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
2016-07-06
吉农质发〔2015〕5号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和运行机制,有效预防、规范处置、及时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生命安全和产业健康发展,保障全省农业农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吉林省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因食用农产品而造成的人员健康损害或伤亡事件。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相应分为四级:即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分级评估指标见附录)。事件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吉林省种植业Ⅱ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指导全省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及由动植物疫病引发的畜禽产品和农产品卫生安全事件、轉基因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预案执行。
1.5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建立“统筹安排、协调配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管理体制,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2)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健康损害和人员伤亡。
(3)科学评估,快速应对。有效使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预测预警等科学手段,准确研判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依法处置、快速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4)加强监测,预防为主。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范于未然;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任务
2.1应急启动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核定级别,开展处置。Ⅰ级、Ⅱ级事件发生后,根据要求和工作需要,吉林省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农委”)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Ⅲ级、Ⅳ级事件发生后,市(州)、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地方政府领导下,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同时逐级上报至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
2.2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设置
省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农委主任担任,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性质、范围、业务领域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包括:办公室、人事处、综合处、农业处、政策法规处、农村经济管理处、市场信息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发展计划处、财务处、对外经济处、科技教育处、园艺特产处、农业机械化管理处、农垦处、农产品加工处、驻委监察室、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省绿色食品办公室(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省参茸办公室、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省农药检定所)、省种子总站、省农业环境与农村能源管理总站(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综合中心)、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省农产品包装安全监测中心)、省农经总站等单位以及事件发生地市(州)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办公室主任由处长担任,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管领导及突发事件发生地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工作人员视情况从有关成员单位抽调。
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486号307室,邮编:130051,电话:0431-88906017(传真),88906097。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和日常办事机构的设置,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2.3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职责
在省政府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和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Ⅱ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市(州)、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Ⅲ级、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主要是协助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采取措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相关技术鉴定工作;根据需要发布事件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
2.4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主要是负责贯彻落实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启动有关预案,协调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督促相关地区、处室(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件,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解决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具体问题和有关控制措施;向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办、农业部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为新闻机构提供事件有关信息;完成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5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1)办公室:负责与省应急办联系和衔接,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车辆等物资。
(2)人事处: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人员调配,对成员单位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考核。
(3)综合处:负责与省新闻办等媒体部门的联系和衔接,组织、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汇总、报送及发布工作。
(4)农业处:负责组织由农药、肥料、种子等使用引起的种植业产品(不包括蔬菜及特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依法开展事件处置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5)法规处: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法律指导,牵头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做好突发事件涉嫌行政违法案件的立案查处工作。
(6)农村经济管理处:负责指导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相关农民合作社实施生产自救和恢复生产。
(7)市场信息处: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市场监测和产销对接的组织协调工作,维护市场稳定。
(8)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拟定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应急信息报送,应急动态分析等工作。
(9)发展计划处:负责协调相关处室编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方案,积极争取国家及省发改委追加应急处置所需固定资产投资。
(10)财务处: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资金保障及管理。
(11)对外经济处:参与进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按规定组织对外通报和信息交流。
(12)科技教育处:负责产地环境污染引起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依法开展事件处置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3)园艺特产处:负责组织由农药、肥料、种子等使用引起的蔬菜及特产品(不包括人参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依法开展事件处置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4)农业机械化管理处:负责组织由农机作业引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依法开展事件处置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5)农垦处:负责组织垦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依法开展事件处置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6)农产品加工处:负责组织与农产品产地加工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依法开展事件处置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7)驻委监察室:负责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和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
(18)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配合有关处室单位参与省级以上龙头企业自有基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19)省绿色食品办公室(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无公害、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依法开展事件处置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20)省参茸办公室:负责组织人参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依法开展事件处置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21)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省农药检定所):参与农药方面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22)省种子总站:参与农作物种子方面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23)省土壤肥料总站:参与肥料方面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24)省农村经济管理总站:负责指导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相关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组织实施生产自救和恢复生产。
(25)省农业环境与农村能源管理总站(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综合中心):负责由农业环境污染引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依法开展事件处置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参与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以及有关情况的收集、报告等工作。
(26)委内其他相关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协助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6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和职责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件情况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
2.6.1事件调查组
组成: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根据事件发生的原因和环节,指定一个部门牵头负责,并抽调相关人员和专家组成。
职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
