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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研究
——基于分配主体利益诉求及博弈理论

2016-07-11董秀茹赫静文

国土资源科技管理 2016年3期
关键词:收益分配经营性收益

董秀茹,薄 乐,赫静文

(沈阳农业大学 土地与环境学院,辽宁 沈阳 110866)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研究
——基于分配主体利益诉求及博弈理论

董秀茹,薄乐,赫静文

(沈阳农业大学 土地与环境学院,辽宁 沈阳 110866)

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与国有土地同地同权同价。研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可以为促进流转公平合理进行、保证农民权益提供相关借鉴。基于东北三省部分地区164个村的调查数据,采用统计分析和博弈理论Shapley值法,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进行研究。研究结果表明: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流转收益进行分配,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都有各自的利益诉求,政府要求成为流转收益分配主体,集体和农民都认为自己应该成为流转收益的主要获得者,且不赞成政府参与流转收益的分配。通过统计分析和博弈论Shapley法计算后比较,得出政府、集体、农民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的比例分别为:25%~30%、50%~55%、15%~20%。根据以上研究结果,建议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中,政府应分享一部分流转收益;集体应成为流转收益的主要获得者;农民可以获取少量流转收益。

关键词:土地经济;流转收益分配;博弈论Shapley值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东北三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与国有土地实现同地同权同价,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指明了新的改革方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一旦入市流转,势必会产生一定的流转收益,流转中收益如何分配是土地流转市场的主要构成部分,也是未来国家出台相关操作细则必须明确的问题,研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收益分配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学术界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有一定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前提条件、障碍因素、流转制度构建、收益分配等方面。于潇,吴克宁等认为要创造修订和完善法律、深化规划体系、强化土地用途管制、明晰土地权利等前提条件,把握界定入市与征地的边界、完善价格形成体系机制、建立合理的流转收益分配机制等关键点[1]。韩松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性质及入市的前提进行研究[2]。黄发儒、彭建辉、黄薇等对影响入市存在的问题进行探析,认为存在产权不清、制度缺失、流转范围不明等问题[3-5]。肖泽原从法律角度对入市的价值和难点进行分析[6]。伍振军,张鹏从政策演进、制度改革构想角度提出修订法律、缩小征地范围等制度构想[7-8]。王小映则从理论分析、实践探索的角度出发,科学设计流转收益分配进政策体系[9]。杨雅婷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机制用经济学研究方法,基于博弈论对流转收益在国家、集体、农民间的分配机制进行研究[10]。

本文将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为切入点,结合2014年7月—10月对沈阳市、哈尔滨市、长春市、丹东市中8个县区的15个乡镇的164个村的调查情况,利用博弈论Shapley值法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收益分配进行研究,从而得出分配主体及分配比例的建议。

1相关概念界定

1.1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目前各界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内涵的解读还存在非常大的差别,主要有3种观点。第1种观点是以《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为依据,认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仅指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后于90年代纷纷倒闭的乡镇企业和村办企业用地;第2种观点是借鉴国有城镇土地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内涵,将目前处于经营状态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都定义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第3种观点是从纯理论角度,认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除农业用地、未利用地、农村宅基地、公共利益用地(即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以外的集体土地。

本研究认为,第1种定义过窄,而第3种定义又过宽,因此,本研究将农村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定义为:“在某一时间节点,处于经营状态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既不考虑其原用途是乡镇企业、村办企业还是村部、村小学,甚至是农民自发兴建的饭店、旅店等,也不考虑其原地类是宅基地还是公共用地,只要现状是处于生产经营状态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都可以作为将来入市流转的对象。

1.2流转收益

从理论上讲,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源于地租,由现状用途的土地经济价值和流转后的土地增值收益两部分组成。从其形成过程上讲,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是指初次流转中土地所有者得到的纯收益,即土地使用者支付的土地流转价格扣除正常税费后的剩余部分。

2数据来源与样本分析

2.1研究样本点的选择

以辽宁省的沈阳市、丹东市,黑龙江省的哈尔滨市及吉林省的长春市4市为研究区域。按照典型性、差异性和资料可得性的原则,在每个市选择了1个位于城乡结合部的区和1个远郊县,又按同样的原则,在每个县区选择了两个乡镇(街道)。最终确定调查样本区域为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的新城子乡和石佛寺乡、法库县的法库镇和秀水河子乡、丹东市振安区的鸭绿江街道和五龙背镇、东港市的新城街道和孤山镇,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团山街道、榆树市闵家镇和育民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的乐业镇和万宝街道、宾县的宾州镇和三宝乡。研究对选出的8个县区中15个乡镇(街道)的164个村进行了全面统计调查。调查主要采取进村入户填写调查问卷和召开座谈会的方式。

