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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在电费回收过程中的作用

2016-07-09王明春

科技风 2016年13期
关键词:电费回收对策

王明春

摘 要:目的:为探究不安抗辩权在电费回收过程中的作用。方法:笔者根据《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从目前电费回收风险分析、行使不安抗辩权说明、不安抗辩权的应用过程三部分对电费回收进行说明,来具体说明了不安抗辩权在电费回收的应用。结果:2015年对799户行不安抗辩权,其中停电前结清电费的758户、回收电费2908.79万元,实施停电后结清41户、回收电费180.97万元,共计回收电费3089.76万元。结论:不安抗辩权的应用,对证据收集逐步完善,进一步为经济下行期间的电费回收工作提供行之有效的手段。

关键词:电费回收;不安抗辩权;对策

近年来受外部经济环境影响经济下行,传统鞋服、水暖、高耗能企业中小企业受其影响,存在企业破产、法人失联等现象,在近期的各种专项审计中,专门要求对形成的呆坏账进行逐笔说明原因;因经济下行,电费回收压力巨大,因部分行业正常经营受到冲击,电费回收工作面临巨大困难。其中大客户欠费金额占比巨大,给电费回收回收带来巨大压力。

因此本文采用不安抗辩权,并通过电费回收手段、电费回收风险分析、行使不安抗辩权说明、不安抗辩权的应用过程四大部分说明:

一、电费回收手段

由于对管理电费是在发、供以及用三大方面中较为重要的一部分,如果有关电力机构不能按时、足够量的去回收电费,就会使电力公司不能有足够资金去顺利进行运作,进而阻碍了正常供电这一过程,最后会使生产以及经营电力的企业公司承受较为严重的不利影响。

电费回收手段可以检查出营销电力管理者的各方面协调能力,它是具有灵活多变性等特点的。因此应用一些比较有效的电费回收手段,会对电费回收工作起到一定的影响。电力管理者首先应当使用电管理的一些措施得到一定的规范,避免回收电费时的一些回收风险。然后应当对各个电费管理规章制度进行一定的规范,严格遵照《购售电协议》与《供用电合同》进行电费的催收工作,防止较为随意地对电费进行管理,增强电力管理者执行工作的严肃性。还应在执行工作中采取级级负责的管理模式,调动抄收人员工作的积极性。细化与量化回收电费的目标与任务,每一月进行一次综合考评,根据其结果来提供相应的奖励,使每一位抄收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得到提高。不断对营业管理进行规范,避免由于营业管理工作进行不当而造成的电能损耗。最后管理人员应当创造金牌服务,为构建和谐的供应关系做出一定的贡献。

二、电费回收风险分析

电能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产、供、销同时进行。“先用电,后缴费”是我们国家电力行业长期沿袭的一项约定俗成的规则,这是供电企业将要承担用户用电后不按期按约缴费,拒绝、逃避缴费或丧失偿债能力等经营风险。

就目前阶段来看,形成电费回收主要可以归结于两个大方面。即内部与外部。从内部来看,是因为我们的企业管理机制不够严密、不够适应。从外部来看,电费回收工作受到了市场环境、宏观经济以及国家改革电力的有关规定的影响而形成的一些潜在的风险。当前,巨额电费拖欠已成为束缚供电企业健康发展的沉重包袱,严重影响了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和我们企业自身的资金回拢及企业的扩大再生产。

三、行使不安抗辩权说明

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电费回收,提升供电企业优质服务水平,根据《合同法》引入不安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第六十九条“对于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四种情况,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的,可以中止履行。“不安抗辩权”是合同法里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于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引入了不安抗辩权制度,对促进供电合同的正常履行和供用电纠纷的有效解决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给电费回收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为了使双方当事人享有公平的权益,在法律上设立不安抗辩权制度。目的在于预防因形势变化,导致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能给付或丧失给付能力,而先履行一方可以及时终止履行合同,以减少损失。

结合辖区内实际情况,逐个分析欠费用户信誉值,制定详细催费措施,主要三种情况用户:

一是用户连续三个月均逾期缴纳电费,每月均产生电费滞纳金,第四个月对该用户行使不安抗辩权,采用“5+7”模式停止供电;

二是同一客户,其中一个用电户号逾期缴纳电费,且按规定达到停电条件的,对该客户的其他用电户号依据“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同步行使不安抗辩权;

三是已有确切证据表明客户“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无论客户是否产生电费,均对该客户的所有用电户号行使不安抗辩权。

四、不安抗辩权的应用过程

制定行使不安抗辩权规范、标准及办理步骤,针对三类用户(同一用户、同一用户不同立户表计、尚未欠费但有确切证据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停电的用户)并统一制定相应《行使不安抗辩权告知书》模版。

一是证据收集,发现客户有不能按时付费的可能时,及时准确全面地收集证据。客户未按照供用电合同约定时间缴纳电费;当地报纸报道企业经营困难或高管跑路;企业银行贷款逾期未还清等均可作为“丧失商业信誉”的证据。

二是材料审核及通知书下发:配合现有的《欠费停电通知书》人工送达(通过执法仪录像取证)或公证送达《行使不安抗辩权告知书》,以保存证据。停电后,与客户协商采用购电制的方式降低客户的违约风险(电话沟通过程全程录音),并待客户结清电费、签订《购电制供电协议》后,再行送电。

2015年通过行使不安抗辩权799户,共计回收电费3089.76万元,其中停电前结清电费的758户、回收电费2908.79万元,实施停电后结清41户、回收电费180.97万元。

通过推进不安抗辩权的应用,逐步完善证据收集方式,规范不安抗辩权的使用流程,使之进一步实用化,为经济下行期间的电费回收工作提供行之有效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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