2.6.2事件处置组
组成:由事件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组成。
职责: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组织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封存、召回问题农产品,监督相应措施的落实,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2.6.3专家技术组
组成:由省内外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专家组成。
职责:负责为事件处置提供技术支持,综合分析和评价研判,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及造成的危害,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2.6.4信息发布组
组成:由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質、类别等情况确定具体成员。
职责:确定信息发布内容和方式,监控舆情,进行分析和研判,协调媒体做好舆论引导。
3 预测预警、报告和评估
3.1预测预警
省农委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预测预警制度,依法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农产品种植及收贮运过程的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综合协调,各相关处(办、站、中心)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农药及残留、土壤环境、肥料等质量安全监测工作。通过风险评估、风险监测,及时发现存在问题隐患,提出防控措施建议。
省农委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告制度,及时发布有关我省农产品农药残留等监测信息。
3.2事件报告
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包括信息报告和通报,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等。
3.2.1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1)农产品种植、收购、贮藏、运输单位和个人。
(2)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检验检测机构和科研院所。
(3)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现)单位。
(4)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5)其他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2.2报告程序
遵循自下而上逐级报告原则,紧急情况可以越级上报。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
(1)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第一时间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发生Ⅳ级事件时,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州)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发生Ⅲ级及以上事件时,市(州)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以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省农业委员会,并同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4)发生Ⅱ级及以上事件时,省农委应当及时报告省政府,并在事件发生2小时内报告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同时,通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卫生计生委。
(5)省农委在接到Ⅲ级及以上事件报告后,由委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及时通报办公室和对口业务处(室),按程序及时向委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通报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3.2.3报告要求
(1)初次报告。事件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可能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件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件的简要经过。I级、Ⅱ级事件发生时,初次报告要求从事件发生到报告省政府及农业部时限不能超过2个小时。
(2)阶段报告。事件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必要时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原因等。
(3)总结报告。事件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事件处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拟出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鉴定结论,对事件的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3.2.4通报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
(1)通报范围和方式。省农委接到Ⅰ级、Ⅱ级、Ⅲ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当及时与事件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并将有关情况按程序通报相关部门,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或可能引发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省农委应按程序及时上报省政府和农业部;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相关地区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2)特殊通报。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按规定由省农委上报省政府和农业部,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按规定处理。
3.3事件评估
突发事件评估是为了核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评估内容包括:事件农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等。
3.4级别核定
事发地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根据事件评估结果核定事件级别。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照《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四级。
Ⅰ级响应,由农业部报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同意后启动实施;
Ⅱ级响应,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在农业部指导、协调和督促下,由省农委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按照相应职责分工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Ⅲ级、Ⅳ级响应,分别由市(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在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1.1响应的升级 当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随着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事件危害特别严重,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报上级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
4.1.2响应的降级 当突发事件危害已得到控制并呈迅速消除態势,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降低响应级别或撤消预警。
4.2指挥协调
(1)省农委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指挥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Ⅱ级响应;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处置行动。
(2)省农委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挥协调相关处(室)向省农委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处置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及时向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处置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3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的应急处置力量。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责任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事态出现急剧恶化时,在充分征求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应当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响应终止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即终止。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评价确认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汇总的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报告,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件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造成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总结报告
Ⅲ级、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州)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总结分析应急处置过程,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省农委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
Ⅰ级、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省农委应当及时总结分析应急处置过程,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农业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
6 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省农委建立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由省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
6.2技术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承担。当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受应急处置领导小組的委托,承担任务的专业机构应当立即采集样本,按照有关规范实施检测评估,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3物资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物资和资金,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解决。
7 监督管理
7.1奖励与责任
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或工作人员,根据情节,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7.2宣教培训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组织实施。
8 附 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职能职责及相关内容作出调整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市(州)、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预案,制订本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分级应当与《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协调一致。
8.2演习演练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习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演习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8.3预案解释和实施
本预案由吉林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1年印发的《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省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