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应如何尊法用法
2016-07-11卓泽渊
卓泽渊
领导干部身份独特、地位重要、作用突出、影响重大,在走向法治化的当代中国,肩负着特殊的法治使命。孔子曾谆谆告诫历代政治领袖们,“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领导干部在法治建设上的模范作用至为重要,必须高度重视。领导干部要做尊法的模范,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做学法的模范,带头了解法律、掌握法律;做守法的模范,带头遵纪守法、捍卫法治;做用法的模范,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
尊法: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
尊崇法治是法治的本质要求,是坚持法律至上的要求,也是对社会公众的普遍要求,尤其是对公权力,在根本上是对领导干部的首要要求。法治的关键是约束公权力的运用。领导干部是各种公权力的最终决定者和行使者。领导干部与公权力之间的结构关系、公权力与法律之间的结构关系决定了领导干部与法治之间的关系。法治对公权力的约束最终必然落实到对领导干部宏观决策和具体行为的约束上。领导干部能否尊崇法治就成为法治能否建立和维持的关键。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领导干部就必须成为尊崇法治的模范。
敬畏法律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要求,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现实需要。判别一个领导干部是否忠于国家、是否忠于人民,最根本的检验标准就是看其是遵行法律或者违反法律。在一个领导干部的心目中,如果国家是神圣的,人民是神圣的,就必须敬畏作为国家意志和人民意志的法律。只要其心理和行动上对法律是敬畏的,就必然是忠于国家忠于人民的。
学法:带头了解法律、掌握法律
法律是现代社会生活所必须的行为准则。作为一般的社会成员都应该对其具有初步的了解,以使自己能较好地从事社会生活,确保工作顺利、生活幸福。作为领导干部来说,担负着更多的社会责任,还要对更多的公民和组织负责,因此就更应该较好地了解法律,学习法律的基本知识和一般法律制度。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着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国家结构、国家机构、公民的权利义务等。作为领导干部必须首先学习之。其次,行政法律制度是指调整行政主体之间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对于从事行政工作的领导干部来说,是必修课。对于其他部门的领导干部来说,也是不能不有所了解的重要方面。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果说宪法部门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政治性质的法律部门,民法就是与人们社会生活联系最密切的法律部门。它包括民法典以及相关的其他民事法律法规,内涵《物权法》《债权法》《侵权法》《公司法》《婚姻法》等大量的法律法规,对其不能不有所学习。至于刑法,同样是寻常可见的法律。因为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处罚的法律,是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应负何种刑事责任,以及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最后再看看诉讼法,可以说诉讼法也是一个庞大的法律家族,是规范诉讼活动的法律总称,包括有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三大法律部分,以及仲裁法、监狱法等,此外还有我国尚付阙如的宪法诉讼规则等。这些法律制度都是最基本的方面,作为领导干部都应当有所了解,都应当进行一定的学习。此外,领导干部在工作上都应有具体的分工,都有自己相对专门的领域。对于自己分管的工作方面的法律规定,必须有更多的学习,甚至要成为相关执法工作的行家里手。
掌握法律,是对领导干部进一步的要求。具体说来,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领导干部要干好自己的领导工作就必须对业务法律制度具有良好的掌握。这种掌握一是全面,二是精深。从全面上讲,要求对其本身工作所需及其相关的法律制度全面掌握,无所疏漏,甚至触类旁通。从精深上讲,要求深刻把握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程序要求和价值导向,能够将其融会贯通、准确适用。第二,领导干部必须能够较好地运用法律来解决所遇到的各种问题。具体说来,就是谋划工作要运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要运用法治方式。第三,对于知识所不及的方面,应当请求专门机构及其专家的帮助,以确保少出错或者不出错。若能如此,领导干部就可以更好地依法担负起相应的法律使命,推进法治发展。
守法:带头遵纪守法、捍卫法治
法律在广泛的社会领域,主要都是被遵守而不是被强制执行的。遵纪守法对于领导干部来说,对于整个法治来说都十分重要。
遵纪守法中所说的“纪”即纪律,一是指党的纪律,简称党纪;二是指从政纪律,即政纪。不论是党纪还是政纪,都属于纪律的范畴。纪律不是法律,它不具有法律那样的明确规范性,更不具有法律那样的国家强制性,没有伴随国家强制力,但是其要求都比法律更高。作为领导干部来说遵纪守法,就是要以遵纪来促进守法,以遵纪来保证守法。党在现行章程的总纲中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党章在“党员义务”中规定,每个党员都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也就是说,党的组织和每个党员都必须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我国现行宪法序言明确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在总纲中再次强调,“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这是从1982年党章以来的要求,也是1982年宪法一直的要求。这是党章和宪法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双重要求,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自觉遵纪守法。首先,意味着领导干部必须与全体社会成员一样平等守法,自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没有违法的特权。其次,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原则还意味着任何人包括领导干部都没有违反法律而不受追究的特权。在承担法律责任与接受法律制裁上,领导干部同样没有特权。
即使法治已经很完备地建立起来,其继续发展也还需要坚决保卫。一是自觉服从法治。特别在领导干部自己的愿望、利益与法律相冲突的时候,是否能自觉地放弃一己之见、一己之利就成为检验一个领导是否具有法治意识的关键。二是同违法犯罪做斗争。首要就要和自己斗争,敢于克服一己之私欲,确保廉洁从政。同时,领导干部还可能面对其他主体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否敢于抵制也是严峻的考验。敢于同违法犯罪做斗争,是领导干部爱护同志、忠诚组织的表现,也是保持自我纯洁性、先进性乃至合法性、守法性的体现。三是根除冤假错案。重点应放在平反昭雪上,确保有错必纠。对于错案责任追究,重点应放在惩前毖后上,确保罚当其过。
用法: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
厉行法治是决心,更应体现在领导干部的日常工作和具体事务之中。一是依法行权。首先是法定职责必须为。其次是法无授权即非法。再次是职责与职权相并存。二是全面合法。厉行法治要求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过程必须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三是依法监督。各种权力都需要监督。不同的权力,监督的方式和程序有所差异。对于行政权的行使来说,复议是监督,诉讼也是监督。对于检察权来说,上级对下级有监督,人民群众、社会舆论也可以监督,而人民法院审判权的严格行使本身也是对检察权的一种监督。
领导干部履职的基本内容,就是依法办事。一是依法办事的核心在于依法履职。履职必须到位而不得缺位和越位。到位的法律标准,一是要作出应有行为,二是要依法作出应有行为。应有与不应有的标准只能是法律。二是依法办事的根本在于履行法定义务。比如对于违法的上访人,可以批评教育,也可以依法对其违法行为予以处罚,但是无论如何都不应也不能采取非法拘禁的措施。即使违法上访者扰乱社会秩序,也只能由法定机构依照法定程序、采取法定措施依法处置,绝不能随便地加以拘禁或者采取非法措施加以禁止。否则就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结果是违法上访禁止不了,反而导致领导干部自身违法。三是依法办事的关键在于保障相对人的法律权利。作为领导干部必须首先了解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将自己的依法履职与对相对人权利的尊重结合起来。公权行使的重要目的就是要保证和实现相对人权利。四是依法办事的目的在于服务每个相对人。依法办事只是服务的手段、方式、路径,而不是刁难群众的理由。为民服务要成为依法办事的政治原则、指导思想,成为理解相关法律规则的精神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