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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应调节级差收入吗?

2016-07-07刘生旺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级差资源税外部性

刘生旺

一、引言

1984年,我国开始征收资源税。从此,调节资源级差收入成为我国开征资源税的一个必然理由。通过开征资源税调节自然资源由于资源禀赋、开采及选矿条件、地理位置等差异而形成的差异性收入,实现企业在同一水平上的公平竞争成为征收资源税的应有之义。从1984年开征资源税至今,我国的资源税已经走过了30多年的历程,不可否认,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及资源税在促进我国的宏观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毋庸讳言,30多年的资源开发和利用给资源地带来更多的是资源地普遍的 “资源诅咒”,即资源过度开发、生态环境恶化和经济发展落后。由此我们不得不反思,我国的资源税功能定位是否合理。

二、资源税功能定位的文献综述

有关资源税的功能定位问题,从资源税诞生起就争论颇多。这些争议本身也反映了我国资源税的混乱状态。 除郭艳红(2009)[1]等少数学者认为, 资源税与资源补偿费重复,缺少立税依据,建议取消外,绝大多数学者都认为资源税有其存在的必要性。至于资源税应该存在的理由,学界有三种主要看法:第一种看法是资源税应发挥调节外部性的作用(杨斌和雷根强, 1993[2]; 张海星, 2013[3]); 第二种看法是资源税应发挥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功能(王希凯,2011[4]; 文正益, 2011[5]); 第三种看法是资源税应同时发挥调节级差收入和外部性两种职能(单顺安,2015[6])。此外,还有众多学者对资源税问题进行了研究,但其研究或者不涉及资源税的功能定位,或者对功能定位的说法十分含糊,从其研究中难以判明其对资源税功能定位的看法。

统观对资源税的功能定位进行研究的文献可以发现:支持资源税调节外部性的观点主要源自庇古税,庇古通过对资源企业的外部成本征收庇古税可以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改进;支持资源税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观点主要源自威廉·配第、大卫·李嘉图和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其基本观点是通过对由于资源禀赋、开采及选矿条件、地理位置等差异而形成的差异性收入征税,实现企业在同一水平上的公平竞争。

三、资源税的功能定位

资源税在理论上究竟应该发挥什么样的功能,是存在一个普遍共识还是见仁见智?这一根本问题的厘清是我们走出资源税困局的关键。各国开征的资源税,其征税对象都是自然资源(natural resources)。根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1972年的定义,自然资源是指在一定的空间、地理条件下,能产生经济价值,以提高人类当前和将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和条件。由此定义可知,资源存在的意义是为人类带来福利,换言之,资源增进人类福利的功能是一个普遍共识。既然资源是如此,那么依附于资源而存在的资源税也应该服从于资源的这一功能。本文从这一基本共识出发,综合马歇尔、萨缪尔森和希克斯等人的福利经济理论,以资源供需的福利最大化为着眼点,以资源供需的总福利=供给者的生产者剩余+需求者的消费者剩余作为分析工具和评价标准,比较不同的资源税功能定位下资源供需总福利的大小,大者为优,小者为劣。这样既坚持了资源税功能定位的共识,又将这种共识以可以定量的方式呈现,从而避免了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尴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山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既然资源法定地属于全民所有,因此,通过资源税的调节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也就更加顺理成章了。

四、资源税功能定位分析

(一)分析图的设定及解释

为了分析不同资源税功能定位下的社会福利情况,在此假设资源产品市场共有两家资源供给企业,即甲和乙。现实世界中,无论是对资源产品征收级差收入资源税还是对资源产品征收外部成本资源税,在征收实践中都存在一个重大的缺陷问题:外部成本和级差收入在理论上准确存在,在现实中也客观存在,但在现实中却难以准确测量。对于现实中的政府而言,能够准确把握的是课税对象及税率水平。无论是资源的外部成本还是级差收入都是资源的供给产生的,其大小与资源的供给量有关而与资源的供给价格之间没有直接关系,虽然资源价格的高低是决定企业生产多少的重要原因。①我们可以假设两种情形:情形1,资源供给的数量接近零,价格接近无穷大,在此情形下,外部成本和级差收入也接近零;情形2,资源供给的价格接近零,供给的数量接近无穷大,在此情形下,外部成本和级差收入也接近无穷大。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上述结论。基于此,本文假设政府对外部成本和级差收入征收的资源税为从量税;同时假设政府在征收两种功能(或两种课税对象)的资源税时,税率水平相同,即政府通过对资源产品征收外部成本资源税的税率(c1+c2)与政府通过对资源产品征收级差收入资源税的税率(b2-b1)相同,即c1+c2=b2-b1②有关c1、c2、b1、b2的含义及比较关系见下文。,在此假设条件下分析两类资源税条件下的社会福利。

