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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Logistic模型的互联网金融产业融合研究

2016-07-08

全球化 2016年6期
关键词:金融融合传统

闫 妍 杨 灵



·产 业 发 展·

基于Logistic模型的互联网金融产业融合研究

闫妍杨灵

摘要: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产业结构“软化”和经济体系“服务化”特征越来越明显,在这个过程中,产业融合正日益成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现象。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形成与发展主要是受技术创新、规制放松、管理创新等多方面、多层次因素的驱动。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形成与发展显著地体现了产业融合的特性,具有创新优化效应、竞争能力效应、绩效提升效应等融合效应。近两年来,中国互联网金融产业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但受经济体制、技术水平、产权制度等因素制约,互联网与金融的产业融合目前正在步入深度融合的选择阶段。为促进中国互联网金融产业从技术融合向业务融合、市场融合发展,最终实现产业融合,政府监管体制方面的创新是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是互联网金融走向深度融合的源动力和保障体系。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logistic模型业务融合市场融合产业融合

杨灵,沈阳工业大学副教授。

一、引言

计算机与现代通信技术的融合为“金融电子化”创造了充分条件,而信息技术不断推陈出新并与传统金融产业融合,又使得金融电子化的深度和广度都不断强化。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互联网对于金融行业的改造开始加速,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异常迅速,在很短的时间内出现了从网络证券交易到网络金融信息服务、从网络个人理财到网络企业理财、从网络银行到网络保险的多元化、全方位金融服务。2013年可谓是中国互联网金融元年*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阿里巴巴、百度、腾讯、360以及其他中国的互联网巨头纷纷冲进互联网金融市场并投下了巨资,触发了国内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也吸引了大批投资者源源不断地涌入这个市场。,这一年,以余额宝为代表的各类网络理财产品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不仅促进了基金业的发展,更加快了中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

从本质上讲,产业融合是产业发展过程中新产业形态的形成,是一种产业创新。产业融合通常可分为三种类型,即结合型融合、替代型融合与互补型融合。其中,结合型融合的融合度最高,替代型的融合次之,互补型融合的融合度最小。尽管经济发展中产业融合时时在发生,却并不是每一种类型的产业融合都会产生新的产业形态,只有结合型融合比较容易产生新的产业形态*所谓新的产业形态,是指不同于以往的构成独立产业系统的产业形态,并非绝对意味着原产业形态的完全消失或者完全替代。。20世纪90年代以前,传统金融业与互联网行业还处于产业分立的状态,它们之间存在明显的产业边界,彼此的技术基础和提供的物理网络存在天壤之别,处于非竞争关系之中。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计算机网络等信息科学技术在传统金融业中广泛应用,在美国、欧盟、日本等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行业出现技术融合、业务融合、企业融合等产业融合现象,产业之间的产业界限逐渐模糊,形成了融合趋势并演化成互联网金融产业。本文从产业融合视角,探讨传统金融产业与互联网产业融合形成互联网金融的演化机理和发展动因。

二、互联网金融产业定义的厘定

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2013年以来最热门的话题,但是对于什么是互联网金融还缺乏一个有效定义。虽然谢平和邹传伟在2012年提出了最早的定义,把互联网金融定义为一种金融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支付便捷、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非常低;资金供需双方直接交易,银行、券商和交易所等金融中介都不起作用;可以达到与现在直接和间接融资一样的资源配置效率,并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大幅减少交易成本。但如果按照这个定义*互联网金融是一个谱系(spectrum)概念,涵盖从传统银行、证券、保险、交易所等金融中介和市场,到瓦尔拉斯一般均衡对应的无金融中介或市场情形之间的所有金融交易和组织形式。,符合这个带有乌托邦性质的金融模式很难存在,应该说目前还没有“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出现。

那么,当下大家探讨的互联网金融到底是什么呢?事实上,综合业内存在的各种对互联网金融概念的探讨,各种模式千差万别,一直处于模糊概念之中,很难用一个统一的定义来进行界定,所以这里也就有必要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梳理。总体而言,大家习惯于把所有涉及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经营模式定义为“互联网金融”,当然也存在另一种更简单、直接的理解,即只要互联网企业介入了金融领域的业务,就是互联网金融;而金融企业使用互联网手段,则习惯性界定为“金融互联网”,而不是互联网金融。*这种概念的划分是源于内在的、未明确指出的一种指导思想,即各种产业都必然要进行互联网经营的信息化改造,却不是互联网企业会渗透到其他各种产业的业务中去。这种定义方法,固然简单明确,却由于单纯的主体性划分引发了业内大量的异议,而且因为它排除了两者融合的可能性,导致其实质意义非常有限。我们更加推崇李均的理解:“基于互联网思想的金融……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的参与形式,而不是传统金融技术的升级……互联网金融引发的在交易主体、交易结构上的变化以及潜在的金融民主化,才是具有革命意义的一个论述。”即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时代互联网与金融相结合的新领域,是互联网产业与金融产业不断演化融合的新兴产业。

