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融资中的信用保证保险问题探析
2016-07-03李泉,王魏
李 泉,王 魏
(兰州大学经济学院,兰州730000)
小微企业融资中的信用保证保险问题探析
李 泉,王 魏
(兰州大学经济学院,兰州730000)
小微企业是市场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推动创新的动力源泉,对中国市场经济制度的发展完善起着重要推动作用。伴随国家对支持服务于小微企业发展诸多利好政策积极效应的进一步发挥,通过发展信用保证保险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越来越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广泛关注。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转型时期,中国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融资困难的现实约束。因此,充分利用信用保证保险对小微企业融资的助推力量,通过加快复合型人力资本积累开发,促进银行、保险公司和小微企业和谐关系构建,不断完善信用生态环境体系,积极寻求多方风险补偿渠道,对于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和推动信用保证保险可持续共赢发展,至关重要。
小微企业;融资困境;信用保证保险
一、融资困难长期制约小微企业可持续发展
1.小微企业融资与信用保证保险研究综述
小微企业是特定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国民经济体系中最有活力的“细胞”,在稳定增长、扩大就业、促进创新和繁荣市场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同时,受制于企业规模较小、产品市场占有率较低、研发能力缺乏、经营管理水平不高、劳动生产率偏低、企业透明度比较差等因素影响,导致小微企业的信用度也较低,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处于劣势,集中表现为融资困难。针对世界各国在城市化和工业化发展过程中必然伴随的企业市场主体发展问题,在经济学、社会学、法学、管理学等多学科学术史发展的不同阶段,面对中小企业发展的现实,国内外分属于马克思主义学派、古典学派和新古典学派的不同研究者立足不同视角、运用不同方法,就世界各地不同国家和区域、不同制度条件下的不同行业的中小企业生存环境、发展生命周期、市场拓展空间、利润实现手段、政府政策支持和国外实践经验借鉴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多层面的持续研究,形成了非常丰富的理论与经验研究成果。
在国外,以霍尔斯特德·艾莉森的《吸引微型企业,增长的鼓励措施》、毕塞尔·米安妮的《小企业和微型企业的资本连续支持》、克劳迪·艾刚萨·雷斯维嘉的《什么影响新老企业的扩张:俄罗斯小公司的例证》、史蒂夫·贝克和蒂姆·奥格登的《谨防小额信贷贷款》以及索罗斯坦·贝克的《世界各地的中小企业》等人的研究成果最具代表性。改革开放以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变迁完善的进程中,从1980年代对乡镇企业发展的关注到1990年代末期对企业改革的讨论,继而到21世纪以来对中小企业之于市场经济的重要功能、以及中小企业发展的经济社会生态系统等问题,国内研究者对中小企业发展的理论与实证探索始终是经济学、管理学和法学等学科领域的研究热点与难点问题。2010年以来,为应对国内外环境变化和企业自身市场竞争的加剧,针对小微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顶层制度安排、金融财政支持、服务体系完善等问题,国内学者的研究成果可谓汗牛充栋。其中,在破解融资难题方面最具代表性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林波、王国才、马绪良、李雪梅和熊晋、唐金成、李文中、巴曙松等人的研究文献[1-4]。
作为一种现代信用担保的新兴财产保险业务,信用保证保险兼具保险和保证担保的双重属性。针对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创新和破解融资难的现实问题,国外学者有关信用保证保险与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研究成果散见于以斯蒂格利茨和温斯、威廉姆森等人为代表的信贷配给理论、关系型融资理论和银企合作等研究成果,这些理论强调了外部环境对中小企业信贷融资的影响和政府的干预对于金融市场有效运行的制约以及信贷配给中的信息不对称和代理成本问题,并提出通过减弱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消除金融抑制以缓和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5-7]。国内学者对于信用保证保险的研究主要以杨军、楼小飞和袁孝伦、陈龙腾、唐金成等人为代表,这些学者结合中小企业融资面临的问题、信用保证义务流程、信用保证制度、国外信用保证保险发展经验和模式等,从不同层面提出了以信用保证保险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对策建议。以上国内外研究文献和学术史的发展成果,对于在借鉴国内外发展先进经验基础上立足现实,寻求新时期小微企业通过信用保证保险破解融资困境具有重要理论参考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8]。
