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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种子经营行为 正确处理种子纠纷

2016-07-06郭盛忠刘勤来刘玉杰窦德强

吉林农业 2016年1期

郭盛忠 刘勤来 刘玉杰 窦德强

摘要:种子纠纷是随着种子商品化而形成的。在近些年,桦甸市种子纠纷案件时有发生。自2002年起,虽种子生产、经营行为逐步得到规范、种子质量大幅度提高,但种子纠纷案件发生却有上升的趋势。究其原因:一是广大农民法律观念的增强,维权意识也有所提高;二是农民对种子的要求越来越高,不但要求质量好,而且要求综合性也要完美;三是部分农民对种子质量问题引起的减产与其他因素引起的减产界定不清。为此,笔者根据几年来的工作经验,就种子纠纷处理提出了自己的粗浅看法,供参考。

关键词:种子纠纷;原因;申请程序;处理途径

中图分类号: F32;S33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j.cnki.jlny.2016.01.018

种子纠纷是指种子购买者和种子使用者在购买种子、使用种子过程中,与种子经营者之间就其双方的权益和责任问题而发生的争议。造成农业损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假劣种子外,品种适应性、抗逆性(不抗高温、不抗低温、不耐渍、不耐旱、不抗病、不抗虫等)、短斤少两、广告宣传、经营承诺、政府强制干预、种子包衣、转基因种子、不当栽培措施、标签内容不规范、品种缺陷未告知、病虫害、气候原因、人为因素(肥害、药害)等都会引起种子纠纷。种子纠纷的范围越来越宽,纠纷的发生次数越来越多,需要正确处理种子纠纷,为广大农民朋友挽回损失。

1种子纠纷发生的原因

导致种子纠纷发生的原因有两种:一是种子因素,二是非种子因素。因此,只有理清纠纷的原因,才能为正确处理纠纷奠定良好的基础。

1.1种子因素

种子质量达不到标准。表现出芽率、纯度达不到标准,造成缺苗短条、株高参差不齐,穗型、穗轴、籽粒不一致等现象;种性退化。表现为抗逆性减退,空秆、倒伏、大面积病虫害发生等现象。

1.2非种子因素

栽培技术不当。如播种过早,播种过深、过浅出现的粉种、芽干及密度过大造成的空秆、倒伏现象;化肥、农药超量施用。如:出现的烧种、烧苗、出芽畸形、苗扭曲等现象;病、虫为害。如:金针虫、粗缩病、大斑病等出现的缺苗、减产现象;异常气侯条件。如倒春寒、生长期的干旱、低温等造成的缺苗、突尖、空秆等现象。

2种子纠纷处理程序

2.1损失原因预判

当农作物出现大幅减产或绝收时,首先怀疑是使用了劣种、假种,可以邀请驻村农技人员对造成损失的原因进行预判。经预判如果不是因为种子问题,而是因为自然灾害、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的,则没有必要进行投诉。如果初步判定是种子质量问题,则依法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申请田间现场鉴定。

2.2当事人申请鉴定程序

2.2.1申请时间 在需要鉴定地块作物产量或收获物性状完全表达出来至收获前申请鉴定。对于作物生长期已错过该作物典型性状表现期,从技术上已无法鉴别所涉及质量纠纷的,鉴定机构不予受理鉴定申请。

2.2.2申请鉴定应提供的证据和应履行的手续 鉴定申请书。鉴定申请书应当包含申请人姓名、详细地址、电话号码、购买种子的日期、品种名称、数量、金额、供种商、种植面积、栽培管理情况、投诉理由、鉴定目的和要求等内容;相关书证。如购买种子的发票、标签、包装物及其他能说明问题的文字材料(购买种子时的发票);相关物证。如包装密封完整的种子,未收获的受损农作物现场照片等;缴纳鉴定费用。

2.3现场鉴定程序

种子管理机构组成3人以上的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专家鉴定组现场鉴定,注意申请人一定要到鉴定现场,否则将终止鉴定;专家鉴定组制作现场鉴定书;对现场鉴定书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现场鉴定书15日内向上一级种子管理机构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并说明理由。上一级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重新组织鉴定,再次鉴定申请只能提出一次。

2.4后续程序

经现场鉴定确属种子质量问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同农户与种子经销商调解。调解不成的,农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种子经销商赔偿损失。

3处理种子纠纷的途径

种子纠纷发生后,种子管理部门如何妥善处理好种子纠纷,保障各方的切身利益,维持农村社会稳定,是种子管理工作的重要职责,也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为此,要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

3.1协商方式

指发生争议后,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方式,达到相互谅解,自行解决争议。其特点是灵活、简便、快速,适用于发生面积小、危害轻的案件。

3.2调解方式

指双方当事人同意,在种子管理部门的第三方的参与下,根据案件性质、受害程度、发生面积等,通过说服、开导,促进双方相互谅解,形成统一共识,形成书面调解协议书。这是理性解决的一种方式,可适用于面积较大、受害较轻及争议不强烈的案件。

3.3投诉方式

经双方发生争议后,经协商、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建议以投诉的方式直接向种子管理部门投诉,并申请进行必要的专家田间鉴定,划清责任,而通过行政手段获取赔偿的方式。此种方法约束力较强,适合于受害户数多、面积大、受害较重及争议较大的案件。

3.4诉讼方式

通过司法程序,由当事人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审理,最后做出法律判决。其具有法律强制约束力,但需时间长、费用高、程序复杂、举证要求高等限制。它适用于信誉低、不守承诺的种子经营业户和种子使用者中的“赖账户”。

种子纠纷形成的原因错综复杂,而处理纠纷所涉及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知识较多。为此,种子管理部门只有加强学习,深入實践,才能客观、公正地处理好种子纠纷。

作者简介:郭盛忠,大专学历,桦甸市农业综合执法队,高级农艺师,研究方向:种子管理和农业技术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