三、文献综述

以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为代表的第三次科技革命深刻地改变了20世纪末期的世界面貌,互联网技术已经深入到经济生活中的各个方面。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互联网技术的一个重要应用领域便是与金融产业的结合,这种创新的金融活动大大降低了金融服务的交易成本,大大扩展了金融服务的业务活动范围。金融机构逐渐开始利用互联网来改造、提升传统金融服务。互联网金融是一个伴随实务发展而出现的概念,并非是一个理论性概念。因此,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定义、运行机制、经济影响的探讨呈现出非系统性的特点。

学术界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研究经历了从热情高涨到逐渐衰退的过程。2001年—2002 年,美联储纽约分行、巴塞尔银行、世界银行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先后多次召开会议,探讨有关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议题,在会议中学者们从多种角度讨论了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金融行业的融合问题,但是在此之后,学术界和各类金融机构对互联网金融的热情似乎突然消失了,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研究和讨论也越来越少(殷剑峰,2014)。但由于互联网技术在21世纪仍然持续进步,互联网经济和互联网金融的优势也逐渐展现出来。互联网金融逐渐摆脱仅仅作为传统金融机构降低运营成本的工具地位,逐渐将“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渗透到传统金融业当中,从供求两端对金融业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在中国,这种影响尤为明显。从网络的普及程度来看,2005年7 月,中国互联网网民数量首次突破一亿大关,到2013 年6 月,则已达到5.91 亿,高居世界第一位,互联网普及率也达到了44.1%。这种迅速扩张的互联网应用,为人们通过互联网渠道获得更为方便、成本更低的金融服务的需求,提供了物质基础。从技术基础来看,云计算技术、社交网络持续扩展,移动支付等新技术出现,大数据为新发明、新服务和新价值的创造提供了新的源泉,以及其他有关技术出现为互联网和金融产业融合提供了技术基础。这些全新的信息技术从供给方面为金融服务模式的变迁开辟了新天地,并对传统金融模式产生了重大冲击。在需求与供给两端力量的共同推动下,以互联网技术为支撑平台的各类非传统金融机构大量涌现。最先对传统机构形成冲击的是属于金融基础设施领域的第三方支付,随后互联网对金融体系的影响力从支付清算领域扩展到金融资源配置、风险管理等金融体系的核心功能领域。

互联网金融从字面意思来看,是融合了互联网平台和金融功能的经济活动,这种金融活动与传统商业银行的间接融资活动不同,与资本市场上的直接融资活动也不一样,而是属于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谢平、邹传伟,2012)。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不仅仅包括融资活动,而是一个包括参与互联网金融活动的金融机构、金融交易、金融市场和互联网金融监管等多方面内容在内的新型金融运行模式(狄卫平,2000)。互联网金融在国外更多被称作电子金融(Electronic Finance),根据Banks(2001)给出的定义,电子金融指的是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电子媒介提供金融服务,包括货币服务、银行服务、支付服务和经纪服务等。

互联网金融是一个弹性很大因而难以定义的概念,鉴于此,有些学者认为这一概念的出现以及广泛传播反映的只是相关主体参与金融市场活动的强烈诉求,其实质无非就是通过互联网来提供与传统金融没有重大差别的金融服务(殷剑锋,2014)。这一观点也得到了其他学者的支持,比如戴险峰(2014)认为,对于中国的互联网金融活动来说,其本质就是传统金融活动以规避监管的方式而存在的一种形式,金融服务的本质并没有发生改变,因此“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并不科学。

虽然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良莠不齐,但是互联网金融的优势也是非常明显的,相比国外互联网金融较低的规范性并不能否定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效率。作为一种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由于能够打破传统金融机构对融资主体信息的垄断,有能力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金融服务,因此能够大大降低人们获得金融服务的成本,同时提高服务质量(Hawkins,2001)。规模经济是互联网金融具有强大生命力的重要原因,因为面对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金融服务有越来越依赖网络的趋势(Claessens等,2003)。