两家企业的生产成本情况、外部成本情况、国家征收资源税的情况见图1和图2。

图1 甲乙企业的各种成本情况

图2 对外部成本、级差收入征收资源税后的供求均衡

1.两企业的生产成本情况。

乙企业向市场供给资源产品的供给曲线为图1中的S私乙,S私乙的方程设定为P=a+b1Q(a>0,b1>0);甲企业向市场供给资源产品的供给曲线为图中的S私甲③由于甲企业在资源禀赋、开采和选矿条件以及地理位置等方面处于劣势,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甲企业的供给成本高于乙企业的供给成本。,S私甲的方程设定为P=a+b2Q(a>0,b2>b1>0);资源产品的整个市场供给曲线记作S私总,资源产品属于私人物品,根据鲍温模型,S私总应是所有供给者供给曲线横向相加之和。根据假定资源市场只有甲乙两个供给者,因此,S私总是供给者甲与供给者乙的供给曲线的横向相加之和。经计算,S私总方程为

2.两企业的外部成本及政府对外部成本征税情况。

资源产品的供给通常都会产生外部成本,由于甲企业在资源禀赋、开采和选矿条件以及地理位置等方面处于劣势,因此在向市场供给产品时,常常会产生更多的废渣、废气、废液等外部成本,即甲企业供给资源的外部成本MC甲>乙企业供给资源的外部成本MC乙。在此乙企业的外部成本方程MC乙设定为P=c1Q(c1>0),即政府若对乙企业供给资源产品的外部成本征收,可取得的税收方程同样为T=c1Q(c1>0),对外部成本所征收的资源税应与企业所产生的外部成本相同。甲企业的外部成本方程MC甲设定为P=c2Q(c2>c1>0)。同理,政府若对甲企业供给资源产品的外部成本征税,可取得的税收方程同样为T=c2Q(c2>c1>0)。 图中S调外乙=S私乙+MC乙, 即S调外乙是乙企业供给资源的私人成本和外部成本纵向相加的和(即当政府对乙企业供给资源所产生的外部成本征收资源税时,乙企业的实际成本)。经计算,S调外乙的方程为P=a+(b1+c1)Q。 图中S调外甲是甲企业供给资源的私人成本和外部成本纵向相加的和(即当政府对甲企业供给资源所产生的外部成本征收资源税时,甲企业的实际成本)。经计算,S调外甲的方程为:P=a+(b2+c2)Q。 图中S调外总表示政府对两家企业即整个市场供给资源所产生的外部成本征收资源税时,两家企业即整个市场的实际供给成本线。S调外总=S调外乙+S调外甲, 即S调外总是S调外乙与S调外甲横向相加的和,经计算,S调外总的方程为P=a+

3.政府对资源的级差收入征税的情况。

情况1:政府只对资源的级差收入征税,而不对资源的外部成本征税。也就是政府要对企业乙征税,征税的效果是使企业乙不再具有级差收入,即征税使得企业乙对资源的私人供给成本与企业甲的私人供给成本相同。要达到这样的征税效果,政府对企业乙的级差收入征税的方程应为S私甲与S私乙纵向相减之差。经计算,政府对级差收入的征税方程为:T=(b2+b1)Q。图中的S只调收即是政府只征收调节级差收入的资源税后整个市场的资源供给曲线。S只调收=S私乙+政府对乙征收的级差收入资源税+S私甲(前两者在纵向相加后与后者横向相加)。政府对乙企业征收此种资源税后,整个市场的资源供给大小相当于两个企业甲的资源供给横向相加的和。经计算,S只调收的方程为

情况2:政府既对资源的级差收入征税,又对资源的外部成本征税。即政府既要通过征税使得企业乙的内部成本等于企业甲的内部成本,同时又要通过征税使得两家企业所产生的外部成本内部化。图中的S双调即是政府对两家企业课征上述两种税收后的资源供给曲线。S双调=[(S私乙+政府对乙征收的级差收入资源税 +MC乙)+(S私甲+MC甲)](两个小括号内的项目纵向相加后横向相加)。经计算,S双调的方程为

(二)不同情况下的社会总体福利

在均衡产量Q既定的条件下,S私总、S调外总、S只调收与S双调四条供给曲线的位置关系如下。P双调恒大于P只调收,即S双调曲线始终处于S只调收曲线的上方。P调外总恒大于P私总,P调外总-即S调外总曲线始终处于S私总曲线的上方。P只调收与P调外总的结果比较为即前者与后者的大小关系在数量上依不同的条件而不同,根据前文的假设条件,即c1+c2=b2-b1(政府通过对资源产品征收外部成本资源税的税率与政府通过对资源产品征收级差收入资源税的税率),P只调收-P调外总=即在满足条件c1+c2=b2-b1时,S只调收曲线在S私总曲线的上方。 由此, 本文中S私总、S调外总、S只调收与S双调的位置关系为,P双调>P只调收>P调外总>P私总。①理论上,在均衡产量Q既定的条件下,P双调-P只调收与P调外总-P私总的大小相同,因为两组差之间的纵向距离同样为既定产量下的外部成本。此处之所以表面不同,是由于参数设定造成的,不影响分析过程和分析结论。

