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基层组织的形式和设置
2016-07-06
党的基层组织的形式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设立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要求
——正式党员人数超过3人以上,不足50人的社会基层单位,可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超过50人,不足100人的社会基层单位,可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超过100人的社会基层单位,可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正式党员不足3人,没有条件单独成立党支部的生产单位、工作单位、行政单位及其他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其党员可与同一地区邻近单位或行业接近单位的党员联合组成党支部。
——为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而成立的临时单位、临时机构、短期学习班等,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的临时委员会、总支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临时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和委员会委员由上级党组织指定。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基本原则
坚持以党章为依据。
与党的新任务相适应。
按照行政区域和社会基层单位设置。
依据工作需要和党员数量确定设置形式。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程序
向上级党委写出建立党支部的请示。
上级党组织批准成立党支部后,应召开支部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
召开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支部书记、副书记,并对委员进行分工。
向上级党委写出党支部委员会组成的请示。上级批复。
党的基层组织的撤销
撤销原有党支部,要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由上级组织认真研究决定,严格审批手续。
在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基层单位,撤销原有党支部,要报地方或上级主管部门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基层委员会下属党支部,要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党的基层总支部委员会下属党支部,要报总支部委员会或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由几个基层单位联合成立的党支部,要报地方或主管单位的党组织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