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刑事技术的现状与创新探索
2016-06-30高丽波卞海春赵文勇
高丽波+卞海春+赵文勇
【摘 要】《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刑事技术是刑事侦查破案的前提及主要证据来源途径,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近年来,基层刑事技术部门不断引入新技术、采取新举措、探索新模式,亦取得了较大进步,但仍然存在诸多阻碍刑事技术作用发挥的问题,因此,刑事技术工作的创新探索很有必要。
【关键词】刑事技术;犯罪;创新探索
科技进步、网络媒体的普及犹如一把双刃剑,既给侦查破案提供了更多的破案途径、提高了破案效率,同时也给犯罪分子提供了更好的发挥舞台,智能化、多样化、复杂化的犯罪行为屡见不鲜,团伙作案、结伙作案、跨区域作案及系列犯罪居高不下,犯罪分子的反侦察措施也不断升华,案前预谋和案后伪装的现象时有发生。基于此,作为案件侦破的重要手段,刑事技术工作不能总拘泥于早期的成规套路,机制的改革创新显得尤为重要。
1 基层刑事技术的现状
1.1 发展不平衡、重视程度低
科技的进步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的生活,同时也给犯罪分子提供了新的生存空间,网络犯罪、电信诈骗、预谋伪装作案、跨区域作案等高新技术犯罪不断攀升,既增加了案件侦破的技术难度, 也给刑事技术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尽管公安部“十二五规划”要求我国基层刑事技术部门必须配齐相关技术设备,但短期内仍然难以改变各地区刑事技术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的现状,经济发达地区发展相对较快,经济欠发达地区对刑事技术的投入则相对有限,设备落后、人才匮乏等情况普遍存在,成为了高新技术犯罪的重灾区和避难所。此外,一些基层领导观念守旧,重口供轻证据,对刑事技术不够重视,忽视对技术工作的经费投入,导致基层刑事技术工作难以迎合日新月异的高新技术犯罪需要。
1.2 人才匮乏、流失
发达的交通工具网络极大地为人员流动打开了方便之门,大量人口涌入城市,刑事案件的发案率居高不下,导致刑事技术的工作量逐年攀升,原本就不富裕的刑事技术人员就更加捉襟见肘。同时,刑事技术人员长年奋战在刑侦第一线,长期与死尸、有毒化学试剂打交道,工作环境极为恶劣,然而案件一旦成功告破,立功受奖、职务晋升等物质、精神粮食又与之无缘,导致刑事技术人才不断流失,队伍更换频繁,常常出现青黄不接的局面。此外,一些基层领导尚未认识到高、精、尖技术人才的重要性,现有刑事技术人员又缺乏必要的培训,很难满足新形势下打击高新技术犯罪的需要。
1.3 侦技工作脱节、各自为阵
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侦、技人员的配合并不默契。在实际工作中,刑事技术人员疲于应付,主观能动性较差,与侦查人员缺乏必要的案件“会诊研判”,勘验结果也未及时反馈,导致侦查破案时常走弯路。相反,侦查人员总把刑技技术定位为配角,缺乏及时反馈调查信息给刑事技术人员的意识,严重阻碍了刑事技术人员作用的最大发挥,殊不知侦技工作的相互引证、相互印证、相互补充,才能发挥“1+1>2”作用。
2 基层刑事技术工作的创新探索
为迅速扭转基层刑事技术发展的不利局面,夯实基层刑事技术工作,最大程度地发挥刑事技术在侦查破案中的作用,有必要进行以下创新探索。
2.1 加强经费投入,切实提高刑事技术的地位
1988年邓小平同志就提出“科技是第一生产力”这一重要论述,体现出科技对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因此,基层公安机关务必积极响应公安部提出的“科技就是战斗力”号召,以金盾工程为龙头,以“三基”建设为契机,全面带动刑事技术建设,实现科技强警的跨跃式发展。在经费投入方面,应把刑事技术工作纳入政府科技发展规划当中,建立逐年递增的经费投入体制,做到经费单列,保证专款专用。就刑事技术人员而言,政治上要重视,生活上尽量关心,待遇方面适当倾斜,切实提高其地位,让他们真正感受到组织的爱护和关心。
2.2 加强队伍建设,构建合理人才结构
近年来,尽管基层刑事技术人才队伍的建设有所改观,战斗力明显提高,但仍然难以满足高新技术犯罪的需要。众所周知,科技的竞争实质上为人才的竞争。因此,基层公安机关应把好“人才引进关”,切实把一些政治过硬、业务能力强、爱岗敬业的优秀人才吸纳到刑事技术队伍中来,坚决遏制滥竽充数,构建科学合理的人才结构。对现有刑事技术人员,应加强业务培训和交流学习,着力构建知识结构互补、业务素质过硬的知识文化结构,力争在全国范围内达到资源共享。同时,基层公安机关应形成尊重、爱护人才的良好氛围,改善其工作环境,根据其工作强度和能力提供必要的货币补贴,在立功受奖、职务晋升等方面予以政策性倾斜,尽量减少高层次人才的流失,最大限度地发挥他们的技术潜能。
2.3 建章立制,信息化助推规范化管理