1.政府不征收资源类的税收。

供给曲线S私总与需求曲线AD相交于E1,此时形成的资源市场的均衡价格为P1,形成的资源市场的均衡产量为Q1。在此情况下,消费者剩余为ΔAE1P1,生产者剩余为ΔP1E1P0,两家企业向市场提供Q1产量的资源时,产生了ΔP0BE1大小的外部成本,而供给曲线S私总未将企业生产的外部成本内部化。因此,整个社会的总福利=ΔAE1P1(消费者剩余)+ΔP1E1P0(生产者剩余)-ΔP0BE1(外部成本),其大小 =ΔAE2P0-ΔE2BE1。

2.政府只对外部性征收资源税但不征收调节级差收入的资源税。

供给曲线S调外总与需求曲线AD相交于E2,此时形成的资源市场的均衡价格为P2,形成的资源市场的均衡产量为Q2。在此情况下,消费者剩余为ΔAE2P2,生产者剩余为ΔP2E2P0,由于此时的供给曲线S调外总已将外部成本内部化,因此整个社会的总福利=ΔAE2P2(消费者剩余)+ΔP2E2P0(生产者剩余),其大小=ΔAE2P0。

3.政府只征收调节级差收入的资源税但不对外部性征收资源税。

供给曲线S只调收与需求曲线AD相交于E3,此时形成的资源的市场均衡价格为P3,形成的资源市场的均衡产量为Q3。在此情况下,消费者剩余为ΔAE3P3,生产者剩余为ΔP3E3P0,由于此时的供给曲线S只调收没有将企业的外部成本内部化,因此整个社会的总福利 =ΔAE3P3(消费者剩余)+ΔP3E3P0(生产者剩余)-ΔP0CE3(外部成本),其大小 =ΔAE4P0-ΔE4CE3。

4.政府既征收调节级差收入的资源税又对外部性征收资源税。

供给曲线S双调与需求曲线AD相交于E4,此时形成的资源市场的均衡价格为P4,形成的资源市场的均衡产量为Q4。在此情况下,消费者剩余为ΔAE4P4,生产者剩余为ΔP4E4P0,由于此时的供给曲线S双调已将企业的外部成本内部化,因此整个社会的总福利=ΔAE4P4(消费者剩余)+ΔP4E4P0(生产者剩余),其大小=ΔAE4P0。

5.社会总体福利比较。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政府对外部成本和级差收入征收从量资源税时,资源税在不同功能定位模式下,整个社会的总福利是有差异的,福利大小排序依次为:政府只对外部性征收资源税但不征收调节级差收入的资源税的社会总福利(ΔAE2P0)>政府不征收资源类税收的社会总福利(ΔAE2P0-ΔE2BE1)>政府既征收调节级差收入的资源税又对外部性征收资源税(ΔAE4P0)>政府只征收调节级差收入的资源税但不对外部性征收资源税(ΔAE4P0-ΔE4CE3)。产生差异的原因在于对外部性课征资源税增进了效率,即提高了社会总福利。与征收外部性资源税相比,不征收外部性资源税的情况下,整个社会的总福利损失一个均衡量产量下的哈伯格三角形的大小。对资源的级差收入课税降低了效率,即减少了社会总福利。其原因在于对级差收入课征资源税一方面减少了消费者剩余,另一方面减少了生产者剩余,却没有解决外部成本问题。

(三)消费者剩余的比较

为了分析问题的方便,在此假设政府若不对外部成本征税,则企业生产资源产品所产生的外部成本全部会由消费者承担。做出这一假设的合理性在于,一个社会的所有成员都是消费者。资源供给所产生的外部成本对于所有的社会成员都是存在的,对于同时也是消费者的资源产品生产者也不例外。