作为一种金融创新机制,互联网金融从两个层面实现了对传统金融活动和经济活动的影响:第一,货币层面。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对货币理论和货币政策都提出了新的挑战。自从金本位退出历史舞台之后,严格定义货币就变得越来越困难,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则使这一问题更加复杂。虽然网络支付体系在运行过程中没有实现货币创造,但货币的各种功能却得到了充分、完整的发挥(董昀等,2012)。例如,比特币、Q币、亚马逊币、游戏币、论坛币等虚拟货币在一定范围内发行,发挥着交易媒介和计价单位的作用,阿里巴巴的支付宝账户也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人视为一种交易媒介,它们的数据产品乃至实物产品都可以交易且被接受的范围在不断扩大,具备了部分货币属性。这些虚拟货币的广泛应用使得货币的定义变得越来越宽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导致在正规的金融体系之外产生了一个由民间力量主导的、由非中央银行的私人主体发起的货币供应体系,伴随着高科技的发展步伐,这一货币创造进程完全与中央银行脱离了关系。这种虚拟货币供应体系一方面对实体经济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但同时却不会体现在中央银行的货币总量统计中。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传统货币供给体系的重要性将会越来越低,中央银行对货币总量的控制力将逐渐下降,而货币政策的有效性也将面临严重挑战。第二,金融市场层面。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源于其相比传统金融服务具有更高的运行效率,能够更加有效地配置资金,以更低的成本提供信息、进行风险管理。作为对传统金融机构的“创造性破坏”,互联网金融加剧了原有金融市场上的竞争,导致银行的资金成本不断上升,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传统金融机构的垄断地位。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金融市场、金融监管和宏观经济运行都产生了重大影响,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对金融市场和金融制度的影响。Economides(1993)指出,金融交易活动网络具有明显的网络外部性,从积极的方面来看,金融活动规模的扩大提高了金融市场的流动性;从消极的方面来看,随着金融活动的不断扩张,不同金融产品的交易网络中形成的均衡价格信息在激烈的竞争中可能会被滥用,互联网金融可以显著降低交易成本,扩大市场规模,使上述两种外部性得到放大。从对微观金融活动的影响来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得贷款者更容易获得贷款,这是因为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可以大幅度降低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程度(Allen,2002)。针对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国内学者也进行了广泛研究,不少国内学者也看到了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带来的影响。冯娟娟(2013)对传统商业银行和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竞争优势进行了比较,她认为,互联网金融的优势体现在激增的客户群体、大量的金融数据、强大的支付功能和便捷的操作,传统商业银行的优势则主要体现在雄厚的资金实力、稳定的客户资源、完善的风险控制及较高的行业准入门槛;章连标和杨小渊(2013)指出,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影响集中在支付、小微信贷和中间业务三个领域中;邱冠华等(2013)则指出互联网金融并不能颠覆传统银行,不过他们的局限在于仅仅依据国内外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情况而得出判断。

第二,互联网金融对金融监管的影响。互联网金融虽然降低了金融服务的成本,提高了信贷的可得性,但在风险方面也面临着传统金融机构没有的问题,除了传统金融机构所面临的信用风险、期限错配问题等风险之外,互联网金融还要面对自身具有的独特风险。比如,个人信息可能在网络交易中被泄露,法律风险也不同于传统金融活动,由于虚拟货币的大量创造中央银行对货币和信贷金融调控的难度越来越大。互联网金融的操作风险也不容忽视,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不同领域中的操作风险将会逐渐显露出来,如金融业信息化的操作风险、行业间的关联性风险以及消费者相关的风险等(张松、史经伟和雷鼎,2013)。谢平等(2014)的研究探讨了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的必要性与监管的核心原则,他们指出,应该以监管来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必须设定一定的底线和监管红线,在此基础上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创新活动。面对迅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活动,金融监管框架必须及时进行改革,从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实践来看,在互联网金融时代,混业经营活动越来越多地发生在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机构之间,跨产业、涉及多个机构以及多个产品的金融创新活动要求监管机构必须及时调整和改革原有金融监管框架,逐渐由机构型监管向功能型和混合型过渡(王达和项卫星,2013)。

第三,对宏观经济的影响。互联网金融由于可以提高资金的配置效率,同时降低融资活动的交易成本,因而可以很好地促进经济增长(谢平,2012)。赵阳等(2014)从经济增长与宏观稳定的角度探讨了互联网金融对宏观经济的影响,他们发现,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提高了资金配置的效率,进而促进了经济增长,但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会通过创新渠道给宏观经济带来新的不确定性,并因此可能增大宏观经济的波动。一些实证研究支持了互联网金融发展有利于经济增长这一观点,比如Andrianaivo和Kpodar(2011)利用1988年—2007 年的数据分析了手机的普及对非洲国家经济增长的影响。结果表明,手机的普遍使用大大提高了金融的普惠程度,降低了人们获取金融资源的成本,并最终促进了非洲的经济增长。