2.小微企业发展仍受制约融资难的瓶颈制约
自从市场化导向的经济改革在资源配置过程中产生积极效应以来,中国的各类小微企业发展主体规模迅速增大,其与金融机构的关联关系也日益密切。数据显示,2014年中国小微企业超5 000万家,占全部注册企业数的90%,带动了约2.11亿劳动力的就业。但是,令人困惑的是数量如此庞大的企业组织,平均寿命却只有2.5年。在这里,除了自身经营管理、抵御市场风险、提升利润空间以及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存在问题外,长期存在的融资困境仍然是小微企业破产的重要因素。同时,小微企业贷款占比在逐年上升,从2010年的15.9%增加到2014年的30.4%,但是这还远不能满足小微企业的贷款融资需求。2014年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达到15.46万亿元,占金融机构全部贷款余额的30.4%(参见表1)。根据CHFS(中国家庭金融调查)2013年的统计数据,小微企业在银行申请贷款并成功的概率仅为46.2%,申请但被拒绝的概率为11.6%;另外,有融资需求但是没有进行申请的小微企业占比高达42.2%。以上不同方面的数据表明,小微企业的融资现状在当前和今后较长时期内仍然不容乐观。
表1 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及占比
当分析小微企业融资困难还需要特别提及的是,尽管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更倾向于为上市公司提供贷款,但是小微企业银行贷款资金的效率却远远高于上市公司(非金融行业),参见表2。在中国,小微企业每亿元贷款带来的利润达到4 252万元,这一数据是上市公司(非金融行业)的2.4倍;每亿元贷款支持的雇佣人数为1 822人,是上市公司(非金融行业)的7.9倍。可见,扩大小微企业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关键是要彻底解决小微企业在市场竞争发展中面临的筹资成本高、外源融资困难等融资约束。
3.信用保证保险实践为破解小微企业发展提供了重要途径
表2 小微企业与上市公司(非金融行业)的银行贷款效率差异
从一般意义上讲,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是世界各国发展的普遍现实。为应对这一难题,各国均在其发展的不同阶段进行了积极探索。其中,英国、美国和日本通过信用保证保险发展支持中小企业的历史相对较长,这些国家将信用保证保险纳入信用担保体系之内,从而使信用担保制度在保证保险和贸易信用保险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在国际实践中,将信用保证保险与信用担保结合的最典型的模式,应当首推政府直接操作型的美国和公开市场操作型的日本。尽管中国的信用保证保险发展较晚,但自人民银行在1997年批准平安保险公司试点开展汽车信贷保证保险业务以来,信用保证保险模式在中国已经开启。其后,浙江省宁波市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舟山市的“保贷通”配套产品以及随后上海、江苏、重庆等地的类似发展实践,均为全力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现实经验。从实践效果来看,存款保险制度和信用保证保险的协调发展,对于解决小微企业资金融通问题,拓宽保险公司的业务领域,保障银行的贷款安全等均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另一方面,中国信用保证保险实践还不成熟,实际业务开展基本被保险公司主导,具体操作中涉及到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设置存在缺陷,资金来源不稳定,操作规则的随意性较大,国有商业银行与保险机构合作缺乏积极性,特别是保险人所要承担的风险与其权利义务失衡。令人欣慰的是,2013~2015年国家密集出台的系列政策创新,则为信用保证保险服务于中小企业的发展铺平了道路。
国内外理论研究和发展实践证明,贷款信用保险能够有效增加保险公司的风险承担能力并大大降低银行的风险和减少银行放贷的障碍,拓宽中小企业外源性融资渠道。与此相应,信用保险则能够在企业向资本市场融资时传递更为积极的信息,促进中小企业通过使用融资资金扩大经营规模和增强竞争力,提升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最终从根本上增强中小企业持续融资能力。面对新时期的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重要战略机遇,贡献了GDP约四分之一的小微企业群体,如何用足用活各类资源,不断破解其自身发展中的资金缺乏、抵押担保不足和市场竞争力较弱等“瓶颈”制约难题,迅速适应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和经济发展“新常态”的新要求,通过充分利用国家宏观层面出台的有效制度安排,从充分利用政策支持、创新多元发展方式、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科学提升融资增新功能等方面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对于小微企业逐步打破融资僵局和寻求新的路径突破,至关重要。
