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新规下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趋势
2016-07-02魏鹏飞
魏鹏飞
(南开大学经济学院,天津市300071)
监管新规下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趋势
魏鹏飞
(南开大学经济学院,天津市300071)
摘要: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在经过市场导入期、快速扩张期后,进入了分化整合期,行业利率逐渐回归理性,平台地理分布相对集中,民营系平台占据很大比重,平台业务同质化发展明显,行业市场集中开始显现,在平台角色、资产获取渠道、风险分担机制等方面多样化发展和探索。在行业监管方面,采取“中央+地方”监管主体的分权模式,实行“备案管理+负面清单”的监管模式,并明确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信息中介定位。未来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速度将放缓,收益率持续下降;P2P网络借贷平台将回归信息中介,并逐步打破刚性兑付;P2P网络借贷平台之间的竞争进一步加剧,并实现分化整合;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资金端将回归线上,资产端更趋于多元。
关键词:金融市场;P2P网络借贷;监管新规;发展趋势
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融资方式,P2P网络借贷近年来在我国取得了快速的发展,并逐渐成为广受市场认可的理财工具。2015年,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成交量达到9 823.04亿元,参与人数突破千万,年底运营平台2 595家,相比2014年均有大幅提升。同时,国家层面对该行业的发展也表现出了积极的态度,以网贷和众筹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被列入“十三五”规划,成为我国发展的重点产业。同时,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自2007年起步以来一直处于“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状态,跑路、诈骗等诸多乱象频发,仅2015年爆出的问题平台便有1 000多家,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利益和行业的健康发展。
2015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出台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网贷机构的职能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确立了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框架。这意味着P2P网络借贷行业将由野蛮生长向有法可依的状态过渡,既可能会引起市场结构的调整,也可能会导致行业发展趋势的转变。基于此,本文在总结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发展历程、归纳行业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分析行业监管的基本框架,并对行业的发展趋势进行简单判断,以期为学者和从业人员提供借鉴。
一、有关P2P网络借贷监管的研究综述
所谓的P2P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其中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①由于网络借贷涉及到资金的流转并包含一定风险,因此其监管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而各个国家不同的金融监管框架和法律制度,又导致了不同国家各异的研究方向。作为P2P网络借贷发源地的英国,在次贷危机后逐渐发展了“双峰监管模式”,即由审慎监管局(PRA)和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共同负责金融监管,以消费者保护为首要目标的金融行为监管局主要承担对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并于2014年出台了《关于网络众筹和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对P2P网络借贷企业的最低资本、客户资金管理、投资标的的流转、信息披露等进行了细致规定。[1]同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协会的作用,坚持“自律在先、监管在后”的原则,为行业的发展创新保留了空间。
与英国出台专门法规进行监管的方式不同,美国将P2P网络借贷产品定性为“证券”,从而便于利用现有的监督体制和法律,并导致了多部门的分头监管。例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各州的证券监管部门主要负责投资者保护;联邦储蓄保险公司(FDIC)和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主要负责借款人保护。为此,政府问责办公室(GAO)2011年向美国国会提交报告,分析了美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作模式和监管框架,并指出分头监管模式与统一监管模式各有利弊。[2]查菲和拉普(Chaffee & Rapp)[3]比较了美国当前的P2P网络借贷监管体制以及建立统一监管的相关研究,最终认为多部门基于自身职能的监管方式更适应美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需求。而斯莱特里(Slattery)[4]则持不同看法,认为分裂的监管给金融企业带来巨大的合规成本,同时现有的监管框架和法律难以适应P2P网络借贷企业的金融创新,因此应该由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进行统一监管。
