地方政府行政权力的运用要做到合法、合理,而依法行政就要做到“良法善治”。首先,良法是反映人民意志和根本利益的法律,它不是某一利益集团的私有产物,也不是政府惩罚人民的工具。把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保障公民权利和利益。其次,良法还应具备公平、正义等价值。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说道:“社会制度、法律的首要的价值是正义,正如同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是真理。最后,良好的法律要符合社会秩序并反映我国的国情、社情和民情。而善治,就是在良好的法律的基础上,达到良好的社会治理效果。法治追求的目标并不是仅仅获得良法,最重要是通过良法而实现“善治”。因此,地方政府在行使权力,建立法治政府时,要将“良法”和“善治”结合起来,从而做到“法治”,加强地方政府权力的监督与制约,真正的做到权力为人民所用,情为人民所系,利为人民所谋。

参考文献:

[1]张国庆.行政管理学概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

[2]王连昌.行政法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3]应松年,袁曙宏.走向法治政府.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作者简介:崔彦文(1990—),男,山东临沂人,现为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宪政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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