二、信用保证保险助力小微企业融资面临诸多约束
1.信用保证保险设计不合理影响小微企业市场选择
总体而言,通过具体实践探索小微企业利用信用保证保险拓展外源融资,还需要科学的机制设计和合理的制度安排。首先,保险费率设置较高。小微企业自身资本结构不合理、产权模糊等问题突出,对资质审查技术要求过高,同时保险公司人才的缺失进一步阻碍了保险费率的精确厘定。另外,保险公司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往往会设定较高的保险费率;而小微企业数量众多,对资金的需求不一,使得它们不具有联合议价能力。这就使得小微企业在资金缺乏的情况下不愿意去投保甚至无力投保,进而严重阻碍了信用保证保险的推行。其次,保险费率设置单一,不能有针对性地为企业提供服务。以平安保险为例,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月保费率为1.9%,对所有小微企业设置同样的费率。但是各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信用状况不尽相同,相同费率不能满足小微企业的个性化需求。最后,保险产品的期限与小微企业的融资期限不匹配。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而小微企业融资大多是为了改善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往往超过一年,企业不得不每年进行续保。
2.保险公司面临担保公司和P2P网贷平台的激烈竞争
在1990年代中国出现融资性担保公司后,伴随国家对小微企业的政策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迅猛。其中,为小微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占担保公司业务的大部分,而保险公司的信用保证保险仅仅是其全部险种之一。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为发展小微企业这块业务都需要与银行合作,但银行更倾向于选择担保公司而不是保险公司。首先,绝大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在与银行的合作中承担全部风险;而保险公司在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中设定有免赔率,一般为20~30%。其次,当小微企业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担保公司几乎可以先不追查企业违约的原因即刻做出赔偿;而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中一般设定了免赔条款,对不同原因造成的无力还款会给出不同的赔偿甚至不赔偿,并且效率较低,银行对何时能得到赔款不能确定。不仅如此,在2007年中国引入P2P网贷平台后,虽然利率高、风险大,但是相当数量的企业还是选择P2P而不是去为自己的贷款信用投保,这就使保险公司丧失了许多客户。另外,信用保证保险的宣传力度不深,社会受众对信用保证保险的了解不深,这些都严重阻碍了信用保证保险的发展。
3.银行和企业以及保险公司之间的协调面临较大难度
发展信用保证保险需要银行和保险公司的通力合作,但是就国内试点的情况来看,两者之间的合作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首先,在信用保证保险关系中,保险公司是保险人,小微企业是投保人,银行是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整个保险关系中缺乏对银行的约束力。由于银行的利益总是有保险公司托底,银行就会放松对小微企业的资质审核,这无疑会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降低保险公司的参与积极性。其次,为了拓宽业务和增加业绩,部分保险公司会放宽客户准入条件,同时在保险条款上做文章。当企业无法按时还贷时,保险公司会以各种理由拖延赔付、少赔付甚至不赔付。银行资金无法及时收回,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难以长时间持续。最后,需要信用保证保险的企业多是资质较低的企业,这些企业大部分规模较小,经营理念较差,对信用保证保险的了解不多甚至不了解。当它们有融资需求而达不到贷款条件时,大多会选择已经发展较成熟的担保公司而非保险公司。
4.信用保证保险模式本身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建立良好的信息评估机制,帮助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并通过适当可行性的承诺签订相关契约,必须构建起事关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发展各方的有效信息甄别机制,以此避免小微企业贷前的逆向选择和贷后的道德风险问题。从实践而言,保险公司确定地知道不同的企业具有不同的风险,应该征收不同的保费,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的长期存在,它们不能确定哪些企业风险小,哪些企业风险大。那些风险较高的企业积极投保,把保费一步步推高,与此同时那些风险较低的企业由于保费过高而被驱逐出市场。因此,最终参与信用保证保险的多是那些信用较低、出险率较高的企业。这也就使得保险公司赔付率较高,利益得不到保障。同时,由于保险公司人力、财力以及技术水平有限,其与小微企业签订保证保险合同之后,并不能时刻监督小微企业的经营运作。因此,在有保证保险做后盾的情况下,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若遇到一些困难,很可能会消极应对,进而导致信用风险的发生,最终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