国内关于P2P网络借贷监管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国际先进经验的总结,并结合我国行业特点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刘绘、沈庆劼[5]在分析英美两国P2P网络借贷监管实践的基础上,指出我国应首先完善P2P网络借贷相关的法律体系,制定和规范信息披露及消费者保护等监管措施,并从征信体系建设和产品信用评级两个方面推动国内信用制度的完善。卢馨、李慧敏[6]基于对国内P2P网络借贷运行模式和发展态势的分析,归纳了P2P网络借贷所面临的风险,并从政府、平台和借贷者三个角度提出防范建议,包括明确监管主体、完善法律法规等。俞林等人[7]通过建立包括P2P网络借贷平台、借款人、投资人和监管者在内的博弈模型,结合实际案例,提出了建立信用评级系统、引入保险制度、完善进入退出机制等对策建议。
二、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发展历程及现状特征
(一)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发展历程
1.市场导入期(2007—2010年)
2007年国内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公司拍拍贷成立,并效仿国外平台采用纯线上无担保模式。但由于国内尚未形成完善的信用体系及投资者对这一行业缺乏了解,早期的P2P网络借贷企业发展缓慢,到2010年底,全国只有十多家P2P网络借贷公司,年成交量不足1亿元。虽然行业整体规模不大,但早期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对于经营模式的探索和投资者教育起到了重要作用,主要平台包括拍拍贷、红岭创投、人人贷等。
2.快速扩张期(2011—2013年)
从2011年开始,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快速发展,行业成交规模及平台数量迅速增长,从业人员和用户量不断增加,市场渗透逐渐深入。至2013年底,全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数量达800多家,全年行业总成交量1 058亿元,相比2010年实现了爆发式的增长。但同时,问题平台开始出现,主要表现为诈骗、跑路和提现困难。这一时期,P2P网络借贷行业整体呈现野蛮生长的局面,不同经营模式的平台纷纷成立,促进了市场的发育和用户的积累。而监管的欠缺使得自融、拆标、设立资金池等现象陆续出现,甚至部分平台借P2P网络借贷之名进行非法集资,不利于行业的长远发展。
3.分化整合期(2014年至今)
近两年,P2P网络借贷企业依旧保持了快速的发展和高涨的人气,平台数量和成交规模均实现指数增长,这种新兴借贷模式正逐渐成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资本市场逐渐加强了对这一领域的投入,国资、银行、风投、上市公司等力量纷纷通过投资或设立子公司的形式进入该行业。在这种大背景之下,行业两级分化的市场格局开始形成。规模较大或背景雄厚的平台成为行业领头羊,并逐步扩大自身优势;而小型平台难以形成核心竞争力,其市场份额被一步步挤占。另外,行业内的整合初现端倪,部分平台出于发展需求积极开展并购,尽可能扩大市场和获取优质资源。随着监管政策的推行,不合规的小型平台逐步被淘汰,领军平台可能会成为行业寡头,在此过程中并购案例将不断上演,行业分化整合的进程仍将持续。
(二)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现状特征
1.行业利率逐渐回归理性
P2P网络借贷行业在经历了高收益率的疯狂后开始回归理性(参见表1)。行业平均利率从2014年初的近20%逐渐下滑,至2015年末维持在12%左右。这一方面是由于央行多轮降息、降准导致市场流动性大幅提升,资金价格有所下降;另一方面则反映了投资者心态和平台经营策略的变化,在行业发展初期,平台主要通过价格竞争以高收益率吸引投资者,对于风险控制和经营管理则重视不足。随着一大批问题平台的出现,投资者愈发注重平台的安全性和收益的稳定性,在此背景下,平台开始加大对风控和保障措施(例如第三方担保、风险保证金等)的投入,从而导致成本的上升和收益率的下降。
2.平台地理分布相对集中
当前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具有明显的地域特征,平台主要分布于东部沿海等经济发达地区(参见表2)。其中,广东、山东、浙江、北京以及上海的平台数量远远超过其他省份,占全国总数的60%多,部分原因是由于这些地区的市场化程度和金融发展水平较高(如北上广),能够较早接受金融创新并迅速发展,从而成长为行业的聚集地,同时该地区的社会闲散资金充裕及民间借贷繁荣(如山东和浙江),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民间借贷公司纷纷从地下转入网贷市场。这虽然促进了当地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但经营能力的欠缺也导致了大量平台倒闭。例如,作为P2P网络借贷重灾区的山东累计已有400家问题平台,占当地平台总量的60%多。
3.不同背景的平台逐步兴起
