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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奖励让座也成为一种制度

2016-07-01金泽刚

作文与考试·高中版 2016年19期
关键词:弱者使用权座位

金泽刚

的确,在应然层面上,列车座位的使用权归属似乎是清晰可界定的,但是现实的困境仍会出现。就像在这起事件中,老人确实没有座位的使用权,但一个患病的八旬老人使用座位的需求十分急迫,尽管他不具有经济学意义或者法律意义上的座位使用权,但此情此景,法律不该无视,法律应该是有温度的。这正是法律需和道德调剂的地方。

“让座”是一种美德,而非一种义务,我们的社会期望实现“尊老爱幼”的道德目标,但用道德的高大上标准去苛责每一个个体显然不可行。理性的选择包含自然的利益衡量,即“让座人”让渡了座位使用权,可以获得什么呢?而这正是需要通过制度设计来实现的。

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说过:“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的人,提供真正同等的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关注那些天赋较低或者处于不利社会地位的人们。”这就是说,弱者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更多的关注。这种关注,要么是国家拿出部分利益直接补助给弱者,要么是由社会提供一定的奖励作为为弱者提供帮助的交换。说到底,建立社会奖励机制,进行利益平衡,通过使让座者获得一定“好处”,以引导公民的行为,从而调节权利与道德的冲突,这或许比单纯的道德呼吁更加有效。记得长沙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曾发放过“爱心让座卡”,驾驶员或乘务员发现市民为老弱人员让座,就可发放“爱心让座卡”,一张卡可以免费乘坐一次公交车。而在列车环境下,同样可以尝试创新一些保护老弱或鼓励让座的举措。比如,借鉴地铁的座位设计,将特殊位置保留为“老弱病残孕”特别座位,以此作为票务紧张等特殊情形下的救济手段。购票者买到这样的座位也有让座的心理准备,等等。

“授人玫瑰,手留余香”。让座体现中华民族互爱互助的美德,但出于良善之心的权利让渡不应被“理所当然”地要求。“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公共空间的文明礼让,需要人与人之间的尊重与体谅,亦需要良好有效的制度设计。

观点运用:法律和道德;价值认同与权利尊重;理性的选择;制度设计……

(本文原载2016年5月7日《南方都市报》,本刊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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