5.小微企业贷款信用保证保险缺乏完善的信用支撑保障体系
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通过弥补由于企业违约而给银行造成的损失,分散了银行承担的风险,为小微企业与银行之间搭起了可以合作的桥梁。但是,良好的信用体系和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才是信用保证保险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但是,中国还没有比较权威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采集覆盖面有限,信用数据难以共享,严重制约了信用保证保险的发展。与此相应,小微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健全等问题突出,因而相比于传统的保险产品,小微企业贷款信用保证保险对承保前期的资信调查工作要求更为严格。同时,小微企业信用的记录不完整甚至没有,进一步增大了银行或保险公司对小微企业审核的难度。另外,保险公司与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还没有实现完全对接,对小微企业的审核主要通过合作银行来完成,使保险公司经常处于被动地位,不利于保险公司相关业务的顺利开展。
三、信用保证保险破解小微企业融资的对策建议
1.加大培养复合型人才,合理确定市场保险费率
小微企业经营的高风险性使得信用保证保险对技术和人才的要求较高。保证保险涉及了信贷、保险等多个方面,坚实的人才保障是其稳步发展的基础。但是小微企业贷款信用保证保险在中国起步较晚,发展还很不成熟,缺乏大量具有从业经验和相关知识的复合型人力资本保障,严重阻碍了信用保证保险的发展。为此,一方面要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加大员工培训,鼓励员工自我提升,大力发展“信贷+保险”型专业人才,同时加强与高校等教育机构合作,培养具有财务管理、风险管理、信用管理等多方面知识的人才;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要积极从其他行业引进具有信贷、证券、法律等专业技能的人才,特别是培养风险管理人才,不断完善内部监管和非现场监管,逐步完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为保证保险的发展奠定智力基础。另外,保险公司亟待大力发展信用评价模型,对小微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合理评级,然后根据不同企业的状况厘定不同的费率,通过熟悉市场的专业人才精准、科学制定适宜的营销规划和合理策略,以此满足企业对信用保证保险的个性化需求,促进保证保险的持续稳定发展。
2.构建和谐发展关系,促进利益风险分配机制科学化
发展信用保证保险,必须处理好银行、保险公司和贷款企业三者之间的关系。一方面,要保证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利益不受到损害。开展银保合作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需要一定的资金成本和人力资本,同时还要承担大量的风险,因此,经营成本和风险报酬是银行和保险公司的最低利益保障。但是,银行和保险公司也不能为了追逐高利益而设定过高的费率,避免费率过高导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超越了能够承受的合理范围,从而失去客户和市场。另一方面,建立好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风险和利益的分配机制。在实施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时,要明确银行和保险公司分摊贷款本金损失风险的比例。尽管现有试点的城市大多采用银行与保险公司3:7的比例,但对于不同风险特征的小微企业贷款以及不同风险管理能力的银保合作双方,差异化的风险分摊比例是极其需要的。此外,银保双方要联手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银行要合理确定放贷对象及贷款规模等,保险公司要深入了解小微企业的经营状况,做好贷款风险的预测,明确保险责任范围。
3.加强风险防范控制,确保保险公司利益不受损失