由于P2P网络借贷行业的迅速成长及市场的不断壮大,资本市场对其发展前景持乐观态度并开始布局。根据有无资本介入及资本性质,平台可分为五大类型:民营系(无资本介入)、风投系(获得过风险投资)、上市公司系(由上市公司成立或参股、收购)、国资系(国企参股或控股)和银行系(银行自建或由其关联企业设立)。
表1 2014—2015年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年、月平均利息率 %
表2 2015年12月我国各省份P2P网络借贷平台数量
表3 2015年12月不同类型平台的经营数据
从表3可以看出,当前民营系平台仍然占绝大多数,其总成交量和综合利息率均高于其他类型平台,但其内部质量参差不齐,既有行业领导者,也有资本少、实力弱的小型企业,目前已经出现的问题平台均归于此类。其他类型平台的数量较少,成交规模相对较小,但由于获得外部资本支持或国资与银行的信用背书,其经营状况和投资者声誉总体较好,目前尚无问题平台出现,然而,这些平台的综合利息率相对较低,其中以银行系最为突出,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银行系平台的标的项目多为企业融资,信用等级较高且有抵押品。
4.行业市场集中开始显现
表4是根据2015年12月成交量排名前100的平台计算出不同指标的市场集中度情况,可以看出,前5家平台的成交量占到了行业总成交量的近20%,前80家平台的成交量已达到了行业总成交量的一半。这表明P2P网络借贷行业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市场集中,两极分化的格局开始形成,一些平台或凭借先行优势(如红岭创投)、或凭借强大背景(如陆金所)、或凭借适当定位(如翼龙贷)获得了大量的用户和高额的成交量,逐渐成为行业领导者,剩余的大量平台则在争夺残留的市场份额,二八定律在网贷市场上初步显现。
5.平台业务同质化
虽然目前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数量已经达到3 000家,且在全国各地均有分布,但业务同质化的问题仍极为严重,大量平台的业务集中于小额信用贷款和个人抵押贷款,个人抵押贷款的标的物又多以房产和汽车为主,相同的业务类型造成了平台间激烈的竞争,使得行业利润进一步压缩,部分平台甚至退出市场。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平台开始向垂直化和专业化转型,通过在某一领域或某一地区提供精细服务来塑造自身核心竞争力,进而实现细分市场的领先效果,如专注于汽车抵押贷款的微贷网、专注于珠宝产业供应链金融的珠宝贷等等。通过细分市场,一方面平台可以获得错位发展的空间,另一方面用户可以获得特色化和专业化的服务。
6.平台模式多样化
同诞生P2P网络借贷的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市场环境和制度背景相对特殊。一方面国内的信用体系尚不完善,网贷机构难以直接获取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另一方面投资者风险意识薄弱,存在着要求刚性兑付的惯性。因此为了适应我国现实,现存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分别采用不同的模式,探索不同的发展道路。[8]
(1)平台扮演的角色。根据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借贷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其运营模式可分为单纯中介型和复合中介型。单纯中介模式的平台仅提供借款人和借款项目的有关信息,并进行信用评估和交易撮合,由投资者自主决定出借对象和金额,平台在交易中扮演信息中介的角色,如拍拍贷;复合中介模式的平台作为交易链的一环参与到借贷过程中,通过债权转让(如宜信)、信贷资产证券化(如陆金所)等方式来促进交易的达成,实际扮演了信用中介的角色。单纯中介模式下投资者需自己进行借款项目的筛选,要付出相应的时间成本,但资金流向较为清晰;而在复合中介模式下投资者仅与平台达成交易,由平台选择借款项目,可能会造成交易信息的不透明,一旦平台出现问题会影响到所有投资者。
表4 2015年12月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市场集中度
(2)资产获取渠道。根据资产(借款项目)获取渠道可以将P2P网络借贷平台分为线上模式与线下模式。线上模式是指平台通过互联网获取借款项目,并根据视频认证、银行账户、社交网络、网购数据等信息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估,其优势在于规范透明、成本较低,但由于网络数据相对较少且覆盖面窄,从而造成信用审核的可靠性不足,逾期率和坏账率较高。线下模式是指网贷公司通过设立门店来开发借款人,并进行信息采集和信用审核,这在提高了资产质量的同时,也提高了获客成本,最终导致借款利率上升。
(3)风险分担机制。根据风险分担机制可以将P2P网络借贷平台分为无担保模式和有担保模式。无担保模式的平台仅负责信用认定和交易撮合,投资者完全承担逾期和坏账的风险;有担保模式的平台承诺本息或本金的偿还,并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担保机构的不同,有担保模式可分为第三方担保和平台自身担保,其中第三方机构包括小贷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等,平台自身担保又包括了平台自有资金担保和风险保证金担保两种类型。作为P2P网络借贷的最初形式,无担保模式可以鼓励出借人进行小额分散投资并严格筛选借款项目,但对习惯了要求刚性兑付的中国投资者而言缺乏吸引力。有担保模式通过引入第三方或凭借平台本身实现了风险的转移,但整体风险水平并未降低,还可能引发投资者的道德风险行为。
三、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基本监管框架