1.政府不征收资源类的税收。

不计外部成本的消费者剩余=ΔAE1P1,外部成本=ΔP0BE1,因此,计外部成本的消费者剩余 =ΔAE1P1(消费者剩余)-ΔP0BE1(外部成本)。

2.政府只对外部性征收资源税但不征收调节级差收入的资源税。

不计外部成本的消费者剩余=ΔAE2P2,由于此时形成的均衡价格已将资源供给的外部成本内部化,因此,计外部成本的消费者剩余=ΔAE2P2(消费者剩余)。

3.政府只征收调节级差收入的资源税但不对外部性征收资源税。

不计外部成本的消费者剩余=ΔAE3P3,外部成本=ΔP0CE3,因此,计外部成本的消费者剩余 =ΔAE3P3(消费者剩余)-ΔP0CE3(外部成本)。

4.政府既征收调节级差收入的资源税又对外部性征收资源税。

不计外部成本的消费者剩余=ΔAE4P4,同样由于此时形成的均衡价格已将资源供给的外部成本内部化,因此,计外部成本的消费者剩余=ΔAE4P4(消费者剩余)。

5.消费者剩余比较。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资源税的不同功能定位模式下,消费者剩余是有差异的。消费者剩余大小排序依次为:政府只对外部性征收资源税但不征收调节级差收入的资源税的消费者剩余(ΔAE2P2)>政府不征收资源类税收的消费者剩余(ΔAE1P1-ΔP0BE1)>政府既征收调节级差收入的资源税又对外部性征收资源税(ΔAE4P4)>政府只征收调节级差收入的资源税但不对外部性征收资源税(ΔAE3P3-ΔP0CE3)。

从消费者剩余来看,政府对外部性征收资源税有利于消费者福利的提高,政府对级差收入征收资源税导致消费者福利的降低。

(四)生产者剩余的比较

为了分析问题的方便,分析生产者剩余时继续沿用在分析消费者剩余时的假设,即政府若不对外部成本征税,则企业生产资源产品所产生的外部成本全部会由消费者承担。这一假设符合生产者的利己假设,结合现实中的企业形态,也符合大数定理。在此假设条件下:

1.政府不征收资源类的税收时,整个社会的生产者剩余=ΔP1E1P0。

2.政府只对外部性征收资源税但不征收调节级差收入的资源税时,整个社会的生产者剩余=ΔP2E2P0。

3.政府只征收调节级差收入的资源税但不对外部性征收资源税时,整个社会的生产者剩余=ΔP3E3P0。

4.政府既征收调节级差收入的资源税又对外部性征收资源税时,整个社会的生产者剩余=ΔP4E4P0。

5.生产者剩余比较。通过比较可以发现,资源税的不同功能定位模式下,生产者剩余是有差异的。生产者剩余大小排序依次为:政府不征收资源类税收时的生产者剩余ΔP1E1P0>政府只对外部性征收资源税但不征收调节级差收入的资源税时的生产者剩余ΔP2E2P0>政府只征收调节级差收入的资源税但不对外部性征收资源税时的生产者剩余ΔP3E3P0>政府既征收调节级差收入的资源税又对外部性征收资源税时的生产者剩余ΔP4E4P0。

从实现生产者剩余最大化的角度来看,政府对外部性课征资源税优于对级差收入课征资源税,即对外部性课征资源税产生的生产者行为干扰在程度上要小于对级差收入课征资源税对生产者行为产生的干扰。

五、结论

根据社会总福利的大小来判断,政府对外部性征收资源税有利于社会福利的提高,对级差收入征收资源税会导致社会福利的降低。根据消费者剩余来判断,政府对外部性征收资源税有利于消费者福利的提高,政府对级差收入征收资源税导致消费者福利的降低。从生产者剩余来判断,对外部性征收资源税相对于对级差收入征收资源税对生产者的行为干扰要小。换言之,以征收级差收入资源税实现生产者的平等竞争,即使是站在生产者福利的角度也是不合理的,对处于资源级差收入优势的企业征税以达到所有的资源企业公平竞争,会导致生产者整体的福利下降。其原因在于资源企业的生产选择本身就应包含对资源禀赋、开采及选矿条件、地理位置选择和自身生产技术的成本考量。国家征收级差收入资源税短期内会抑制企业进行上述成本考量的动机并遏制企业的相关技术进步,从长期而言,会导致企业的技术进步落后和环境及制度依赖。相比环境及制度因素,企业的技术进步更有稳定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技术进步是企业在竞争中致胜的关键。而处于所谓的级差收入劣势的企业恰恰缺乏这一致胜的关键,一旦环境及制度因素发生变化,其将面临被市场淘汰出局的命运。

[1]郭艳红.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探讨[J].资源与产业,2009(3):127-130.

[2]杨斌,雷根强.论租税分流——资源税的改革方向[J].财贸经济,1993(11):31-34.

[3]张海星.深化资源税改革——重建立税依据与平衡利益关系[J].税务研究,2013(8):39-44.

[4]王希凯.论矿产资源作为生产要素的权益所得——不能用资源税替代资源权益补偿[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1(5):4-8.

[5]文正益.厘清税费制度关系推进资源税费改革——关于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关系的思考[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1(7):9-11.

[6]单顺安.资源税功能定位的再认识及完善措施[J].税务研究,2015(5):4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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