正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各行各业的正常运转都必须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刑事技术工作也不例外。基于此,刑事技术应建立一套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人员奖惩、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及考核制度,逐步完善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物证保全、档案管理系统,使刑事技术运作机制更加科学、标准、规范化。同时,刑事技术应加强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助推规范化管理,以“大情报”系统为载体,建立和完善各种计算机比对系统,逐步实现资源共享、自动比对、快侦快破、扩大战果等多警钟联合作战,切实提高破案效率。
2.4 侦、技结合,降低破案成本,提高破案效率
刑事技术和侦查审讯就像刑事侦查的两条支撑腿,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只有二者有机结合,才能最大程度降低破案成本,提高破案效率。
2.4.1 刑事技术与调查访问的结合
由于人们对事物的认识存在局限性和局部性,刑事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验检查也有循序渐进、由浅入深的认识过程,往往需要多次反复才能完成。在现场勘验检查阶段,侦查人员调查访问所获信息应及时反馈给刑事技术人员,将会有助于他们重新或加深对现场的认识,有助于提高现场勘验检查的质量,为分析案情、刻画犯罪嫌疑人及不断修正侦查措施等提供科学依据。同理,侦查人员对海量的信息进行证据筛查、整合及研究时,刑事技术人员如能及时反馈现场勘验检查所获得的痕迹物证及证据材料,将有助于侦查人员的证据筛选,避免其主观臆断、胡思猜想,进而缩短破案的时间,提高了破案的效率。
2.4.2 刑事技术与审讯的结合
审讯的目的和意义在于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作案动机、所犯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情节是否存在轻重、所供述的内容与现场痕迹物证是否吻合等事实。同时,《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讯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在传统审讯过程中,刑事技术人员并不参与,侦查人员难以充分应用犯罪现场的客观证据,刑讯逼供又被法律明文禁止,在没有足够的、铁的证据面前,犯罪嫌疑人通常拒不认罪,时常导致审讯工作陷入僵局,影响审讯的效果。因此,侦查人员要想达到理想的讯问效果,在制定审讯计划时,应邀请刑事技术人员参与,并向其详细了解犯罪现场的特征、遗留的痕迹物证及其检验结果,如现场的方位、出入口路径、痕迹物证遗留的位置及形成的原因、受害人死亡原因、损伤的部位及其形成先后顺序、致伤工具、死亡时间、死亡方式、作案过程的重建等等。同样,在审讯过程中,侦查人员如发现犯罪嫌疑人所供述的内容与现场勘验所获得的部分证据相悖抑或发现了一些新的需要现场勘验进一步获取的证据时,应及时反馈给刑事技术人员,以规避现场勘验的不足及证据链条的不完整,佐证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伪。
2.4.3 刑事技术与发现认定嫌疑人的结合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刑事技术所涵盖的范围不断拓宽,不在局限于传统的痕迹、法医及警犬专业,引入了电子物证、基站信息、视频侦查、声纹鉴定等众多新兴内容。当今时代,受经济发展、人员流动性增加等因素的影响,网络电信诈骗、流窜作案、跨区域作案、交叉结伙作案、远程作案及异地销赃等高新技术犯罪较为突出,单靠传统的刑事技术、摸底排查、阵地控制等手段难以满足目前刑事案件的侦查需要,给案件的侦破、发现并认定犯罪嫌疑人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此,侦查人员有必要转变观念,充分将传统侦查措施与电子物证、基站、视频信息等新兴刑事技术有机结合起来,以便达到快速锁定犯罪嫌疑人的目的。同时,侦查人员利用摸底排查、阵地控制等侦查手段一旦发现犯罪嫌疑人,应将相关信息及时反馈给刑事技术人员进行核实,有助于快速认定犯罪嫌疑人。
3 结语
刑事技术作为古老、传统的侦查措施,对案件侦破的作用不言而喻。为确保刑事技术的可持续发展,各级公安机关应予以高度重视,加大投入资金,注重构建科学合理的人才结构,鼓励刑事技术人员的创新与探索,营造侦技结合的舞台,在立功受奖、职务晋升等方面适当予以政策倾斜,力争着力构建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的铁的刑事技术队伍。
[责任编辑:杨玉洁]