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宪主义在美国的实践
2016-07-05崔帆帆
崔帆帆
摘 要:美国的宪政发展历程是近代世界历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不仅对后来美国社会的进步、稳定和繁荣作出了重大的基础性贡献,同时也对世界许多国家宪政的发展产生了积极深远的影响,因此研究美国的立宪历程意义重大。本文主要是基于《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一书中美国立宪主义这一章节对立宪主义在美国的实践予以探讨和分析。
关键词:立宪主义;宪政;对抗性
立宪主义理论在西方已有较长的发展历程,其概念的使用却是相当晚近的事情。本书作者认为,此处的“立宪主义”被用来指代国家的强制性权力受到了约束这种观念。而要实现这一目标,首先就必须对政府的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因此,限制政府权力,就构成了宪政的基本精神,宪政的核心被认为是“限政”,即规范与制约国家权力,从而确保每个个人的自由与民主权利。
一、美国立宪的背景分析
一方面,独立战争之后,利益的不公平分配,尤其是富人和特权阶层对广大普通民众的盘剥,引起了民众极大地不满,使得各地起义不断,此起彼伏的农民起义让统治阶级感觉到现存的邦联政府力量太弱,无法有效地保卫资产阶级和奴隶主的利益,为了镇压人民的反抗,有必要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权来巩固统治地位。另一方面,根据《邦联条例》规定,“各州保持其主权、独产和自由”,很显然,这样的中央权力是极其软弱的,原来各州授予中央的权力,一概由各州自行保留,中央政府的存在完全依赖各主权单位的旨意而定。
二、美国立宪过程中所关注的焦点问题
1.政府权力的分立与制衡
首先,在关于权力为什么需要分立和限制的问题上,《联邦党人文集》的作者们最为基本的前提是他们关于人性中的那些与政治有关的观点。这些观点使他们接受了对抗性的统治模式。约翰·波克尔主张,美国共和主义的基础在于“公民美德”理论,如果他是对的,那么《联邦党人文集》中就不存在共和主义。相反,尽管汉密尔顿及麦迪逊认为美国人善良正直,但他们十分清楚地指出,共和政体的设计如果以人的此种特质为基础,结果将是致命的。在一篇提到拟议中的众议院的文章中,麥迪逊指出:“每部政治宪法的目的就是,或者说应该是,首先为统治者获得具有最高智慧的人来辨别社会公益、最高道德的人来追求社会公益;其次,当他们继续受到公众委托时,宪法将采取最有效的预防办法来使他们廉洁奉公。”他紧接着指出,我们不应忽视代表们可能会“天生具有更自私的动机”。经常选举虽然十分有助于他们持续关注公共利益你,但仅依赖于此是不够的。他坚决主张,“不可否认,权力具有侵占性”,他还引用了杰斐逊的一句话来证明着一点,即“一个选举的政府并不是我们争取的政府”。
其次,权力分立和限制的另一实践在联邦政府机构之间。麦迪逊和汉密尔顿通过“分权”意指行政、司法部门及国会两院三部门在宪法地位上彼此分立且互不相属。费城制宪会议上反复出现的议题即是设计出保障各政府机构间实际独立状态的必要性。制宪者认为,每一部门天生就会极力扩大权力并控制其他部门。但解决这一问题不应禁锢各部门权势。他们坚持认为,政府的立法、行政及司法权力虽然在概念上应区别开来,但在实际操作中三者不应分离。分权原则的意义在于,这三种部门在组织结构上会永远保持政治独立。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汉密尔顿将分权看作一种手段,其目的在于通过赋予三部门否决权来限制国家权力。真正起到这种作用的是制衡,但分权也不可或缺,因为它为制衡提供了一个必要的“框架”。
2.党争问题
在宪法制定过程中,另一个焦点问题就是人民主权的实现问题,尤其是人民中的少数人的利益保障问题。《联邦党人文集》的重要作用之一即在于,它提出了如何协调多数人统治与少数人权利之间关系的办法。在这一问题上,麦迪逊强调了“党争”问题,在他看来,这对平民政府的存续构成了最大威胁。他给党争下的定义是:“一些公民,不论是全体公民中的多数还是少数,团结在一起,被某种共同情感或利益驱使,反对其他公民的权利,或者反对社会的永久的或集体的利益。”他明确指出,多数人会形成这种党派,因此应该控制多数人的意志。但是,麦迪逊认为,党争的根源不能通过消除自由的方法来消除,因为人们有着多式多样的差别。与其它小型国家不同的是,美国宪法造就出一个具有经济、社会及文化多样性的扩展的联盟,由于这种联盟比任何个别的州具有更大的异质性,因此,建立一个旨在压制并剥夺少数权利的多数教派并不容易。恰恰相反,在美国这样的大型共和国中,人口差异及数量繁多的党争有利于促进共同利益。
3.公民权利
起初,许多宪法的反对者都痛惜宪法没有对公民权利作出阐明,但是立宪者们确信,在美国这样的共和制国家中,这一点是不必要的,汉密尔顿认为提议的宪法结构本身就是为保护公民免遭政府不正当行使权力之害服务的;其他人则认为,把权利法案包含在州宪法中就足够了,但是这并不能让人信服。但是,制宪者们的这些论证都不能使人接受,除非宪法应当被修正从而包括权利的陈述这一点为人所理解,否则它就显然不可能被各州批准。幸而立宪者们注重实效,他们对这一主要意见,即支持修正联邦宪法从而把权利法案的内容包含进来的和不这样做有些州就难以批准宪法的危险性十分敏感,最终《权利法案》得以成为联邦宪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三、总结
美国十八世纪末的立宪推动和保障了美国几百年来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直观美国的立宪过程,充满了各种利益和力量之间的斗争,最终的宪法其实是各力量间妥协的产物,而妥协是实力相当的选手之间较量的结果,在某些群体还不够级别进入宪法制定竞争平台的情况下,他们的利益或者被忽略或者被出卖。在社会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各群体利益分化的社会背景下制定的美国宪法也就难免被打上阶级的烙印。
参考文献:
[1]【美】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应奇等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9月第1版.
[2]【美】汉密尔顿等著.《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6月第1版.
[3]张奇.《立宪主义在美国的实践-从权力分立和制衡的角度》.《法制与社会》,2009年1月下半期.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