早在2011年,银监会便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指出了P2P网络借贷的七大问题与风险,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与P2P网络借贷企业之间的“防火墙”,防止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蔓延。而随着2014年国务院明确将P2P网络借贷的监管职责归于银监会,网贷行业的监管进程开始加速,相继颁布了“四条红线”“五条导向”“十大原则”等一系列要求,但监管细则却迟迟未出台。[9]
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将P2P网络借贷界定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明确了P2P网络借贷平台“信息中介”的性质,强调其不得非法集资或提供增信服务。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划定了P2P网络借贷的利率红线,即24%以下的年利率是合法的,超过36%的年利率不受法律保护,这规范了P2P网络借贷中的利率标准,降低了由高利率所引致的信用风险和平台垫付成本。12月,银监会出台《暂行办法》,对网贷平台和监管机构的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标志着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终于进入监管时代。下面根据这一新规对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框架展开分析。
(一)监管主体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对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实行了“中央+地方”的分权模式。在中央层面,银监会负责制定行业发展政策和监管制度,并对地方监管部门进行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P2P网络借贷平台所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负责打击金融犯罪,维护网络安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进行监管。在地方层面,各地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暂行办法》指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但并未给出明确定义和分工,目前主要包括地方政府金融办、财政司法部门以及中央监管机构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从各监管主体的职能分工来看,P2P网络借贷的主要监管职责归属于地方,这有利于各地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针对性监管,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地方机构可能会放松监管,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投资人来自于全国各地,实际相当于由全国共同承担了平台的经营风险,而平台的税收归属地方财政,甚至于平台上的许多借款项目均在其注册地,能够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因此,收益和风险的不对等可能会导致地方机构监管激励不足,甚至纵容平台的违规行为。
(二)监管模式
从《暂行办法》规定来看,对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实行“备案管理+负面清单”的模式。在市场准入方面,监管层放弃了传统的行政审批手段,采用事后备案的方式。这一方面能够降低政府的监管成本,另一方面能充分发挥市场的筛选作用,减少权力干预所带来的寻租空间。但是进入条件的宽松容易造成P2P网络借贷企业资质的混乱,甚至引发“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后果,这就意味着必然要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而P2P网络借贷作为互联网时代的新兴事物,其运行模式和发展方向都有待于进一步的探索,如果监管过严则会损害行业的创新性。因此,负面清单式的“十二条禁令”为行业划定了边界红线,对已经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严格管理,并在此基础上为行业的发展保留了创新空间。
(三)监管内容
鉴于监管层对P2P网络借贷平台明确做了“信息中介”的定位,因而《暂行办法》并未对企业的注册资本进行要求,而是着重对其业务规则、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进行监管。在业务规则方面,除了对其义务和禁止行为进行规定外,还严格限定了线下业务的类型,使得资金的流动集中于线上以便于统一管理,同时规避了线下理财所可能引发的非法集资事件。在风险控制方面,要求P2P网络借贷平台回归小额借贷,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资金存管,从而实现平台与借贷者的资金隔离,避免了“跑路”等行为的发生。在信息披露方面,不但要求平台公布借款人、借款项目、风险评估等业务信息,还要求披露本机构的借贷余额、借贷坏账率等经营管理信息,以便于投资者对项目和平台风险有全面的了解。