2.2调查内容

研究以政府代表、集体代表和农民代表为调查对象。其中,选择乡(镇)长或副乡(镇)长作为政府代表,村长或村支书作为集体代表,农民代表在村里随机选取。调查内容包括:政府是否应该成为流转收益分配主体、政府分享流转收益的最大比例、集体和农民之间流转收益的分配份额。

2.3数据分析

2.3.1政府是否应该成为流转收益分配主体

对于政府是否应该成为流转收益分配主体,分享流转收益的问题,调查对象观点如表1所示。政府代表中,有86.67%的人认为,政府应该分享流转收益,而且,应该是乡镇级政府分享,13.33%的人认为政府不应该分享流转收益。集体代表中,90.24%的人认为政府不应该分享流转收益,所占比例非常高,只有9.76%的人认为政府可以分享土地流转收益,而且应该是乡镇级政府参与分配。农民代表中,有75%的人认为政府不应该分享流转收益,另外25%的人认为政府可以分享流转收益,17.07%的人认为可以是乡镇级政府,7.93%的人认为可以是市级及以上政府分享流转收益。

表1 政府是否应该分享流转收益

注:数据来源于实际调查统计。

2.3.2政府分享流转收益的最大比例

在政府分享流转收益的前提下,政府可以分享流转收益的最大比例,调查情况如表2所示。无论是政府代表、集体代表还是农民代表,选择的分配比例基本都小于40%,尤其是农民代表中有85.98%的人认为,政府应该分享流转收益的比例应在20%以下。若取每个比例的中值,以人数比例作为权重,对政府可以分享收益的最大比例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可得,政府代表认为政府分享流转收益的比例为42.33%;集体代表和农民代表认为政府分享流转收益的比例分别为19.94%和12.87%。对3个比例取算数平均数,即最终政府分享收益的最大比例为25.04%。

表2 政府分享收益的最大比例

注:数据来源于实际调查统计。

2.3.3集体和农民之间流转收益的分配份额

对于流转收益分配问题,调查了关于农民可占集体与农民收益的比例,具体观点如表3所示。若取每个比例的中值,以人数比例作为权重,对农民分享除政府后剩余收益的最大比例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可得,政府代表认为农民分享流转收益的比例为16.00%;集体代表和农民代表认为农民分享流转收益的比例分别为6.95%和45.85%。对3个比例取算数平均数,即最终农民分享剩余收益的最大比例为22.93%,那么集体所占比例为77.07%。

表3 农民在集体与农民收益中所占份额

注:数据来源于实际调查统计。

通过对政府、集体、农民代表调查关于政府是否应该成为流转收益分配主体,各方分享流转收益比例的问题。可得出以下3个结论:①政府、集体和农民都有各自的利益诉求,政府要求成为流转收益分配主体,集体和农民都认为自己应该成为流转收益的主要获得者,且不赞成政府参与流转收益的分配;②如果政府分享流转收益,政府分得流转收益的最大比例为25.04%;③在政府已经分享流转收益的前提下,农民可分享到22.93%的剩余收益,集体可分享77.07%的剩余收益。即政府、集体、农民三者所占比例为25.04%、57.77%、17.19%。

3基于Shapley值法的收益分配分析

3.1方法选择

Shapley值法是由Shapley L.S.提出的用于解决多人合作博弈分配问题的一种方法。当一项合作博弈中有N个人,参与者的不同会导致收益的不同,当合作中的人数增加不会引起收益的减少,这样全体N个人的合作产生的就是最大收益,Shapley值法是用于分配这个最大收益的一种方案。要求分配方案是从“全部参与人是理性的”假设出发,根据各参与人所带来的边际贡献进行合理分配,使得集体理性与个体理性达到均衡[10-11]。目前Shapley值法多用于解决企业利益分配、供应链合作伙伴的收益分配、成本分担等问题[12-13]。本研究中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产生的收益会受到参与人“贡献程度”的影响,同时要解决流转收益在政府、集体、农民间如何分配的问题,符合Shapley值法的适用条件。因此,选择Shapley值法进行流转收益分配分析。

3.2前提假设

分配方案是从全部参与人,即政府、集体和农民这3个分配主体都是理性的假设出发。对于不同分配主体的组合所产生的流转收益,有两种情况,最大收益,或者为零。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所有者”这一假设,如果没有集体参与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中,此时分配主体的组合所产生的流转收益为零。

3.3变量设置

3.4基于Shapley值法的收益分配比例分析

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时,政府、集体、农民三者参与共有7种组合方式,即{1}、{2}、{3}、{1,2}、{1,3}、{2,3}、{1,2,3},在这7种组合中,{2}、{1,2}、{2,3}、{1,2,3}在理论上可以使农村集体经营性用地顺利流转。按照Shapley法,计算政府(i=1)、集体(i=2)及农民(i=3)时Ui的值。

