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初期选举制度评价
2016-07-04唐可迈
唐可迈
摘 要:民国初期,西方选举思想传入中国,经过萌芽与演变,为民国时期选举制度的确立莫定了思想基础。本文结合当时的政治、经济、历史背景,从六个方面对民国初期的选举制度进行评价,分析制约民初选举民主性的主要原因。
关键词:民国初期;选举;制度
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党人致力于建立一个资产阶级共和国。辛亥革命之后,全国大部分省宣布了成立军政府,湖北军政府制定了《中华民国鄂州约法》对人民享有各项民主权利进行了规定,说明了将采用三权分立的原则,其勾勒出议会民主制的雏型,可以说,从制度上奠定了资产阶级民主选举制度的基础。南方独立各省的代表组成的各省都督代表联合会具有国会性质的机关,其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参议院议员及大总统选举的方式,在此基础上,组建了南京临时参议院,进行第一届临时大总统的选举。之后,通过《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参议院法》的制定,完善了议员选举及总统选举在选举资格、选举方式上的规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对民主选举制度的基本内容进行规定,临时参议院制定了一整套包括国会议员选举制度、省议会议员选举制度及大总统选举制度在内的选举制度,进行了民国初年的第一次国会选举、省议会议员选举及大总统选举。在北京临时参议院的时期,又相继制定了《国会组织法》、《参议院议员选举法》、《众议院员议员选举法》以及《大总统选举法》,这些法律的形成确立了民国初年的选举制度。但在具体的实践中,民国初期选举还很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党竞选的方式还不成熟
政党与选举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从民国初期竞选的情况看,有这么一些特征:一是设有类似的竞选机构。例如,国民党设选举科,同时到各省成立支部,加强在各省的选举。共和党也在全国各地设立分部,加强对选举的组织;二是通过公开演说,宣传党纲。例如:国民党大造舆论,介绍国民党的政治主张,呼吁国民选择支持国民党,宋教仁到全国各地到处进行演说、宣讲。民主党亦要求把的党纲早日刊行、通告各地,民主党的领袖汤化龙也到全国各地发表演说。总体而言,这些候选人的竞选方式比较单一,基本上只有公开发表竞选演说这样的形式,而且各党的纲领大部差不多。在竞选中也常常出现贿选、抢票的种种拉票方式,虽然,当时的法律并没有对此进行明确的规定,但从民主政治发展角度来看,民国初期这样的政党竞选的方式还很不成熟的。
二、选民投票心态多元化
据统计,民国初期的选举,登记的选民、投票率同晚清的咨议局时期有很大的提高,总的来说,当时选民投票的心态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主要分为这么几种:一是“重视民主权利”、二是“盲目投票”、三是“讽刺选举”等几种类型,第一种表现出对投票权利的重视,这部分选民通常是接受过西方民主政治教育的知识分子还有一些士绅等,相对来说,在沿海经济较为发达的省份体现得较多。但更多的选民对当时的选举并不了解,也没有兴趣,这些人之所以参与投票,是由于政府宣传、政党诱惑、人情关系等因素,例如:在广西,国民党和民主党就曾利用城乡居民教育水平低的特点,施之小恩小惠,拉拢选民的选票。另外,还有一部分选民出于对现实政治的不满,对选举则持的是游戏讽刺的态度,出现过选民在选票上书写“钱运动”等字样,发泄对选举中舞弊现象的不满。大部分国民尤其是农民阶层对选举是冷漠的,这些也是民国初期议会政治的失败重要因素。
三、选举变成军人执政的工具
民国初期,在军人政权执掌范围内,各种选举活动都遭到了军人的干涉,在国会议员及省议员选举中,各党派“威逼胁迫,手枪相向”、“抢票、毁票”、“拉票、冒投”的现象很多,在总统选举过程当中,袁世凯在挑起“先选总统,还是先定宪法”之争后,使用武力干预选举,直到其当选大总统。这样的选举沦为军人政权执政的工具,背离了选举制度的目标,选举变成为专制独裁政权成为合法政权提供一个合法的途径。
四、选民政治参与程度有一定的加深
民国初期选民的数量急剧增长,当时平均每省的选民人数达150多万人,总数达到4000多万,这大大超过清末谙议局时期的选民人数,而且选民主体也大大拓宽,其包括工业、金融业资本家、绅商、教育、新闻业者、小业主、中小官僚、农村地主、富农,以及城市中产阶级。出现选民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当时放宽了选举条件,一部分农民和城乡小资产者也获得了选举权。当然,由于选举调查工是由各省行政长官派员办理的,他们也希望自己主管地区有较多的选民从而为本党竞选提供方便,这也会出现浮报的现象。当然,并不是所有选民都会参加选举活动,参加实际投票的选民不多。虽然如前所讲,选民在投票时会有各种心态和表现,但总的来说,民国初期选民政治参与的程度有所加深。
五、选举过程组织不到位
在民国初期选举中,由于选举中组织、监督不到位,选举当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前所述,选民调查的漏报、浮报的现象比较严重。当时的选举对选民资格有许多限制,这些限制包括性别、年龄、居住年限、财产、教育程度等等,要求进行详细的登记,当时大部分选民并不了解选举调查,选民调查过程中漏报、浮报选民情况严重。像当时的上海闸北地区就曾因为选举调查的失误使整个区的选民全部漏报。另我上,投票的秩序也因为组织不力而混乱,投票的准备不充分。设置的投票所不足,投票所经常出现选民拥挤而使投票没办法正常进行的现象,影响了投票的过程,进而导致选举的结果没有公平。
六、选举诉讼形同虚设
虽然民国初期的选举法中有产于选举诉讼的规定,对于舞弊违法的行为,选民可以提起诉讼,但在当时的环境下,司法机关不可能做到真正秉公执法的实不多见。当时虽然形成了三权分立的原则,但其实司法权没有真正的独立,其受到政府很大的干预。同时,党派控制司法机关,司法人员的产生不是通过适当的制度化方式选拨产生,对一些诉讼请求很难真正的公平裁决。在当时,选举法所规定的选举诉讼没有真正起就应有的作用,选举法的规定和选举的真正实施与严重脱节,这样的情况更是助长了腐败行为的产生。
从民初选举的实施情况来看,民国初期选举出现了的弊端与当时政治社会不稳定的背景有很大的关系 。当时采取了,“制限主义”,对选举人的财产、教育程度、性别、方面做了很多限制,这些选举资格方面的限制使选举所代表的“民意”范围就比较狭窄,也没有形成完整地候选人提名机制,无视女界要求,剥夺了妇女的参政权。当时国民的意识还没有完全改变,民主的意识还只是在知识分子当中传播,选举对于占人口大部分的农民来说是陌生的。从民国初期的选举制度与实际的来看,民主政治的发展需要经历一个过程,这是要同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相适应的,任何民主政治都离不开稳定的社会环境下运行,需要制度保障下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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