虽然监管层并未设立行业的准入门槛,但其他方面的条件却对平台的资质和经营管理提出了要求,例如银行资金存管成为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硬性规定,但目前开展此类业务的银行为数不多且对平台要求较高,有的银行甚至规定P2P网络借贷机构注册资本需达到5 000万元、股东方需包括大型国企或上市公司,还需缴纳1 000万~2 000万元保证金作为产品违约兑付准备金。这相当于由市场对行业的准入进行监督,既有利于节省监管层的操作成本,又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动态调节作用。
四、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趋势
在《暂行办法》的指导下,我国正在逐步建立并完善对P2P网络借贷的监管,行业野蛮生长的时代宣告结束,未来将进一步实现规范化和理性化,其大体趋势可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业发展速度放缓,收益率继续下降
近两年的快速发展使行业积累了大量人气,但问题平台频出严重损害了行业的声誉和投资者信心,例如e租宝涉案金额超700亿元,事件爆发后行业内大量投资者撤离。随着《暂行办法》的颁布,绝大多数平台面临着整改的压力,许多业内惯例被判定为违规。在此背景下,投资者面临着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参与人数可能会有所减少,行业将进入发展瓶颈期,但同时也是必要的规范化阶段。
P2P网络借贷投资者收益率在2015年已经有了明显的下滑,年底平均利息率约为12%,相比银行存款和余额宝等货币基金类产品仍有较大优势,而借款人所要承担的利息率显然高于这一数字。在监管新规的要求下,投资者须自担风险,而过高的借款利率将导致更大的违约可能性,因此投资者的收益要求也会相应降低。另外,我国经济增速逐渐放缓,过高的借贷成本显然会给实体经济造成巨大压力,因此收益率的下降是对当前经济形势的合理反应。
(二)平台回归信息中介,逐步打破刚性兑付
目前多数平台在借贷过程中仍然扮演着信用中介的角色,或者通过债权转让等方式介入交易,或者通过担保本息来提供增信服务,其本质都是以自身资金或信用来撮合交易。债权转让模式由于平台的介入而导致借贷信息不透明,并且存在期限和金额的错配,一旦出现坏账容易引发流动性风险。担保本息则相当于由平台承担了违约风险,导致出借人在进行投资时只关注收益率,可能引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这两种形式的出现是由我国现实所导致的,在行业发展初期能够迅速积累用户、扩大市场,但近两年其问题已充分暴露并危及行业未来发展。
随着监管层对P2P网络借贷定位的愈发明确,行业将朝着回归信息中介、提供居间服务的方向发展。P2P网络借贷企业作为交易平台,将只负责提供借款人和项目信息并进行相应的信用评价,投资者根据自身偏好及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自主选择,单纯中介型经营模式或将成为行业主流。同时,要求刚性兑付的传统势必被打破,出借人在投资时需承担相应的违约风险,平台可通过风险保证金或与保险公司合作的方式降低风险,但不能提供完全担保。
(三)平台间竞争加剧,进一步实现分化整合
当前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存在着业务类型单一、产品同质化严重等问题,随着平台数量的增多和监管的加强,行业竞争将愈发激烈。一方面,我国整体经济形势下滑使得优质的借款项目有所减少,同时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逐渐进入网贷领域,导致P2P网络借贷企业在资产端的压力骤增;另一方面,大量的平台面临着用户转化率低、黏性弱等困境,因而为争夺投资者纷纷采取补贴、红包等营销手段,导致获客成本大幅上升。
在此背景下,P2P网络借贷行业将进一步实现分化与整合。领头平台可凭借其用户规模和品牌效应继续扩大市场,小型平台可通过垂直化经营占据某一细分领域,而部分实力较弱的平台可能因无法满足监管要求(如银行存管)而倒闭或被兼并。通过行业内部的优胜劣汰以及兼并收购,未来平台的数量将大幅减少,行业或将形成类似英美两国的寡头格局。
(四)资金端回归线上,资产端趋于多元
P2P网络借贷企业对于出借人资金的获取同样有线上和线下两种渠道,线上渠道即出借人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投资,线下渠道则是企业设立门店以面对面的形式进行理财产品的销售。相比于线上渠道,线下渠道理财存在资金流向不透明、难以监管等问题,容易引发跑路等恶性事件。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除信息采集等必要的风险管理环节外,P2P网络借贷企业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因此,P2P网络借贷资金端的业务将回归于线上,出借人通过网络平台自主决定资金的流向。
由于优质资产的紧缺,P2P网络借贷平台资产端的竞争将更加激烈,并成为企业存活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除传统的房贷、车贷和信用贷款外,许多平台已经拓展了票据、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业务,未来将涉及更多的领域,如消费金融和供应链金融等。就整个行业而言,资产业务将更加多元化,而就单个平台来说,资产端的风险管理与控制将成为重中之重。
五、结论
作为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组成部分,P2P网络借贷的发展一直伴随着各种争议。一方面这种新兴借贷方式被视为普惠金融的典型代表,能够有效缓解我国小微企业的融资困境;另一方面严重的行业乱象和频出的问题平台反映了网贷发展的混乱,甚至成为不法分子集资敛财的工具。在此背景下,《暂行办法》的出台无疑为行业发展指明了方向,而在逐渐规范化的过程中P2P网络借贷也将经历一系列大的变动和调整,最终实现去伪存真、由乱到治的转变。同时也应看到,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对于快速的金融创新仍有不适之处,有待于进一步的修正和完善。