四、互联网金融产业融合的Logistic模型

Logistic模型是美国生物学家雷蒙·比尔在19世纪20年代首先提出来用于描述资源有限条件下种群增长规律的生物模型,其基本形式为Xt+1=aXt(1-Xt)。20世纪90年代以来,Logistic模型被大量应用到包括经济学在内的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中。这里用下面形式的Logistic方程来研究两个产业在融合过程中源于市场、政策等资源利用方面所引致的演化过程:

(1)

式中Q(x)为已经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企业个数,x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所需各类资源变量的组合向量;M为两种产业内以企业个数规模为表征的总资源约束常数;λ为两类产业内从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诞生率u与消亡率v之差,表征各自产业内企业在融合产业中个数增长的速率。

为了对两类产业在融合过程中的竞争进行分析,将(1)式改写成下面(2)式的形式:

dQ/dx=uQ-AQ2-vQ

(2)

式中A为各自产业内从事互联网金融的相对饱和常数,是两种演化产业资源常数M的另一种表达方式。A的大小反映了互联网金融产业对两种产业内企业的资源可供给程度。若A大,资源供给余量较小,即已经渐至饱和状态,则该产业企业向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空间小,反之,则包括政策在内的各类资源供给余量大,该产业企业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空间大。

在产业融合过程中,传统金融企业与互联网企业必然存在着对资源利用上的竞争,故以方程(2)为基础,导出两类不同产业内企业的演化方程:

(3)

(4)

在互联网产业与传统金融产业融合发展过程中,两类企业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所需资源或资源约束是有区别的,互联网企业在开拓线上市场、线上风险管控以及成本管控等方面可能会更有经验和具有创新性,故所受的关键资源约束主要来源于产业政策与市场监管等方面,而传统金融企业在线下市场开发、线下风险控制以及原有市场基础方面可能会更有实力和经验,所受的关键资源约束可能主要来源于成本约束与组织创新等方面。为了反映两类企业发展互联网金融所受资源约束重合度,通过对演化方程进行变形,得到反映出演化竞争中新的演化方程:

(5)

(6)

通过求解该方程组,可以对互联网金融产业的演化路径有进一步的探讨:

1.当λ1、λ2均小于0时,方程组解Q1=0;Q2=0,这意味着根本不存在容许两类产业融合发展的外部环境,导致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诞生率u与消亡率v之差持续为负直至产业衰败。

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到,A值的大小反映了产业融合过程中原来不同产业中企业对内外部资源利用的同异性,从另外一个角度看,A值的大小也直接反映了融合产业内的竞争程度。在产业融合过程中,要求企业不断进行创新,只有不断创新的企业才可能在融合产业中生存发展。

五、结论

互联网企业和金融机构各有优势,这种优势与其长期的产业演化发展直接相关,短时间内不容易被取代和超越。当前金融机构都在使用互联网技术提升业务效率,商业银行积极发展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券商的网上交易系统、移动终端交易系统都已经相对成熟。互联网企业也在支付、小额贷款、代销等领域不断前进。互联网企业对传统金融产业的渗透愈演愈烈,互联网与传统金融产业的融合正在成为势不可挡的发展趋势,排斥互联网无异于坐以待毙。对于金融企业来说,控制风险是重中之重,互联网应用过程中的经验累积与风险控制是金融机构的短板,而专业化的金融服务、金融产品开发也不是互联网企业所擅长的,因而,两者的协作或许才能真正促进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

六、政策建议

研究产业融合的演化机理首先需要搞清楚产业融合的条件或原因。植草益和欧洲委员会绿皮书认为技术进步与放松规制是产业融合的起源;Yoffie认为软件、半导体、数字通信技术的发展,管理创新以及政府规制放松是三个最为主要的驱动力,在这三者共同作用下,导致信息产业融合的发生;于刃刚等认为技术创新、管制放松、跨业并购、战略联盟以及这四者之间的相互作用才是产业融合的主要原因和条件;马健则从内外因的视角认为技术创新是内因,放松管制是外因。综合这些国内外学者的观点,融合后产业的发展需要从技术、企业、政府等多个层面去理解,互联网与金融的产业融合也不可避免地要受到这些层面因素的驱动。