表4 分配主体的流转收益分配

4结论及政策建议

通过地租理论和产权理论,确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主体为政府、集体和农民。通过实地调研了解政府代表、集体代表、农民代表三方关于流转收益分配的相关情况,通过统计学分析得出,即政府、集体、农民三者所占比例为25.04%、57.77%、17.19%。通过博弈论Shapley值法得出三者所占比例为25%、50%、25%。因此,建议政府、集体、农民三者所占比例为25%~30%、50%~55%、15%~20%。

4.1政府应该分得一部分流转收益

虽然大部分集体和农民不赞成政府参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的分配,但从理论角度讲,是政府对于农村基础设施的投入,才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具有更高的经济价值,因此,政府应该分享一定收益,以体现经济公平。换一种现实的说法就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价值的产生以及增长需要大量的市政公共建设的配套,如道路、供电、供水、排水、供气等设施,如果没有这些设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不可能顺利流转的。而这些公共设施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政府基础设施投资,政府对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升值也是有所贡献的。基于“谁投资谁受益”原则,政府适度分享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也是应当的。政府可以以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形式提取这部分收益。

4.2集体应该是流转收益的主要获得者

集体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所有者,从理论上讲,流转收益应完全归集体所有。即使考虑到政府在流转收益形成中的贡献及《决定》中“合理提高个人收益”的精神,集体仍应成为流转收益的主要获得者。应该将流转收益的50%~55%分给集体,集体可将收益用于乡村公益设施建设、村民的社会保障、村集体债务清偿等。同时,要对集体所分得的流转收益的用途及使用进行限制,使用方案也必须经本集体组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的表决同意方可执行。

4.3农民也应分享部分流转收益

从理论上讲,农民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理论上的终极所有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必须要征得农民或村民代表大会的同意,虽然在流转过程中,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流转的主体,但是仍应该将流转收益的一部分分给农民。

参考文献:

[1]于潇,吴克宁,阮松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J].中国土地,2014,(2):35-37.

[2]韩松.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3):70-75.

[3]黄发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路径思考[J].中国土地,2015,(2):19-21.

[4]彭建辉,杨珍惠.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探析[J].中国土地,2014,(11):16-19.

[5]黄薇.同权同价有多远——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思考[J].中国土地,2014,(3):25-27.

[6]肖泽原.我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思考[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14.

[7]伍振军,林倩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政策演进与学术争论[J].改革,2014,(2):113-119.

[8]张鹏.当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改革若干构想[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3):76-84.

[9]王小映.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收益的分配[J].农村经济,2014,(10):3-7.

[10]杨雅婷.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收益分配机制的法经济学分析[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15-21.

[11]杨之雷.基于Shapley值法的企业利益相关者利益分配博弈分析[J].经济论坛,2009,(8):14-16.

[12]王志刚,李腾飞,黄圣男,等.基于Shaple值法的农超对接收益分配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13,(5):88-96.

[13]付秋芳,马健瑛,忻莉燕.基于Shapley-RIEP值的供应链收益分配模型[J].统计与决策,2015,(2):52-56.

Transfer Income Distribution of Rural Collective Commercial Construction Land:Based on the Interest Demand of Distribution Subjects and Game Theory

DONG Xiu-ru,BO Le,HE Jing-wen

(College of Land and Environment,Shenya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henyang 110866,China)

Abstract:Third Plenary Session of the Party’s eighteenth Committee made it clear that in conformity with the planning and use controls,the rural collective construction land is allowed to transfer in the market,with the same land,same right and same price as the state-owned land.The study on the income distribution of rural collective construction land can promote transference to be fair and reasonable and provide relevant reference to ensure farmers' rights.Based on the survey data of 164 villages in parts of the three northeastern provinces,using statistical analysis and game theory Shapley value method,we do this study on income distribution of rural collective construction land transfer.The research results show that:government,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and farmers have their own interest demands on the distribution of the transfer income of rural collective commercial construction land.Government claims to be the main part to distribute income,while the collectivity and farmers think that they should be the main winners,and they are not in favor of the involvement of government in the distribution.Comparing statistical analysis and game theory of Shapley value calculating,the distribution proportion of government,collective and farmers should be 25%~30%,50%~55%,and 15%~20%,respectively.Based on the above research results,it is recommended that in rural collective commercial construction land transfer income distribution,the government should share a part of the transfer income;collective members should become the main winners of the transfer income;and farmers can get a small amount of transfer income.

Key words:land economy;distribution of circulation income;game theory of Shapley value method;rural collective commercial construction land;three northeast provinces

doi:10.3969/j.issn.1009-4210.2016.03.011

收稿日期:2015-09-09;改回日期:2015-11-13

基金项目: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调研项目(SYDC2014-01)

作者简介:董秀茹(1972—),女,副教授,从事土地经济学、土地资源管理研究。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4210-(2016)03-08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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