信用保证保险要实现可持续发展,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必不可少。小微企业在投保信用保证保险后,往往会降低对企业经营风险的防范,从而产生道德风险。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在承保保证保险时以及承保期内要加强风险控制。首先,在承保初期要做好小微企业的资信调查工作,确定小微企业的风险等级,然后决定是否承保以及承保的费率和金额。其次,设定免赔的条件和比率。在导致无法偿还贷款的不同情形下,设置不同的免赔比率,使被保证人即贷款小微企业自担一部分风险,从而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再次,在承包期间内,保险公司和小微企业可以约定定期将企业的运行状况报告给保险公司,提高信用保证保险的业务推广效率。另外,企业要赋予保险公司不定期督查的权利,这样保险公司就能够时刻监督企业运行,同时给出指导意见,防止企业产生道德风险。最后,保险公司要完善欠款追偿制度。再保险事故发生后,要根据业务流程严格执行先关规章制度,加快完成欠款催收工作,保障保险公司的利益面授损害。
4.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完善信用生态环境
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中涉及到的是专业的信用担保机构,它应当得到专门法律法规的必要支持和调整,这就要求政府支持成为信用保证保险发展的强有力支撑。首先,政府要尽快建立和完善有关信用管理、信用保证保险的法律法规,明确银行、保险公司和企业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原有征信系统的基础上,逐步纳入银行、证券、保险等各个金融机构所拥有的相关信用信息,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其次,政府要给予保险各方相应的财政支持。如对开展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给予一定的税费减免,提高保险公司经营该业务的积极性;对投保信用保证保险的小微企业提供一定的保费补贴,降低小微企业的投保成本。再次,政府应该设立地市、省、国家三级体系的专项基金。当小微企业违约时,首先由地市对保险公司赔付率超过一定比率的部分进行补偿,情形比较严重时可以进一步向省甚至国家申请一定额度的补偿,进而减小保险公司的经营压力。最后,加快构筑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在经济周期下行时期,企业违约概率出现系统性的猛烈增加,为防范整体的系统性风险,政府可以暂时叫停保证保险业务,确保各方风险可控。
5.寻求多方风险补偿渠道,推动信用保证保险可持续发展
信用保证保险可以通过特定渠道实现部分风险的合理分散。首先,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共同保险提高其承保能力。通过共同保险,保险公司可以和其他的保险公司共同承担小微企业贷款信用风险,实现风险的横向转移,是风险的第一次分担。其次,保险公司可以将信用保证保险进行再保险。再保险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再保险是保险人对原始风险的纵向转嫁,是风险的第二次分担。2015年3月,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中国保监会关于实施再保险等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为信用保证保险的再保险提供了坚实保障。最后,“关键人物保险”为小微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保障,避免小微企业信用风险。小微企业往往规模较小,对某项关键技术或某个关键人物的依赖性较强。关键人物一旦遭遇意外,可能影响到小微企业的生死存亡。中国已有保险公司推出微企“关键人物保险”,比如“动漫游戏企业关键人员无法从业保险”“科技型企业关键人员无法从业保险”等险种,从保障小微企业关键人物免受意外伤害的维度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因此,需要政府提供更多实质性鼓励政策,例如在税收政策上对保险公司给予优惠政策,从而增强保险公司的经济补偿能力,最终引导小微企业通过信用保证保险提升融资能力,最终实现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小微企业的合作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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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宇涵]
F276.3;F840.682
A
1672 -5956(2016)02-008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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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1
兰州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14LZUJBWZT015)
李泉,1976年生,男,甘肃宁县人,兰州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博士,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发展,(电子信箱) liquan@lz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