(一)技术创新是互联网金融产业技术融合的基础和保障

王景武表示,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是借助于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实现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功能的新兴金融模式,是信息化、电子商务和金融创新发展的结果。互联网与金融业的产业融合主要围绕在三个方面推进。第一是渠道的扩张和融合。双方基于自身的比较优势在各自的领域开展业务,互联网企业在这一阶段的成本优势发挥明显,具体表现在成本优势的虚拟渠道扩张。第二是数据推动融合。双方的核心业务产生交叉,互联网企业开始利用已有的数据资产进行风险定价,而传统金融业逐渐掌握批处理技术,开始通过产品创新由被动防御转向主动防御,这个时期对中小型客户的争夺是发展重点。第三则是平台性的融合。这部分是从形式到实质的融合,在平台融合的基础上,开始出现商业模式的优化、创新,双方都已经掌握了对方较为核心的技术,平台搭建完毕,开始利用平台的数据资产对现有的商业模式进行创新改造,各自平台用户的数量、粘度和数据有效性是最终获得成功的关键。

(二)监管创新是互联网金融业务融合的直接推动力

互联网与金融之间虽然没有冲突,但二者产业属性与特征却有着本质性的区别与反差。互联网所强调与擅长的是快速、便捷与创新,而金融业则更注重规范与稳健,这也是两种产业有着不同的监管机制的根本原因。与互联网开放性、虚拟性及创新性所对应的监管机制只能对传统意义上的互联网活动有作用,当互联网企业逐步渗入金融业务的时候,势必要求其相应的监管机制有所改变。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与目的是金融,所以就必须遵守金融的基本规则和监管要求,否则就会出现第三方支付纠纷、P2P(个人对个人)平台跑路等背离金融服务本质的现象。另一方面,如果把基于传统金融制定的法律法规体系简单化地移植到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上,势必会制约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从原理上讲,源于互联网活动的创新本质,往往是技术领先于监管,导致既有的法律法规无法适用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所以政府监管方面只有不断创新才可能跟上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才可能有助于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保驾护航。

(三)竞争合作是互联网金融市场融合的有效路径

技术融合是产业融合的起源和基础,最终产业融合的形成还需要以市场融合的形式表现出来,只有形成有效的市场融合才可能持续推动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在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初期,曾有人预测互联网企业的线上银行可以颠覆传统金融的线下银行,这本身是对互联网金融的市场融合没有正确理解。互联网与金融在共同的技术支撑和数据支撑基础上实现对接的过程中,互联网企业与传统金融企业会表现出各自的优势,不会呈现出一种产业颠覆另一种产业的现象。其原因是尽管渠道拓展、产品创新、风险甄别与控制手段等的创新都给传统金融业带来改变,但在市场融合过程中,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业的商业模式有着根本不同。互联网最大的优势是能够以零边际成本服务数量巨大的人群,零边际成本使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客户是“二八定律”中的八,虽然这部分客户的金融需求小额、分散,但通过聚沙成塔,可以形成海量用户。而传统金融业则是80%的业务和存款来自于20%的客户,这些高端客户不会满足于线上方便性,需要线下的帮助、指导和服务。所以在互联网金融的市场融合过程中,尽管市场中必定存在竞争性替代,但更多的是需要在各自优势基础上的竞争性合作。互联网企业涉足并日益壮大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看似挤占了传统金融业的业务领域,但事实上却并未产生明显的直接竞争,而是与传统金融业通过分工各取所长,从而达成了协同效应。

(四)产业融合

“互联网+”是传统行业与互联网的融合与重构,几乎所有的传统应用、传统服务与传统产业都在被互联网改变,但并没有出现“互联网物流”“互联网旅游”“互联网餐饮”……而仅仅是互联网金融形成真正的产业融合。其原因是尽管传统行业应用互联网进行产业或服务的转型升级,带来了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的整合,形成了新的平台,产生了新的应用,却不是互联网行业与传统行业的业务融合与市场融合,仅仅是传统行业应用互联网工具进行产业改造升级而已,并没有一批互联网企业参与从事与传统行业相关的业务。传统金融业虽然与其他传统行业一样,与互联网有着共同的技术需求与基础,但是只有互联网金融在共同技术基础条件下进行了业务融合与市场融合,最终形成了产业融合。

无论是对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互联网企业而言,还是对从事互联网金融的金融业企业来讲,互联网金融的产业融合是其发展的必然选择。虽然从目前来看,由于互联网金融所涉足的主要业务是传统金融企业当前并不深入的领域,与传统金融业务呈现出互补的态势,短期内还不会对传统金融企业带来较大的市场冲击,但可以明确的是,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思路、业务模式及其彰显出来的开放、平等与高效,已经对传统金融业形成了极大的理念冲击。传统金融企业如果不能将资本、信用、客户资源和风控能力等方面的优势与新兴技术进行有效结合,将会在融合过程中失去发展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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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蕊

作者简介:闫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运管理部业务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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