注释:
①参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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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ERIC C Chaffee,Geoffrey C Rapp.Regulating online peerto-peer lending in the aftermath of Dodd-Frank:In search of an evolving regulatory regime for an evolving industry[J].Washington and lee law review,2012(2):485-533.
[4]Paul Slattery.Square pegs in a round hole:SEC regulation of online peer-to-peer lending and the CFPB alternative[J].Yale journal on regulation,2013,30:233-275.
[5]刘绘,沈庆劼.P2P网络借贷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借鉴[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5(2):56-61.
[6]卢馨,李慧敏.P2P网络借贷的运行模式与风险管控[J].改革,2015(2):60-68.
[7]俞林,康灿华,王龙.互联网金融监管博弈研究:以P2P网贷模式为例[J].南开经济研究,2015(5):126-139.
[8]叶湘榕.P2P借贷的模式风险与监管研究[J].金融监管研究,2014(3):71-82.
[9]张晓朴.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探索新金融监管范式[J].金融监管研究,2014(2):6-17.
责任编辑:方程
Developing Trends of P2P Industry in China under New Regulation Rules
WEI Peng-fei
(Nankai University,Tianjin300071,China)
Abstract:After the period of introduction and rapid expansion,the P2P industry in China has entered the period of realignment and regrouping;the interest rates in this industry has rationally returned;the platform distribution has been geographically centralized;the proportion of private platform has been increased;the homogenization of platform business has become obvious;market centralization in this industry has been emerging;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is industry has been diversified in terms of the role the platform plays,capital sources and risk sharing mechanisms.In terms of industrial regulation,the decentralized regulation pattern of“central + local”has been adopted;the regulation pattern of“record management + negative list”has been adopted;and the information intermediary role of P2P platform has been confirmed.In the future,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P2P industry will be slowed down and the yield rate will be continuously decreased;the role of P2P platform plays will return to information intermediary,and the compulsory repayment will be diminished;competition among P2P platforms will becoming more fierce,and the realignment and regrouping will be realized;and the capital sources of P2P platform will return to be online,and it will become more diversified.
Key words:financial market;online P2P lending;new regulatory rules;developing trends
中图分类号:F8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66(2016)07-0115-07
收稿日期:2016-05-14
作者简介:魏鹏飞(1991—),男,河北省邢台市人,南开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互联网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